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及发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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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核要点

关于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核要点

关于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核要点示例1:广告发布合同是广告主与媒体之间的法律协议,明确广告发布的相关细节和责任。

为了确保广告发布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以下是审核广告发布合同的要点。

1. 合同主体和身份验证:首先,确保广告发布合同中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性和身份真实性。

核对广告主和媒体的公司注册信息、营业执照、id明等文件。

2. 广告内容约定:仔细审查广告发布合同中对广告内容的约定,包括广告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

确保广告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道德伦理要求。

对于特定行业的广告,如医疗、药品等,还需要进一步核实广告内容的合规性。

3. 广告发布时间和地点:确认广告发布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是否符合约定。

核对广告发布的媒体渠道、页面位置、时间段等信息,确保广告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布,并对广告投放的范围和时长进行审查。

4. 广告费用和结算方式:仔细审查广告发布合同中对费用的约定,包括广告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结算周期等。

核对广告费用计算的依据和费用分解明细,确保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检查广告发布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的约定。

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相关条款。

确保双方在合同纠纷发生时能够合理、有效地解决,可以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6. 法律合规性:确保广告发布合同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仔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是否违反相关法律,特别是广告、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有需要的话,可以请律师参与合同审核过程。

7. 完整性和一致性:最后,审查广告发布合同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确保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附加文件都齐全、符合要求,并且各项约定之间没有冲突或矛盾。

总之,审核广告发布合同时,应注重广告内容的合规性、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合同主体的真实性。

确保广告发布合同的有效性,并尽量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示例2: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核是确保广告内容和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一环。

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特殊商品广告审查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由于特殊商品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所以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特殊商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未经审查的广告不得发布。

这是基于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所做的规定,以防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特殊商品违法进行广告宣传,进入市场,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的安定。

同时,特殊商品的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也是我国广告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管理手段。

特殊商品的广告不经审查擅自发布破坏了国家对广告市场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所以本法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违反特殊商品广告审查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七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标准名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牛奶蛋白过敏儿童诊断、生长发育与营养评价、膳食管理、喂养管理以及喂养行为干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牛奶蛋白过敏儿童进行营养膳食指导。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广告发布管理规定(3篇)

广告发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发布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发布,是指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广告业健康发展,加强广告行业自律,提高广告发布质量。

第五条广告发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告发布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广告发布活动进行举报。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八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九条广告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不得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赌博、丑恶等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者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违反社会公德或者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四)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五)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外国国旗、国徽、国歌;(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外国国家机关、外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联合国旗帜、联合国徽章、联合国会徽;(八)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其他组织、组织的标志、组织的名称或者简称;(九)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名誉、声誉;(十)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十三条广告内容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价格、产地、用途、效果、成分、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方法等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行业宣传内容审查指引

广告行业宣传内容审查指引

广告行业宣传内容审查指引一、引言在广告行业中,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广告宣传对消费者的正确引导,并维护广告行业的规范秩序,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广告行业宣传内容的审查进行指导。

二、宣传内容准确性的要求1.确保广告信息真实可靠:广告宣传应基于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不科学的医疗保健、药品疗效的夸大等内容。

2.避免误导:广告应以客观准确的方式传达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优势,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如不得使用夸大、含糊的语言。

3.明确产品或服务的适用范围:广告宣传要准确说明产品或服务的使用场景,并提醒潜在消费者关注适用条件、使用限制等相关说明。

三、宣传内容的法律合规性1.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宣传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如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比较广告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2.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广告行业内存在多个行业自律组织和协会,广告宣传应遵守相应的行业规范,如不得涉及医疗领域的提醒、警示等。

3.产品合规性: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如不得宣传未经批准上市的药品、使用未经认证的医疗器械等。

四、宣传内容的道德规范1.尊重消费者权益:广告宣传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采取侵犯消费者隐私、干扰消费者正常生活的手段进行宣传。

2.尊重行业和社会伦理:广告宣传应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涉及暴力、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不良内容。

3.宣传内容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广告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等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商业诋毁、恶意比较等行为。

五、宣传内容审查的流程1.内部审查:广告发布前,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应对宣传内容进行内部审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外部审查: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要求。

3.监管机构审查:各级广告监管机构对广告宣传内容进行监管和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广告,并对违法广告发布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是医药行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它不仅是药品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医药行业监管的重点对象。

为了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首先,药品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宣传的药品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适应症、用法用量进行宣传。

同时,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承诺,不得使用医疗专业术语,不得使用医生、专家的形象或名誉作为背书。

其次,药品广告的发布媒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审查能力。

各类媒体对药品广告的发布都应当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

特别是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审机制,对药品广告进行严格审核,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的传播。

此外,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公共道德和文明风尚。

不得利用低俗、恐吓、欺骗等手段进行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同时,广告宣传中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客观性,不得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不得扭曲药品的真实效果和风险。

最后,药品广告的发布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和风险提示。

广告宣传中应当明确提示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风险信息,提醒公众谨慎使用,避免盲目跟风。

同时,药品广告不得进行价格宣传,不得进行与疾病治疗相关的保证或承诺,不得进行与医疗机构合作的宣传。

总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药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医药行业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和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为了规范广告发布市场,保护广告接收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一、广告内容合法性审查1. 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任何违法、淫秽、恶俗、暴力、恶意攻击他人等内容。

2. 广告内容不得伪造事实,虚假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功效、效果等。

3. 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未获得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专利等。

4.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的商业宣传手法,如捏造消费者的评价、虚构竞争对手的不良情况等。

二、广告形式审查1. 广告形式不得过度侵入或扰乱接收者的正常生活,不得以过于煽动、冲击的方式呈现。

2. 广告形式应符合行业规范,不得亵渎社会公共文化传统,不得歪曲科学知识。

3. 广告形式应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和特殊人群的权益,不得以虚假的方式吸引或诱导他们接受广告信息。

三、广告媒介审查1. 广告媒介应拥有必要的资质和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的行业规范。

2. 广告媒介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审查规定。

3. 广告媒介应建立完善的广告发布管理制度,确保广告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四、广告投诉受理与处理1. 对于接收者对广告内容的投诉,广告发布媒介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2. 广告发布媒介应以公正、公开、合理的方式处理投诉,及时回应接收者的诉求。

3. 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或违反审查规定的广告,广告发布媒介应立即停止发布,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惩罚。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发布市场的监督,对违法广告行为发现及时进行处罚和惩处。

2. 各大众传播媒介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广告发布的相关证据和信息。

3.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广告发布媒介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广告发布的情况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加强自律与行业规范1. 各行业的广告发布媒介应加强自身管理,制定专业的行业规范,完善广告发布的流程和标准。

广告公司审查管理制度

广告公司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告公司的审查管理,规范广告内容,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广告审查工作,包括广告内容、广告形式、广告发布等。

第三条广告审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审查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广告审查委员会,负责广告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广告审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负责审查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二)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三)委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广告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广告审查标准和流程;(二)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三)对广告形式、广告发布等进行审查,确保广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四)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提出改进措施;(五)对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三章审查标准与流程第七条广告审查标准:(一)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二)广告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恐怖、迷信等不良信息;(四)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广告审查流程:(一)广告发布部门在发布广告前,应将广告内容提交广告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二)广告审查委员会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广告发布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广告内容进行修改;(四)广告审查委员会对修改后的广告内容进行复审;(五)广告发布部门在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广告。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告审查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广告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广告内容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的;(三)广告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广告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五)广告内容含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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