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税收筹划案例总结

税收筹划案例总结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和个人优化财务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负,增加可支配收入,实现财务目标。
以下将为您介绍几个典型的税收筹划案例,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案例一:企业所得税筹划某制造企业 A 公司,年销售额约为 5000 万元,利润约为 800 万元。
该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机械设备,产品附加值较高。
在进行税收筹划前,A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高。
经过税务专家的分析和建议,A 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大研发投入A 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研发部门,加大了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通过加大研发投入,A 公司不仅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还获得了额外的税收优惠,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
2、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A 公司积极关注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该企业所在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A 公司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成功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大幅降低了税负。
3、优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A 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对于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前期折旧费用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以上税收筹划措施,A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显著降低,节约了大量的资金,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案例二:个人所得税筹划_____是一位高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主要从事咨询服务工作,年所得约为 200 万元。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面临较高的税负。
为了降低税负,_____采取了以下策略:1、合理分配收入_____将部分收入合理分配给家庭成员,例如将一些咨询项目交由配偶或子女参与,通过合理分配收入,降低了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筹划中个人独资企业之核定的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中个人独资企业之核定的案例分析我国是高税收的国家,在企业所赚得的利润中,将会有25%左右的利润无偿被国家征收,如果再考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到手的钱就更少了。
因此,税务筹划就显得相当重要了,问问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在恶劣的税收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迫选择了非法手段求生存,铤而走险偷税漏税。
有句话这样说:"愚蠢者去偷税,聪明者去避税,智慧者去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
”税收筹划是近几年的新名词,2000年代人们还是普遍采用“合理避税”这个概念,后来,理论界认为避税应当与筹划分开,就有了税收筹划这个概念。
避税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此,将合理的筹划与不合理的安排区分为税收筹划和避税。
所以对于企业而言,想要减轻高额税负,自然要采用税收筹划的形式减轻企业的生存压力。
【陈183-757-04265】那么目前企业最佳的税收筹划形式无疑是"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
将企业税负由40%锐减至5.9%,如此大力度的节税自然能最大的缓解企业的生存压力。
目前我国的经济区、开发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等,针对各类行业都有优厚的财政资金奖励。
【陈183-757-04265】例如重庆正阳工业园区对注册企业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扶持;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给予扶持;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0.5%~3.1%;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可叠加享受重庆黔江正阳工业园的扶持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要:本文旨在介绍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优惠政策。
首先,将解释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和特点,然后详细介绍相关的个人经营所得税政策和优惠政策。
最后,将提供几个案例来说明这些政策的具体应用。
一、引言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个人独立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支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政策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金。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主要采用综合计税方式。
2.1 税收计算基准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的计算基准是企业的纯收入减去一系列的允许扣除项目。
根据税收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成本、费用、损失等。
2.2 税率和征收方式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规定,税率在5%至35%之间,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盈利情况而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按照月度或季度进行征收。
2.3 优惠政策为了支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2.3.1 税收起征点政府设置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的起征点,对于低于起征点的个人经营所得,不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
2.3.2 税前扣除项目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法规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成本、费用、损失等项目。
这些项目可以减少企业的纯收入,从而降低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额。
2.3.3 差旅费、交通费等额度标准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支出,可以按照一定的额度标准进行扣除。
2.3.4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延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政府实施了增值税减免政策,减免范围延伸至个人经营所得税。
三、优惠政策的具体应用案例案例一: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数在一定数量以内,年度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一定范围内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法律常识: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有2种情况。
一般如下:1、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具体会使用哪一种征收方法,通常会让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个人独资企业交什么税一、个人独资企业交什么税1、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收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两种计算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个体户。
个人独资企业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且投资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人。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三、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一、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一)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例:某公司是甲、乙两人出资兴办的个人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05年5月1日,经协商又吸收丙为合伙人,甲将其出资比例中的1/6转让给丙,即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变为5:4:1。该企业2005年实现利润10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的计税利润额为120000元,计算甲、乙应纳所得税额?
