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规定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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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放日常管理制度

瓦斯抽放日常管理制度

瓦斯抽放日常管理制度
是指为保证瓦斯抽放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瓦斯抽放日常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1. 职责分工:明确瓦斯抽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每个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安全培训:对参与瓦斯抽放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瓦斯安全知识、相关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理等内容,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3. 操作规程:制定瓦斯抽放的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工具设备的使用、安全防护要求等,确保操作过程规范、安全。

4. 设备维护:制定瓦斯抽放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维修情况,保证设备正常工作。

5.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瓦斯抽放工作的安全检查,包括现场环境、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的安全行为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应急预案:制定瓦斯抽放工作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责任、应急措施和救援流程等,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7. 安全记录:建立瓦斯抽放工作的安全记录和档案,包括操作记录、维护记录、事故记录等,便于事后回顾和复查。

8. 监督检查:建立瓦斯抽放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等,确保制度执行情况。

瓦斯抽放日常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管理瓦斯抽放工作,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同时,还需要不断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随着工作的发展和变化,确保制度的实施与实际相符。

瓦斯监测中心站管理规定范文

瓦斯监测中心站管理规定范文

瓦斯监测中心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瓦斯监测中心站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瓦斯监测中心站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管理职责一、瓦斯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监测和控制瓦斯浓度,确保瓦斯安全。

二、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三、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业的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设备维护一、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设备维护包括设备清洁、设备校准、设备检修等工作,应当由专业维护人员进行。

三、设备维护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四章数据管理一、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和准确。

二、监测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并保存一定时期,以备参考和审查。

三、监测数据的处理和报告应当及时,并确保准确、完整。

第五章应急预案一、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职责人员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流程。

二、应急预案应当经常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当及时,以保证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六章安全培训一、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安全培训包括瓦斯监测知识、仪器的使用方法、应急处置等内容。

三、安全培训的记录应当详细,并留存备查。

第七章违规处理一、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瓦斯监测中心站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瓦斯监测中心站有权采取暂停使用设备、暂停工作等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一、瓦斯监测中心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给瓦斯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瓦斯监测中心站所有。

三、本规定的修订应当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查和批准。

瓦斯抽放日常管理制度模版

瓦斯抽放日常管理制度模版

瓦斯抽放日常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为确保瓦斯抽放工作的安全、规范和高效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瓦斯抽放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二、术语定义1. 瓦斯抽放:指对瓦斯进行收集、处理和释放的工作活动。

2. 瓦斯抽放设备:指瓦斯抽放工作中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工具等。

3. 负责人:指瓦斯抽放工作负责人员。

三、责任与权限1. 负责人应负责瓦斯抽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负责人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按照瓦斯抽放工作要求执行。

3. 相关人员应按照负责人的要求配合瓦斯抽放工作。

四、瓦斯抽放工作的流程1. 搜集瓦斯信息- 定期进行瓦斯检测,记录瓦斯浓度、温度等相关信息。

- 确保瓦斯检测设备正常、准确,并进行合理的标定和校准。

2. 处理瓦斯- 根据瓦斯信息,采取相应的瓦斯处理措施,如燃烧、转化等。

- 确保瓦斯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

3. 释放瓦斯- 根据处理后的瓦斯,决定是否进行瓦斯释放。

- 如需释放,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合理的瓦斯释放操作。

4. 记录和报告- 对瓦斯抽放工作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瓦斯检测结果、处理措施、释放情况等。

- 定期向上级报告瓦斯抽放工作的情况和效果。

五、瓦斯抽放设备的管理1. 瓦斯抽放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2. 负责人应对瓦斯抽放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相关人员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正确操作和维护设备。

六、瓦斯抽放作业安全措施1. 在进行瓦斯抽放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 操作人员应熟悉瓦斯抽放作业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3. 瓦斯抽放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

4. 在进行瓦斯抽放作业过程中,应严禁吸烟、明火等火源。

5. 如发现瓦斯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负责人报告。

七、瓦斯抽放工作的培训与交流1. 瓦斯抽放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相关培训,掌握瓦斯抽放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易燃和有害的气体,常见于煤矿、油田、化工厂等工业场所。

瓦斯泄漏可能导致爆炸、中毒以及窒息等严重事故,对人员和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是企业和单位必须重视的重要工作。

一、总则为了规范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和人员安全,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潜在瓦斯泄漏风险的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煤矿、油田、化工厂等。

三、管理机构1. 瓦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检测、监控、报警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2. 安全监督部门: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生产单位:负责具体的瓦斯管理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

四、责任分工1. 瓦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瓦斯检测、监控、报警和应急处理的具体计划和方案。

2.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生产单位负责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确保瓦斯安全生产。

五、瓦斯检测1. 瓦斯检测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准确可靠。

3. 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瓦斯监控1. 采取定时抽样、自动监测等方式对瓦斯进行监控。

2. 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实时传输和记录,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3.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修,确保及时修复。

七、瓦斯报警1. 瓦斯监控系统设定合理的报警数值,一旦超出预设值就应自动报警。

2. 报警信号应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3. 对报警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作为事故分析和预防的重要依据。

八、瓦斯事故应急处理1. 一旦发生瓦斯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或疏散,及时进行救援。

