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依法保护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干涉、知情、使用、披露和披露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
作为一个组织,法人没有精神活动,所以根本就没有隐私。
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法人获取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
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信息。
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愿披露或者不愿披露的信息就构成了私人内容,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大的隐私,后者仅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私人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泄露,或者擅自使用。
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确认。
在实践中,将侵犯隐私权视为名誉侵权是一种权宜之计。
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不可否认,与人格权无关。
2隐私权的特征华绿网(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尤其是企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种权利:(1)隐私权。
隐私隐匿权是指权利主体对隐私权的隐瞒。
(2)使用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精神和物质需要而主动使用隐私权的权利。
(3)隐私权保护。
维护隐私权,是指隐私权主体有权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私救济。
(4)隐私控制。
隐私权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三。
隐私的内容(1)享有个人安宁的权利。
个人生活安宁权又称个人生活自由权。
也就是说,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和支配。
(2)个人生活信息隐私权。
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非常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身高、体重、病史、婚姻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
民法学中隐私权的概念

民法学中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不受无关第三人干涉的权利。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增强,隐私权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概念。
民法学中隐私权的概念主要围绕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展开。
首先,隐私权包括个人的身体、思想、精神和感情等方面的自主权。
个人的身体是私密的,他人不得侵犯。
个人的思想、精神和感情也应受到保护,他人不得蓄意侵犯或伤害。
其次,隐私权也包括个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的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身份、家庭地址、工作单位、金融状况等有关的信息。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他人收集、使用和传播。
个人的个人信息具有私密性,不得无故泄露或滥用。
此外,隐私权还包括个人的居住和通信的保护权益。
个人的居住是私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人不得擅自闯入或窥视。
个人的通信也是私密的,他人不得非法窃听、截取或干扰。
为了保护隐私权,民法学中衍生出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定,明确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
通信秘密保护法规定了对个人通信的保护措施,明确了个人通信的私密性和通信的保密义务。
在实际应用中,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众多的挑战。
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变得极为便捷,个人隐私面临着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另一方面,在涉及安全、治安和国家利益等方面,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在一定情况下被限制。
因此,在规制个人隐私权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总之,民法学中隐私权的概念包括个人的身体、思想、精神和感情的自主权,个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以及个人的居住和通信的保护权益。
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借助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将得到更加广泛的认知和关注。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私生活和平和保护私生活信息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扰,知识,使用,披露和披露的影响。
它包括以下含义:首先,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
作为一个组织,法人没有精神活动,因此没有隐私可言。
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可以保护法人获得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
其次,隐私的内容包括私生活和平和私生活信息。
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愿透露和披露的信息即构成隐私的内容,因此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展中的隐私,而后者仅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第三,侵犯隐私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究自然人私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的隐私后向他人公开或向他人公开,或者未经允许而使用。
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得到确认。
在实践中,将隐私侵权视为侵犯名誉权是一种权宜之计。
但是,不能否认与名誉权和其他特定人格权无关的隐私权的状态。
2,隐私的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但不包括法人,特别是企业的秘密。
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团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对象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通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个权利:(1)私隐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隐瞒其隐私权。
(2)隐私使用权。
使用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积极使用其隐私以满足其精神和物质需求的权利。
(3)隐私保护权。
维护隐私权意味着隐私权主体拥有维护其不可侵犯性的隐私权,并且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共和私人救济。
(4)隐私控制。
隐私控制权意味着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3,隐私权的内容(1)享有个人生活安宁的权利。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为个人生活自由权。
也就是说,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或不从事与社会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并且不受他人干扰,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信息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一) 个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
