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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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
理条例》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7.31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7.3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不服从市场管理、不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乱堆乱放上市商品或者妨碍正常交易和通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药废渣盐原料商应负法律责任】农药废渣盐

【农药废渣盐原料商应负法律责任】农药废渣盐

【农药废渣盐原料商应负法律责任】农药废渣盐食品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或许并不让人意外,但在食用盐中竟然也检出农药,之前却闻所未闻。

近日媒体曝出,安徽阜阳盐业和公安部门在公路上截获18吨私盐,并顺藤摸瓜,发现一起性质恶劣的“农药废渣盐”流入食用市场案件。

江苏镇江海天盐化公司非法制售“农药废渣盐”*****吨,流入安徽、江苏、河南、山西等12个省、市盐业市场,经过黑心商贩之手,部分“农药废渣盐”冒充食盐流入餐桌。

该公司并无盐品生产经营资质,其生产原料来自江苏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化工厂”)生产除草剂“草甘膦”后产生的工业废渣。

据了解,这些农药废渣盐农药残留量极高,据中国农业大学分析与环境毒理实验室检测,农药废渣盐中的草甘膦含量为55mg/kg,明显高于美国、欧盟、日本农产品贸易每公斤20毫克的安全标准,对人体危害极大。

近日,这起全国首例“农药废渣盐”案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农药废渣盐流向餐桌经警方侦查,“农药废渣盐”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产生了100%或更高的利润:江南化工厂生产除草剂“草甘膦”,产生工业废渣;海天盐化公司以每吨10元的价格收购农药残渣;海天盐化将农药残渣清洗、烘干生产出工业盐,生产成本每吨100元;海天盐化以每吨350元至400元的价格将工业盐卖给私盐批发商;私盐批发商以每吨700元批发给不法粮油店;粮油店以每吨1400元的价格卖给小商贩加工食品。

至此,整个利益分配链条全部浮出水面。

据媒体披露,最先在安徽阜阳截获的“农药废渣盐”,主要卖给当地小商贩用于制作烧饼、馓子等食品。

目前,查实由“海天盐化”生产的工业盐被不法分子在阜阳当地冒充食盐,流向一些粮油店和小商贩的工业盐数量为12.4吨。

除此之外,经国内各省、市警方反馈,尚未发现类似情况。

虽说目前尚未发现食用“农药废渣盐”产生的病例,但卫生部门的检测结果显示,“农药废渣盐”重金属含量超标,尤其对孕妇和儿童危害极大。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朱毅副教授介绍,在制取农药草甘膦过程中,会得到饱和的氯化钠溶液,根据温度不同,每100毫升含氯化钠的量不同,按32g/100ml计算,其含氯化钠的量还是很可观的,如果回收再利用,本身是合法的,但回收后只能用于工业用途,如制作烧碱等。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在加强对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以及对保障盐业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作⽤,那么,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盐业管理条例 (1990年2⽉9⽇国务院第五⼗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2⽇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发布之⽇起施⾏)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

国家⿎励发展⽣产,对盐的⽣产经营实⾏计划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轻⼯业部是国务院盐业⾏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作。

省及省级以下⼈民政府盐业⾏政主管部门,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主管本⾏政区域内的盐业⼯作。

第五条国家⿎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资源开发 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包括利⽤海⽔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

国家⿎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产,⿎励化⼯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筹资⾦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商⾏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2004)【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6.29【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删去第十条第三款。

2.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制盐企业申领准运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盐产品准运证申请表;(二)制盐许可证或国家食盐定点生产证书或者食盐批发许可证;(三)国家盐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盐产品调拨文件;(四)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盐产品调拨计划文件;(五)盐产品购销合同或者食盐批发企业订货单。

4.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严禁出租、转让、抵押、买卖、伪造准运证。

5.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买卖、伪造制盐许可证或准运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缴其伪造的证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航道内不得设置定置性网簖。

三、《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第一条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第六条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七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九条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范本(2篇)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范本(2篇)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盐业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建立盐业监管机构,负责盐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盐业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盐类产品质量标准,监督盐业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确保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二)建立盐类产品的供应体系,组织盐类产品的储备和调剂工作,保障市场供应;(三)开展盐业市场监管工作,打击盐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行为;(四)推动盐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盐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盐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盐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盐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添加有害物质或超出允许添加的物质,保证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条盐类产品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盐业监管机构有权对盐类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生产的规范和安全。

第九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追踪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盐类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盐业销售许可证,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盐类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储存和保管,防止产品发生变质和污染。

第十二条盐业监管机构有权对盐类产品的销售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盐类产品的进出口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盐类产品的进出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资质和备案登记,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盐业监管机构有权对盐类产品的进出口活动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确保盐业管理的有效实施。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三篇)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三篇)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盐业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7月14日颁布的,共20章175条的法律文件,下面为您总结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共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盐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盐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盐业生产、经营、销售以及盐业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盐业的科学发展、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