2. 对瓦斯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参与救援和处理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积极参与防治瓦斯工作。

瓦斯气安全管理制度

瓦斯气安全管理制度

瓦斯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气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瓦斯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瓦斯气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瓦斯气体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瓦斯气体检测与监控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气体检测与监控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瓦斯气体检测设备,保证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瓦斯气体检测设备进行校验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气体监测档案,记录瓦斯气体浓度、温度、压力等参数,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气体预警制度,当瓦斯气体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章瓦斯气体防治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瓦斯气体特性,制定合理的防治措施,防止瓦斯气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保证矿井空气流通,降低瓦斯气体浓度。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瓦斯气体积聚,包括合理布置通风系统,及时处理通风盲区,加强通风设施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气的抽采工作,降低煤层气压力,减少瓦斯气体涌出。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气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瓦斯气体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瓦斯气体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瓦斯气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瓦斯气体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瓦斯气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瓦斯气体检测、防治等工作。

采面瓦斯管理制度

采面瓦斯管理制度

采面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的瓦斯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依据《煤矿安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企业的采矿及瓦斯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做好瓦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检测监测,及时发现瓦斯超限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涌出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瓦斯监测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进行定期的瓦斯检测工作。

第九条对于高瓦斯矿井,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监测频次,确保瓦斯浓度不超过安全限值。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检测出来的瓦斯超限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记录,并保存相关数据,定期进行瓦斯监测报告。

第十二条对于因瓦斯超限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煤矿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瓦斯防治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对瓦斯进行有效抽放和处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建设,保证瓦斯及时排放。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瓦斯防治措施,加强矿井的通风管理,提高矿井内部空气质量。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矿井内部进行瓦斯抽放系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防治工作台账,对瓦斯防治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瓦斯调度管理制度

瓦斯调度管理制度

瓦斯调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加强瓦斯调度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瓦斯调度工作,涉及煤矿瓦斯调度的相关人员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瓦斯调度管理计划,并进行定期评估、调整,保证瓦斯调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瓦斯调度人员,制定详细的瓦斯调度工作流程,确保瓦斯调度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确保对矿井瓦斯浓度、瓦斯出口压力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处理瓦斯异常情况。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瓦斯调度工作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员工对瓦斯调度工作的重视和主动性。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调度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瓦斯调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瓦斯调度管理工作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瓦斯调度管理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调度管理岗位,明确责任人员,并确保其独立、专业地开展瓦斯调度工作。

第十条煤矿瓦斯调度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根据矿井瓦斯情况和生产安全要求,制定合理的调度方案。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调度汇报制度,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瓦斯情况及调度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和决策科学。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调度档案,记录瓦斯调度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形成完整的瓦斯调度文件,作为瓦斯调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调度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矿井瓦斯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提高瓦斯调度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调度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矿井瓦斯情况和调度管理成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章瓦斯调度流程第十五条煤矿应当规范化瓦斯调度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协调,提高瓦斯调度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提高矿井瓦斯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制度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瓦斯检查工作,包括矿井瓦斯测量、监测仪器设备维护与管理、瓦斯抽放与利用等方面。

三、工作职责1. 矿方应设立瓦斯检查部门,负责瓦斯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和监测方案,并分配瓦斯检查人员进行具体工作。

2. 矿井瓦斯检查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瓦斯检查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3. 矿井瓦斯检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工作状态良好。

4. 矿井瓦斯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瓦斯检查工作的安全性和精确性。

四、工作内容1. 矿井瓦斯检查人员应定期对矿井进行瓦斯测量,记录测量数据并及时上报。

2. 矿井瓦斯检查人员应对瓦斯浓度超标的地点进行标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矿井瓦斯检查人员应定期对瓦斯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准确度。

4. 矿井瓦斯检查人员应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抽放与利用方案,保证瓦斯安全抽放和有效利用。

五、奖惩措施1. 对于瓦斯检查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单位,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于瓦斯检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惩罚。

六、应急处理1.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时,矿井瓦斯检查人员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理,尽快控制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矿方应设立应急处理中心,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人员,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七、制度评估和修订1. 矿井瓦斯检查部门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并进行推广。

2. 矿井瓦斯检查部门应收集并汇总瓦斯检查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分析评估瓦斯检查工作的效果和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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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规定g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第一节一般规定1、各矿必须按安监煤字[2003]3号文的要求,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1次鉴定工作,填写《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一式4份报通风部门审核报批。

2、凡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所圈定区域及其以下水平区域为高瓦斯区,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

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采瓦斯(抽采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其它规定。

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15m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应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8、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9、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1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11、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瓦斯抽采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12、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煤层、有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面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二节矿井瓦斯检查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面、安装回撤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

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跟班及时检查瓦斯浓度。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对于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

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各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

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工)爆破制度。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 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排瓦巷回风流(排瓦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m 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车场交岔点15m处)。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密闭墙处挂检查箱)。

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 m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 m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

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

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

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 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

每班检查3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11、瓦检员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2、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地点。

13、瓦检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

14、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股长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5、瓦检员佩带光学瓦检仪,下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电工、安全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6、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三节排放瓦斯管理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

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

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

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提出书面措施上报审批,由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4、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5、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6、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7、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工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 ﹪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9、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0、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第四节瓦斯超限处理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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