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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逐渐壮大。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建筑公司在某地承接了一项工程项目。

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公司雇佣了100余名农民工。

工程完工后,农民工们向该公司索要工资,但遭到拒绝。

于是,农民工们集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2. 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 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二、案件分析(一)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农民工接受建筑公司的雇佣,为其提供劳动;其次,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报酬,双方形成了经济上的联系。

因此,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1.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3.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建立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4.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

三、案件启示1. 企业要依法经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

然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为例,对农民工讨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市政工程,雇佣了100余名农民工进行施工。

工程结束后,农民工们发现,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在多次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后,认定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令其支付。

然而,该公司在支付部分工资后,仍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

无奈之下,农民工们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拖欠工资的事实认定;2.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3. 案件诉讼时效问题;4. 工资支付标准的认定。

二、案件分析(一)拖欠工资的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已得到劳动监察大队的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认定该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

(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赔偿劳动者损失。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拖欠工资超过三个月的;(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已超过三个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应对化解措施解决方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应对化解措施解决方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应对化解措施解决方案一想到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问题,我就觉得心里不是滋味。

这些人辛辛苦苦一年到头,就指着那点工资养家糊口,结果还被拖欠,真是让人心疼。

下面,我就结合自己10年的方案写作经验,来谈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对化解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要让农民工知道自己的权益,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至关重要。

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农民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

2.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拖欠工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劳动合同不规范,导致农民工在维权时缺乏依据。

因此,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至关重要。

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工资标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3.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管,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对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形成震慑作用。

4.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技能,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要加大对拖欠工资企业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5.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农民工维权难是导致拖欠工资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

设立农民工维权,方便农民工咨询和投诉。

同时,加大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投入,提高维权工作效率。

6.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处理拖欠工资问题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如工会、行业协会等。

第三方调解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估双方的权益,帮助双方达成和解,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7.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是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手段。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曝光,形成舆论压力。

同时,鼓励民间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8.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与解决办法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与解决办法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与解决办法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一问题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尤为突出,给农民工的生活和权益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探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办法。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

一些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或提供工作岗位时,存在强制性要求、不公平待遇和拖欠工资等违规行为。

其次是监管机制不完善。

相关政府部门在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存在缺失,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缺乏有效的震慑机制。

此外,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问题的原因之一。

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面临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措施,容易被不法雇主所利用。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执行力度。

完善劳动合同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提高违规成本,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农民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途径,提高维权意识。

其次,要提升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追踪监测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鼓励工会和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工资支付,形成多方合力。

此外,政府还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对工资拖欠的农民工进行补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另外,加强行业联盟和企业自律也是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有效途径。

行业联盟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形成共同的底线。

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机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鼓励企业和农民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工人的获得感和归属感,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最后,加强信息透明度和社会监督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

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通过网络平台和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拖欠工资的企业名单,形成舆论压力和曝光效应。

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应对化解措施解决方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应对化解措施解决方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应对化解措施解决方案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

以下是一些应对和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方案:1. 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违法行为,并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和完整。

2. 完善工资支付制度。

政府应推动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方式和周期,并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工作雇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同时,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检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透明和公正。

3.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约束。

政府需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约束,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于拖欠工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罚,同时公开曝光,增加企事业单位的舆论压力。

4. 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和能力。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工资维权意识,并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指导和法律援助。

此外,还可以鼓励农民工组织成立工会或维权组织,互相支持和协助解决工资问题。

5. 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通过舆论监督、举报和诉讼等方式,推动拖欠工资行为的曝光和处理。

同时,可以组织志愿者团队,帮助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总结起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农民工本人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工资支付制度的完善、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约束、农民工维权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以及社会监督和参与的加强,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老实说,真让人头疼!大家都知道,农民工是城市建设中的“脊梁”,他们的汗水和辛勤工作支撑着城市的崛起。

可问题来了,明明干了活,拿不到钱,这种事情真是让人心里憋得慌。

要说谁最委屈,非农民工莫属。

他们在工地上拼命工作,风吹日晒,艰难的环境早就把他们的身体磨砺得不像样,结果一到结账的时候,老板却是各种推诿、拖延,甚至连个准时结账的机会都不给。

这个时候,农民工的钱就像掉进了无底洞,谁也找不着。

眼看着工地一天天竣工,工资却成了空话,心里那个气啊,简直能把天都给炸了。

你想,干一天的活,等十天半个月甚至更久,才有可能拿到工资,这种情况谁能忍得了?可这还不是最让人心寒的。

有的老板更绝,直接“跑路”,一夜之间人没了,工资没了,农民工的血汗钱就这样打了水漂。

说到这,真的是有点儿感慨,这些农民工真是不容易。

为了给家里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拿着一份辛苦费,结果到头来却连活都干不成,工资都拿不到。

真是“吃力不讨好”,辛辛苦苦做工,结果老板比他们更会“玩套路”。

这样的问题要怎么解决呢?首先啊,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提高透明度,所有的工地上都要明确规定工资结算的标准和时间。

