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与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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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关于违约金的比例

工程合同关于违约金的比例

工程合同关于违约金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对方因违约所遭受损失的补偿。

以下是工程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比例的参考条款:1. 若甲方(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应向乙方(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对于延误的每一天,按照未完成部分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对于质量不合格部分,按照该部分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计算。

2.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比例为逾期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

3. 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累计最高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30%,且不得低于直接损失额。

4. 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及时通知违约方,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

如果违约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5. 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应在确定违约事实后的30天内一次性支付。

7. 本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影响非违约方根据实际损失向违约方追索超出违约金数额的赔偿权利。

以上范本条款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由专业法律人士参与,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在实际操作中,违约金的比例设置应当合理,既能够起到约束合同双方履行义务的作用,又不至于因过高的违约金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条件,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2024版支付合同违约金

2024版支付合同违约金

2024版支付合同违约金1. 定义:违约金是指在支付合同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 违约金的适用条件:违约金适用于以下情况:- 付款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 付款方支付的金额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 收款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商品;- 收款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通常为:- 固定金额: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数额;- 百分比:基于未支付金额的百分比;- 利息:基于未支付金额的利息计算。

4. 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至30%。

5.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违约金应通过以下方式支付:- 银行转账;- 支票;- 电子支付。

6. 违约金的支付时间:违约金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30天内支付。

7. 违约金的免除:在以下情况下,违约金可以免除:- 双方协商一致;- 不可抗力导致违约;- 合同中另有约定。

8. 违约金的法律效力: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9. 违约金的争议解决:违约金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10. 违约金的变更: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1. 违约金的适用法律:违约金的适用法律为合同签订地的法律。

12. 违约金的生效日期:本条款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注意: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中的违约金详解中的违约金计算和支付方式

中的违约金详解中的违约金计算和支付方式

中的违约金详解中的违约金计算和支付方式违约金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条件或期限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合理计算和支付方式对于维护合同的稳定运行和保障合同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中的违约金计算和支付方式,并提供相关案例分析。

一、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 固定金额违约金固定金额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违约金数额,当一方违约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这种计算方式适用于合同中违约后造成的损失较难预估或计算的情况。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如乙方未按时交货,则应支付甲方固定金额违约金2000元。

2. 按日计算的违约金按日计算的违约金是指按照违约期限的天数计算,违约方每延迟一天履行合同义务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这种计算方式适用于合同中有时间要求的履约义务。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应在每月的1日前支付租金,若延迟支付则每日需支付0.1%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3. 按违约金额比例计算违约金按违约金额比例计算违约金是指根据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比例来计算违约金。

这种计算方式适用于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灵活计算违约金的情况。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建筑合同,约定乙方在违约时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期完工,且延期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则乙方需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支付方式1. 直接支付方式违约金的直接支付方式是指违约方在违约时,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这种方式简单直接,可以保障守约方的利益。

2. 扣除抵押物押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中约定了抵押物作为履约担保,违约方可以通过扣除抵押物押金的方式支付违约金。

这种方式适用于合同涉及到抵押物或预付款的情况。

3. 分期支付针对一些大额合同或长期合作项目,违约金的支付可以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

分期支付的具体方式和金额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案例分析: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

违约损失赔偿 可得利益 成本扣减规则

违约损失赔偿 可得利益 成本扣减规则

违约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成本抠减规则在商业交易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另一方往往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为了维护合同履行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法律往往规定了违约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

合同也经常规定了可得利益和成本抠减规则,以便在发生违约情况时,能够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一、违约损失赔偿遭受违约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失赔偿。

违约损失赔偿的标准一般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 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合同履行的损失利润、无法收回的实际支出等。

2. 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因合同履行不力导致的信誉受损、市场份额流失等。

3. 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受损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但也需要注意不能将可能迁延的损失纳入其中。

二、可得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所能取得的利益是其应得的权利。

可得利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规定的利润:合同中往往规定了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能取得的利润,受益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该义务。

2. 合同规定的权益:合同可能规定了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能取得的权益,受益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该义务。

3. 其他可得利益:除了合同规定的利润和权益之外,受益方还有可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其他利益,如市场份额增加、信誉提升等。

三、成本抠减规则在违约损失赔偿过程中,受损害方所获得的可得利益需进行成本抠减,以维护合同履行的公平和合理性。

成本抠减规则包括以下几点:1. 直接成本:一般是指受益方为取得其应得权利而支出的直接成本,如合同履行所需的实际支出等。

2. 间接成本:指受益方为取得其应得权利而支出的间接成本,如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额外成本等。