(二) 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
不得在公众场合展示自己的身体上隐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与第三人隐私或者名誉有关的隐私。
热门城市:湘西律师滴道区律师贵阳律师黔南律师阿拉善盟律师宁德律师栾城县律师乌伊岭区律师成都律师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同时这种权利也是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因此他人是不能随意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的。
那么具体说来,法律中规定的▲隐私权的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隐私权包括哪些权利隐私权包括以下权利:▲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
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22519373_《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

《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 王春晖 ︱ 文隐私权得到重点关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属于《民法典》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不得暗中侦察和探听他人的隐私;第二,不得侵犯骚扰他人的私人安宁;第三,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第四,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空间和活动等。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可以看出,自然人隐私的定义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首先,关于私人生活的安宁权。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一直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存在于民法理论的研究和讨论中。
由于长期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该权利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私人生活的安宁是自然人的一项特殊隐私权,比如你中午午休,突然楼上发出了震耳欲聋的装修噪音,以前遇到上述情形,你只能寻求物业服务机构帮助解决,或登门制止,没有更好的办法。
《民法典》正式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如果再遇到上文所述的被侵扰的情况,对方就对你的私人生活安宁权构成了侵害。
如果邻居不接受你的要求且继续侵扰,你就可以选择报警,并视情节依法要求相应的损失赔偿。
其次,自然人的“私事”严禁他人干扰。
“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这是《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其中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三私”)的核心是“不公开性”和“私密性”。
一是自然人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一种私权,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二是自然人的隐私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
实践中,“私人空间”除了物理空间,如个人的住所、宾馆临时居住的房间等,还包括个人的日记及网络虚拟空间,如个人电子邮箱、个人云空间等。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隐私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隐私一、怎么保护个人隐私安全一、怎么保护个人隐私安全(一)个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应当注意或做好以下五个方面,以保护个人信息:1、保护身世分量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不要随意把这些信息通过邮件、短信或电子话告诉别人,无论您认为这个人多么可靠。
2、保护私人电脑和手机安全。
如通过安装防火墙等方式,阻止入侵者远程访问个人计算机和手机;使用复杂密码,提高黑客破解密码难度。
不用电脑时,一定要关机。
3、合理清理“信息垃圾”。
丢掉含有私人信息的文件前,先清理个人隐私。
4、仔细阅读银行对账单、账单及信用卡报告,确认没有可疑交易。
5、网上购物需要注意:首先,在输入信用卡和个人信息之前确认网站是否安全。
如果发现有人利用您的个人信息损害您的任何权益,应立刻报警。
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世分量证号码和电子话号码。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简答题、案例分析)个人隐私权

一、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 二、隐私的基本内容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
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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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
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
“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
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
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
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
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 行为其加以处罚。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 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 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 (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 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 现或知道黑客身份,这就需要一支高技术的网络 警察部队提供保护。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 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 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 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 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 通信自由罪。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 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 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 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 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 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 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 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 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 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 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隐私权名词解释

隐私权名词解释隐私权是一个多义词,它可以指包括保护个体隐私的法律或政策,也可以指每个个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
它是拥有保护自身隐私权利的基础,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