第四条中央政府负责盐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盐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六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盐业的监督管理,保障盐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盐业生产、经营、销售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遵守盐业管理制度,推动盐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盐企登记和许可证第八条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登记和审批,取得盐业生产许可证和盐业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盐业相关活动。

第九条盐业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机构为盐业主管部门,盐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盐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构为盐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盐业监督管理机构,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盐业生产许可证和盐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各项变更手续。

第三章盐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盐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得掺杂、伪劣、假冒、仿制等行为。

第十四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盐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盐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储存保管、销售追溯等制度,对进货的盐品进行质量把关。

第十六条经营用盐品、调味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等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

养生常识 误食有毒工业盐的急救教程

养生常识 误食有毒工业盐的急救教程

养生常识误食有毒工业盐的急救教程*导读: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工业盐流入人们的餐桌,工业盐含有大量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人们的健康如何保证?那么,工业盐含有哪些有害物质?工业盐对人体危害有哪些?下面就来和小编一起盘点养生常识,并教你如何辨别合格食用盐。

食物中毒的处理方法废渣盐进餐桌误食有毒工业盐急救教程一、什么是工业盐?工业盐,是化学工业的最基本原料之一,被称为化学工业之母。

广泛用于两碱化工、精细化工、印染、农药、玻璃、合成橡胶、制冷剂、粘合剂、显像管、陶瓷制品、皮革加工以及造纸等行业。

二、草甘膦有何危害?草甘膦属低毒除草剂,原粉大鼠急性经口LD50为4300毫克/公斤,兔急性经皮LD50》5000毫克/公斤。

对兔眼睛和皮肤有轻度刺激作用,对豚鼠皮肤无过敏和刺激作用。

草甘膦在动物体内不蓄积。

在试验条件下对动物未见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

对鱼和水生生物毒性较低;对蜜蜂和鸟类无毒害;对天敌及有益生物较安全。

纯品为白色固体,在水中的溶解度为1.2%(25摄氏度时)。

对人畜毒性低。

大鼠急性口服LD50为4320毫克/公斤,家兔经皮LD50》7940毫克/公斤。

对鱼低毒。

草甘膦急性中毒基本由经口误服所致,生产制造和使用中引起全身急性中毒罕见,经口摄入吸收和排出均比较快,摄入后1/2~10小时,血和尿中均有较高浓度的毒物,1~3日后再测,则浓度降低至难于测出。

其制剂的酸性强,对皮肤、黏膜有酸蚀刺激作用,甚至可引起轻度灼伤,经口多量摄入,可致胃肠道发生化学腐蚀性炎症。

三、草甘膦中毒症状表现?1、皮肤、黏膜刺激症状经口误服后,口腔黏膜、咽喉受刺激,有疼痛感和轻度灼伤溃烂,形成口腔溃疡;目艮部受污染有结膜炎征兆;未经稀释的制剂污染皮肤,局部受刺激致瘙痒,可出现红斑,少数患者有皮肤过敏。

2、消化道反应常是急性经口摄入中毒的主要症状,除口腔黏膜红肿外,常有恶心、呕吐、上腹痛,严重者尚有消化道出血及腹泻。

3、呼吸系统损害吸入者可致咳嗽、气喘,肺内有啰音,经口中毒的严重病例,易发生吸入性肺炎及(或)肺水肿,出现咳嗽、胸闷和呼吸困难,严重者可因呼吸衰竭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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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修正)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15
【实施日期】1997.1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
办法。

第三条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四条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行业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三)编制和管理全省盐的生产、分配、调拨计划;
(四)制定、核发省内盐业管理的有关票证;
(五)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盐业违法案件,协调区际盐产品销售纠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本地区的盐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落实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销售等计划指标;
(四)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私产、私运、私销、私购、侵销、倒买倒卖盐产品的盐业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对盐市场进行管理。

第六条省盐业公司负责直属盐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省际盐产品的调进调出;公收各市、县、乡办的全民、集体盐场(厂、矿)和部队系统、农垦系统、劳改系统等盐场(厂、矿)的盐产品。

公收办法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省盐业质量监督检测站是本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产、运、销过程中盐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二章资源开发管理
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销定产、有计划地开发。

第九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十条凡从事岩盐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凡从事岩盐开采的单位,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开采岩盐,除经省计划、地矿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者外,不得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

岩盐资源开发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盐场(厂、矿)保护
第十一条盐场防护堤至最小高潮位线之间的区域和纳潮、排淡专用河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为盐场保护区。

盐场保护区如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汛期应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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