3. 成本抠减标准:成本抠减标准一般是根据受益方所获得的利益和支出的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结论违约损失赔偿、可得利益和成本抠减规则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概念,对于保障合同履行的公平和合理十分重要。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过⾼的规定如果是定⾦合同,约定定⾦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约定的违约⾦是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是可以要求增加,约定的违约⾦是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

因此违约⾦只有在过分⾼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会适当的减少。

下⾯店铺⼩编为你介绍合同法关于违约⾦过⾼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过⾼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1、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第五百⼋⼗六条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合同⾃实际交付定⾦时成⽴。

3、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超过部分不产⽣定⾦的效⼒。

实际交付的定⾦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数额。

4、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违约⾦的数额没有具体作规定,实践中合同标的额的不同,具体违约事项的不同,影响着违约⾦的数额,具体应由当事⼈协商确定,要是当事⼈约定的违约⾦数额过⾼或过低,则可以请求适当的降低或增加。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怎么计算1、劳动法并没有限制⽤⼈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在实践活动中,采⽤当事⼈意思⾃治的原则,即当事⼈可以⾃由约定违约⾦。

但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些地⽅性法规规定了违约⾦限制,如北京地区禁⽌⽤⼈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超过劳动者本⼈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的⼯资总额。

2、为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由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般情况下,⽤⼈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

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约定违约⾦,如:⽤⼈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培训协议的或者那些⾼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与⽤⼈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形时,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人承担。

一方实施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应当向另一方给付违约金,确定其金额,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当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实际发生的损失。

若另一方应当给予的报酬,超过此限度的,可以索赔报酬,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的规定处理。

(一)借款合同等约定合同违约金的,由当事人约定;
(二)约定不予设定或者无法确定违约金的,依照下列规定:
(1)支付也确无法自行支付的款项不及时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被拖欠款项
千分之一给付;
(3)延误采取补救措施的,不计算违约金。

(一)当事人自行解决后,可以排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有利的,且另一方不认为其故意违反约定的,可以依照实际情况减轻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优惠
当事人之间可以做出不设违约金的约定;若设定的违约金较低的,也可以按设定的违
约金标准执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其他损失
过失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给付违约金不能弥补或者部分弥补的,将由责任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不得超过给付违约金的紧锣密鼓状况。

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一、我国法律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合同法》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将合同的违约责任单列一章。

并将违约金作为责任方式之一加以规定。

《合同法》较之以前的合同法的违约金制度有了相当大的改变。

1、《合同法》确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合同法》继承了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的立法思想,确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并行规定,互为代替,明确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调整违约金数额的目的也是与违约实际损失基本相当。

2、《合同法》仍承认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关于该问题,虽然《合同法》保持了沉默。

但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

只要该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属有效。

二、我国违约金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从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金制定的具体规定来看,过于笼统、简单,在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给具体审理的法官带来较大困难。

1、《合同法》第113条的”预见规则”为违约提供了条件该条文的”但书”部分就是本文所称的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预见规则”。

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时,是以守约方为标准还是以违约方为标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果以守约方为标准,则守约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都应得到赔偿。

如果以违约方标准,则赔偿是有限度的。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前半部分是以守约方为标准,后半部分的”但书”是以违约方为标准。

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守约方违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不能全部得到赔偿,而是受”预见规则”限制,等于是让守约方分担违约方的部分违约后果,这种对损失进行分配的思想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外,现实世界中要遇见到损失的具体数额是相当困难的,对于预见程度的界定似乎只能具有形式意义。

因此,违约方可以很方便的主张损失是其无法预见的而免除责任,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2、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的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掌握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立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违约金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约束性条款,它是为了约束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违背合同规定而设立的一种经济性赔偿方式。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一直是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标准,下面我们就来一览各种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1.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照违约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另一种是按照违约期限计算。

按照违约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通常是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比如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按照违约期限计算,通常是按照违约期限的一定比例,比如每天按照合同金额的0.1%计算违约金。

2. 合同违约金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违约金的种类也有所不同。

常见的违约金种类包括,定金违约金、履约违约金、保证金违约金、租金违约金等。

每种违约金都有其独特的计算标准和适用范围。

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公平,不能对一方造成过大的损失,也不能对另一方造成过小的惩罚。

4. 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

在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明确约定,包括计算方式、计算比例、适用范围等内容。

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做出清晰的约定,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争议。

