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传统与近代转型—导学案(历史唐志海)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法学《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案

程婴和公孙杵臼设计救出赵武。 03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01 赵武长大后复仇成功,恢复赵氏名誉。 02 张汤审鼠案审判过程 02 张汤受理老鼠偷食案,详细勘查现场。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依法审判,对老鼠进行笞 刑并判处死刑。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审判过 程
此案体现了张汤的公正和 严谨。
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当代法治进步
01
对传统法律文化的 批判
如封建等级观念、重刑轻民思想 等。
02
继承传统法律文化 的优秀成分
如重视道德教化、强调社会和谐 等。
03
推动当代法治进步 的措施
如完善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
06
总结回顾与拓展延伸
关键知识点总结回顾
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分组讨论中国古代某个朝代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并 准备向全班汇报讨论成果。
THANKS
感谢观看
背景
西汉时期,张汤初任长安吏,负责审理案件。
简介
张汤在审理一起老鼠偷食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展现了他的才 能和公正。
历代名案简介及背景分析
案例三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背景
清朝同治年间,浙江余杭发生一起谋杀亲夫案。
简介
杨乃武被诬陷与小白菜通奸并谋杀其夫,历经多次审理终得昭雪。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赵氏孤儿案审判过程 01
要重视家庭教育和家族传统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
从名案中汲取历史智慧,启迪现代法治建设
01
张汤审鼠案的启示
02
要注重细节和证据在审判中的重要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古代和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一)中国古代和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1.中国古代法律与教化的演变项目法律教化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特别突出,其具体体现在儒法之争,但最终法家思想因更切合社会现实而受君主们青睐儒家认为“礼”可以治国,主张用道德礼义教化民众秦汉至隋唐统治者重视法律,但随着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确立,律令儒家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统治者重视“孝”和家训,提倡礼制和基层教化宋元到明清宋明法律以唐律为蓝本,明清法律重视“例”理学深入族规、家训中,乡约是进行教化的基本载体,明清的乡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拓展延伸]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国家主义中国古代实行君主专制的统治,奴隶社会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礼法结合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诸法合体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
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针对练1《唐律疏议》对官吏贪污贿赂作了严密规定,从而与官吏铨选、考课、监察制度一起,构成了行之有效的廉政机制。
在当时很多官员看来,“廉慎”思想不仅是一种律例规范,还是一种内在自省和心性追求。
这反映了()A.唐政府注重廉政的制度建设B.儒家思想影响了唐代的廉政建设C.唐律以提高官员素质为宗旨D.廉政是促成唐代繁荣的主要原因答案 A解析由材料“对官吏贪污贿赂作了严密规定,从而与官吏铨选、考课、监察制度一起,构成了行之有效的廉政机制”可知,唐政府注重廉政制度建设,故选A项;B、C两项材料没有体现,均排除;唐朝的繁荣受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排除D项。
2.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1)法律(2)教化[拓展延伸]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针对练2英国近代的《权利法案》重申了中世纪时期颁布的《大宪章》里面的内容,这就是将国王与贵族的权利分辨明晰。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传统与近代转型—导学案

2017届高三二轮专题复习《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传统与近代转型》导学案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1、早期儒与法的差别“礼辨异”、“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
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荀子》“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管子·任法》“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君书·赏刑》探究问题:材料体现了儒家的哪一核心特点,思考早期儒与法的差别是什么?2、法律之儒家化汉宣帝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曹魏“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
”——《晋书·刑法志》《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以制罪。
以尊犯卑则从轻,以卑犯尊则从重。
北魏对父祖七十以上的死罪犯,许缓刑留养,流罪者免予发遣,待父母死后施流刑。
唐宋律,骂兄姊杖一百,骂伯叔父母及姑加一等,徒一年;骂父母即为不孝之重罪,处绞。
父母谋杀子孙已行者,依故杀减二等。
父母被殴、救时误伤,也要问拟凌迟然后请旨核减。
夫殴妻,唐宋律殴伤者减凡人二等;明清律,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且须妻妾亲告始论。
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
《大清律例·刑律》318:殴祖父母父母: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
)【疏】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
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
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
注云“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
——《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官当:即以官抵罪,约始于《晋律》。
中国法律儒家化后的发展——浅谈儒家理学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有 仁 义 中和 之 谈 , 不 越 日常 道 德 之 际 ” 而无 论 是 先 秦 原 要 ,
一
、
中 国法 律 儒 家 化 的 历 程
自汉代 春秋决狱 开始 ,中国法律走上 了儒家化 的道 路。 所谓法律 的儒家化 , 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 、 法令 , 使封建法律 具有 了伦 理法的性质 , 即以儒家思想 为
个 社 会 生 活 中特 别 是 在 调 整 人 与 人 之 间 权 利 与 义 务 的分
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 , 就是通过 引经决狱 ,
引 礼 入 律 的方 式 , 儒 家 思 想 贯 彻 到 立 法 、 法 、 法 的 整 将 司 守
个法律 实施过程 中, 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 的 、 民事的 、 婚姻
制度化 与法律伦理化 的精神层 面的认 同 , 理学统治下 的法 律意识被否定 。 而科举制度下的教育又阻碍了职业 法学 家
的形 成 , 终 建 立 起 了 儒 教 国家 ( ae f 0fc s因 而 , 最 as t n C nui ) t u 理 学思 想 对 中 国的 法 律 发 展产 生 了极 为 深 渊 的影 响 。 过 通
