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常见问题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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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对策分析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违规违约用地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给國土资源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

特别是自2014年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土地动态监管后,土地利用的各种问题都暴露出来。

现就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对策,以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标签: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联合竣工验收;信息共享2016年,全国楼市总体呈先热后冷、先扬后抑的发展趋势。

截至2016年底,全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了降温季节。

房地产开发投资、土地购置面积、开竣工等进入“寒冬”,这给国土资源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

特别是土地成交后,受让方是否能够按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让价款,按期开竣工建设等问题成为供后监管亟需解决的问题。

1、供后监管的重要性及主要内容。

供后监管是指对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是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

依托系统平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2.是否按时将土地交付受让人使用3.是否及时进行宗地信息公示;4.是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竣工;5.是否按约定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

2、供后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1)出让价款催缴困难。

土地成交后、签订出让合同时,会约定出让价款于签订日起几日内缴清,至于需分期缴纳的,也会约定具体的缴纳日期。

但有时受让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清。

这时国土部门会以电话、发催缴函或进行约谈的形式,督促其尽快缴清,其效果甚微。

(2)交地环节责任不明确。

签订出让合同时,会约定交地日期,出让人须在约定的日期内将土地交付受让人使用。

这期间没有专门部门进行跟踪、督导,造成土地有时未能及时拆迁平整,不能按期交付使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0•【文号】国土资发[2008]284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部统一整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建立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

现就部署运行监测监管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监测监管系统是构建统一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要负责数据整理分析与报告编制,开展实地核查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负责中国土地市场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部信息中心主要负责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数据传输、存储、管理并提供使用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负总责。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测监管系统的全面有效运行,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核查和定期评价分析。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关键,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

