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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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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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法律社会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本文主要面向法律社会学专业学生提供162条精选法律社会学论文题目,供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能够学习参考。

1. 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制度现行做法2. 完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制度的司法对策--以广州市的审判实践为样本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完善--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75条4. 我国少年司法之人格甄别制度引入5. 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调查的理念确立和机制构建6. 少年司法分立论7. “打人命”: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特殊干预的一般意义8. 校园虐童行为模式与预防对策研究9. 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10. 自由的女性与女性的自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11. 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综述12. “封存”还是“消灭”?--评新刑诉法犯罪记录封存条款13. “罪错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制”研讨沙龙综述14.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机制创新研究--以玄武区检察院“协作式”办案制度为视角15.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A市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和预防现状为调研对象16. 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系统调查研究--以上海为例17. 我国少年司法的困境与出路18.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19. 赦免制度:“宽恕”在国家心理中的体现20. 司法社工职业的独特性21. 论强制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为中心22. 我国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立法研究综述23.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性法学思考24. 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25. 试论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培养26. 从性科学研究的基本思路看性法学研究的未来课题27. 关注弱势群体--女性主义法学的启示28.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29. 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儿童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新思考30. 少年司法程序中品格证据适用的冲突与重构31. 儿童虐待的心理危害32. 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33. 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之定位3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分析35. 论我国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之完善36. 宽严相济语境下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释疑及完善37. 可能性与空间考量: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介入38. 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男性自杀问题研究39. 论大学生犯罪是否从宽处罚及其完善40. 新时期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判与对策41. 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式公众认识来源的探析42. 西方女性主义法学视野中的家庭暴力及启示43. 法学视野中的社区青少年研究探讨44. 少年刑法观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45.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服刑期间心理状态46. 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之重新解读47. 法学视角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之选择48. 《被投石处死的索拉雅》影评--从女权主义法学探讨49. 社会变迁与行政法学方法论50. 牢固树立依法治统观念充分发挥统计执法保障作用51. 西安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与教育对策研究52. 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一种基于社会控制理论的解释53. 法国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及其借鉴54. 转型期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与犯罪55. 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研究56. 法理学视野中的社会排斥问题探析57. 试论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预防58. 李达在《现代社会学》中对唯物史观的阐释59. 简论后现代女性主义与后现代法学60. 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婚姻制度模式61. “闪婚”现象引起的法学社会学思考62. 后现代女性主义与法学二元论的解构63. 中美青少年团伙犯罪研讨会综述64. 非典型性肺炎事件的法学与社会学思考65. 基因社会学:科学社会学的新课题66. 狱内同性恋的文化特质及其法学思考67. 人类学视野中的文化相对主义与法律移植68. 青少年黑客的心理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69. 民间司法改革力量的兴起与法律人阶层的自我反思法律社会学与知识社会学的考察70. 略论法学教育中性别平等意识的培养71. 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征表72. 青少年犯罪原因及教育对策研究73. 刑法应对社会风险之有所为与有所不为74. 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与走向75.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矫正的域外比较76. 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77.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78. 青少年暴力犯罪成因与心理干预研究综述79.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问题之省思80.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81. 性别正义:迈向宪治的社会性别82. 青少年犯罪成因与预防策略83. 浅析青少年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对策84. 中国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自治论纲--一种基于法学和社会学视野的分析范式85. 改革开放催生了我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经历86. 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模糊综合评价为视角87. 试论“闪婚”现象的成因及引起的法学思考88. 浅议高校在处理大学生犯罪行为中的突出问题和对策89. “闪婚”现象引起的法学社会学反思90. 青少年网络犯罪控制的若干思考91. 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权利保护的困境及逻辑进路92.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论初探及其对法学方法论的启示93.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的合法性94. 流动青少年犯罪类型的社会学解读:社会冲突论的视角95. 台湾地区少年犯处遇的考察及启示96. 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97. 社会舆论与司法机关的博弈与双赢98. 未成年少女母亲“杀婴”行为的刑事责任--进化心理学与法学的对话99.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有名化探讨100. 笃学实践服务社会--宁夏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简介101. 农村老年人自杀及其危机干预(1980-2009)102. 新中国青少年犯罪实证研究的探路者103. 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青少年犯罪防控研究--以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为例104. 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法律控制研究105.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用性研究106. 浅议女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问题107. 台湾地区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及其启示108. “星二代”犯罪--真命题?伪命题?109. 女性主义法学社会性别论的司法适用探究--围绕美国和中国展开110.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兼论社区矫正制度思路111. 对西方法律与社会运动理论谱系的解读与反思112. 律政剧中的男神女神们怎样谈恋爱11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114.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对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思考115. 民间组织兴起与当代社会秩序转型116. 浅析社会性别理论对我国法学研究的价值117. 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118. 社会资本视野下的青少年犯罪原因及控制对策分析119.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社会成本问题120. 留守未成年子女犯罪预防研究--以延边地区留守未成年子女为考察对象121. 青少年犯罪的宏观环境因素分析122. 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分析及预防12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与对策研究--以河南省郑州市处置预防未成年犯罪为视角124. 西方的犯罪社会学和犯罪社会学的革命125. 格兰菲尔德126. 批判法学理论与社会学127. 国外城市犯罪的地理研究128. 法律与死亡标准129. 法社会学问题--评卡尔鲍尼着:《法社会学》130.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131. 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乞讨权132. 论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方法论基础133. 无被害人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134. 对平等与身份的法社会学分析135. 澳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对策之思考136. 中西古代婚姻比较研究137. 浅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原因及其应对138. “X二代”犯罪现象与青少年公民教育139. 当代西方女权主义法律思想研究140. 在法治中国理念引领下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纠纷的解决为中心141. 论无业青年的网络诈骗犯罪142. 论青少年犯罪研究的“青少年”概念143. 中美关于“对妇女的暴力侵犯”国际研讨会述评144. “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法律概念化145. 论青少年网络成瘾导致犯罪现象与素质教育146. 网络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探究147. 我国青少年犯罪概念浅探148. 贯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预防青少年犯罪--我省司法干部和法学149. 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对策研究150. 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151. 论大学生犯罪的预防问题152. 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153. 谈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与普及154. 青少年犯罪学研究概述155. 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及其防治对策156. 黑社会犯罪的社会基础与防范对策157. 恢复性司法与青少年犯罪防控158. 试论广东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类型及惩治对策159. 未成年人模仿黑社会犯罪的特点及其成因探论160. 防患未然与亡羊补牢--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动机分析及其对策161. 婚姻关系中道德与法律的二元结构162. 浅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概念与结构。

