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章程
电子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电子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电子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一、招生对象1、本科毕业生,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学习本学科的能力;2、有较强的职业勤奋精神和抗压能力,热爱学习本专业;3、持有符合电子科技大学招生要求的学位证书以及必要的学术成果。
二、招生专业内设18个学科专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地理信息科学、机械工程、信息科学与工程、自动化、材料物理及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系统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土木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能源工程、环境与环境工程。
三、报名时间7月1日至9月30日四、报名条件1、准备好有关硕士毕业生申请资料;2、签订服从党和国家政策和法律、尊重学校纪律和管理的相关协议;3、本科学历不低于本校教育部认定的权威机构;4、获得本科毕业时及以后学习的成绩综合评价不低于优;5、英语能力达到阅读、写作、听力、口头交流的要求;6、兼有品学兼优的优异品质、具有成熟的科学素养;7、具有合格的安全素质;8、报考年龄不超过35岁。
五、申请材料1、填写电子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申请表;2、本科毕业证、专业学位证书及本科学位证书复印件;3、本科期间历年成绩单及相关学习证明;4、专业考试成绩及职称证书复印件;5、护照复印件;6、研究计划及相关学术论文;7、推荐人1-2人提供的推荐信;8、有关全国统考学科成绩单;9、申请者的自行参加的英语能力证书;10、体检报告复印件。
六、申请费报名费为200元,缴纳方式为直接在校缴纳或采取在线支付的形式。
七、录取方式学校根据申请者初试成绩和专家组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八、接收确认1、审核合格的,学校将给出录取通知书,请及时登录学校官网,查看录取结果,根据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期入学;2、审核不合格的,其相关材料同样存放在所归档的学校,如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
九、有关咨询欢迎有关学生及家长及时向学校提出有关招生、就读相关事宜咨询,学校热忱欢迎您!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2023年5月。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通过)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证我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人本科毕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毕业审核,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统考,成绩合格;或参加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六级统考,成绩合格(425分)。
4、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各门课程均及格(补考、重修考、免修课程成绩合格以上均按60分计),且各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各实践环节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未撤消者;2、未获得毕业证书者;3、在学期间,曾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第四条本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推荐、审核批准和授予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登记表(一式两份)。
2、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由成人教育学院学历教学部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对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逐个进行审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推荐名单,经成人教育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学位办公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申请只允许一次,未通过者以后不得再进行申报。
拼图的拼音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拼图的拼音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计划原则: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华侨港澳台的招生计划以华侨港澳台联招办审核为准。
(二)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原则上按“不予录取”执行。
学费标准: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管理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类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年初按学生所在专业(类)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其他需知:
被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电子科技大学接收推免生招生简章

电子科技大学接收推免生招生简章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推荐2015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荐工作,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教务处、学工部、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学院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推荐具体工作,由主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专家教授、研究生科科长、本科毕业班辅导员等。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科。
二、推荐类别统一大类推荐,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区分申请本校和申请外校。
三、实施办法(一)公示综合测评得分及排名学院根据《综合测评得分细则》(附件)计算并公示分专业综合测评得分及排名,公示内容包括:专业名称、学号、姓名、智育成绩得分、智育成绩排名、加分奖项及分值、综合测评得分、综合测评排名。
9月15日,学院将专业综合测评公示最终结果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学生申请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①科技竞赛类(附件中B1类)加分累计达到4分;②作为第一作者并以电子科技大学名义,在SCI、SCIE、EI期刊源或国内核心期刊(见《研究生手册》的“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或学术会议上(须被ISTP收录)发表或录用至少1篇反映本人科学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全文(不含增刊);③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本人有获奖证书);④作为第一申请人并以电子科技大学名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⑤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的主研(国家级项目排名前5名,省部级项目排名前3名)。
社团联合会章程以及社团发起准则

电子科技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共青团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领导下的学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社联的宗旨。
本着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方针,坚持“团结协作、携手并进”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活动,以各种形式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繁荣校园文化,推动良好校风学风建设,为培养跨世纪人才作贡献。
第三条:社联的基本任务。
(一)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积极引导、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全校的学生社团;(二)进行学生社团登记和注册工作,审批各学生社团工作计划,检查和督促计划的落实;(三)协调沟通学生社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为学生社团提供各种信息和活动机会,组织统一的联合行动。
组织竞赛和评优活动,开展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以加强对社会的了解。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
第二章社联的会员制度第五条:社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在本校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均为为社联成员。
第六条:社联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三)管理好本社团成员,并接受社联监督。
第三章社联的组织和职权第八条:社联受校团委的委托,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其直接负责。
第九条:社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为校内所有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社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的章程;(四)选举产生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委员;(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体社团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杭电研********号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杭电办********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入学须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当年“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为两周。
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由各学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
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院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