负责相关信息采集和录入,对于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实时更新监测监管信息,定期对当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统筹人员和经费安排,做到“专人、专线、专机”。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常见问题201501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常见问题201501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常见问题201501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常见问题201501第1章土地储备子系统 (1)1.1 注册时,提示“暂未查询到关于此储备机构的信息”? (1)1.2 已有用户如何具备土地储备监管子系统的权限? (1)1.3 同一储备机构,注册用户数量要求? (1)1.4 互联网和主干网登录地址? (1)1.5 储备机构和储备监管角色如何区分? (1)1.6 2013年及之前的数据是否需要在“实时填报管理”模块中补录? (2)1.7 已供应土地的统计,以什么为判断依据? (2)1.8 拟收储地块、已收储(入库)地块的判断依据? (2)1.9 土地的边角料地块信息需要录入么? (2)1.10 已收储地块中,取得方式存在为多种方式,应怎样填报? (3)1.11 已入库地块规划用途按土地总体规划还是城市总体规划? (3)1.12 “前四年储备供应量”中,按照统计的数据录入为什么提示错误,不能正常上报? (3)1.13 业务操作导航中的数据,是怎么计算出的? (3)1.14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中本年度计划入库面积规则? (4)1.15 土地储备信息月报与实时填报数据的校核条件? (4)1.16 融资月报与实时填报数据的校核条件? (4)1.17 去年的融资,今年到帐,数据在系统中应该怎么填? (5)1.18 数据补填时需要注意的规则: (5)1.19 导入坐标时,圈号什么意思?怎么填? (5)1.20 为什么融资信息不能直接撤销? (6)1.21 入库地块填报时,系统提示:无法连上服务器或执行方法失败? (6)1.22 拟收储地块中,上传批准文件,上传文档的大小是否有限制?(6)1.23 入库地块选择拟收储地块信息时,界面提示“脚本错误”?(7)1.24 数据申请撤回时,需具体联系哪些人同意申请撤回? (7)1.25 界址点录入后,可以改么? (8)1.26 实时填报和月报栏目中,新增操作说明 (8)1.27 预警中的“超规模预警”,具体是指哪些数据? (8)1.28 互联网的用户怎样转入主干网? (9)1.29 互联网/主干网系统“界址点”的报备流程? (9)1.30 界址点查看页面看不到界址点100以后的坐标? (9)1.31 预警信息多久才会消除? (9)1.32 入库地块抵押之后,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10)1.33 供应地块如何填?面积提示不正确 (10)1.34 2015年的年初填报什么时候填?会不会有预警? (10)1.35 无法上报月报?提示与实时数据不一致? (10)1.36 修改实时填报,是否还需要撤回相关月报? (11)1.37 入库地块与储备证面积可以不一致么? (11)1.38 外网查看,入库地块没有电子监管号? (11)1.39 为了系统性能及响应速度等,系统升级 (11)1.40 (11)第2章动态巡查子系统 (12)2.1 已有用户如何具备动态巡查子系统的权限? (12)2.2 巡查人员登录后提示没有分配到巡查组,要怎么操作? (12)2.3 巡查管理和巡查人员的职责? (12)2.4 以前的项目,现在还需不需要在巡查中补填记录? (13)2.5 补录以前项目的巡查信息,没有材料怎么办? (13)2.6 巡查记录是否需要等到项目竣工再上报? (13)2.7 出让金已交但是提示未交完? (13)2.8 出让金由定金转换而来,怎么操作? (14)2.9 政府免去企业滞纳金,或其他原因不需要交付滞纳金,怎么操作? (14)2.10 系统中出让金能不能先缴完第二期,再缴第一期? (14)2.11 项目状态导航图中出现在闲置里的项目,要怎么操作? (14)2.12 公示牌要不要做,由谁来做? (14)2.13 项目分错组了,如何操作? (15)2.14 交地确认书、履约通知单等文书标题下的横杠需填写什么?文号编写规则是什么? (15)2.15 巡查中需要填哪些信息?哪些材料为必填项? (15)2.16 巡查填报后,巡查导航图上的数字显示没变? (16)2.17 政府原因需要延期,或者企业申请延期,政府同意后,系统中怎么操作? (16)2.18 新录的项目,在未分配项目里找不到? (16)2.19 巡查记录申请撤回后好几天都没人审核,怎么办? (17)2.20 出让金缴纳提醒通知书、催缴单、交地确认书、开竣工申报书、提醒通知单、履约通知单、公示牌、跟踪管理卡等文书模板在哪里可以下载?系统中下载的word模板无法打开? (17)2.21 不需要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巡查中怎么操作? (18)2.22 闲置项目走完闲置处置流程后,要怎么操作? (18)第3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19)3.1 新用户注册后,一直提示“未通过审核”,导致无法登录?(19)3.2 用户在互联网/主干网权限的区别? (19)3.3 系统提示修改密码? (19)3.4 待报或已报的数据没有上报或申请撤回操作? (19)3.5 已报过的数据能否删除? (19)3.6 评估电子备案号已在网上生成,为何在土地监测监管系统内查不到? .............................203.7 系统中出让公告或成交公示上报成功后,在土地市场网上找不到? (20)1.6 2013年及之前的数据是否需要在“实时填报管理”模块中补录?答:如果是已经供应的宗地不需要补录。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升级改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升级改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升级改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升级改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面运行以来,经过各级国土资源系统的共同努力,目前已经成为部综合监管平台中数据积累最多,反应速度最快,发挥作用最为突出的管理系统。

根据部领导关于对系统建设“健全体系、完善手段、加强监管”的相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部利用司、法律中心、信息中心联合对系统进行了升级改版,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为保证我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联络人制度从明年起实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联络人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务必于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联络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E-mail地址)报省厅利用处,省厅将把部定期反馈的违法违规行为发送至联络人邮箱,由联络人及时对本地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逐步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预警、核查、反馈和督办机制。