隐私权是当今社会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隐私权的本质是保护个人的隐私,为此,需要发挥法律的作用。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针对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国《隐私保护法案》、美国《儿童在网上隐私保护法》、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法》等。
隐私权是人权,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损害个人隐私权利的行为,如政府机构和企业未经许可窃取、出售、使用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比如,中国《隐私保护法案》规定,任何未经拥有人许可,擅自窃取、收集、保存、出售、处置其他个人信息、个人关系信息的行为,均将被视为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隐私权的重要性,在于能够有效保护个体的隐私,增强每个人的自我认知,从而获得身体和心理健康。
每个人都有隐私需求,但受到社会环境限制,不能满足。
为此,隐私权能够有效维护个人权利,可以限制他人干预个人空间,控制他人接触、获取个人的信息,以及保护个人的信息及其他财产。
隐私权也是隐私维权的保护措施,它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而且是个人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很多时候,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且是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相互尊重的表现。
不管从哪一种角度,都能发现重要性。
在当今社会,由于科技发展,个人隐私受到更多的威胁,保护隐私权变得更加重要。
相对于一些企业,政府机构拥有更多信息,他们有义务履行维护个人隐私权利的责任,并为维护个人隐私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今天,每个个体都有必要重视个人隐私,同时也要重视社会的隐私权义务,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尊重每个人的隐私,以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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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近来在国内引起广泛的关注。
因此,本版将陆续推出系列文章,介绍海外各国的个人信息立法与实践,以资借鉴美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旨在强调信息的隐私性保护,采取公、私有别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格局。
与德国式集中立法保护不同,其更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灵活性,避免立法过于集中,也为了防止一刀切所引发的武断性公私有别的个人信息保护立场美国个人信息保护在公权与私权领域有着明显不同的保护理念与政策。
就私权领域而言,基于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传统与价值,个人信息保护一贯倡导以行业自律为中心,尽量减少政府采用立法方式进行强制干预。
通过行业性的自律规范,注重企业自身制定的信息保护政策,发挥中介组织的监督与认证作用,如在互联网领域,美国在线隐私联盟于1998年公布了一份指导网络和其他电子行业隐私保护的指南,通过采取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信息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
而个人信息立法层面的保护则侧重于避免来自国家公权力领域的侵权。
起初,围绕着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美国参众两院曾分别通过了两个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提案。
参议院版的《关于设立联邦隐私委员会的法案》比较接近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其适用范围上一并调整联邦、州以及私人行业,并主张设立联邦信息保护委员会,赋予个人知情权与查阅、修改等权利。
而众议院版《隐私法案》则独树一帜,其仅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收集、使用和传播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不主张建立联邦信息保护委员会。
最终的法律以众议院版为蓝本,吸收了参议院版的部分内容。
法律适用对象上放弃了私人行业,而执行机构上采取设立临时性的保护隐私权委员会。
于1974年通过并于次年实施的《隐私法》为美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典范,该法广泛适用于政府所储存的个人信息,是规范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使用与传播行为的规则,以保证政府正确处理个人信息,避免政府滥用个人信息以及侵犯个人隐私。
以隐私权为中心的保护理念在很多国家,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都有着不可分的联系,这一点在美国体现得尤为突出,在美国法律语境中讨论个人信息可视同为讨论隐私权。
从联邦各类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成文法上看,大多以保护隐私的名义出现。
其中,1974年《隐私法》最为典型,该法虽然冠以隐私的名义,但其内容却是围绕个人信息保护而展开,被视为行政公权力领域内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经典法律。
隐私权是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理念,同时也是属于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并发展了公民隐私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的权利形态与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并发生变化。
从沃伦和布兰代斯式消极的“不受干扰的权利”逐渐演进至具有积极意义的“信息隐私权”,强调个人信息免于不当公开以及信息主体控制自身信息被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权利。
《隐私法》是美国最重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联邦法律,也是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性法律,为其他具体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了基本原则与权利体系。
该法对于政府机构应当如何收集个人信息、如何储存以及处理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通过《隐私法》,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理念一方面承认并保护公民对其个人信息存在的重要利益,特别是与信息相关的隐私权益;另一方面也承认政府机关为了依法执行职务或其他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为了实现特定公共利益而使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两者之间须保持适当的平衡,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亦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
灵活多样的分散立法保护模式在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的最大特点是多样性。
议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准则与理念;不同行政部门在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过程中以制定行政规则或决定等方式解释法律所规定的准则;法院则通过个案以判例的形式拓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领域与力度。
美国联邦层面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近40部,以1974年《隐私法》这部综合性法律为起点,随后几十年内,根据个人信息在不同领域内不同的保护要求制定了《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财务隐私权利法》、《隐私保护法》、《通电通讯隐私法》、《电脑匹配和隐私保护法》、《电缆通信法》、《驾驶员隐私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健康保险移转与责任法》、《反网络欺诈法》、《社会安全号码保护法》等。
可以看出,以上法律既有专门针对隐私的,也有在调整某事项时涉及到隐私的;既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也有调整商业主体或者医疗、教育机构等特定主体的。
