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的规定(全国各地方)
2024年晚婚假还有吗?

2024年晚婚假还有吗?2022年晚婚假规定,晚婚假的天数目前我国已经取消晚婚晚育假的规定,但是对于任何年龄结婚的夫妻都享有三天的婚假。
晚婚晚育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联系计划生育政策而鼓励人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当时为了控制人口而推行的政策。
一、我国规定的晚婚假有多少天?一、我国规定的晚婚假有多少天?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此假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有效期是多久劳动法并没有对婚假怎样执行作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到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做法。
因此婚假的有效期主要看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文件,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之内须申请休假,否则将自动放弃该福利。
因为结婚之后一般是在较短的期限内就会休婚假,不太可能在好多年后再要求休婚假,同时也不便于单位有效管理,因此一般会规定在短期内即休假完。
三、婚假要多久内休完1、国家没有规定婚假的有效期,即没有规定婚假须在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多长时间内休完。
2、对于婚假的有效期,虽然国家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但一般公司或单位会作出相应的规定,有的是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三个内休完,有的是半年内,有的是一年,等。
单位的这种规定员工应当遵守。
同时,既然是婚假,那么也不宜在领取结婚证后较长时间后休。
3、说明一点,婚假应当一次性休完。
四、再婚享受婚假吗员工再婚,可以享受带薪婚假再婚的劳动者,只要他们之间结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2023年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求知若饥,虚心若愚。
2023年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23年晚婚晚育产假规定晚婚晚育是符合国家进展的一种趋势,在2023年最新出台的产假规定中,对于晚婚晚育产假做了哪些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出台特地针对晚婚晚育的产假规定。
但是在全国的一般产假规定中有特殊提出一条规定是针对晚婚晚育的。
晚婚晚育的产假规定了赐予晚育的女士额外的假期,对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方式等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晚婚晚育人士需要好好了解一下。
随着人们对精神世界的享受要求越来越高,很多人都盼望遇到自己命中注定爱的那个人,才情愿结婚生子。
因此,在成年之后,大家挑挑拣拣,才迈入婚姻殿堂。
大家都不知不觉地成为了晚婚晚育者,那么什么是晚婚晚育呢?在晚婚晚育政策中提到,晚婚是指男子年满25周岁、女子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人。
初婚年龄的计算公式为:初婚年龄=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本人的诞生日期。
晚育是指女子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
初育年龄的计算公式为:初育年龄=孩子诞生的日期-母亲诞生的日期。
一般顺产产妇的产假是98天,国家对于晚婚有额外15天的婚假,那么对于晚育,2023年新出台的产假规定中是否也有嘉奖性的第1页/共2页学而不舍,金石可镂。
规定呢?晚婚晚育的产假毕竟是多少天呢?晚婚晚育的产假是在一般产妇的98天基础上,额外增加30天的假期。
所以晚婚晚育者至少享有128天假期,给与男方7天的陪护产假。
但是,晚育产假要在98天产假后连续使用。
另外,假如有特别状况、例如难产等,可以适当再延长15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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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的年龄是多少

晚婚晚育的年龄是多少
1.晚婚晚育年龄一般是女性满二十三周岁,男性满二十五周岁,但是法律没有统一规定晚婚晚育年龄,只规定了结婚年龄,即男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11年全国各地婚假规定一览表

2011年全国各地婚假规定一览表1.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 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3.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4.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各地生育支持政策汇总(截止2023年)