二、当前需要认真完成的几项工作及相关要求(一)及时补备宗地坐标。

为加强主干网建设,部要求各地及时补备相关宗地坐标。

各地需要补备的宗地项目均显示在系统界址点补报这一栏目中。

省厅将把相关操作文档及填报说明发送至各地联络人邮箱,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务必于明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补备坐标数据汇总后以光盘形式报送省厅。

(二)尽快熟悉操作流程。

各地要尽快在系统中下载第二版用户手册,系统操作人员要尽快熟悉系统升级改版后相关功能的操作流程。

(三)加强公告公示管理。

根据部系统升级改版要求,今后凡未在系统中发布招拍挂出让公告、协议出让公示和划拨用地批前公示的,系统将不允许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

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11]26号文,切实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开发利用供后监管,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监管水平,,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现就每月供后监管巡查日程安排如下:
1、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关键环节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面、及时、准确运行的基础上,以供地政策落实和合同履行为重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环节的监测监管。

2、监管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开竣工。

3、监管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实际缴纳情况。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

4、监管住房供地合同执行情况。

各类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用途、套型面积和限价政策。

5、明确处置政策,强化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改,加快构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机制,认真对照土地供应政策和供应流程,进一步明确处置政策,逐项核查,分类处理,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分析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分析

金融观察与经济视野65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分析龙华(贵州省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摘要:就当前的城市发展规划而言,城市基准地价逐渐成为了衡量土地经济价值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对其展开的动态监测工作在基准地价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对城市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土地的使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对城市基准地价的完善,可以将土地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但是,就当前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对此,本文对其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关键词:城市基准地价;动态监测;更新;问题;策略城市基准地价以及对地价展开的动态监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政府都会将其作为管理土地以及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土地制度不断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逐渐建立起紧紧围绕基准地价,综合考虑标定地价、市场交易价、最低出让价等地价体系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是,就当前而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对土地市场以及土地资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中存在的问题1.1基准地价具有很强的宏观性,可操作性无法保证从根本上来看,基准地价主要是指城镇内某一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内土地的平均价格。

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以往使用的基准地价体系主要是级别基准地价的模式,由于土地的级别范围面积较大,同一级别内就会出现很大的地价差异,尤其是对于商业用地来说,同一级别内的地价有着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偏差;而新一轮的基准地价中虽然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调整,基准地价体系也分为区段基准地价和级别基准地价两种,但其中的相关规定过于机械化,与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同一形势下的商业用地价格小于居住用地价格的情况,基准地价与地价管理的实际需求不符;而且,在土地权利和用途上的规划非常单一,这种情况的存在就使得基准地价应用不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

关于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情况汇报2

关于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情况汇报2

我市关于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情况汇报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要求和部署,我局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内容涵盖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收购储备、集体建设用地等多项业务,是土地供应和土地利用情况的重要监测与监管平台。

自该系统运行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严抓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培训学习,安排专人专机操作运行,确保土地监测监管系统正常高效运行。

现将我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工作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精神和省厅的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工作小组,由吴康保副局长任组长,抽调用地股、地籍股和土地交易所5名人员作为小组成员,专门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录入和管理工作,专门购置三台电脑,分别由用地、地籍、交易所三个部门专人专线使用,确保系统数据的及时和准确录入。

二、强化技术培训,提高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高效运行为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更高效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工作,我局每年定期组织安排5名工作小组成员到省厅参加学习培训,定期组织组内业务学习会议,交流讨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业务技术,并鼓励小组成员积极参加系统QQ群的活动,多向省厅系统管理人员学习交流,提高业务能力。

三、明确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到人,认真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系统运行工作根据系统的工作分类,我局安排一名副局长作为系统的总负责人,具体业务分别由用地股、地籍股、交易所三个部门共同完成。

其中用地股负责农转征项目管理、征地实施管理、供应计划、供应结果、出让金管理、违约宗地管理工作;地籍股负责土地抵押、土地转让、土地出租管理;交易所负责供应土地各项公示公告管理工作。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介绍和指标解释等有关问题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介绍和指标解释等有关问题
违约、闲置) • 市场交易(转让 、出租、抵押) • 集体建设用地
a
5
一 、 系 统 介 绍

