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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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应收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持有者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付给现款、待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的业务。

应收票据贴现分带追索权的贴现和不带追索权的贴现两种。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带追索权的贴现业务,企业应按应收债权的出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带追索权的贴现业务,企业应按以应收债权质押取得借款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本文拟对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分别上述两种情况,做些探讨。

(一)不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例1] 2005年4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汇票,票据面值为58.5万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6个月。

2005年6月1日,甲公司将此票据贴现(不带追索权)给银行,银行支付48万元的贴现款。

甲公司预计乙公司会退货10%,2005年9月6日乙公司退货,价税合计2.34万元所退货物商品为1.6万元。

当前较通行的会计处理如下:①6月1日取得贴现款时:借:银行存款48、其他应收款5.85、营业外支出4.65,贷:应收票据58.5②9月6日乙公司退货时:借:主营业务收入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 ,贷:其他应收款2.34同时:将当初预估的偏差调整“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3.51,贷:其他应收款3.51所退货物验收入库:借:库存商品1.6 ,贷:主营业务成本1.6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将应收票据贴现时,很难预计某一特定客户是否会退货的比例,除非交易双方已经达成了具体的退货协议。

在没有达成具体的退货协议时,就不应确认“其他应收款”。

因此,6月1日甲企业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应改进如下:借:银行存款48、营业外支出10.5,贷:应收票据58.5若日后真的发生退货,按正常的退货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将调减的价税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以调减前期多确认的“营业外支出”:借:主营业务收入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贷:营业外收入2.34同时,所退货物入库:分录略。

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

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



贷: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贴现:
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银行按一定的贴现 率对企业提出的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金额。 予以贴现时,记入借方; 收回贴现款时,记入贷方;
余额在借方,表示银行尚未收回的贴现额。
根据例1,工行福州支行受理贴现的会计核算:
借: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户 1 000 000
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和汇票后,对于商业承
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从付款人账
户内付出;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从清算资
金往来科目付出,划往贴现银行。
(二)贴现到期收回的核算
贴现银行: (1)到期收回: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贴现——××汇票户
(二)贴现到期收回的核算
贴现银行: (2)未收回汇票款:
借:逾期贷款——贴现申请人户
贷:贴现——××汇票户
清算资金往来
含义:指用于不同行之间清算的资金,如用于票
据或跨行款项划拨的准备金(在人行开户),各 行之间的清算代理资金等。
共同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银行)间业务往来
的资金清算款项。
余额扎差反映,若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
收的清算资金;若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的
清算资金。
练习:
1.7月10日,开户单位通信公司持银行承兑
汇票申请办理贴现,汇票金额为350 000元,
汇票到期日为11月4日,经信贷部门审查后
予以办理(月贴现率6‟)。要求:编制会
计分录。
参考答案:
1.通信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计算为: 贴现利息=350 000×117×6‟÷30=8 190 (元) 实付贴现金额=350 000-8 190=341 810(元) 会计分录: 借: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户 350 000 贷:活期存款——通信公司 341 810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8 190

商业银行票据再(转)贴现业务核算探讨

商业银行票据再(转)贴现业务核算探讨
哈尔滨啤酒掖牡丹江镜泊业有限公司哈尔滨157000冤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后若其资金紧张可在贴现票据到期前以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申请融通资金其中融出资金的金融机构即贴入人为中国人民银行的称为再贴现
实 务 与操 作
商业银行票据再( 转) 贴现业务核算探讨
文 /郭 晓 张晓川 许 严 冰
人 民银行 的称为“ 再贴现” ; 融出资金的金融机构 ( 即贴人人 ) 为
第三 , “ 买断式再 ( 转) 贴 现” 业 务从经 济实质上 与“ 回购式
再( 转) 贴 现” 不 同, 但是其业务处理在《 会计科 目和主要账务处
理》 全篇 中未提及。
以上 种种 不够详尽之处 , 使 读者在学习过程 中难 以理解甚 至产生误解 , 而要 全面正确地掌握商业银行票据再 ( 转) 贴 现业
务 的账务 处 理 , 需 要分 析 “ 买 断式 再 ( 转) 贴现” 与“ 回购式 再
其他 商业银行 的称 为“ 转贴现” 。 再( 转) 贴现根据交易形式可以
划分 为“ 买断式再 ( 转) 贴现” 和“ 回购式再 ( 转) 贴 现” , 两者经济
实质不 同, 会计处理方法也不相 同。但是 , 在《 企 业会计准则一 应用指南 》 及《 会计 科 目和主要 账务处理 》 中, 对再 ( 转) 贴 现核 算的规定并不详细 、 完整 , 容易使读者产生理解上 的偏差 。因此 笔者 拟从 经济实 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手 , 结合 相关具体会 计准则规 定 , 对商业
2. 47 5 %e 。
其次, 上述规定实 际上只是“ 回购式转贴 现” 的部分账务 处 理, 商 业银行 到期 回购票 据 以后 , 原“ 1 3 0 1  ̄现 资产” 账户 的余 额 应该 如何处理 , 在《 会计科 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全篇 中都未有 提及 , 整个业务流程 的会计核算不完整 ;

