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 张徐生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聚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聚众⽃殴是⼀种常见的违法犯罪⾏为,很多⼈会因为⼀些⼩原因,⼀⾔不合就会动⼿打架,不服输的⼀⽅就会聚集众⼈进⾏打架⽃殴的⾏为,这种⾏为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那么聚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聚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第⼆被告何某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东海分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
辩护⼈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院量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对XX县⼈民检察院起诉何某涉嫌聚众⽃殴罪名没有异议,但何某存在诸多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何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已经认定第⼆被告⼈何某系从犯。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与主犯相⽐,⽆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些,所以对于本案的从犯何*喜,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开始时何某⽆互殴故意,在⽃殴过程中产⽣的互殴故意1、从犯罪的意思联上及纠结的⼈员上,宋*军⼀⽅是联系赵*刚让召集了⼆⼗多⼈,然⽽何*喜在⽃殴之前⽆任何犯罪联络。
卷宗115页,宋*军的笔录记载“这是我想到如果不带⼯具打架会吃亏,我到⼚⾥东头抱了⼗⼏根钢管。
”卷宗212页周*笔录“当时我就想到可能发⽣打架,所以我就准备了⼀根锨杠,如果宋*军等⼈要打架,我就跟他们打,但没想到宋*军带了⼆三⼗个⼈来打我。
”2、从准备的犯罪⼯具上,宋*军⼀⽅携带众多钢管,⽽何*喜未有准备犯罪⼯具。
只是在被对⽅打过后,顺⼿拿起⽊棒才与⼀男的对打。
3、从犯罪当时客观环境看,其也是出于被动,才导致互殴故意朱*芹骂⼈,然后拿钢管要打周*,随即⼜下来⼏个⼈⼿持钢管要打⼈,有个细节之处,在朱*芹要打周*时,李*⽩⽯抱住朱*芹的,⽽不是上去就打。
此时尚未对何*喜造成⼈⾝危险,在此不及防之下被宋*军那边脸上⼀胎记的⽤钢管打,当时是⽤⼿抵挡,后被打的万般⽆奈情形之下,才导致何*喜出于本能反应,担⼼⾃⼰及其姐夫周*遭受殴打才在地上捡起⽊棍来出于⾃卫抵抗的。
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是怎样的

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是怎样的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四量刑建议。
殊不知这是可能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一旦构成该罪,犯罪嫌疑人最好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一、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是怎样的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四量刑建议。
殊不知这是可能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一旦构成该罪,犯罪嫌疑人最好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持械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阮XX的委托,并受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阮XX,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阮XX的参与打斗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阮XX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有异议,认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阮XX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是出于目无法纪、挑战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动机。
从本案中,从主观方面及动机来讲,阮XX没有聚众斗殴、挑战社会秩序的流氓目的。
阮XX作为一个工厂老板,有正当职业,且在案发地开设工厂才半年有余,生产经营尚没有走上正轨,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
聚众斗殴辩护词该怎么写?

聚众斗殴辩护词该怎么写?聚众斗殴大多数都是一些年轻人或者社会团体处于某种目的集合在一起进行的大规模打架行为,聚众斗殴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也就决定了该行为直接受到刑事方面的规范,当事人将会被公诉的形式被告上法院。
那么,聚众斗殴辩护词该怎么写?聚众斗殴大多数都是一些年轻人或者社会团体处于某种目的集合在一起进行的大规模打架行为,聚众斗殴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也就决定了该行为直接受到刑事方面的规范,当事人将会被公诉的形式被告上法院。
那么,聚众斗殴辩护词该怎么写?▲聚众斗殴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 之子张x涉嫌聚众斗殴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库尔勒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张x,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但是在量刑上,被告人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张x生于1994年2月21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且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二、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仅起到次要与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依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张x在杜x一伙人中的地位不高,案发当晚杜x 叫季xx和刘x打电话找人,季xx又打电话叫叶x找人,刘x也是打电话叫郑xx找人,这样张x才被叶x和郑xx叫去到了案发现场。
在卷帘门被打开后,张x跟着杜x等人进入电玩城时一直是手无寸铁的,他也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直到魏x等人手持钢管、军刺冲出来,魏xx拿刀砍了邵xx头部一下,张x才随手拿了个圆凳子去砸魏xx,结果被魏xx一刀砍在了左肩膀处(侦查卷三第17页),致轻微伤。
最新整理辩护词范文 (2).docx

最新整理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履行了律师职责,反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详细向被告人张某某了解了案情,庭审中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根据本次庭审结果,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指控不能成立。
为了更好的支持辩护人的这一观点,辩护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重视。