法律与社会法治问题

法律与社会法治问题

法律与社会法治问题法律与社会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法律的存在和健全发展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实施,推动社会的进步。

然而,法律与社会法治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其中涉及的挑战和矛盾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解决。

本文将探讨一些当前备受关注的法律与社会法治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设性的观点。

一、法律与社会法治的关系法律与社会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法律是社会法治的基础和保障,它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社会法治则是法律在社会中实施的过程,是法律在社会中得以有效执行和实施的体现。

只有在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下,法律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实施,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利益。

二、法律与社会法治问题的挑战尽管法律与社会法治在理论上是相辅相成的,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社会变革的速度不匹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需求和法律的制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一些目前仍然有效的法律可能无法适应新兴的社会问题,导致法律的执行效力下降。

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需要进一步完善。

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平等,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偏差和不公平的情况。

这需要完善相关机制和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此外,法律与社会法治还面临着一些社会现象和问题的影响,如腐败、犯罪率上升、人权侵犯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法治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三、解决法律与社会法治问题的建议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法律与社会法治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改革。

首先,加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力度,使法律能够及时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政府部门应该倾听民意,广泛征集各方面的建议,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每个人都成为法律的知晓者和守法者。

法学理论的论文范文精选

法学理论的论文范文精选

法学理论的论文范文精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关于法学理论的论文,欢迎阅读借鉴,希望对你有帮助。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与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弱势群体的涵义社会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

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概括起来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事实性因素,如人的智力、身体健康状况、家庭出身等等。

另一是制度性的因素,人的理性制度设计能够形成许多有价值的事物,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通过法律确认的法律权利,因为权利往往是决定人的经济地位、机会等现实利益的根源所在。