5. 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候双方可能会协商变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这种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作出修订,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违约金计算标准的适用范围。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明确适用范围,包括违约的行为、违约的期限、违约的金额等内容。

只有明确了适用范围,才能有效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

7. 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执行。

一旦发生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就会生效。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违约金,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8. 违约金计算标准的争议解决。

违约金的格式条款

违约金的格式条款摘要:1.违约金条款的定义和作用2.违约金条款的常见格式3.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4.违约金条款的注意事项5.结论正文:违约金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

这种条款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合同双方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合同的履行。

违约金条款通常出现在各种类型的合同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常见的违约金条款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约定违约金数额: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执行。

但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需要注意公平合理,避免过高或过低。

2.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如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某一比例(如5%),或者违约金为一定金额(如1000 元)等。

这种方法更具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3.约定违约金上限和下限: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上限和下限,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在这个范围内浮动。

这种方法既保证了守约方的权益,又避免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问题。

4.约定违约金调整机制:合同中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如合同履行期间、特定事件发生等,可以调整违约金数额。

这种方法使违约金更具针对性和实时性。

违约金条款在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可以依据违约金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支持守约方的诉讼请求。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包括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上下限、调整机制等。

2.确保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约金数额不能过高、不能低于实际损失等。

3.充分沟通协商:在确定违约金条款时,各方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条款公平合理,避免因违约金条款引发纠纷。

总之,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中一种重要的保障措施。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赔偿范围: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和固有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是守约方在履行合同后本可以获得的损失,是未来的、期待的利益。

2.可预见规则:违约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损规则: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债权人违反减损义务而扩大了损失,不得就这部分损失请求债务人赔偿。

4.过错相抵规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当相应减少。

5.损益相抵规则:如果守约方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6.免除规则: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7.违约金条款:如果合同中包含了违约金条款,那么违约金的支付标准通常是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赔偿标准的。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违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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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与增减
016844 赵德勇
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的金钱或者财物,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关乎违约金责任制度的目的、功能以及效果的重要问题,具体涉及确定时间,确定主体,确定依据,确定内容等。

数额的增减则主要是指违约情形发生后,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有所争议,违约一方一方是否有权减免而非违约方是否有权要求增加。

鉴于确定主体、确定时间、确定内容的等内容相对较少而且无甚争议,而确定依据问题似乎较多,因此将后者作为讨论重点。

一、确定主体。

主要考虑是约定违约金还是法定违约金,如是约定违约金则确定主体在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违约金则确定主体在于人民法院。

另外,如果广义的确定还包括增减的话,人民法院和有关的仲裁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增减。

二、确定时间。

在签订主合同时确定,或者至少在违约事实发生前确定,如果违约事实发生后再协商数额问题,显然是损害赔偿的协商,而不是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数额预先确定使得补救迅速,避免了受害一方的举证责任;
使得当事人了解了一旦违约应承担责任的范围,较损害赔偿更有利于履行;
使风险与责任限定在一个预知的范围内,有利于当事人定约时计算风险成本,确定未来利益,有利于鼓励交易。

三、确定内容:可以是具体数字,也可以是某一种计算方法。

这里主要涉及对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后半句规定的是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还是赔偿性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着不同理解,本人认为后半句是对于赔偿性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因在于:我国合同法确认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中,违约金制度与损害赔偿制度是并列的。

这一条款应是对违约金制度的总体规定,112、113条是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所以可以认为现行合同法确认的确定违约金数额既可以是具体数字,也可以是一个计算方法。

四、确定依据:此为违约金数额确定的关键问题。

确定依据主要是考虑各种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

主要涉及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之分。

下面简要论述。

(一)、关于违约金的分类。

影响违约金数额的分类主要是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然而二者的分类标准以及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有人认为如果违约金的数额如果低于或者等于实际损失,则体现着违约金的赔偿性,如果高于实际损失,则高出部分体现着惩罚性。

然而大陆法系认定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的标准在于:如果违约金的支付之外,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赔偿损失,则这种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如果违约金的支付能代替合同的履行,即非违约方只能选择获得违约金或者要求实际履行,此种违约金为赔偿性违约金。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一般只适用于迟延履行场合。

德国民法第340条第一款规定“如债务人约定,在不履行时须支付违约金者,债权人得请求支付违约金以代替请求给付。

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违约金时,不得同时请求履行给付。

法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违约金为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损害的赔偿。