系 统 框 架
a
6
已开通国土 资源业务网 用户
信息类型?
供应计划 出让公告 成交公示
中国土地市场网
来源管理 供应管理 开发利用 市场交易 集体土地
数据量不大且要
导入
求离线操作?
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国土资源业务网)

覆盖土地供应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实现了土地供应计划——土
地出让公告(划拨用地公示)——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签订——供地
结果公开——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动态监管。
a
4
一、系统介绍— 主要内容
• 收购储备 • 土地供应(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
供应结果) • 开发利用(交地、开工、建设、竣工/
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客户端不能联网导出导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土地供应备案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升级中国土地市场网中国土地市场网升级合同网上填报系统数据联动集成一各项保障措施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介绍和指标解释等有关问题
a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要内容
一、系统介绍 二、中国土地市场网介绍 三、主要指标解释


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客户端)
导入
数据自动发送 与接收
能联网
未开通国土 资源业务网
用户
能联互联网? 不能联网
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客户端)
a
导出

一 、 系 统 介 绍
运 行 环 境
7
一、系统介绍—系统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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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常见问题201501第1章土地储备子系统 (1)1.1 注册时,提示“暂未查询到关于此储备机构的信息”? (1)1.2 已有用户如何具备土地储备监管子系统的权限? (1)1.3 同一储备机构,注册用户数量要求? (1)1.4 互联网和主干网登录地址? (1)1.5 储备机构和储备监管角色如何区分? (1)1.6 2013年及之前的数据是否需要在“实时填报管理”模块中补录? (2)1.7 已供应土地的统计,以什么为判断依据? (2)1.8 拟收储地块、已收储(入库)地块的判断依据? (2)1.9 土地的边角料地块信息需要录入么? (2)1.10 已收储地块中,取得方式存在为多种方式,应怎样填报? (3)1.11 已入库地块规划用途按土地总体规划还是城市总体规划? (3)1.12 “前四年储备供应量”中,按照统计的数据录入为什么提示错误,不能正常上报? (3)1.13 业务操作导航中的数据,是怎么计算出的? (3)1.14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中本年度计划入库面积规则? (4)1.15 土地储备信息月报与实时填报数据的校核条件? (4)1.16 融资月报与实时填报数据的校核条件? (4)1.17 去年的融资,今年到帐,数据在系统中应该怎么填? (5)1.18 数据补填时需要注意的规则: (5)1.19 导入坐标时,圈号什么意思?怎么填? (5)1.20 为什么融资信息不能直接撤销? (6)1.21 入库地块填报时,系统提示:无法连上服务器或执行方法失败? (6)1.22 拟收储地块中,上传批准文件,上传文档的大小是否有限制? (6)1.23 入库地块选择拟收储地块信息时,界面提示“脚本错误”? (7)1.24 数据申请撤回时,需具体联系哪些人同意申请撤回? (7)1.25 界址点录入后,可以改么? (8)1.26 实时填报和月报栏目中,新增操作说明 (8)1.27 预警中的“超规模预警”,具体是指哪些数据? (8)1.28 互联网的用户怎样转入主干网? (9)1.29 互联网/主干网系统“界址点”的报备流程? (9)1.30 界址点查看页面看不到界址点100以后的坐标? (9)1.31 预警信息多久才会消除? (9)1.32 入库地块抵押之后,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10)1.33 供应地块如何填?面积提示不正确 (10)1.34 2015年的年初填报什么时候填?会不会有预警? (10)1.35 无法上报月报?提示与实时数据不一致? (10)1.36 修改实时填报,是否还需要撤回相关月报? (11)1.37 入库地块与储备证面积可以不一致么? (11)1.38 外网查看,入库地块没有电子监管号? (11)1.39 为了系统性能及响应速度等,系统升级 (11)1.40 (11)第2章动态巡查子系统 (12)2.1 已有用户如何具备动态巡查子系统的权限? (12)2.2 巡查人员登录后提示没有分配到巡查组,要怎么操作? (12)2.3 巡查管理和巡查人员的职责? (12)2.4 以前的项目,现在还需不需要在巡查中补填记录? (13)2.5 补录以前项目的巡查信息,没有材料怎么办? (13)2.6 巡查记录是否需要等到项目竣工再上报? (13)2.7 出让金已交但是提示未交完? (13)2.8 出让金由定金转换而来,怎么操作? (14)2.9 政府免去企业滞纳金,或其他原因不需要交付滞纳金,怎么操作? (14)2.10 系统中出让金能不能先缴完第二期,再缴第一期? (14)2.11 项目状态导航图中出现在闲置里的项目,要怎么操作? (14)2.12 公示牌要不要做,由谁来做? (14)2.13 项目分错组了,如何操作? (15)2.14 交地确认书、履约通知单等文书标题下的横杠需填写什么?文号编写规则是什么? (15)2.15 巡查中需要填哪些信息?哪些材料为必填项? (15)2.16 巡查填报后,巡查导航图上的数字显示没变? (16)2.17 政府原因需要延期,或者企业申请延期,政府同意后,系统中怎么操作? (16)2.18 新录的项目,在未分配项目里找不到? (16)2.19 巡查记录申请撤回后好几天都没人审核,怎么办? (17)2.20 出让金缴纳提醒通知书、催缴单、交地确认书、开竣工申报书、提醒通知单、履约通知单、公示牌、跟踪管理卡等文书模板在哪里可以下载?系统中下载的word模板无法打开? (17)2.21 不需要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巡查中怎么操作? (18)2.22 闲置项目走完闲置处置流程后,要怎么操作? (18)第3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19)3.1 新用户注册后,一直提示“未通过审核”,导致无法登录? (19)3.2 用户在互联网/主干网权限的区别? (19)3.3 系统提示修改密码? (19)3.4 待报或已报的数据没有上报或申请撤回操作? (19)3.5 已报过的数据能否删除? (19)3.6 评估电子备案号已在网上生成,为何在土地监测监管系统内查不到? .............................203.7 系统中出让公告或成交公示上报成功后,在土地市场网上找不到? (20)1.6 2013年及之前的数据是否需要在“实时填报管理”模块中补录?答:如果是已经供应的宗地不需要补录。