一、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按照我国刑法体系的要求,当我们要追究某个行为刑事责任时,首先要查明是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是否是这些要件的有机整体。
当某个行为符合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否则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在审理聚众斗殴罪时,首先要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审理聚众斗殴罪的法律依据:一是《刑法》第292条。
二是公通字[ ]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立案追诉。
”的法律规定。
因《刑法》292条对“聚众斗殴”四个字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也没有对“聚众斗殴”法律含义进行界定。
目前又没有相关“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的司法解释,而一些学者只是从字面意思来解释什么是“聚众”,什么是“斗殴”。
为了准确界定“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确保司法统一,避免冤案、错案发生,在此有必要追溯一下“聚众斗殴罪”的由来及当时的具体法律规定。
因“聚众斗殴罪”来自1979年的旧《刑法》,是从1979年旧《刑法》第160条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进一步深入到当时流氓罪司法解释当中,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聚众斗殴”的界定标准,该《解答》将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界定为:“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接受XXX的指派为XXX提供法律援助,XXX指派XXX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
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
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1、被告人XXX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XXX是被XXX喊去一起打架的,XXX与XXX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前XXX曾经获得过XXX的帮助,碍于老乡的面子XXX跟随XXX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
被告人XXX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并不是XXX准备的,其罪过较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对方被告人XXX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
通过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XXX首先在QQ聊天中挑起事端,并首先提出打架,并纠集本案被告人XXX、被害人XXX首先到达打架地点等候XXX一方,在对方尚未到达的时候通过手机短信发起挑衅。
因此,应当相应地减轻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过后的认罪态度好,可以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屡次讯问中,对所有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XXX 此前表现一直优秀,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曾经在部队服兵役,并获得过优秀士兵。
被告人XXX文化程度不高,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聚众⽃殴⽆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东鲁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之母的委托,指派本⼈担任张某某的辩护⼈,辩护⼈不认同公诉⼈指控的罪名。
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张某某的⾏为不构成聚众⽃殴罪依照刑法聚众⽃殴罪构成理论,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张某某的⾏为不符合聚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聚众⽃殴罪。
其理由是:1、在客观⽅⾯,被告⼈张某某对刘春磊⼀⽅进⾏和实施⽃殴的⾏为。
在本案发⽣之时完全是刘春磊⼀⽅肆意殴打和伤害,根本不存在相互殴打的⾏为存在。
2、在主观⽅⾯,被告⼈到现场的⽬的仅仅讨要说法,并⾮是具有⽃殴的故意。
在本案中⾏为⼈只是在主观⼼理上想约架,然⽽⾏为⼈犯罪的主观⼼理态度,必然要⽀配⾏为⼈客观的犯罪活动,必定会通过⾏为⼈实施犯罪的⼀系列外在客观活动表现出来。
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某有相应的语⾔或动作显⽰其为进⾏⼀步⽃殴做准备、策划的⾏为过程,对于受害⼈在公安机关的证⼈证⾔中也没有证实被告⼈⼀⽅为实施犯罪做⼀系列准备和商讨、制定⽃殴的计划。
.3、仅以张某某的个⼈供述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聚众⽃殴罪的直接故意.判断被告⼈张某某的故意内容是否有聚众⽃殴罪的直接故意,并且有聚众⽃殴罪的⽬的,不能仅凭被告⼈张某某的个⼈⼝供的约架进⾏认定,⽽要从其⼀系列外在的客观活动和⾏为上来判明其主观⼼理状态,在本案中被告⼈在客观⽅⾯未对受害⼈实施伤害和⽃殴的⾏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认是想约架,但是这种想法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聚众⽃殴的想法和将要进⾏聚众⽃殴的意图,因为被告⼈并没有因此想法与对⽅聚众⽃殴⽽做各种准备。
4、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具有聚众和⽃殴的⽬的。
聚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纠集众⼈成帮结伙地互相进⾏殴⽃,破坏公共秩序的⾏为。
聚众⽃殴罪,其⾏为必须由聚众和⽃殴两部分构成。
殴⽃或殴打之前必须有聚众这⼀准备过程,体现为⼀种有组织、有准备、甚⾄有分⼯的犯罪⾏为,⾏为⼈必须都明知⾃⼰犯罪故意的内容,对⽃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
聚众斗殴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作为李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
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异议,但请公诉机关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量刑时,考虑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四能积极认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李四系初犯、偶犯,在此前没有前科劣迹,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与对方众人并不相识,且没有矛盾,仅因为被告人李四的朋友被告人张三与其他被告人发生纠纷,才牵扯至此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李四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主观意愿,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非常高。