这两种决定性的因素被概括为“社会性资源”.人类所能够占有的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对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常态。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的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

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往往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二)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1.利益调整是法理依据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里,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资源的分配往往是在竞争中进行的。

在各方都争取资源,都主张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强势群体能凭借其自身的力量占有较多的份额,保障其利益的实现。

而社会弱势群体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占有相对较少的份额,其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然而,法律并非完全是竞争关系的反应,恰恰相反,法律是弱者重要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根据立法原则,法律应当适当地特别保护弱者。

因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他们已经是弱者了,如果法律再不加以适当保护,他们将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如此下去,社会的天平就永远倾向一边,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也就难以形成。

在法律保护所有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单独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其实是以一种矫枉过正的特殊形式对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当予以补偿和照顾,以达到起点平等公平竞争的最终结果。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又称法社会学。

研究法律和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与社会总体及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形成于19世纪末。

主要研究:法律形成的社会条件;法律制度和规范与其他社会制度和规范的关系;立法和司法的社会过程及其社会效果;法律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调适社会冲突和控制社会变迁中的特殊作用及社会效果等。

法律制度:有广狭两义。

广义是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

狭义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所有权制度、陪审制度等。

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识,用来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持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机制: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直至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全部运用过程的综合原理。

具体含义包括:(1)法律规范的形成源于社会生活中具体的社会关系,为了使法律规范准确地反映和调整社会关系,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

(2)法律的实施有不同的方式,研究不同实施方式的相互作用关系,对正确实施法律规范有重要意义。

(3)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效力:法律所产生的作用。

包括保护作用、引导作用、规范作用和制裁作用。

合法行为由法律保护,社会发展和改革由法律引导和规范,违法行为由法律制裁。

与法的效力不同,法的效力指法的生效范围。

法律社会化:使法律规范从外在事实转化为公民的内在价值,从客观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标准的过程。

西方法律社会学家通常把其分为五个阶段:(1)前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为了避免惩罚。

(2)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因为它们是法律。

(3)后习惯阶段。

支持偏离权威要求的道德原则。

(4)社会契约阶段。

维护合宪性和确保社会稳定及有秩序发展的程序。

(5)最后阶段。

只服从体现伦理道德的法律规则。

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

其实质是将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将体现在法律中的意志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律基础理论

法律基础理论

法律基础理论一、引言法律基础理论是法学的基础和根本,它是研究法律本质、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从法律的概念、法律的特征、法律的分类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制定的一系列为规范社会行为而设立的准则和规则的总称。

法律具备相对稳定、普遍适用、强制性和可变性等特征。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的特征1. 绝对性和相对性:法律对任何人都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但其适用范围相对而言。

2. 一般性和个别性:法律是以一般性规定为基础,但也有个别性的特点,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3. 强制性和自愿性: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力,不可抗拒;但也有些行为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得以自愿放弃。

四、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下述几种:1. 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等;私法则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民法、商法等。

2. 材料法和形式法:材料法强调法律的内容,如刑法、劳动法;形式法则强调法律的程序和形式,如诉讼法等。

3.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涉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程序法则主要涉及诉讼过程的规则和程序,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五、法律的基本原则1. 立法合法性原则:法律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平正义原则:法律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3. 保护人权原则:法律应当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滥用权力。

4. 素质平衡原则:法律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实现利益的平衡。

六、结语以上所述仅是法律基础理论的一个简要概括,法学研究离不开对法律基础理论的深入探索。

深入理解和应用法律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对法律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为日后深入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假如我们要确定当代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主题,那么法律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

法律进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原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市场化和民主化为方向的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进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当代中国法学在法律进展问题上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而只准备探讨当代中国法律进展讨论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

本文借用美国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来指称人们思索和讨论中国法律进展问题的理论框架和规律思路。

所谓范式,一般是指某一科学家群体或学派所共同持有或使用的一整套信念、规章、及相应的理论。

范式中最深层、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所信奉的世界观或共同信念,也有人称为“形而上学的假定”;其次是人们在肯定世界观或信念的支配下所运用的一套讨论思路、分析方法或推理规章;最终是人们运用这些思路、方法和规章而获得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即范式最终要产生一种或多或少自成一体的理论。