D、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E、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F、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 G、向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 H、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 I、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J、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 K、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L、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M、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⑷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为加强对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将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方案及给雇员的分配方案,于每年初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浙地税二[2000]266号
最新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独自投资设立并独自经营管理的企业形式。
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创业者,他想要开设一家小型的咖啡馆。
经过市场调研和资金筹备,他决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来进行经营。
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小明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注册资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
在经营过程中,小明需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小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手续。
此外,小明还需要关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规定,比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社会保险等。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小明需要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变更经营范围,他需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投资、转让股权等。
但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小明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程序,确保变更手续合法有效。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比如,小明的咖啡馆可能会涉及商标注册、专利保护等知识产权问题,他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总的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缴纳税费、办理变更手续等。
同时,还需要关注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加深大家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的理解,为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税负差异与纳税筹划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2.10中旬标进行一定范围的调整。
三是以权责相当为基本原则,使出口退税负担与税收收入分配相协调。
实行“先退税、后共享”的办法,先将国内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取得的增值税缴入国库,在扣除出口退税等支出因素之后,中央和地方再在实际税收收入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分配。
同时,中央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外向型经济不发达地区进行补偿。
这种改革方式既保证了出口退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共同负担顺利实现,又兼顾了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再加上中央政府还适当降低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负担的比例,会进一步弱化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负面影响。
2.推动HS 分类标准的研究与应用。
正确识别商品的性状,将之合理划为不同的十位税号,对于确定适当的出口退税率非常关键。
因此,加大对参与出口退税的企业和部门推广HS 分类标准的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HS 标准的制定与修改主动权掌握在英美等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手中,我国对于HS 的研究与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企业层面对于现行标准精读细解的同时,国家也应通过相关机构积极争取参与国际HS 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力争将我国国内产业标准同国际贸易标准有机结合起来,争取对外贸易的主动权。
3.完善出口退税指标管理。
(1)优化出口退税分担机制,解决出口退税资金来源。
由于出口货物退税退的主要是增值税,而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为解决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导致的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问题,解决目前出口退税受益者与税负的实际承担者脱节的矛盾,建议将全部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出口退税也按照共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分担。
这使地方政府在负担了出口退税的同时又获得了进口商品增值税的利益,“责、权、利”相协调,可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对于退税指标之争夺。
(2)加强对退税指标使用情况的监控。
退税指标年度总体的需求预测估算难度较大,预测数过大或过小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而,退税指标一旦确定,对退税指标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有步骤、有目的的检查就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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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
税处理
自然人王某拟在2013年个人全资投资设立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在代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知悉可以采用“一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两种组织形式,便询问笔者这两种组织形式下如何缴税,相关的政策有何差异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设立,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投资人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两种组织形式下所得税征收有差别,对一人有限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陆续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适用25%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等,企业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笔者整理了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及容易混淆的政策,分析如下。
基本相同的所得税处理
(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不得扣除支出: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以及超过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5)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有差异的所得税处理
(1)汇算清缴期限:有限公司企业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2)工资支出: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本人),准予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标准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税前扣除。
(3)折旧: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二者一致的,①房屋、建筑为20年;②机器、机械类生产设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最低年限不一致的,有限公司企业①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②电子设备为3年,而个人独资企业前述两类固定资产均为5年。
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按照直线法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
(4)公益性捐赠: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5)资产损失:有限公司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的规定,发生损失不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直接采用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等,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6)开办费: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采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7)股息、红利:有限公司投资于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税收优惠: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如企业从事农、林、
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加计扣除支出等。
案例
某生产企业2012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万元;(3)发生销售费用70万元(其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64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4)销售税费4万元;(5)营业外收入8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6)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8万元;(7)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60万元(其中投资者工资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8)5月20日购买小货车一辆支出6万元,已计入固定资产,假定不考虑残值,已进入成本的折旧费用为6÷4÷12×7=0.875(万元);(9)会计利润总额为
(400-260-70-40-6-4+8-10+8)=26(万元)。
第一种情况:假如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调增所得额=64-400×15%=4(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按实际发生的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
3×60%=1.8(万元);按收入5‰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为400×0.5%=2(万元),应调增所得额=3-1.8=1.2(万元)。
(3)捐赠应调增所得额=5-26×12%=1.88(万元)。
(4)税收滞纳金2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5)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11-60×14%=2.6(万元)。
(6)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2-60×2.5%=0.5(万元)。
(7)投资收益8万元应调减所得额。
(8)应纳税所得额=26+4+1.2+1.88+2+2.6+0.5-8=30.18(万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30.18×25%=7.545(万元)。
第二种情况:假如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调增所得额4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1.2元。
(3)税收滞纳金2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4)投资者工资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费用扣除额4.2万元应调减所得额。
(5)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11-(60-6)×14%=3.44(万元)。
(6)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2-(60-6)×2.5%=0.65(万元)。
(7)分回投资收益8万元不并入所得额应调减,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8)折旧应调增所得额=0.875-6÷5÷12×7=0.175(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26+4+1.2+2+6-4.2+3.44+0.65-8+0.175+5=36.265(万元)。
(10)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36.265×30%=10.88(万元),实际捐赠金额5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可按实际捐赠额5万元扣除。
(11)应缴个人所得税=(36.265-5)×35%-1.475+1.6=11.0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