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苏新出发[2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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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苏新出发[2002]13号2002年3月7日)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行政管理职能及机关公文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公文(含内部明电,下同),是本局在执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自觉执行本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公文处理各项事务。
二、公文种类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规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3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3.09.13【实施日期】2013.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苏新出政发[2013]30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苏政公开办〔2013〕6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做好新闻出版(版权)系统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规范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通知》要求,力争到2014年底,统一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省、市、县三级权力名称、权力编码和运行流程,建立涉及权力运行所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实行标准化运作;制定完善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少自由裁量幅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二、工作重点(一)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严格遵循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事项序号由省局根据审核各地权力事项的结果,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编制,做到用相同的序号编制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中相同行政权力的权力编码。
由于第一次权力梳理过程中,各个市、县(市、区)局分别独立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序号均从0001开始顺序编制。
为避免重新梳理的行政权力编码与原有行政权力编码冲突,本次行政权力梳理工作中,行政权力事项序号统一从1001开始编制。
(具体参见附件1)(二)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行政处罚类应当用法定的受处罚行为名称,或者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相关法规、规章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相关法规、规章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相关法规、规章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2011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
根据修改后的两个《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分别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颁布了新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新规定公布施行后,原《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为切实做好两个《条例》和相关规章修改后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发出了《关于<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1〕141号),为贯彻落实总署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改后的两个《条例》,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以及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包括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做出了调整。
涉及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出版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审批”、“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等为行政审批项目。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印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苏新出发[20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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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印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印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苏新出发[2005]35号2005年6月22日)为切实加强各类印鉴的使用管理,确保印鉴使用规范、安全,按照明晰职责、严格规范、方便工作、防止失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一、中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党组、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印章由局机要室保管,未经局党组、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组、局印章带出机要室。
各处室印章须指定专人保管,处理特殊政务需要临时带出机关,须由主管处长报告分管局长签字同意方可执行。
二、各类规范性公文用印须严格执行公文审批权限规定,以分管局领导签字为依据;联合发文主办单位要求提供本局印模时,须由相关处室持局领导签字经办公室负责人核准;相关专题材料需加盖印章,须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并签字。
三、相关处室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能,涉及各类审批、审核、申报、核准、备案以及立案、告知、没收、处罚等相关事项需要用印时,须经主办处室负责人审阅同意并签署意见;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事项,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用印。
四、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年度核验中涉及的相关表格、证件需要用印时,须按规范流程实行集中核验批准,并由相关处室经办人员持处室领导审阅意见到机要室集中办理,年检单位自行前往申请用印一律不予办理。
五、各种登记表、调查表、审批表及相关统计报表需要加盖局印章,须经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按表格要求盖章;临时事项的文件、证件、表格等需加盖公章,需持上级文件或领导批件,经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新出厅发[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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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新出厅发〔2009〕1号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总署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行政审批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回复”的工作管理模式和“规范流程、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的便民服务模式。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本规程第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单位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
(二)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国内媒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期刊出版单位登记地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报纸、期刊的创办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期刊登记地等登记项目的变更。
(三)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的变更。
(四)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含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
(六)开办手机文学、手机书刊业务。
(七)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新出政发〔2013〕19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组织开展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2013年6月18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组织开展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部署,加快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规范化进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新出厅字〔2013〕172号《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工作部署为指导,以《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依据,以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工作为抓手,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组织领导根据总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本省自查阶段的各项工作,在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承办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具体事务。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推进行政立法进程、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为重点,以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推进年”活动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坚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监管、探索创新,着力为推进全省新闻出版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加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两个《意见》,深入学习理解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时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重要讲话,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在法治原则和法制框架内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省局适时召开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座谈会。
2.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模范遵守和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苏新出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苏新出发[2006]83号2006年11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省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特定行为。
包括例行检查、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决定处罚、听证公示、审核复议、依法执行等一般程序性事项。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遵循“职能法定、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奖惩结合”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职能的规定,明晰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坚持政务公开、执法公正、处罚公示、办事公平;严格按法定职能建立规范运行的接受举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信息反馈、案情通报、会商协调、督查督办的执法运行机制;建立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套的考核、奖惩机制,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为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4]1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4.02.25【实施日期】2014.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新出政发〔2014〕1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2014年2月25日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不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提高新闻出版(版权)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重点,以推进行政立法进程、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法治示范创建为抓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监管,着力为建设新闻出版强省提供法治保障。
一、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阐述,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行政法制报告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等相关制度,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落实拟任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依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必经程序和决策问责、纠错制度;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举行听证。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苏新广发[2016]27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6.05.19【实施日期】2016.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新广发〔2016〕271号)各市文广新局(版权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广新局(版权局),新华报业传媒集团、省广电总台、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省广电网络公司,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2016年5月19日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信息工作,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和省委宣传部关于信息工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各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版权局);新华报业传媒集团、省广电总台、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省广电网络公司;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信息直报点。
第二条考核分类及基本任务(一)各市文广新(版权)局每年向《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息》报送信息数量不少于36条,苏州市版权局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广新局每年报送信息数量不少于24条。
(二)新华报业传媒集团、省广电总台、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省广电网络公司,每年向《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息》报送信息数量不少于24条。
(三)省局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公共服务处、宣传管理处、新闻报刊管理处、电影电视剧管理处、出版管理处、印刷发行管理处、传媒机构管理处、数字出版与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版权管理处、科技处,每年向《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息》报送信息数量不少于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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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是指省、市、县(市、区)三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能,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等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定依据。
其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地图编辑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认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坚持公开透明。
所涉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应当在各级新闻出版网站、属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本机关办公场所公示。
具体包括: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资质条件、办事程序、法定期限;行政许可申请人须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规范文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说明、解释的,实施机关应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坚持公平公正。
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赋予不同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以平等的国民待遇,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外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相关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允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程序规范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能、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受理并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审验、核查或作出准予、不予许可决定前,要切实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阻止申请人就行政许可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受国家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在属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委托或派驻窗口(以下简称委派窗口),依照法定职能、依据法定条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承办人签字后各自保存备查。
委派窗口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材料送达行政机关。
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委派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其中,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即时告知;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勘验;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发现重大错讹或疑点时,应及时通知下级行政机关重新核查和补正。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现场制作陈述和申辩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后,归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及时进行复核并提出结论第三章决定与撤销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就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勘验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对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按规范程序提请本级行政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法定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应按规范程序经行政机关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应按规范程序提请行政机关办公会议或经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受理行政处罚相对人(含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章期限与听证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受理、审核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法定期限。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外,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在属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集中办理的,其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属地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委派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五日内初审、核查、勘验完毕,并按本《规程》第十五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五日内转达委派窗口。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核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上级行政机关收到下级行政机关的申报材料后,按本《规程》第十五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在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听证申请二十日内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举行听证,应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其登记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和申请人发出通知。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听证过程中应认真复核相关工作人员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允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新的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记录应按规范文本制作,当场提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二十一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生效运行后,被许可人因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由原申请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委派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或委派窗口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由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委派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受理与审查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按本规程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款执行。
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期限,按本规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所列六种情形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应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文书,说明法律依据和注销理由,并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不断完善与委派窗口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流程的有机衔接,及时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和完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的;(二)不在公共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丢失、损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或者行政许可档案的;(八)在法律法规和本规程以外随意附加行政许可条件的;(九)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标准收费的;(十)接待、受理、审核、勘验过程中服务态度恶劣,群众反映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