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女性产品保全规则

二、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 1、保险期间为 年 、保险期间为1年 2、交费期间同《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 、交费期间同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三、受益人 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 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 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 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四、合同的解除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按照“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 按照 “ 未满期净保 计算退费,公式如下: 费”计算退费,公式如下: 保险费× 65% n/保险期间总月数 保险期间总月数( 保险费 × 65 % × n/ 保险期间总月数 ( n 为 保险期间内的未经过月数, 保险期间内的未经过月数,不足月部分 不计) 不计)。 本附加合同不具有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不具有现金价值。
4、新增的条件: 、新增的条件: 增加的时间限制: (1)增加的时间限制:主险生效两年之 内。 增加的年龄限制:被保险人在0 (2)增加的年龄限制:被保险人在0岁 出院且出生满30 30天 --45岁之间。 45岁之间 (出院且出生满30天)--45岁之间。
二、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 本险种的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同主险。 本险种的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同主险。
《泰康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泰康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保全规则
一、新增 1、必须捆绑于《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 、必须捆绑于《 健康保险》销售。两者比例为1 健康保险》销售。两者比例为1:1。当 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 《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险 种取消时,本险种同时做终止处理。 种取消时,本险种同时做终止处理。 2、新增本险种需要填写《健康告知书》 、新增本险种需要填写《健康告知书》
3、新增的条件: 、新增的条件: 增加的时间限制: (1)增加的时间限制:主险生效两年之 内。 增加的年龄限制:被保险人在20 20岁 (2)增加的年龄限制:被保险人在20岁 --40岁之间。 40岁之间 --40岁之间。 增加的额度限制: (3)增加的额度限制:等于泰康附加花 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 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的保额 ,且最高 累计保额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累计保额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0万元人民币
安享人生两全保险(4)

王先生,40岁,购买《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5万元,约定领取年龄为65周岁,约定领取比例为90%,缴费期20年,每年缴费2350元。
· 王先生所拥有的利益及保障:
生存保险金:
在王先生65周岁时,可按保险金额的90%领取生存保险金4.5万元+红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王先生在65周岁前不幸身故,受益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5万元+红利,本合同终止。
若王先生在65周岁后不幸身故,受益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5000元+红利,本合同终止。
泰康附加安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此附加合同仅可附加于《泰康安享金的提前给付功能。
□ 保障利益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90天或复效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27项重大疾病中任何一项或几项,可提前领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27种重大疾病包含:
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瘫痪、慢性肾衰竭、中风、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帕金森氏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阿耳茨海默氏病、严重脑损伤、昏迷、脑部良性肿瘤、多发性硬化、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慢性肝病、失明、听力丧失、丧失语言能力、终末期肺病、脑炎、颅脑手术、断肢。
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32女

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利益演示表
投保年龄:32岁 性别:女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2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保费:2,100元 单位:元
*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
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累积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确定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利益演示表。
"
投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养老保险)详细条款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红利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给付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3.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3.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后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第三条红利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缴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三、抵缴保险费:红利可用来抵缴到期应缴保险费。
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缴到期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一并缴付。
红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以及缴费期满后的红利,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给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以后年度的红利分派。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是一种分红型的保险,它可以帮助保险人获得保障和投资的双重效益。
本文将为您介绍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优势,条款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优势1.高额保障: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提供多种不同的基本保额选择,最高可达500万元,确保您的生命和财产得到充分保障。
2.投资增值: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采用分红型投资方式,将固定收益、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渠道相结合,提高保单的综合收益率。
3.多重保障: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除了提供死亡、重大疾病等基本保障外,还可以选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附加保障,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二、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条款内容1.保单期限: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单期限一般为10年、15年、20年、30年等,根据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期限。
2.缴费方式: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缴费方式多样,包括年缴、月缴、季缴等,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3.保费金额: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费金额根据保额大小、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确定,保费越高,保障和投资收益也越丰厚。
4.保障范围: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主要提供死亡、重大疾病、全残、轻症等基本保障,也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意外险、医疗险等附加保障。
5.兑现方式: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分红可以按照现金领取、购买防癌保障计划、购买新单等几种方式兑现。
三、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1.保单申请:申请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填写详细信息和健康状况,如果有重大疾病或者高风险职业,需要进行额外的体检和评估。
2.缴费责任:购买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如果按期缴纳保费可以享受全部保障和投资收益,如果逾期未缴会影响保障和分红收益。
3.风险提示:即使是分红型保险如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也存在投资风险,受市场和经济环境影响,保险公司也无法保证分红利率始终不变或者不降。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业管规则

九、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请遵循《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其他事项,请遵循《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01年12版)》及泰康管发 及泰康管发<2002>第 年 版 第 010号文件《关于对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号文件《 号文件 关于对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01年12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年 版 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业管规则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课程回顾
投保条件 缴费规则 投保额度 风险保额 体检规则 附加规则 生存领取 保单填写 其他事项
业管规则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业管规则
业管规则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内容纲要
投保条件 缴费规则 投保额度 风险保额 体检规则 附加规则 保单使用 其他事项
业管规则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业管规则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六、附加规则 本险种可以附加: 本险种可以附加: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免缴保费特约; 免缴保费特约;生命关怀提前给付 附加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型) 附加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 注意: 周岁以下被保险人不得附加前四种附险 注意:16周岁以下被保险人不得附加前四种附险 各附加险应附和其相应的投保规定
业管规则
泰康各险种佣金计提比例(2007.12)