再谈票据贴现利息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再谈票据贴现利息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靳万一在税务审计或纳税代理工作中,时常发现部分商业银行财税人员,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不知票据贴现利息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因此,在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往往忽视对年末结存或未实现票据贴现利息的纳税调整工作,因而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造成税务稽查补税罚款损失。

为此,有必要熟悉票据贴现利息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问题。

根据《商业汇票办法》(银发[1994]163号)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银行信贷部门接到有关凭证,应按照银行承兑的要求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在第一联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内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递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批的贴现凭证和汇票,经审查无误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填入贴现凭证有关栏内。

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其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会计部门办理完贴现业务相关手续后,根据相关贴现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通过“贴现资产”科目核算,其中从票面金额中扣除的“贴现利息”,先计入“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贷方;期末结算日,按照当期实际使用贴现资金时间和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从该科目借方结转到各相关期间收益科目贷方;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

具体账务处理是:(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面值-贴现利息),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贴现利息),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的核算

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的核算

手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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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汇票转贴现的核算 1、商业银行受理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的 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 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 入。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再贴现基本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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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行(中央银行)
现③ 申 请 再 贴
④⑤ 受到 理期 入付 账款
⑤到期委托收款
贴现行(商业银行)
⑥划回票款或拒绝付








承兑人开户行
贴现申请人
⑧追索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图5.2 再贴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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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13
商业汇票贴现习题
1、计算题 湖南动力机械厂3月12日持来一份贴现凭证及一份北京机 械厂承兑且于5月1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900000元,已获批准。请按3.6%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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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汇票再贴现的核算
1、人民银行受理
借:再贴现
贷:商业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
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帐通知后,比照转
贴现申请行收到转贴现收帐通知的处理手续办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贷:贴现负债——××汇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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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贴现到期收回
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银行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

银行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

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法随着⾦融业改⾰的深化,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相继出台,商业银⾏的会计处理⽅法有了很多变化。

根据《⾦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是其中的变化之⼀,它对商业银⾏确认损益有相当的影响。

新《⾦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之前,按照1993年《⾦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商业银⾏对票据贴现业务⼀直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即“贴现发放款按贴现票据的⾯值计价,利息和⼿续费部分计⼊当期损益”。

2000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公开发⾏证券的商业银⾏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进⼀步明确“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与⽀付的票据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计⼊贴现当期损益”。

这样规定有⼀定的业务发展背景:⾸先,在我国⽆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承兑汇票,期限都限在6个⽉以内,跨度较短;其次,票据贴现业务基本上都是贴息式,即贴现⽤票据⾯值扣减贴现⽇⾄到期⽇的利息后,余值付给原票据持有⼈。

贴现息在贴现业务发⽣时就实际收到,所以计⼊当期损益使会计处理⽐较简单;再次,由于银⾏票据贴现业务原来开展得并不普遍,在银⾏收益中只占很少⼀部分,即使按照收付实现制体现收⽀,从重要性原则来讲,也不会损害会计报告整体的公允性。