你不能总是等到快要完工的时候才发工资,应该按时按月结算。

老板如果拖欠工资,那就要受到严厉的法律追究,这样才有可能让他们心里有点儿底,不敢轻易耍花招。

说白了,不是农民工缺少了自己的能力,而是有些老板太“精明”,压根不想按时结账。

相关部门的监管也得给力,不能只是嘴巴上说说而已。

没有有效的监管,老板们随便糊弄一下就能过去,谁知道他们到底有没有真的把农民工的钱放在心上?而且呀,现在的劳动合同更是必须落实到位。

像以前有些老板搞得简直像“空头支票”,农民工想维权都没办法,根本就没有任何有效的凭证。

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得明明白白,工资多少,何时结清,绝对不能含糊不清。

合同上该写的都得写清楚,谁也不能让谁吃亏。

大家都知道,没钱就很难生活,尤其是农民工,回家一趟不容易,孩子、老人都等着钱。

当前农民工欠薪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农民工欠薪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农民工欠薪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信贷紧缩、房地产市场低迷等因素影响,农民工欠薪问题仍时有发生,实现到####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仍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当前农民工欠薪问题的主要特点一是农民工欠薪案件主要集中在建设领域。

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力技能要求较低,用工数量大,且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普遍存在,依然是发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灾区。

例如,*市欠薪案件中建设领域的就占到##%左右,*市建筑施工领域和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占到案件总数##%以上。

二是农民文化程度、技能水平与欠薪案件发生概率显著负相关。

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缺乏“一招鲜”的就业技能,求职心切,务工随意性强,工作稳定性不高,且普遍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容易被拖欠务工薪酬。

调查发现,技能型农民工普遍工作比较稳定、收入水平较高,而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民大多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流动快,产生欠薪问题的概率较高。

三是讨薪案件掩盖下的恶意讨要工程款问题频发多发。

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借用资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结算纠纷、合同纠纷问题频发,致使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叠加,个别企业和一些“包工头”将应收账款等经营风险转嫁农民工,教唆、组织、煽动农民工借讨薪名义索要工程款、材料款或设备租赁款,组织化程度高、参与人数多,且大多选择群访、缠访、闹访等方式扩大社会影响,借以向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施压,影响十分恶劣。

四是农民工法外讨薪愈来愈多。

目前,劳动监察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虽然时效性较快但没有足够强制性,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自诉举证困难且时效性较差,因此农民工讨薪选择信访渠道的越来越多,上街游行、静坐示威等法外“闹薪”情况比较突出。

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化解方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化解方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化解方案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关注的一个严重问题。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城市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仍有部分雇主对农民工的工资存在拖欠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他们的权益,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更加明确和严格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拖欠工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强化执法力度,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雇主进行严厉处罚,以此来给予农民工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其次,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机制。

当前,解决劳动纠纷主要依赖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的解决周期相对较长,导致农民工实际收入得不到及时支持。

因此,应建立一套快速、高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更便捷的诉求途径。

此外,应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政府可以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雇主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和项目投标,提高拖欠工资的企业的经济成本,从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另外,政府还应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企业应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担保金,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补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和鼓励企业按时支付工资。

此外,要积极引导农民工维权意识的提高。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对于自己权益的认知和维权意识,使其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可以建立农民工维权咨询和援助平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权。

综上所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政府要加强立法监管,完善问题解决机制,加大企业信用管理力度。

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机制。

农民工要提高维权意识,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社会公平和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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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院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难点与对策谈谈法院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难点与对策作者钟黎明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深化和落实,各级党政的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遏制。

但是,因建筑工程层层转包而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在有些地方仍较突出。

当农民工采用各种(甚至过激行为的)讨薪方式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劳动报酬权,也就成了无奈的最后手段,以至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

问题与难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般都具有群体性、复杂性、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社会广泛关注等特点。

为及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成了各级各地法院司法为民的重头戏。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但是法院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有五难:一是确定用工主体难。

由于现在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大量的不具备劳动法和建筑法规定,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了建筑市场,鱼龙混杂,且用工主体变化大。

最常见的就是有资质的建筑承包企业把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所谓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又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包工头来做。

有的甚至专门实行劳务分包,让包工头或匠人自己去找工人。

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各路承包人纷纷拿出转(承)包合同来,一个推一个,谁也不愿负责。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有时一个案件就要追加、变更诉讼主体好几次。

二是选择裁判依据难。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既涉及民事、行政法律规定,又涉及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效力层次不同的规定。

由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有的甚至相互冲突,给法院裁判案件增加了难度,以至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因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案件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按现行法律规定,拖欠工资应属一般债权,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包括农民工工资债权)提起的仲裁时效期间是60日。

如果农民工因工资不能兑现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超过6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不会受理,或者受理后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农民工在法定15日之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受理后,对案件的处理就有了两个现行的法律依据:一个是劳动法的按60日工资债权仲裁时效,二个是民法通则的两年的一般债权诉讼时效。

目前,农民工的工资债权在法律上属一般债权,法院择一而判都符合法律规定,但判决结果肯定是不同的。

按60日的仲裁时效,如无法定理由,法院就要驳回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按两年一般债权诉讼时效,法院就要支持农民工的诉讼请求。