只需要在“初始填报管理”中录入每年的总数即可。

“实时填报管理”中只录入本年的实时数据,不补录往年数据。

如果该地块为还未供应的宗地,需要将入库信息(不管是哪年入库的)都要补录入“实时填报管理”中,录入顺序为:“拟收储地块>>已收储(已入库)地块>>已供应地块”。

1.7 已供应土地的统计,以什么为判断依据?答:“供应量统计”和“已供应土地”的填报,以签订出让或划拨合同为准进行统计和地块信息录入。

只要签订合同就可以纳入已供应统计的数据中来。

1.8 拟收储地块、已收储(入库)地块的判断依据?答:拟收储土地是指真正投入土地储备资金,但没有完全理清土地产权关系的正进行收储工作的土地。

已入库土地为产权清晰、补偿到位的土地,从土地管理角度说,应为在地籍上做变更登记的土地,不一定需要办理土地证。

对取得方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土地储备库。

1.9 土地的边角料地块信息需要录入么?答:请参阅国土资厅函2012 183号文件。

1.10 已收储地块中,取得方式存在为多种方式,应怎样填报?答:一个地块多种方式应该不多。

除非是不同方式取得后的两块地拼成一个大地块。

如果是拼的,最好分开填报。

1.11 已入库地块规划用途按土地总体规划还是城市总体规划?答:土地总体规划。

首先要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必须是土地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