根据2002年以前的相关规定,⼀笔票据贴现业务,主要会计处理仅在贴现⽇和票据款项收回时反映。

例如:2002年11⽉1⽇,某企业以⾯值100万元的票据进⾏贴现,贴现息为⽉利率2‰,贴现期6个⽉,则银⾏的会计处理应为:贴现利息=1000000×2‰×6=12000(元)。

2002年11⽉1⽇会计处理为:借:贴现——××户1000000贷:活期存款——××户988000利息收⼊——贴现利息收⼊-××户120002002年5⽉1⽇收回贴现票据款时:借:存放中央银⾏款项1000000贷:贴现——××户1000000近两年,票据贴现已经成为商业银⾏⼀项重要的资产业务,为了更真实地反映商业银⾏的财务状况,新的《⾦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对票据贴现业务也应遵循权责发⽣制原则:“⾦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制为基础。

带追索权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详解

带追索权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详解

带追索权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详解一、引言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不具备金融资产的终止条件,在贴现时理所当然计入短期借款,对于短期借款应确认的金额,一般都认为是贴现值,从本质上分析其实应是到期值,同时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贴现利息;应收票据到期若承兑方无力偿还,转入应收账款的金额应该也是到期值,既符合相关性,也可以不违背谨慎性,而不应是直接结平相关账户的结果。

带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在票据到期日,若付款人到期无法支付相应款项时,贴现银行没有放弃对贴现人的追索权,贴现申请人负未按期付款的连带责任。

此时的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即作为短期借款处理。

持票企业的票据贴现后是否会被追索,后续会计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略有不同。

但对于贴现时“短期借款”的金额应该确认为多少,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无力偿还则该确认多少金额的应收账款,《企业会计准则》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目前相关教材中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举例对带追索权的带息商业汇票贴现及其贴现后的会计处理进行详解,并试图提出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二、票据贴现时会计处理现状及评析1.票据贴现会计处理举例分析例:长宏公司2015 年3 月1 日,收到购货单位开出并承兑的带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面值10 000 元,票面年利率6%,6 个月到期。

长宏公司5 月1 日到开户银行办理贴现,9 月1 日该票据到期。

公司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按月计提利息。

依题意,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参考了相关权威教材的处理办法,本文综合分析后发现,目前大部分教材中,对于持票企业办理贴现时的会计处理,基本上采纳的是两笔业务观点,即认为这种贴现本质上是向银行借款,与贴现只是基于计算贴现利息、贴现值等相关数据的关系,会计处理过程如下:计算过程:到期利息=10 000×6%×6÷12=300( 元)到期值=10 000+300=10 300(元)贴现利息=10 300×9%×4÷12=309(元)贴现值=10 300-309=9 991(元)贴现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9 991贷:短期借款9 9912. 票据贴现现行会计处理评析该商业汇票是带追索权的,企业在办理贴现时,该项金融资产不具备终止条件,因此,可以认为此时所谓的向银行办理贴现,本质上是抵押贷款。

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

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

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一)应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为核算金融企业票据贴现业务,一般需设置“贴现”、“票据融资”、“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递延收益”、“递延支出”等科目。

“贴现”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票据的客户办理贴现的款项。

金融企业为客户办理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贴现到期,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贴现贷款实际金额。

本科目按性质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可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科目核算。

“票据融资”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以客户贴入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或向其他金融企业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

办理再贴现或转贴现时,贷记本科目;再贴现或转贴现到期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回购式票据融资金额。

本科目应按再贴现或转贴现进行明细核算。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等。

发生各项递延收益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期计入损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未实现递延收益金额。

本科目可按“未实现贴现收益”、“未实现转贴现收益”、“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

“递延支出”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支出,如转贴现利息支出等。

发生各项递延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分期计入损益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未确认递延支出金额。

本科目可按“未确认转贴现支出”、“未确认再贴现支出”、“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

(二)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账务处理1.发放票据贴现款时,按票面金额,借记“票据贴现”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或有关科目,按贴现利息,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若为买方付息票据,收取买方付息人贴现利息,按票面金额,借记“票据贴现”,贷记“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或有关科目;同时,按贴现利息,借记“活期存款(买方付息户)”或有关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贴现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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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成绩
:《金融企业会计》课程论文
题目论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
学生姓名管中慧
学号 20091312168
院系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会计学
班级 3
任课老师罗娅妮
二O一二年六月二日
论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
09会计3班20091312168 管中慧
一、票据贴现业务的主要不同处理方法
票据融资是我国近年来增幅最高、发展最快的一种融资方式。

