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国家对环保产业的大力扶持

国家对环保产业的大力扶持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世界大国的环境污染已成为不能忽视的严重问题,因此各国都在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政策和措施,而我国在集中精神开展经济的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措施。
因此环保产业的发展也日益受到关注。
一、国家支持环保产业的背景及原因1、从国际看,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增长的代价之一即是环境恶化,特别是自由贸易,则被看作是加速环境恶化的因素。
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节能环保方面的技术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形式对国外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
这其实是针对那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的。
例如中国出口到韩国的活鱼,就遭到长达45天的批批检验待遇,致使大量的活鱼死在码头,几乎无法再出口。
因此为使我国在新一轮经济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2、从国内看,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自然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国家现如今面临的最大的难题。
以前对于环境问题国家都是大包大揽,结果却收效甚微。
国家每年投入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支出高达几百个亿,致使国家不堪重负。
国家正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因此必须加快提升我国节能环保技术和服务水平。
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二、国家支持环保产业的具体措施首先是政策方面的支持措施。
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基本上与改革开放的进程相同步。
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90年代发布“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
2002年8月,中国在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提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
2010年1月25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
2010年3月29日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次政策的实施对引导和鼓励环保产业发展、提高我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能源审计、清洁生产修订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2007年8月10日 财建[2007]371号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发改环资 [2008]704号
2009年环保部60号文件,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开 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的要求;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是“十二五规划”重 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积 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把大幅降低能源消 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 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二、以提高 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四、加大环境 保护力度。五、加强生态保护和防灾减灾 体系建设。
千家企业能源审计
千家企业是指钢铁、有色、煤炭、电力、 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9个 重点耗能行业规模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2004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8万吨标 准煤以上,共1008家。
有色金属:71家,占7.04%。
千家重点用能企业行业分布情况
行业名称 钢铁 化工 电力
石油石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 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704号),2008年4月。
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 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 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 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通过单位产 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计算确定。
所费少于所当费,所得多于所当得。
能源审计(节能审计) 能源规划(节能规划) 能效对标 节能量审核 节能评估--拟建项目评价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合同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体系 循环经济 低碳经济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企业 可持续发展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5.15•【文号】[90]环监字第197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0)环监字第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为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现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九0年五月十五日附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为认真执行《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使用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现对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预算级次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如数缴入地方金库,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拖缴和截留。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环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拨款的规定,于季后10日内,根据环保部门的申请,一次拨入环保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以减少资金的滞留期,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建立排污费解缴和环保补助资金拨回情况季度报表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于季后20日内上报国家环保局。
四、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划程序编制,环保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项目,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它用途。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赤泥介绍

赤泥概况
赤泥是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每生产1吨氧化铝大约产生赤泥0.8~1.5吨。
我国是氧化铝生产大国,去年产生的赤泥超过3000万吨,目前的综合利用率仅为4%,累积堆存量达到2亿吨,每吨每年要花堆存费约50元,且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由于赤泥具有强碱性,其综合利用难度远大于其他工业废渣。
2010年10月4日匈牙利西南部Ajkai氧化铝厂赤泥堆场决堤,100万立方米赤泥外泄,至少流入7座村庄,造成4人死亡3人失踪,还有150多人受伤。
7日赤泥开始流入多瑙河,赤泥顺水蔓延引发欧洲多国恐慌,纷纷采取措施防止这场生态灾难进一步扩散。
这是有史以来,匈牙利发生的最严重的工业意外事故。
灾后清理可能需要18
个月的时间,同时必须耗费大量金钱。
目前,尽管我国在赤泥综合利用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绝大部分依然是送往堆场堆存处理。
国家科技部有关人士表示,将建立和完善赤泥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选择一批赤泥综合利用应用示范项目和推广示范项目,通过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给予资金支持。
同时,赤泥综合利用还将被纳入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眼下,我国已将赤泥综合利用若干共性关键技术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以解决制约赤泥综合利用的主要技术问题。
到2015年,力争使赤泥综合利用率达到20%。
同时,国家将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的示范项目,创建2~3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赤泥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形成多途径、高附加值的赤泥综合利用发展格局。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2015年6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强化制度建设,狠抓《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努力构建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
一、空气质量改善总体情况2014年,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95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2.1%;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6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年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2.3%、10.4%、10.6%。
2015年1—4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327个可比城市(指连续两年有监测数据的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10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3%;74个可比城市PM2.5平均浓度6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2%;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0%、9.7%、14%。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一)落实政府治污责任,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一是完善考核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确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考核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4号发布日期: 2012.02.29实施日期: 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节能管理,环保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20120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20120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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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和事后奖励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
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示范技术应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
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
第六条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近三年内没有得到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示范技术属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鼓励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
(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同意列入示范项目。
(六)应用示范项目已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已经实施完成。
第七条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补助或事后奖励方式。
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条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的申请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审查意见及对项目真实性的承诺说明,并附项目汇总表。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重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有关要求。
(二)项目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否先进。
(三)应用示范项目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影响及推广前景。
(四)推广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善情况。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结果向财政部提出示范项目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安排建议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政府网站公布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帐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补助或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专项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网站上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重点行业、流域、区域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应用示范项目)
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推广示范
项目)
附1:
××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
(应用示范项目)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示范技术来源及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国外同类技术情况;国内技术现状;技术来源(自主研发、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创新开发等)、成熟情况、先进性评价及解决的主要问题;示范效果评价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对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作用和影响。
四、专家审查情况及主要结论
五、项目实施条件及项目进展
包括资金来源、土地、环评等配套条件;建设周期;项目进展。
六、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专家评审意见
(七)配套资金证明
(八)项目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证明材料
(九)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财务报表
七、装订要求
报告用A4纸简装装订,正反面打印。
附2:
××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
(推广示范项目)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技术来源及先进性评价、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重点是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情况(节能、降耗、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以及经济效益评价。
四、项目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五、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材料
(七)项目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证明材料
(八)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装订要求
报告用A4纸简装装订,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