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收入有哪些所得税优惠.解答
企业所得税试题答案及解析

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判断题1、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一人有限公司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3、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均匀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5、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及出口退税款。
()6、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全部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则不得扣除。
()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也不存在扣除的问题。
()10、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1、企业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1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摊销年限一律不得低于10年。
()13、纳税地点企业接受实物形式的捐赠应当按照完全重置价值计入收入。
()14、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但可以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15、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存货减值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6、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当月起计提折旧。
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范文

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来源:日期:2014-04-23问:在鼓励企业节能环保上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企业在环保节能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设备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此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可享受增值税免税、退税政策: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
相关优惠政策细则可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相关规定。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收增值税。
问:可以享受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企业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并且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习题集C

新企业所得税习题集c2008-06-30 20:59三、判断题: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
(√ )2.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一人有限公司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 )3. 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
(√ )4. 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5.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这一标准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 )6. 非居民企业偶尔委托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则该个人不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 )7.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8.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成为居民纳税企业。
(× )9.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 )10. 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
(× )11.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15%优惠税率的规定。
(× )12.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13.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14. 不征税收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 )15.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是不同的。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财税实务: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
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部分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进行了减免。
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
惠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减免。
(一)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
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国家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和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1985年9月,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明确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实施新税制以来,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现的税负增加、亏损严重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国家经贸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相继提出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文件执行。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1996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
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又对《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进行了修订,补充了新的内容,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目前,国家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增值税减免1、免征增值税(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2、增值税即征即退(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3)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5)在2005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要求等方面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废物生产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凡有条件的,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等建材企业,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坝、筑港工程,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二)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三)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费。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与利用废物的企业之间应当签定长期的供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稀缺,资源综合利用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
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进一步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将废弃物或次生资源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回收、利用和加工,以生产出新的价值产品。
这既有利于环境保护,降低废弃物的排放和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也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成本和风险,企业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经营压力。
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中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是效率最高和拟衔接最好的税种之一。
为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14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并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退还或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具体而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按规定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主要条件包括企业已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并且符合相关环保和质量要求。
2. 减免增值税: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按照不同类别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能源消耗情况,政府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减免比例,从而为企业减轻了生产成本。
3. 增值税退还: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退还。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附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一、共生、伴生矿产资源1.1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高岭岩、铝矾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原料来自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1.2黑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产品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共生、伴生矿产资源未达到工业品位。
二、废水(液)、废气、废渣2.1煤矸石、煤泥、化工废渣、粉煤灰、尾矿、废石、冶炼渣(钢铁渣、有色冶炼渣、赤泥等)、工业副产石膏、港口航道的疏浚物、江河(渠)道的淤泥淤沙等、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砖(瓦)、电力、热力、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置换出的呆滞煤量、砌块、新型墙体材料、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建筑砂石骨料、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再生级配骨料、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砂浆预制件、混凝土预制件、盾构土、粒化高炉矿渣、钢渣微粉、微晶玻璃、岩棉、矿渣棉、氧化铝、水泥熟料1.建材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生产其他产品的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用煤矸石、煤泥生产电力、热力产品符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要求。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2社会回收的废金属(废钢铁、废铜、废铝等)、冶炼渣(钢铁渣、有色冶炼渣、赤泥等)、化工废渣金属(含稀贵金属)、铁合金料、精矿粉、氯盐(氯化钾、氯化钠等)、硅酸盐及其衍生产品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3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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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收入有哪些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