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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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颁布部门交通部港监局颁布文号 [1997]147号颁布时间 1997-05-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

(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

(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

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

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在高速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第十条凡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高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在海船上的可持同等级或以上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较低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

第三章申请培训

第十一条凡申请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高级船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船长、驾驶员的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三)持有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且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船员应向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申请表》一份;

(二)船员服务簿和影印件一份;

(三)船员适任(职务)证书和影印件一份;

(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4张,要求免冠、正面、光纸。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理论考试满100分,合格为60分;实操考试分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十四条理论考试试题类型分单项选择和简答题或简单计算题,其中单项选择题不少于30题,分数占60%;简答题分数占40%。实操考试分为口试和实船操作。

第十五条凡完成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具有不少于一个月或50个单航次高速船上的实习资历,给予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根据所实习高速船的类型在合格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

的签注。同时在其船员服务簿“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

第五章证书再有效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自签发或审验日期起每隔三年须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在三年期满前的六个月内进行。审验合格者给予证书再有效,并在证书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予以签注。

第十七条证书再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的要求;

(二)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高速船实际任职服务资历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评估;

(三)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凡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在高速船上任职。

第十九条对由于不能满足第十七条(一)、(二)款要求而未通过审验者,在一年内如能满足第十七(一)、(二)款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再审验。否则需重新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条审验工作由主管机关授权发证的港务监督进行。

第六章培训机构

第二十一条凡申请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须满足本办法附录1所列有关师资、设备、设施的最低标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操训练程序。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内容应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内部要有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充分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的师资力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凡被吊销合格证者,如需重新上高速船上任职,可于被吊销证书之日起两年后再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

第二十七条在高速客船上任船长、驾驶员者不得超过55周岁。

第二十八条“摩托艇机驾人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由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航)监督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凡申请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实施。

附录:

1、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师资、设备、设施配备最低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

附录: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师资、设备、设施配备最低标准

一、师资

(一)担任驾驶主要内容授课的教师应具有航海类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在高速船上实际担任

大副以上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担任轮机主要内容授课的教师应具有航海类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在高速船上实际担任

大管轮以上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设备和设施

(一)有规范的教室;

(二)理论教学用投影仪一台;

(三)教学用电视、录放相机、幻灯和收录机等相应的视听设备;

(四)教学用的教具、挂图等;

(五)实际操作训练用高速船一艘。

三、教学计划、教材、有关法规文件等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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