现行的行政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的规定不相一致,甚至出现相互“打架”的情况,也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难度。

如建设部2004年9月6日发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而劳动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对该组织和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要负清偿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

由于规定的不统一,法院的判决“五花八门”:有的判决用工单位(发包方)承担给付工资的直接责任,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判决转包方承担给付工资直接责任,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干脆依据转包合同的约定,判决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有的甚至把劳动争议纠纷按雇佣合同纠纷进行判决(雇佣合同的工资纠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不同的裁判结果,不但影响到农民工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法院司法公正形象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三是查证难。

由于建筑行业往往是以一个工程或某项工程具体施工业务为用工周期,为其打工的农民工流动性大,绝大多数未签定劳动合同,加上层层转包,工程中途变换承包人、合伙人等,有的农民工自己也搞不清到底是在为哪个“老板”打工。

申请劳动仲裁时间又短,造成农民工举证难,法院查证难。

四是及时结案难。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多次解决无果才到法院来。

诉讼中,用工单位或个人,利用自身强势,聘有律师,能够充分利用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期间,合法地拖延诉讼。

农民工往往是官司打得起拖不起。

由于双方矛盾尖锐,对立情绪大,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与其它债权纠纷案件不同,因为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农民工,根本没有调解让步的空间,他们难以牺牲自己的“血汗钱”来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存在这些情况,及时结案的难度可想而知。

五是执行兑现难。

在案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工资在判决后仍无法兑现。

对此难题法院很难化解。

如某火电厂将一建筑工程发包给外省某建筑公司,该公司因此拖欠廖××等一批农民工工资数万元,经法院判决农民工胜诉。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建筑公司也查无下落,导致该案农民工长期上访。

对策与建议一、从立法角度明确农民工工资的给付主体。

按劳动法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人)单位就是工资给付主体。

用工单位把工程层层转包,由此产生的一切用工责任均应由具有法定用工单位资格的单位(企业)来承担,但现行法律对此却无明确规定。

用工单位利用法律对这种违法行为缺少明文规定和强制手段的漏洞,采用转包合同(有的是“黑白”合同,既用一个明的虚假合同掩盖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把劳动者的利益和自己应负的用工责任,转嫁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而且几乎没有什么违法成本,所以违法转包的现象不断出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对不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资给付主体责任。

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知的规定法律效力太低,属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指导行政机关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劳动争议纠纷,有一定的约束力。

但对法院来讲不是办案的依据,缺少约束力,只是法院办案时参照的依据。

建议将此规定升格为行政法规(如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规章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

这样就从立法角度解决了现行法律、法规漏洞,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建筑工程的行为。

即使其要转包工程,在签订合同(包括“黑白”合同)和给付工程款时,也要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尽可能把工资直接兑付到农民工手中。

同时,也为法院处理案件提供了依据,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

二、加重拖欠工资的违法后果。

因违法成本太低,用工单位不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建筑工程的农民工的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鲜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以经济补偿作为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不足以制止拖欠工资的行为。

因此,应加重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责任,既增设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赔偿金属于行政处罚,而拖欠工资是违约行为;要求给付赔偿金的权利在他人(行政部门)手中,要求给付违约金的权利掌握在农民工自己的手中,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用工单位违约就该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可惜劳动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是明显的立法漏洞,所以只有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弥补。

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法中不签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的立法标准,在司法解释或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工资的违约责任,既“用人单位拖欠劳动工资除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利息外,凡拖欠工资达一月以上的,加付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拖欠工资达一年以上的,加付所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百的违约金”。

规定拖欠工资给付违约金的好处在于,一是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的漏洞,二是侧重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改变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失衡;三是加重了用工单位的责任,使其不敢轻易拖欠工资;四是在调解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时,农民工有了让步的空间,有利于劳资双方矛盾的化解,有利双方积极寻求和解方法,促进案件及时结案。

从立法上明确了工资给付主体和加重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不单是解决了法院办案的难题,而且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和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直接、最现实、最有效的重要法律手段。

三、放宽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

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为6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样一来,使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债权两年的诉讼时效,在农民工索要工资时,实际缩短为60天,非常的不合理!因此,应修改劳动法的仲裁时效期间和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期间,把工资债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放宽至三年。

因为工资债权属人权范畴,是农民工养家糊口的经济保障,是基本生存权之一。

人权优于债权,所以工资债权的法律定位就应高于一般债权,并在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上体现出来。

这样也可以让农民工有更多时间搜集证据解决诉讼举证难的问题。

四、简化救济程序,完善救济渠道。

1、取消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必经的诉讼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目的都是为了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从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来看,增设一个前置程序并不具有优越性,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诉累。

不如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交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无疑是简化农民工工资救济程序的有效途径。

2、修改《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后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律实行“一审终审”制。

我国现行的诉讼程序是两审终审制,但劳动争议案件多了一个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实际上成了“三审”终审。

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与法院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并无程序上的本质区别,因为都经历了两次纠纷裁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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