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管理办法(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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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管理规定

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管理规定

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管理规定2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管理工作。

3 定义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是指未按电业安全规程装设的短时间内拆除的电气线路。

4 职责4.1 设备能源部设备能源部是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的管理单位,负责临时线路审批、监督检查。

4.2 各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安全管理工作,使用人员负责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机电维修人员对本单位使用的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进行保护和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使用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的监督检查工作。

6 控制要求6.1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的使用限期及审批权限。

6.1.1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当天,由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领导同意,由有资质电工施工接线和维护。

24小时内需拆除(无需填表)。

6.1.2使用30天以内,经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领导审核和设备能源部批准同意后,由有资质电工施工接线和维护。

使用完毕后拆除。

6.1.3使用30天以上,经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领导提出和设备能源部审核同意后交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批准,由有资质电工施工接线和维护,设备能源部存档。

6.1.4新建、扩建和搬迁工程用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以工期为准,其它临时供电线路一次审批使用不得超过30天。

6.1.5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如需延期,必须在预计拆除期限前两天补办延期使用审批手续,否则不予供电。

6.1.6车间内使用临时供电线路期间,在午休和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使用前需作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6.1.7因生产需要使用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时,应向设备能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审批表》一式两份。

6.1.8临时电源线路应根据用电设备、安装作业场所的供电方式等情况,选用绝缘良好的单相三芯、三相四芯或五芯的橡皮护套电缆线,并在设备前端装设开关、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

6.1.9电气临时线路应沿墙、建筑物或架空敷设,不得用木棒、竹竿等做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应采用良好保护措施(如:加设盖板或穿管等),以避免线路绝缘受到外力机械损坏而造成电气事故。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GB30871-2022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GB30871-2022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各部门、各车间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活动,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各车间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三、定义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四、职责和权限4.1作业申请人(即用电单位申请人):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负责办理作业许可证,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组织实施作业,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2作业批准人(临时用电单位属地负责人):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清楚安全控制措施,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和取消作业。

4.3作业人员: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4.4电工: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文明用电行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时用电作业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电作业的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实行责任制,健全管理体系,提高组织和管理能力,完善各项应急预案。

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及时整改。

第六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确保事故不扩大和再次发生。

第七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用电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类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第八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应当进行详细的施工计划,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人员,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确保施工人员熟悉临时用电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

第十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防止杂物堆积和滑倒等事故。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预防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和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工地,恢复原状,保持环境卫生。

第三章使用和维护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提供合理的供电方案,确保电力设备的稳定供电。

第十八条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电气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器设备的维护和检测。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1)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1)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管理,规范用电秩序,确保临时用电客户安全和电网的稳定运行,根据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公司所辖的供电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依据。

第二章办理临时用电流程及要求第四条临时用电是指基建施工、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可实施临时供电。

第五条凡属临时性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申请书应写明:1。

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等.2。

个人申请用电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供法人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批文)。

3。

有正式用电需求的基建用户需提供建筑总面积图、红线图、建筑图.4.客户如需开具增值税电费发票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用电工程需报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文件、主要用电设备清单,说明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负荷、保安电源、用电规划等。

第六条现场查勘1.市场营销部大客户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50千瓦及以上临时用电客户受电工程的现场查勘.客户服务中心业扩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5千瓦以上、50千瓦以下的的现场查勘.供电营业所负责5千瓦以下低压居民客户的现场查勘.2。

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客户受电查勘工程由营销部、生技部、客户服务中心业扩经理、供电营业所、配网运行管理部门参加。

3.现场勘查时应进一步对用电是否属临时性质进行核查,对不属临时用电性质的现场告知客户重新办理正式用电手续。

第七条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1.公司生技部负责10KV、35KV临时用电客户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的确定,市场营销部负责供电方案答复.2.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低压居民客户、非居民临时用电客户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的确定及审批工作。

临时低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低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低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正式运行电源上对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3.临时用电范围:①检修、抢修用电。

②安装施工用电。

③特殊原因用电。

4.临时用电审批:临时用电申请人提出申请,说明用电目的、地点、时间和安全措施,交安全主任和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防火区内临时用电必须经企业安全直接责任人批准。

5.临时用电设施的要求:①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有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②临时用电使用的临时电源、设备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或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③临时用电的单相与三相的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电缆。

④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

架设必须牢固,电杆档距不超过30米干线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对地高度不得低于4米,与汽车通行的路面最小的垂直距离不得低于6米,火车通行道路不低于6米,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及其它临时活动设施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⑤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不宜放在地面。