范式对科学讨论具有双重深刻,一方面它为科学讨论的开头和进行供应了认知基础和讨论框架,另一方面又对科学讨论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定向和限制作用。

本文分析了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进展讨论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本文分别称之为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

(这两种范式如何命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的确存在这样两种范式。

)现代化范式是一种长期支配人们的法律思维的范式,也是绝大部分学者所奉守的讨论范式。

这一范式以强调中国的法律进展就是法律现代化为基本观点,故称之为现代化范式。

长期以来,我们就始终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进展的目标。

早在60年月我们就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展目标,80年月以来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展目标。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是指研究法律制度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学科。

它主要关注法律和社会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以及法律如何反映社会现实并受其影响。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与社会的历史、文化、价值观等紧密相关。

法律制度反映了社会的权力结构和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

2. 法律的象征性和正当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象征性和正当性。

它象征着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拥有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合法性,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稳定的规则框架。

3. 法律的实施与社会效果:法律不仅仅是制定,更重要的是实施和执行。

它通过法律机构和司法体系的运作,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并对社会产生相应的效果和影响。

4. 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法律与社会变革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法律可以推动社会变革,也可以被社会变革所冲击和改变。

法律制度需要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以保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5. 法律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法律不仅存在于国家层面,还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级和领域。

除了宪法、法律和法规,还包括习惯法、行业规范、道德规范等。

不同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也存在差异。

通过研究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揭示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有助于提高对法律制度的满意度和认同度,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实现。

现代法律与社会问题分析

现代法律与社会问题分析在当代社会中,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石,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新兴问题也不断涌现,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就一些现代法律与社会问题展开分析,旨在揭示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法。

一、网络隐私与数据保护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侵犯问题日益突出。

尽管现行法律尝试管控网络隐私和数据保护,但仍存在执行难、监管不足等问题。

此外,跨境数据流动的复杂性也给隐私保护带来了挑战。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跨部门合作,建立国际合作机制,以应对日益全球化的网络环境。

二、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但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效力仍然有限。

近年来,各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环保法律,但执行力度不够,使得环境破坏仍然难以遏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并加大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社会不平等与司法公正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不平等现象日益明显,司法不公也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法律制度应该旨在保护每个人的权益,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影响公正的因素,如贫富差距、地域差异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并建立公正透明的司法机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法律的保护和公正裁判。

四、新兴科技与法律的冲突问题科技的快速发展给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技术的出现,给传统法律框架造成了冲击。

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完全适应新兴科技的需求,因此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科技的监管,防止科技滥用和侵犯公众权益。

五、国际法与跨国犯罪问题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等问题,需要各国之间进行有效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以便成功打击这些犯罪行为。

此外,还需要加强国际法的建设和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和需求。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第十组组员:陈艳灵刘丹刘琳刘力韵刘雅莹相龙华赵玉婷目录:1.《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译本2.作者及写作背景2.1 埃利希生平2.2 埃利希时代背景2.3 埃利希知识背景2.4 埃利希核心思想概述3.《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解读3.1 全书的逻辑线索3.2 “活法”理论探析4.思维拓展1.《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译本1)(奥)尤根·埃利希著,译者:叶名怡//袁震/2009-12-0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奥)埃利希著,舒国滢译/2009-03-0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我们小组用的是第一个版本2. 作者及写作背景2.1 埃利希生平尤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自由法学的倡导者、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

著作有《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法学逻辑》等。

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早在20世纪初,他就提倡“法的自由发现”、“自由的判决方法”,即主张法官在法律规定含糊不明等情况下,应就案件事实根据正义感加以判决,并与德国的H.坎托罗维奇等人一起,在欧洲创立自由法学派。

埃利希终身未娶,他一生耕耘于学术学术研究,他六十年并不平和的生涯恰如他自传中所言,“我的全部精力几乎都用于耕耘处女地,常常必须自觉用斧头在荆棘中开辟一条道路……为了全面掌握研究材料,我就必须学会几乎所有欧洲语言并长途游历”。