天津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江西省
广西省 安徽省 江苏省 浙江省 海南省 贵州省
山东省
甘肃省
参保人员生育三孩或终止妊娠相关医疗费用,可在依法依规取得生育服 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报销,生育津贴按规定补 支付。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优化生育登记流程等相关政策 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快线上登记办理,逐步实现婚姻登记、生育 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 领等“婚育户”线上一链办理。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扩 大生育登记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进行生育登 记;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对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 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无需审批。取消再生育审 批,生育三孩以上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对计划外生育的国家工作人 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及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取消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审核。参保人员只需凭结婚证和个人承 诺书等证明材料便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生育相关医疗 费用,实现全市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免垫支、零跑腿”。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各级卫生健康、公安、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出生医学证 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 联办。 南京市三孩生育登记线上线下服务全面贯通,育龄夫妇可通过“我的南 京”APP 或“江苏政务服务”APP 实现线上登记,生育登记信息与医保信 息对接,为市民在怀孕建小卡、产检付费时提供便利。 探索实行生育服务“一件事”改革,打通生育与医保、就业、教育、住 房等信息壁垒,实现生育登记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加强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推动“出生一件事”线上服务,逐步实 现新生儿的参保即时办理、就医即时结算。 不断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着力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除国家医保 局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的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 历资料及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外,不额外要求提供其他书面材料,有效减 轻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删除征收社会抚 养费、限制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一、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忧生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求。
中共中央的《公开信》中提到,“青年妇女如果20岁开始生育”,100年内要生5代,如果25岁左右生育,100年内只生4代人。
”也就是说,青年妇女推迟5年生育,100年内就可以少生一代人。
青年时期是一个人体力、智力、精力的旺盛时期,适当晚婚晚育,可以把精力集中到工作和学习上。
如果青年男女过早结婚生育,影响了学习和工作,在自身学识、经验、精力不足,经济自主能力不强,缺乏教育子女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另外,如果女青年过早结婚生育,虽具备了生育能力,怀孕势必增加身体负担,容易引起身体虚弱。
如果晚婚晚育,男女青年在各方面都较成熟,有利于母婴的健康和对孩子的培养教育。
当然,提倡晚婚晚育,不是越晚越好,而是提倡适当的年龄的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与我国婚姻法是不矛盾的,而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指的是最低结婚年龄,不等于说是最合适、最理想的年龄。
国家号召男女青年晚婚、晚育与《婚姻法》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应引起重视的是,近几年,我国晚婚晚育率较低,早婚早育现象严重育龄妇女平均初婚年龄大大提前。
早婚往往导致早育,1987年,我国早育人数高达250万左右。
早婚早育直接冲击了人口计划的完成,它已成为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目前我国正值人口的出生高峰,尽快改变早婚早育严重的状况至为重要。
据统计分析,女性初婚年龄每推迟1岁,本世纪内就会少生1000余万人。
要制止早婚早育,具体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严格坚持婚姻登记制度,真正把《婚姻法》落到实处,婚姻登记严格把关,未到法定婚龄,但未领结婚证者不得同居、生育。
(2)动员社会有关力量,大力开展《婚姻法》的写作贯彻活动,向青年宣传晚婚晚育的好处,教育青年及家和知法、守法,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制止早婚、早育、非法同居现象的发生。
各省市男人陪产假国家最新规定

各省市男人陪产假国家最新规定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
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
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
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
有的地方或企业就可以,有的就不行。
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
根据各地计划生育条例,快车编辑列举部分城市的规定供参考。
上海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
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
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广东男方看护假10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深圳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第一胎双胎的话,男方没有护理假。
河北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新劳动法这么规定陪产假?

新劳动法这么规定陪产假?多数省份的《⼈⼝与计划⽣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陪产假⼀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天。
上海陪产假规定是只有晚育的夫妻男⽅才享有3天陪产假。
河北晚婚晚育的夫妻给予男⽅护理假⼗天。
⼴东省⼥⽅产假期间给予男⽅陪产假⼗天。
湖南省晚育的男⽅享受陪产假⼗五天。
我们知道,⼥性职⼯在⽣产期间是可以享受到98天的的,许多城市为了使⼥性职⼯在⽣产后得到充分的休息,将产假进⾏了延长。
但可能许多⼈会不知道男性职⼯在妻⼦⽣产期间也是可以享受的。
新这么规定陪产假?⼩编将通过以下⽂章解答您的疑惑。
⼀、新劳动法怎么规定陪产假?⽬前为⽌,新劳动法陪产假没有统⼀的规定,陪产假,⼜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的夫妻,⼥⽅在享受产假期间,男⽅享受的有⼀定时间看护、照料对⽅的权利。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
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有陪产假,有的地⽅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前,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育条例中。
新劳动法陪产假没有相关规定,各地的计划⽣育条例中对于陪产假做的规定法律地位也不⾼。
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有陪产假,有的地⽅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般来说,新劳动法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各企业的实际操作。
多数省份的《⼈⼝与计划⽣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陪产假⼀般是7天,可延长⾄10天。
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省。
陪产假期间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福利不变。
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的产假中去,由⼥性代替男性休假。
⼆、各⼤城市的1、陪产假规定是只有晚育的夫妻男⽅才享有3天陪产假。
2、晚婚晚育的夫妻给予男⽅护理假⼗天。
3、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作⽇,护理假视为⼯作时间。
4、市新劳动法陪产假规定,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育第⼀个孩⼦(包括⽣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护理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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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是指男大于25,女大于23岁,而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
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三十六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四十六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三十一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第四十八条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