立法 、 律 , 注 以及 司法 实践 中定 罪 、 刑 的指 导 思 想 和基 本 量
儒还是两汉后经董仲舒改造 的注疏经学 ,以及魏晋玄学 , 甚至包括有唐一代的 “ 异儒” ,唐太宗崇 尚儒学 , 等 “ 以统治 华夏。 然其所谓儒学亦不过承继南北朝以来正义义疏繁琐 之章句耳……明经一 目仅 为中材 以下进去之途径 。 盖其所 谓明经者 , 限于记诵章 句 , 止 绝无意义之 发明” 总之 , , 形式 相当粗糙 , 内容荒芜疏 阔 , 仅仅作为一种 “ , 术” 并没有在 整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导学案--高二上学期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一、学习目标1.唯物史观:运用唯物辩证史观及有关理论,了解先秦到明清时期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2.时空观念:认识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所处的特定时空环境,抓住其特定时空背景和阶段特征3.史料实证:运用文献资料,深刻认识儒家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的特点。
4.历史解释:通过史料分析,了解理乡约直接面向底层百姓进行教化的意义。
5.家国情怀:认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大势所趋,理解传统文化对社会治理的深远影响,培养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热爱。
二、新授知识点(一)基础知识点梳理1、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背景:①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②西周统治者建立了礼制,提出“_______”思想。
③东周时期,周王室衰微,礼崩乐坏。
诸侯国君纷纷寻找治国新思想,影响最大的是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__ _思想。
④战国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A.《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B.郑国的子产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______。
“铸刑书”引发了辩论,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2)内容:①儒家的德治思想A.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
B.孔子提出,统治者要“____ ___”,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C.孟子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法家的法治思想A.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
B.商鞅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_ _______的权益。
C.韩非提倡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要赏罚分明;“以_ _为教”“以吏为师”。
(3)评价①儒家通过道德礼义________,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战国时期。
②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最终促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________的封建国家的建立。
2、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1)秦汉①秦以____思想治国,推动律的编纂。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届高三二轮专题复习《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传统与近代转型》导学案湖北省宜昌市第一中学唐志海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1、早期儒与法的差别“礼辨异”、“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
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荀子》“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管子·任法》“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君书·赏刑》探究问题:材料体现了儒家的哪一核心特点,思考早期儒与法的差别是什么?2、法律之儒家化汉宣帝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曹魏“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
”——《晋书·刑法志》《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以制罪。
以尊犯卑则从轻,以卑犯尊则从重。
北魏对父祖七十以上的死罪犯,许缓刑留养,流罪者免予发遣,待父母死后施流刑。
唐宋律,骂兄姊杖一百,骂伯叔父母及姑加一等,徒一年;骂父母即为不孝之重罪,处绞。
父母谋杀子孙已行者,依故杀减二等。
父母被殴、救时误伤,也要问拟凌迟然后请旨核减。
夫殴妻,唐宋律殴伤者减凡人二等;明清律,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且须妻妾亲告始论。
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
《大清律例·刑律》318:殴祖父母父母: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
)【疏】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
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
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
注云“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
——《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
……流罪以下,减一等。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十恶:北齐“重罪十条”,唐律承之。
官当:即以官抵罪,约始于《晋律》。
北魏太武帝定制:“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隋唐制度,五品以上官,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官,一官当徒一年。
探究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说说中国古代法律有何特点?3、谈谈你如何看待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秦、汉法律为法家系统,不包含儒家礼的成分在内。
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开始。
……曹魏一旦制律,儒家化的法律便应运而生。
……魏以八议入律,晋代保留之,晋又创依服制定罪之新例。
此二事为北魏所保留,而又加以留养及官当的条例。
这些都为齐律所承受,又加入十恶条例。
隋、唐承之。
……归纳言之,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4、中国古代法律其他特点:材料:中国传统法律重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政府机能,所以公法(刑法和行政法)为主体,而私法(民法、商法等)居于附庸地位。
古罗马法《十二铜表法》,民事条文占50%,刑事条文仅占16%。
《查士丁尼法典》共2卷,民事、私法7卷,刑法1卷,行政法3卷。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材料:诸许嫁女,以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
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
——《唐律·户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
各令赔偿。
——《唐律·杂律》探究问题:以上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哪些特点?二、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沈家本与晚晴修律1、晚晴修律的背景1901年1月29日,慈禧以光绪帝的名义在西安颁布上谕,下诏变法,承认在“万古不易之常经”外,无“一成不变之治法”。