缴
年缴 年缴 上缴
1
4%
6%
8%
10% 20% 30% 35% 2.5%
2
1%
2%
3%
4%
6%
9%
15% ——
3
—— 1%
2%
2%
3%
4%
5%
——
4
—— —— 1%
2%
3%
4%
5%
——
5
—— —— —— 2%
3%
4%
5%
——
6.《泰康附加世纪长乐重大疾病保险》: 佣金比例同《泰康世纪长乐 2003 终身寿险(分红型)》
10%
——
保单年度
1
2
3
4
5
基本保险费
20%
6%
3%
3%
3%
追加保险费:3%
29、《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保单年度 趸缴 5 年缴
10 年缴 15 年缴 20 年缴
1 2.5% 10% 20% 30% 35%
2 —— 3% 4% 5.5% 9%
3 —— 2% 3% 4% 5%
4 —— 2% 3% 4% 5%
2%
3%
——
15 年缴 25% 7% 4% 4% 4%
20 年缴 30% 10% 4% 4% 4%
19、《泰康永利两全保险 A 款(分红型)》、《泰康永利两全保险 B 款(分红型)》
缴费年期 1Yr 2Yr 3Yr 4Yr 5Yr
缴费年期 1Yr 2Yr 3Yr 4Yr 5Yr
趸缴 2.5%
保险期间 10 年 3 年缴 6% 2% 1%
10-14 年 20% 6% 3% 3% 3%
安享人生

营 销 学 院 新人衔接训练
BUSINESS BUSINESS UNIVERSITY
案例 30周岁,男士,10万保额, 30周岁,男士,10万保额, 周岁 万保额 10年交费 60周岁时按90%领取养老金 年交费; 周岁时按90% 10年交费;60周岁时按90%领取养老金
保单红利,复利累积, 保单红利,复利累积, 水涨船高、 水涨船高、抵御通涨 60周岁时 60周岁时 一次性领取 90%保额及 90%保额及 保单红利共 156533元 计156533元
11
营 销 学 院 新人衔接训练
BUSINESS BUSINESS UNIVERSITY
12
BUSINESS BUSINESS UNIVERSITY
营 销 学 院
新人衔衔接训练
BUSINESS BUSINESS UNIVERSITY
4、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后) 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后) 周岁开始 继续享受: 继续享受: 10000元保障 含身故/重疾两大类, 元保障( a、10000元保障(含身故/重疾两大类, 并且可随时兑现); 并且可随时兑现); 保单浮动红利(仍以复利计息); b、保单浮动红利(仍以复利计息); 100%的特别服务 的特别服务: c、100%的特别服务: 保单贷款-激活休眠的保险费; ①保单贷款-激活休眠的保险费; 减额交清-随时调整保单内容; ②减额交清-随时调整保单内容; 浮动红利-可以灵活安排: ③浮动红利-可以灵活安排:现金 领取、抵交保费、累积生息。 领取、抵交保费、累积生息。
3
分红型两全保险 交费期限:趸 交、10年交、1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年交、 年交、 交费期限: 20年交 25年交 30年交 年交、 年交、 年交; 20年交、25年交、30年交; 交至50周岁、交至55周岁、 50周岁 55周岁 交至50周岁、交至55周岁、 交至60周岁、交至65周岁。 60周岁 65周岁 交至60周岁、交至65周岁。 投保年龄: 周岁-----65周岁 投保年龄:0周岁-----65周岁 -----6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明白得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说明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疑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证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益..............................................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益..........................................6.2 ❖您有退保的权益..............................................................8.1 您应当专门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形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缺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说明,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证您的权益,请您认真阅读本条款。
条款名目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疑期2. 我们提供的保证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失踪处理3.5 保险金申请时效4.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5. 保险费的交纳5.1 保险费的交纳5.2 宽限期6.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6.2 保单贷款6.3 保险费自动垫交6.4 减额交清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复原7.1 效力中止7.2 效力复原8. 合同解除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9.1 如实告知9.2 年龄性别错误9.3 未还款项9.4 合同内容变更9.5 联系方式变更9.6 争议处理9.7 保险事故鉴定10. 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周岁10.4 有效身份证件10.5 毒品10.6 酒后驾驶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8 无有效行驶证10.9 机动车10.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11 手续费10.12 不可抗力10.13 复利10.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泰康安享人一辈子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安享人一辈子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运算。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运算。
1.4 犹疑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疑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凝视本合同,假如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能够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证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假如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旧有效,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后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假如被保险人身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证责任范畴以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杀害、有意损害;(2)被保险人有意自伤、有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0);(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假如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假如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11)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能够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能够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假如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通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舍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或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明白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
假如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见10.12)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生存保险金申请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我们提供一次性领取和分期领取两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能够在领取生存保险金时,选择一种领取方式。
其中,分期领取生存保险金是指: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从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开始,在固定的期间内按年金方式分期领取“生存保险金分期领取金额”。
假如在此期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身故,我们会将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分期领取金额”按约定分期派发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所指定的身故后年金受领人。
“生存保险金分期领取金额”将依照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和我们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所提供的“分期领取金额表”确定。
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4)假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专门注意事项托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托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托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益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失踪处理假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刻,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假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显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明白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益,自其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4.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假如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依照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
假如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依照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假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