而以下几个年份则反映出埃利希一生之中最为重要的坐标轨迹:1888年,写就《关于法的漏洞》;1893年,写就《沉默的意思表示》;1903年,写就《自由法的发现和自由法学》;1906年,担任切尔诺维茨大学校长;1909年,写就《权利能力》;1910年,成立活法协会(研究会);1910年,参加法律裁决的自由(非教条)发现运动;1912年,参加第31届德国法律人协会年会,提交关于在法学教育中贯彻跨学科方法的观点;1913年,完成《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1919年,写就《法学逻辑》。

关于法理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于法理学的几个基本问题周旺生 【摘 要】 本文对长期困扰我国法理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如法理学的涵义和冠名问题、法理学与法哲学问题、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问题、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法学体系与法理学的地位问题等。

本文提出当前我国法理学学科名副其实,“法理学”更多是英美学界及受英美学界影响的学者所使用的名称,“法哲学”更多是欧陆学界及受其影响的学者所使用的名称,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具有自身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 法理学 法哲学 法学体系一、法理学的涵义和冠名“法理学”一词,被人们在多种意义上使用。

在这多种意义中,有两种意义更值得注意。

一种是指所有法学和法律知识、理论、学说的统称,其含义与法学、法律科学之类相当。

这是法理学一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也是法理学原初的含义。

这种意义上的法理学,来自拉丁文jur -risprudentua 。

另一种是指研究法学和法的一般问题的,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其含义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学理论、法学原理之类的含义相当。

这是法理学一词在学理意义上、专门学科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

一般法学著述尤其是法理学教科书中所阐述的法理学,就是这后一种意义上的法理学。

这种学科意义上的法理学,人们也有种种不同的界说。

例如,有人认为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诠释的。

有人认为法理学是“装满各种各样有关法的思辨的大口袋。

” 英国学者哈里斯(J ・W ・Harris)在他的法哲学一书中是这样说的。

还有人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规则、法律观念和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斯通)。

更多的人则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的一门法学学科。

英国学者沃克在其《牛津法律指南》中是这样解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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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 1欢迎下载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

一、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 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事实上,法律社会 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

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由于二者特征都在于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而有时是通用的。但有时却是有区别的。一般地说,社会学法学是指法学中一个学派,仅在法学中使用。在有的法学作品中,又称功能法学派。法律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有些社会 学法学家也常将自己的作品称为法律社会学。例如,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年 ~1922年)的主要著作即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美国法学家派特逊认为,社会学法学是“规定性的”(prescriptive),而法律社会学则是“描述性的”(descriptive)(2),也主要是指前者着重法律规定,后者着重陈述社会、法律事实。英国社会学家科特雷尔在解释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差别时也认为:“法律作为一个学科关系到阐明政府通过规则的实际技巧,它关心的是规定的和技术的事情。社会学则关系到对社会精品文档 。 2欢迎下载 现象的科学研究,它关心的是说明和陈述的事情。”(3)也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应用法学,它研究特定问题上法律的功能;社会学法学则是理论法学,它着重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而不是法律的内容和形式。

在我国法学界不存在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之分的问题,因为我国法律社会学建立的背景不同于西方社会学法学,我国法律社会学并不是我国法学理论中的一个派别。关于这一问题在本文最后部分中再加论述。

那么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简单地说,它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法律通过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行而履行自己的社会功能并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它的实行越接近它的社会目的,它的社会效益也就越大。从国外法律社会学来看,一般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社会现实问题是极为广泛的,诸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家庭婚姻关系问题、选民行为、企业破产等等。

二、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中的一个横断学科或综合学科 在创建一个新学科时,我们要注意这一学科与原有学科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分工。一个新学科之所以需要创建,通常是由于客观事物的发展或人们主观认识的提高,使研究者感到新的研究对象难于容纳在原有学科中。

法律社会学和法学中的一些原有学科之间在研究对象上有什么区别呢?它们之间如何分工?