其次再看土地具体规划用途。

补充问题:就是说如果在拟收储的时候具体用途还没有很确定,就按照土地总体规划就可以了,但这个时候已经有城市总体规划的话,还要按城市总体规划来,到入库的时候就要看城市总体规划了,对吗?答:参考城市总体规划,但土地分类要用我们的分类体系。

1.12 “前四年储备供应量”中,按照统计的数据录入为什么提示错误,不能正常上报?答:统计报表中统计的是已上报的供应结果中的划拨/出让面积,这些面积中不仅仅含储备的面积,还有农转征的面积等。

1.13 业务操作导航中的数据,是怎么计算出的?答:按照选择日期来进行计算的。

拟收储面积=今年拟收储面积+上年转入拟收面-今年已入库面积;已入库面积=今年已入库面积+上年转入已入库面积-今年已供应面积1.14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中本年度计划入库面积规则?答:a、如果在前四年储备供应量业务中前三年面积都为0时,那么计划入库面积不能超过当前行政区划前三年已上报的供应结果的划拨/出让面积。

b、前四年储备供应量业务中面积不全为0时,则不能超过面积不为0(踢除掉为0的年份)平均值。

计划拟收储和供应面积没有限制。

1.15 土地储备信息月报与实时填报数据的校核条件?答:按照月份填报每月数据,统计当年累计到该月的实时数据,与实时填报数据进行校核。

例如2014年5月份的月报,应该统计2014年1月到5月(包括5月份)的数据累加值。

(月报统计数据为:已上报有电子监管号的数据)1.16 融资月报与实时填报数据的校核条件?答:按照月份填报每月数据,统计当年累计到该月的实时数据,与实时填报数据进行校核。

例如2014年5月份的月报,应该统计2014年1月到5月(包括5月份)的数据累加值。

时间: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进行统计。

1.17 去年的融资,今年到帐,数据在系统中应该怎么填?答:例如:2013年度融资金额1亿,但5千万是2014.1月到账,融资是算13年度还是14年度?融资信息管理、还款管理中,按照实际日期填写就好。

融资月报统计中,5千万算是2014年1月份的新增融资款。

1.18 数据补填时需要注意的规则:答:月报补填规则: 月报预警从2014年5月份开始,补填需选择月份为5月,填报拟收储批准时间、入库地入库时间、供应地供应时间、新增融资到账时间、新增还款的还款时间在2014年1月到5月(月报月份)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实时填报中已上报的数额。

每月1-5号填报上月的月报。

实时数据填报规则: 2014年实际发生一条,则在对应模块里填报一条;2014年以前已供应的地块,不需要在新的储备子系统中补录;如果2014年以前收储的,2014年发生供应,那么以拟收储--入库--供应的顺序补填;融资还款补填规则: 2014年以前已还款完毕可以不用补填;如果2014年以前融资,2014年发生还款,则需补录原融资信息,该融资相关的利息、资金使用、关联的地块等信息都需要补录。

1.19 导入坐标时,圈号什么意思?怎么填?答:地块圈号:当一份勘测定界图上有多个地块时,通过地块圈号进行标1.23 入库地块选择拟收储地块信息时,界面提示“脚本错误”?答:拟收储地块里宗地信息里使用特殊字符:\ 或 ' 或” 符号。

修改拟收储信息,将座落里的特殊字符去掉或者换成别的字符,特殊字符包括\ 或 ' 或” 符号。

1.24 数据申请撤回时,需具体联系哪些人同意申请撤回?答:不同模块具有“审核申请撤回”操作的人员权限不同,如下所示:1.25 界址点录入后,可以改么?答:单击操作栏中的“申请变更界址点”,可以在内网修改界址点信息。

注: 外网用户需要等到内外网同步后,才能在内网修改界址点数据.1.26 实时填报和月报栏目中,新增操作说明答:实时填报和月报模块的多个栏目中新增具体操作说明,单击图中链接即可查看说明。

例如:在“土地储备信息月报”界面,单击图中链接即可查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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