3、被告人李四在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处于辅助地位,为从犯,主观恶性不大。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是在姜世禄的召集下才前往的犯罪现场,而且到达现场之前,被告人李四也不知道因为何事,被告人李四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意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在本案中,斗殴发生的时间短、社会影响小,被告人李四在
此过程中,没有持有凶器,也没有参与实际打斗,仅在周围观望,主观恶性极小。
综上,被告人李四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作用极小,能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四此次犯罪为初犯,适用缓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请法庭在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李四适用缓刑。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李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年月日。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一,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某某律师为某某辩护无罪(说明案件)二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说明事实和理由)二、法理之辩,被告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三、法条之辩。
刘孝国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主体资格。
四,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热门城市:七台河律师丹东律师阜阳律师四平律师丽江律师双鸭山律师葫芦岛律师铜仁律师吉林市律师如果行为人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话,此时建议最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人,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
而此时律师提供辩护人的,需要写一份辩护词,同时辩护的方向也是可以选择无罪的。
那么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安徽律师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席本庭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刘XX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孝国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XX不构成犯罪。
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本案是在被告朱树连与王X之间因练习手球发生矛盾王X被打后,李XX为了帮助王X出气找到朱树连要求其向朋友王X道歉,在朱树连未同意的情况之下,双方约定晚上放学后在一中后门打群架,从而引起的这次聚众斗殴起因。
双方回到学校各自寻找自己的同学朋友,为当晚打架作准备,因我的当事人刘XX与被告李XX之间既是同学,又同租一间房屋居住,刘XX不可避免的也知道了这样的消息,后来在李XX 的指使下,与同学赵XX一同去高一(11)班认识朱树连,在回来的路上赵XX怕刘XX出事,便让刘XX不要参与此事,并主动帮助刘XX向李XX说情不让刘XX参加。
晚上放学后刘XX就回到自己住的地方,但是他出与对朋友的关心,就到一中附近的公用电话处给李XX打电话问候平安,李XX接到刘XX的电话就安排刘XX 回住宿地,将砍刀、钢管拿来给他(这里辩护人要说明一点,这此砍刀、钢管是李政几天前在刘XX与李XX住宿的时候带过去的,并不是为了这起斗欧而特别准备的)由于刘XX未满十八周岁思想意思还未成熟,在他看来只要没有参加打架,他就会与这件事情无关,确不能意思到如果被其他被告人使用他所拿的刀伤害了他人,他将会被认定这起案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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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持械聚众斗殴罪的无罪辩护词
案情:2012年8月17日晚23点,车某打电话叫张某出来谈判,解决车某与张某朋友钟某及坤某的纠纷,因前一天钟某及坤某当众打了车某一耳光。
张某与侯某和牛某先开车到达车某所在位置,交谈中,钟某带一帮人赶到,随即用砍刀等殴打车某,后致车某轻微伤,报警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侯某、牛某。
多名证人证实张某是“大哥”。
依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械聚众斗殴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若张某有罪,则刑期在三年以上,没有减轻情节,因此,张某若要三年以下,必须是无罪辩护或其只是一般斗殴参加者,不具有“持械”这一加重情节的辩护。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广东博浩律师所的指派担任张某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罪的辩护人,参加了庭审并反复查阅卷宗,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斗殴过程,被告张某始终没有“持械”,也没有殴打受害人,不具有聚众斗殴罪“持械”的加重情形,是受害人电话邀请“调解纠纷的中间人”。
依据刑法规定及司法解析,在斗殴前对使用械具约定不明的,首要分子和使用器械者承担"持械"责任。
如果不加区分的将部分持械方的全部成员均认定为"持械",容易扩大打击面,激化社会矛盾,不利
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与教育。
对未“持械”的一般参与人员,不应认定具有“持械”斗殴的加重情节。
受害人当庭确认曾打电话请求被告调解“其与他人的纠纷”,(见受害人笔录P38),被告也明确回复不管他们之间的纠纷;受害人(庭审笔录)确认案发前再次打电话要求被告解决“他与别人纠纷”。
被告始终坚持自己未持任何“器械”,更没有殴打受害人;也没有任何证人亲眼见到被告张某殴打受害人,且三被告坚信案发现场有闭路电视能还原事实。
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被告有“持械”和殴打受害人,仅凭电话邀请被告人的受害人一面之词及非现场人员证言-----不足于认定被告张某“持械殴打”受害人。
二、张某是否为本案中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辩护人认为不
是----被告明确拒绝受害人的“调解请求”,案发到现场系受害
人电话请求(见笔录及被告供述),相反,被告具有阻止其他
人员的殴打行为。
1,受害人车某证言:P38,“我打电话给‘小张’,---希望他能主持公道,但他说不管,谁打我就找谁”;庭审中“我是有叫他出
来‘调解’我与‘啊坤’的纠纷”;
2,侯龙胜供词:“我和小张(张某)就过去拦住他们,叫他们不要砍,我抢了一个男的斧头,小张抢了仲洋手上的刀”;
3,证人谢田息证言:“车某对我说:‘你跟我到江南西市场对面,和小张谈一点事’”;
三、被告张某不是本案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不应对其他“持
械”斗殴者承担“持械聚众斗殴”责任
首先,被告到案发现场是受害人的要求“主持公道,调解纠纷”,事发时阻止他人持械殴打受害人;事后积极叫打人者“仲洋”赔偿受害人。
其次,被告候龙胜及朱山称呼张某为“小张”、‘阿豪’、“豪哥”,候龙胜笔录供述“仲洋叫我和他一起去”,庭审称“小张叫我去看看”并没有明确叫他去打架,而是防止双方打架;
最后,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张某是本案的组织、策划、指挥者。
综上,张某不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