法律社会学并不是像民法、刑法那样单一的部门法学科,也不像法学理论、法制史那样的基础学科。它是同这些学科既有交错但又不同的横断学科或综合学科。它仿佛是在一个市区中穿越许多直行道的横行道。它所研究的范围中既有理论问题又有很多部门法的实际问题。

法律社会学有它自己的理论,但总的来说,它不是理论法学而是应用法学,是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它不是我国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学派,更不是用来代替原有的法学理论。它能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但它本身是以法学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之一的。它与原有的法学理论在研究对象方面的主要差别是:法学理论,作为法学的一个基础学科,要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作用(功能)、形式、发展,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应用法学,它研究的主要对象是,通过现实社会问题,着重研究各部门法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问题。如果法律社会学主要是一般论述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例如经济、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科技等的相互作用,这就会使它与法学理论在研究对象上,在很大程度上发生重复,就会使人怀疑法律社会学是否有创建的必要。 精品文档 。 3欢迎下载 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不同,法律社会学要研究各部门法问题,但它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部门法;它不是一般地研究部门法,而是要着重研究这些法律的实行;在通常情况下,它所研究的课题不是一个部门法而是兼及几个部门法的问题。例如以青少年犯罪问题而论,法律社会学要通过这一现实社会问题研究刑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劳动法等各部门法的实行,而且还要研究法律以外的经济、政治、伦理、教育等一系列问题。

法律社会学也可以从法律的实行这一角度去研究法制史、外国法、比较法以及国际法等。总之,作为法学中的一个横断、综合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是极为宽广的,其内容也是很生动的。

三、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1981年初,笔者曾与陈守一合写的《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中提出,法律社会学应是我国法学学科之一。“法学还应着重研究法律制定后在社会中的实施,即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到保证实施,这种法律在社会上的作用和效果如何,等等,这些问题在法学中称为法律社会学。”(4)

在当代中国,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对加强法律建设和改进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阻力,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由于过去长期不重视法制,因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几年中人们注意力一般集中在加强立法,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增多,有法不依的问题就成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一个最迫切的任务。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实行,通过法律的实行才能实现法律的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即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如果很多法律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实效这种现象长期继续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第二,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法律社会学的任务既然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必然要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必然要“以社会为工厂”。如果一个法学论著,不接触社会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研究人们的实际行为,就很难称为法律社会学的成果。我们寄希望于法律社会学,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对象,有可能在法学领域中为贯彻这一原则而作出突出成绩,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向这一方面迈进。 精品文档 。 4欢迎下载 在法学领域中,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过去长期以来之所以贯彻得并不理想,其原因相当复杂,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观上的原因,但也有很多客观上的原因,包括原有政治体制上的缺陷;统计资料的严重缺乏,难于进行定量分析以及人们对法学研究的错误观念,等等。过去法学研究工作者在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原则上的各种困难因素,对今后志在从事法律社会 学研究工作者来说,同样是存在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第三,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可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法学领域中注释法学占有优势的局面。欧洲中世纪中期就盛行以注释罗马法而闻名的法学。我国历史上自东汉开始出现的律学实际上也是一种注释法学。这里所讲的注释法学主要是指从文字上或逻辑上(就律学讲主要指以儒家经义)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对传播或实行法律来说,这种注释法学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在近几年来的法学中,注释法学或具有注释法学倾向的作品占有相当大的优势。课堂讲授、法学教材或论著的主要内容一般都围绕制定法的条文进行文字上、逻辑上阐释,而对这种法律实行的具体问题却不加涉及或很少涉及。在阐释法律条文时,也举一些实际生活中的例子,甚至介绍某些案例,这样做法当然胜于单纯阐述条文,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形式,但这种做法的出发点仍在于帮助正确地阐释条文,而不在于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法学不能仅限于注释法学。就法律的制定到实行而论,法学还应包括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等。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并不否定注释法学的价值,但如果法学仅限于研究条文的注释则显然是不够的,对促进法制建设以及法学本身发展来说,也是不利的。

四、法律社会学的历史发展 法律社会学(或称社会学法学)是在西方首先兴起和发展的。18世纪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1689年~1755年)虽然信仰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但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却着重分析了人定法和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他往往被奉为法律社会学的先驱。

西方法律社会学一般以实证主义作为哲学基础,并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孔德(1798年~1875年)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家又是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他本人尽管没有对法律作专门研究,但却仍被认为是早期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在他以后的早期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1820年~1903年)、奥地利社会学家龚普洛维奇(1838年~1909年)、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1843年~1904年)等人,他们分别以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现象和法律。

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的一些法学家、社会学家对现代法律社会学作出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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