票据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管理流动性、提高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国内几家上市商业银行公布的数据来看, 票据贴现在期末总资产中已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各家银行对贴现业务的核算方法却存在较大差异。

目前主要各银行对贴现业务的核算及列报一共有三种方法。

方法一, 票据贴现以面值入账, 在贴现业务发生时按票据的到期价值与所支付的票据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 计入当期损益。

方法二, 贴现以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计量, 并按持有期限计算确认贴现利息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 将未到期贴现票据自资产负债表日至票据到期日期间的贴现利息予以递延, 贴现以到期价值与递延贴现利息收入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列示。

方法三, 票据贴现以面值入账, 贴现利息收入在贴现业务发生期间, 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及适用利率计算确认, 计入各相关期损益。

于资产负债表日, 票据贴现以面值和未实现利息收入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列示。

在上述三种方法中, 方法一涉及到未到期票据的贴现利息收入在当期确认的问题,而方法二与方法三在当期收益的确认方面是一致的, 差异体现在报告日资产与负债的列报方式上, 方法二是按贴现票据的到期值减去未实现收益后的净额列报, 而方法三则是将二者分别列报。

这种对同样经济业务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调节利润的途径。

二、相关会计标准的规定
1993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面值计价, 利息和手续费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000年财政部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财会》规定:“贴现贷款应以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计量, 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与支付的票据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 作为贴现利息计入贴现当期损益。

”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规定:“金融企业办理贴现, 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发现, 前述实务中贴现业务核算方法一方面源于《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规定, 而另一方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具体核算方法上并没有对前两个文件进行否定或更新, 仅仅是对贴现息的处理问题进行了回避。

分析至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从原则上分析方法二与方法三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然而却缺乏制度上的支持。

这种不合理的结论反映出了我国会计标准中不一致问题。

三、核算方法的分析与选择
(一)、核算方法差异是否由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不同选择造成
就方法一而言, 贴现业务发生时银行发生的现金流动仅仅是按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扣除贴现息后支付给贴现方的款额, 只有现金支出没有现金收入。

实际的现金收入是在票据到期后从承兑人那里收到的款项。

从现金流的角度来看, 在贴现业务发生时银行并没有贴现利息的现金流入。

因此, 方法一的核算基础既不是权责发生制, 也不是收付实现制。

事实上, 方法一违背的不仅仅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同时还违背了初始成本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原则以及谨慎性原则。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用
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要求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核算, 这一原则为我们正确核算当期应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提供了指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 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的规定应该同样适用于贴现利息收入的核算。

”方法二与方法三在贴现利息收入的核算上正是采用了这种方式。

(三)、初始成本按实际成本计量原则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指出企业取得一项资产时应按照其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按此规定, 在贴现业务发生时, 商业银行应以其实际支付的票据贴现款金额对贴现进行初始计量, 而非目前各种会计规范中所要求的按票据面值计量。

事实上,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也对此有类似规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 主体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 “初始确认时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通常是交易价格”。

就此而言, 无论是方法二还是方法三都不满足上述原则的要求。

(四)、贴现业务的确认与计量的合理选择
由上述分析可以发现, 目前商业银行采用的三种贴现业务核算方法都在不同的方面与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存在背离, 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选择的范围。

我们认为,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所提供的方法符合我国会计标准中规定的吝项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 因此对贴现业务核算方法可以作出更为合理的选择。

1、贴现业务发生时的核算。

贴现业务发生时应按照实际支付贴现款额对贴现项目进行初次计量。

2、资产负债表日或计息日的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计息日应以贴现的摊余成本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贴现的摊余成本是以贴现的初始确认金融加上按照实际利率法对初始金额和到期金额之间差额的累计摊销额。

后续计量金额与上一次计量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本期贴现利息收入。

同时在财务报表中应以贴现的账面价值进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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