因病保留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核准,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学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经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一、培养目标学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招生方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学校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具体要求详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23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三、招生专业和考试科目2023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24个,招生专业60个,其中学术学位招生专业29个,专业学位招生专业31个(含7个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招生专业)。
具体招生专业、考试科目以及复试范围详见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自命题考试大纲、历年报考上线人数和录取分数线等信息,请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四、拟招生人数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学校拟定了各专业招生人数,详见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各专业拟招生人数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联合培养”等专项招生计划,不含推荐免试生接收计划,实际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将来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在复试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培养、导师等情况在全校各学院、专业间调整招生计划,目录所列各专业拟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推荐免试生拟招生人数请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23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学生会章程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一章基本章程一、组织性质: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团委和院部党总支的指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院部实际情况,紧紧围绕院部中心工作,以院发展为中心、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的学生组织,通过开展有益于同学身心健康的学习、创作、文体、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是学生根本利益的代表更是联系党、团和学生间的桥梁和纽带。
二、宗旨和义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努力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教育学习和生活环境。
(三)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
(四)加强各院系学生干部的工作关系共同打造学校学生文化的良好氛围,开展社会服务,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共同努力为建设学校美好明天而奋斗。
三、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学生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成员在学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成员有讨论学生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学生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3、成员享有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成员在学生会内遇到困难或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请求学生会的帮助和保护。
4、成员有权要求学生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意见及要求。
5、成员有权享受继续教育学院所规定的奖励措施。
(二)学生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维护学校和院学生会的利益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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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目录序言 (4)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主要职能 (5)第三章组织机构 (6)第四章教职员工 (15)第五章学生 (16)第六章校友 (18)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19)第八章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20)第九章附则 (20)- 1 -序言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前身是1956年创建的杭州航空工业财经学校,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杭州电子工业学院,2003年原杭州出版学校整体并入,2004年更名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学校先后隶属于第二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信息产业部等中央部委,2000年实行浙江省与信息产业部共建、以浙江省管理为主的办学管理体制。
学校立足浙江、依托行业、面向世界、服务社会、支持国防,秉承“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弘扬“笃学力行、守正求新”的校训精神,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研究教学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与必备的办学条件。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名称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简称“杭电”;英文名称为Hangzhou Dianzi University,缩写为HDU。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1158号,设有下沙、文一和东岳等校区,其中下沙校区为主校区。
学校官方网站地址为。
第三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发展为根本,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育人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学校坚持“科技创新、引领社会”的方针,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创新创造,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章主要职能第七条学校根据高等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确定办学目标,调整办学行为,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与机制。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和专业规模。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完善招生监督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调整学生修业年限,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学校致力于高水平科学研究,以重大现实需求为主攻方向,自主开展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加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促发展,自主与中央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科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推进国际化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招收培养优秀境外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社会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学校统筹、集约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在有关规定范围内,根据社会承受力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等收取标准、方式及用途,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资产安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权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会议决策贯彻民主决策原则。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建设工程、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规程等学术管理制度;(二)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单位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以及对学校预决算中教学和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科建设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三)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与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审批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决定设立和撤销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授权、指导、监督和评估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四)审查评定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五)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
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相关的学术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
人才培养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