所涉及的面极广,包括金融、医疗、教育、税务、通讯等多重领域。
在20世纪的多数时期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涉及的是限制政府获取个人信息和保护其免受侵害。
但是,近些年来,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越来越多地着手规制私人领域的信息收集与利用。
而在“9·11”事件后,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因《爱国者法案》的通过而有了新的立法趋势。
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从公权力角度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监控力度。
正是由于灵活多样的分散立法保护,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一直都处于变化与扩张之中。
【摘要】美国是对隐私权保护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其通过宪法、单行法、专门法等各种途径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起步较晚,对隐私权的立法仍较落后,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
通过对美国隐私权制度的梳理研究,有助于探求一些保护隐私权制度的经验,为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隐私权制度启示直接保护完善立法美国隐私权制度概述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概况。
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共同撰写的论文《论隐私权》,正式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
随后美国法学家对隐私权问题产生了普遍的兴趣,发表了大量文章研究隐私权理论,同时美国法官开始通过判例确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其中最早的判例为纽约州低等法院于1890年审理的Manola·Stevens私拍演出图片案。
1939年,“第一次侵权法重述”确认了隐私权制度,隐私利益被逐渐权利化。
20世纪中期,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新问题的出现以及更多新技术的普遍运用,个人生活受侵蚀的范围相应扩大,隐私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杂的体系。
由于沃伦和布兰戴斯并没有对隐私权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定义,之后的学者对于隐私权的性质,始终难以形成统一的观点。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20世纪最著名的侵权法学者威廉L·普洛塞尔教授对已经存在的隐私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将其类型化为四种情形:一、侵入隐私;二、窃用姓名或肖像;三、公开私生活;四、公开他人之不实形象。
普洛塞尔教授的这一理论后来为《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所采纳。
按照《侵权法重述》,隐私权法是侵权法的组成部分,属于普通法中一个重要的权利。
但后来美国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又逐渐通过一系列的案例把隐私权上升为宪法上的权利。
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保护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并且不得颁发搜查证或扣押证,但依据经宣誓或郑重声明提出确实理由并且具体指定了被搜查的地点和被扣押的人或物的除外。
”这一条中被认为隐含了保护公民隐私权之一部分——宁居生活的内容。
第五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由于这一条涉及公民的自由权,也被解释为隐含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内容。
除此以外,第一修正案、第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都被认为包含了保护隐私权的内容。
在最高法院依据这些修正案做出一系列的判例之后,美国很多州宪法也对隐私作了扩大化的保护,明确规定隐私权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进一步提升了隐私权的地位。
1967年美国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法》,公民由此可以查询、获取政府掌握的各种信息,但公民在拥有知情权的同时,政府也掌握着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侵犯个人隐私,大大扩张了损害隐私权的可能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74年制定了《联邦隐私权法》,是一部专门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是美国隐私权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该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时至今日,美国通过判例法、制定法以及州法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信息时代到来之时,美国针对个别领域的特殊问题制定单独的隐私保护法律,同时将个人数据保护交给了行业自律,建立了以行业自律为基础的“安全港”机制。
美国隐私权保护的主要特点。
首先,美国隐私权性质是双重的,既是宪法上的权利,也是普通法上的权利。
当然隐私权是宪法上的一种权利是有争议的,因为在美国并没有明示隐私权在宪法上的地位,而只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司法解释来进行认定的,这源于美国的判例法传统。
但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在隐私权最早出现的时候,实际上是普通法上的权利。
沃伦和布兰戴斯起初讨论隐私权的时候,是认为隐私权主要是普通法中的侵权法应当保护的权利。
美国著名的侵权法专家普洛塞尔认为,隐私权就是侵权法上的权利、普通法上的权利。
后来美国把隐私权上升到宪法上的权利,确实强化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由于社会发展不断对隐私权提出新的要求,使美国宪法保护的隐私权成为了开放性和扩展性的基本权利。
其次,通过完善专门立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为广泛领域的隐私保护提供了立法保障。
这是美国保护隐私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
美国继承和发展了英国的判例法传统,但美国法也不排斥成文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及许多州的立法机关为更好地保障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律规范。
1974年12月31日,美国国会通过的《隐私法》,另外联邦及一些州都分别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法律。
如《财务隐私权法》、《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不断出台新法、升级老法,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从而使隐私权保护能紧跟时代步伐。
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在我国,人格权研究起步较晚,隐私权仍然是一个蹒跚起步的新事物。
这源于我国目前还面临着很多方面的问题。
从文化层面看,尽管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积极遗产,但是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与保护则是一个薄弱方面,甚至存在反隐私的倾向。
这样的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普通公民和公共机构的日常行为。
从科技发展层面看,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快捷的信息和方便的通讯,但同时也对隐私、名誉、版权等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对隐私权的保护采用了分散立法方式,在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中都有所体现,但在我国保护私权的主要法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这一司法解释虽然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限定在名誉权范围,且仅列举了一种宣扬隐私的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