意大利民法典1383条规定:如果对单纯得迟延没有约定,则债权人不得主张主债务与违约金的一起给付,日本民法典420条第三款规定:违约金推定为赔偿的预定。

台湾民法250条”当事人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因不履行而生损害之赔偿总额。

等等。

此为赔偿性违约金的规定另外,德国民法典341条规定:如债务人约定,不依适当方式履行其债务,特别是不按
规定期限履行其债务,须支付违约金者,债权人除请求履行给付之外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台湾民法250条在上述规定之后又规定:但约定债务不于适当时期,或不依适当方式履行债务外,即须支付违约金者,债权人于债务不履行时,除违约金外,并得请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此为惩罚性违约金。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只重视违约金的补偿作用而忽视甚至否定违约金的惩罚作用,因此在英美法系如果违约金约定数额出于威慑,而非补偿,则不具有执行力。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5条:规定惩罚性违约金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因而是无效的。

《商事合同通则》第7·4·13条规定:如果合同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应支付受损害方当事人一笔约定的金额,则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获得该笔金额,而不管实际损失如何。

此看似惩罚性违约金。

但第二款规定:但是,如果约定金额大大超过不履行以及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害,则可将该约定金额减少至一个合理的数目,而不考虑任何与此相反的约定,实则是中和两大法系的传统
(二)两种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对于赔偿性违约金,主要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既然是预定,所以也就存在不是十分精确的问题,一般而言,只要不是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损失,就意味着预定是合适的。

另外须注意关于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也是分为两种情况。

一为对最低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当事人得继续请求损害赔偿以补足差额(德国民法340条)二是对最高赔偿额的预定,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应变更或增加该数额,受害人也不能要求补足差额,而当实际损失低于预定数额时,则可以较少违约金的数额。

在英美法系,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是看约定的数额与当事人预见损失的距离,而不是约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失的接近程度。

对于惩罚性违约金不必考虑违约后的有关损失,只需考虑约定一个什么数额,可以使得当事人尽量履约而不违约。

此种约定,即使没有损失,如果违约也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究竟是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那么作何推论?我国学者有不同意见,王利明先生认为这种情形应推断属惩罚性违约金,但是在其修订版著作中,以更正此观点。

崔建远先生主张应推断属赔偿性违约金。

就114条来看,应属赔偿性违约金。

五、额的增减。

(一)、增减原因
一般是指赔偿性违约金的增减,因为违约金的赔偿性质,所以如果数额与最终的损害数额过于悬殊,实难公平,所以,有增减之必要。

对于惩罚性违约金,如果数额过高,法院是否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整之,似乎一般不许。

但上课时受到韩老师的启发,感到如果违约金过于苛刻,似有增减的必要。

(二)、增加情形: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受损失。

德国民法典340条第二款:债权人因不履行给付而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得请求以已取得得违约金代替最低数额的损害赔偿。

,瑞士民法典161条第二项:债权人如所受损害较多,超过部分允许债权人求偿,台湾不允许增加,日本不允许增加,法国奉行意思自治,起初不许法院增加,后修改之。

英美法上如果数额不足于弥补损失,衡平法院也可以强制履行,但仅限于不动产之房屋与土地。

(三)减少情形: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受损失。

德国民法典343条第一项:罚处违约金的金额过高者,在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得以判决减至适当的金额。

瑞士债务法163条第3项。

台湾民法252条:约定之违约金金额过高者,法院得减至相当之数额。

251条:债务已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债权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减少违约金。

法国允许减少。

日本不允许减少,420条当事人可以就债务不履行预定损害赔偿额。

与此情形,法院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数额。

(四)我国的规定: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五)、增减的程序:各国立法例不同。

德国必须由当事人声请,法院才可调整。

瑞士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调整。

法国依照修改后的条文,法官似乎也可以直接予以调整。

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一般只能申请减少或者增加,不得申请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不得擅自宣布无效。

第二,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数额,那么是否可以按实际损失来计算?
六、有关违约金累计和吸收的问题。

同种类违约行为如迟延履行等可以累计违约金,不同种类违约行为也可以累计违约金。

如不完全履行导致迟延履行等。

对于不完全履行导致不能履行,如果对于两种违约行为约定的违约金均低于所受损失,则发生累计问题。

对上述累计,如果最后数额过高,可以适当减少。

吸收主要发生在某些不完全履行导致的不能履行当中,其中对于任何一种违约金的约定均不低于所受损失,则会发生高者吸收低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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