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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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2014]7号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2014]7号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2014〕7号)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7日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3〕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湘办〔201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类别划分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别: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类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类事业单位”)。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

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并以自身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

此类单位承担的职能属于政府职能范畴,不能由市场配置资源,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

此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只能来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仅限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文件)的明确授权。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常政办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八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委〔2010〕6号)和《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常办〔2010〕6号),设立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办),正处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由市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负责起草市政府向中央、省的重要汇报材料;组织和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市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参与起草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的文件。

(二)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或对市政府部门间的分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决定。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发改委(物价局)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物价局)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物价局)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发展规划体系建设;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审核、实施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统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组织区域合作;组织欠发达乡镇的帮扶工作;提出全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信息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经济的预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研究编制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监管工作;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申报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本市财政性资金的规划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和改进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5号_1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5号_1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5日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以及市属各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常政办函[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函〔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2008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简称“三统一”),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均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切实做好“三统一”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登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提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拟定发文的,政府办公室应将上述材料转交本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办秘书科(组)编好发文字号后,再到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

市和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好发文字号后,报本级政府法制办登记。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制定依据、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登记报告应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及起草审核过程进行说明。

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按附件2的格式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将文件印好后,再向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本1件;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常政发〔2017〕1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常政发〔2017〕1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常政发〔2017〕17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有效期已届满或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100件。

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公布下放、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办事服务项目目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7号)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常政发〔2003〕17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的意见》(常政发〔2007〕2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常政发〔2004〕8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另行发文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废止或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常政办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常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单位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8•【字号】常政办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5号)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八日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和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三条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市财政、建设、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工作。

第四条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城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二)经批准因故长期占用、减少现有绿地或长期占用、减少规划绿地的;(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和居住区绿化应达到的面积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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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45号
【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8
【实施日期】2010.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常政办发〔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常德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委〔2010〕6号)和《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常办〔2010〕6号),设立常德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正处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价格总水平变动的监测预测,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参与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依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费用的监审工作;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五)拟订全市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的管理目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和调整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协调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以及中介服务收费;依法组织定价听证和价格专家论证。

(六)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七)按照权限分工,拟订通过价格、收费筹措能源、交通、公用、公益事业等建设资金的具体办法;参与拟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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