因客观原因需放在地面时,必须使用电缆。

穿越车道或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在地面的电缆不得有接驳口和破损。

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有管制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⑦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时,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必须采用双绕组变压器。

⑧临时用电设施,必须配备安全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

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一机一闸并进行保护。

6.供电单位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7.临时用电按照谁用电谁负责,谁供电谁监督的原则。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由用电申请人及时处理,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低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范文(4篇)

低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范文(4篇)

低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低压安全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低压用电场所和设备:1. 住宅楼宇;2. 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商场等;3. 办公场所;4. 工业企事业单位;5. 其他低压用电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的用语解释如下:1. 低压用电场所:指供电电压在1000V以下的电力需求场所。

2. 低压用电设备:指用于低压用电场所的变压器、电缆、开关箱等电气设备。

3. 用电安全:指低压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管理部门:指根据行政权限负责低压安全用电管理的部门。

5. 监督部门:指负责监督和检查低压安全用电管理执行情况的部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低压用电场所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力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低压用电设备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标准:1. 设备必须具备国家强制性认证;2. 设备必须对电流、电压和频率具有良好的适应性;3. 设备必须具备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4. 设备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干燥和无灰尘的环境中。

第六条低压用电场所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场所必须有明确的电力接入点,便于供电部门进行管理和检查;2. 场所必须具备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撤离;3. 场所必须设有合适的消防设备,以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4. 场所必须保持干燥、清洁、通风良好。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七条低压用电场所的业主、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有以下管理责任:1. 业主必须确保低压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私接电源或违规使用电器设备;2. 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低压用电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 使用人员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低压用电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或私拉乱接电线。

第八条管理部门负责以下管理工作:1. 制定低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和培训;2. 对低压用电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对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的低压用电场所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4. 对低压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XX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触电、火灾等事故,依据《XX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临时性使用非标准配置380V及以下的低电压电力系统不超过6个月的作业。

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所属单位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所属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开展相应培训,落实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职责第七条用电单位是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对用电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主要安全职责是:(一)负责向属地单位提出用电申请,按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和现场管理。

第八条属地单位是临时用电作业区域所属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一)组织开展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

(二)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四)负责临时用电相关工作的协调,落实供电单位。

第九条供电单位是安装和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一)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

(二)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向用电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四)负责用电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用电申请人是用电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是:(一)提出申请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安全使用,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电力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所有从事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工作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确保操作安全。

第四条公司要加强对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

第五条公司要加强对临时低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施工和维护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无证上岗严禁从事此项工作。

第七条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并报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明确警示标语,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做好安全教育。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动土、钻孔等作业必须与现场电力设备隔离,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必须经过安全检测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载流量进行选型和安装,并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三条临时低压电气线路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必须有专人负责,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设备的故障或缺陷,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

第十五条临时低压电气线路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正确操作,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六条对于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发生的火灾、漏电等事故,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十七条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通知相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事故,必须按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并予以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依据公司规定的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因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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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电业总公司
低压客户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的管理,规范用电手续、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根据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夏津县电业总公司所属的营销部、电力计量检测中心、各供电所等。

第三条本办法以《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电力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为依据,结合《客户报装接电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营销部或各供电所按辖区受理低压客户临时用电业务。

第五条各供电所负责辖区内低压临时用电管理。

第六条电力计量检测中心负责所有低压临时用电客户的计量表校验,营业组负责安装工作。

第七条低压用电客户委托委托供电所进行施工的,由营业组按施工协议书进行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第三章用电管理
第八条低压临时用电均装表计量,按规定电价收取电费。

第九条所有的低压临时用电工程,均应有由客户签字确认的设计图纸,并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条低压临时用电竣工后,在正式用电前,由供电所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条低压临时用电手续,由营销部“95598”坐席代表电话受理后转所属供电所或由所属供电所直接受理,供电所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供电方案。

第十二条各供电所对低压临时用电客户的使用期限应严格掌握,到期不办理手续者,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现场处理。

第十三条低压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到使用期限仍需用电的,应该提前3天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正式手续的,供电企业应于到期日通知终止临时用电。

使用低压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用电变更事宜。

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十四条如因我公司原因或者其它非该客户原因使用户不具备正式供电条件而客户又急需用电的,本着为客户服务和增供扩销原则,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转供电。

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十五条各供电所应加强对低压临时用电的检查,以防止用户违约用电或窃电。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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