也承认“中国之弱,在于习气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杰之士少,文法者庸人,借为藏身之圄,而胥吏倚为牟利之符,公事以公犊相往来,而毫无实际,人才以资格相限制,而日见消磨,误国家者在一私字,困天下者在一例字”。
结论即“大抵法积则敝,法敝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
修律一事遂提上日程。
同时,面对清廷有意修律与西方法理接轨之举动,列强纷纷示好。
如英国首先承诺中国倘进行法律改革,即放弃领事裁判权。
其后,美国、日本、葡萄牙也相继作出类似承诺。
虽此承诺仍是镜花水月,却极大地刺激了清政府的修律热情,成为晚清修律的直接动因。
1902年2月,清廷再下诏:“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
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
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
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著名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
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请旨审定颁行。
总期切实平云,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主意。
”据该上谕,袁世凯、刘坤一连衔上疏奏称,西方各国“其变法皆从改律入手”,中国改革亦概莫能外,为此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
不久,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从此,沈家本开始其主持修律的生涯。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探究问题: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说说沈家本修律的背景有哪些?2、晚晴修律中的“礼法之争”清末“礼法之争”是指发生在晚清修律过程中,围绕沈家本制定、伍廷芳执笔的《大清新刑律草案》,清廷形成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首的法理派长达数年的激烈争论,历史上称为“礼法之争”。
双方争论的核心是新刑律的指导思想是传统礼教还是近代西方刑法理论。
坚持传统礼教的称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采用西方刑法理论的叫法理派,亦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
围绕清末修律产生的“礼法之争”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修律之目标、立法之宗旨、法律之原理、罪名之废立、罚则之轻重等。
其中最重大、最关键的论题是礼教存废以及礼法关系问题。
——吴志辉《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由于沈家本等人在起草新刑律时对大清律中有关伦纪礼教的一些条款作了删除,从而遭到以军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激烈反对。
沈家本会同法部,遵照清廷谕旨,对草案重加修改,将“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等条款从正文中删去。
《大清新刑律草案》宣统元年修改完毕,定名《修正刑律草案》奏呈清廷。
在宪政编查馆核议过程中,江宁提学使劳乃宣继张之洞之后,再次发难,对《修正刑律草案》横加指责。
他们认为这种删除不仅是几个罪名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传统道德、礼治的兴败问题。
因此要求将旧律中的礼教条款全行修入新律。
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奋起反击。
这就是清末修律中有名的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最终以礼教派的胜出而告终,不但“留存养亲”、“亲属相奸”等罪名的到了复活,卑亲属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无夫奸”要处刑等封建法制原则被重新搬回了法典。
——洪伟《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探究问题:“礼法之争”的实质是什么?如何看待“礼法之争”?3、如何评价沈家本材料1902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1840—1913)为修订法律大臣。
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沈家本“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
他说:“夫西国首重法权,随一国之疆域为界限,甲国之人侨寓乙国,即受乙国之裁判,乃独于中国不受裁制,转予我以不仁之名,此亟当蟠然变计者也。
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
臣等奉命考订法律,恭绎谕旨,原以墨守旧章,援外人以口实,不如酌加甄采可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为此,他“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互考证”,“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但又力求做到“不决乎我国世代相沿之礼教、民情”,“方能融会贯通,一无扦格”。
在他主持修律的短短几年里,大开研究西法的风气,是有清一代立法最活跃的阶段。
由于清朝很快被辛亥革命的浪涛所吞没,所以制订的新法大多没有颁布施行,但却为继起的北洋政府所援用。
——张晋藩《试论沈家本的法律思想》虽修律大业戛然而止,壮志未酬,不过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清末制定各类新法律草案的成绩依然显著。
短短数年, 起草的主要新法有《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监狱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数十种之多。
速度之快、效率之高、涉及之广让人叹为观止。
沈家本领导诸位中外法学家合力起草的各部门法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体制,贯穿于其中大量民主进步思想的法律原则,实现了巨大的变化。
例如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私有财产所有权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诉讼法中的公开审判原则、法庭辩论原则、证据原则以及近代法治国家的律师制度、独立审判制度、公司法制度等。
尤其关键的是, 在各重阻力之下,中国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草案终于在1907年初稿完成。
《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有两千年传统的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删除了附例及与刑律无关的条文,改为“总则”“分则”两编,取消了“十恶”罪,废除了“八议”“减”“请”“官当”等维护官僚利益的特权,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改刑罚为主刑和从刑。
这已深具现代意义。
——王学斌《法治之难:大清法治建设的失败》探究问题:如何评价沈家本?推荐参考书目: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
3.王立民:《中国法律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2001年。
试题演练:(2013年东北三省四市教研协作体联合考试)【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分)材料一清末变法改制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自古只有办理之专官,无特设之法院,司法权多由各级行政部门掌管。
——郭称志样《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研究》材料二《五口通商章程》签订后,西方各国以中国审判方式野蛮、监狱条件恶劣为借口纷纷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他们在审判中依据各自所属法律所规定的审判原则处理案件,令人耳目一新,使时人得以更直观的方式与西方审判制度、审判观念、审判原则相接触。
1906年清政府着手司法官制改革:改刑部为法部,统一管理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中央审判机关,专掌最高审判。
l910年清廷通过了《刑事诉讼律草案》与《民事诉讼律草案》,明确把诉讼分为刑、民两部分,为审判中的民刑分立确立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