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基地应建立综合的组织管理体系-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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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水产品养殖标准

有机水产品养殖标准


“防重于治”,水生生物的各种生活条件都能得到 满足了,并处于十分良好的状态,则感染病菌的 机会也会少得多。
保持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最为重要。 而有机水产养殖对疾病治疗有严格的规定,最好 的办法就是防止疾病发生,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养 殖密度。

9.4.3.3 允许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茶籽饼和高锰酸
9.4.2.2 在需要饵料投入的系统中,饵料中必须至少 有50%的动物蛋白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其他 不适于人类消费的物质。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 时,允许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

自然摄食的方式,减少流失到环境中的饵料量,


少用或不用可供人类消费的食物,
使用野生鱼类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的法规, 从鱼苗到鱼种的培育过程中,没有强调必须有机养殖, 水生生物在后2/3养殖周期生长在有机生产体系中, 各项百分比(5%、20%、50%、30%)仅适用于水产养殖的 后三分之二时段。

人工的水产养殖体系,必须经历转换期才能获得有机认 证; 保护生物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 不能因为引进了外来物种而使原有的物种灭绝; 人工开挖池塘; 自然生态系统中。

9.1.6 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都必须至少在其后三分 之二的养殖周期内采用有机方式养殖。

与IFOAM国际标准草案接轨的。 有机养殖的鱼类必须从投入鱼苗开始就全过程地在有机生 产体系中生长。 一种水生生物的养殖周期是9个月,则这种水生生物在前 三个月可以用常规方式养殖,但六个月后必须全过程按照 有机方式养殖,最终才能获得认证,并作为有机水产品销 售。

9.4.2.4 禁止将下列物质添加到饵料中或以任何方式
投喂给水生生物: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论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论
农业标准化的具体要求 – – – – – – – 完善标准体系; 核心示范区建设; 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与宣传; 规范农业投入品管理; 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完善质量控制制度; 培育品牌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解读
限制性政策
由于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投入量大、利用 率低,导致农产品产地和农产品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加以限制 和引导。
.
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一)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3.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现场检查 (1)制定工作计划 (2)实施现场实地检查 (3)报告现场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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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认证
(二)标志管理
1.标志基本图案、规格 P68 图4-2 表4-1
2.标志使用 3.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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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认证
1.什么是有机农业(P74) 2.什么是有机食品 3.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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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认证
(二)产品认证
1.申请
2.预审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3.签订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 4.实地检查评估 5.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6.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委员会决议 7.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
.
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认证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
专题三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
种植业产品安全生产技术 水稻、小麦、玉米、蔬菜、苹果、柑橘、茶叶、香蕉、食 用菌(无公害) 畜禽产品安全生产技术 猪肉、肉牛、肉羊、肉鸡、肉鸭、鸡蛋、牛奶(无公害)
渔业产品安全生产技术 鱼类、虾类、贝类、蟹类(无公害) 考前辅导将重点讲解。
(三)标志使用
1.申请 2.使用 3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有机食品的发展现状及前景

关于有机食品的发展现状及前景

工 作 研 究2021年第9期新农民关于有机食品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刘 超(锦州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辽宁 锦州 121000)摘要:农业生产体系是有机食品的主要来源,而有机食品也是以有机食品生产标准来进行生产加工的,被有机食品认证的合法机构所认证的所有农副产品。

有机食品也被称为生态食品,这其中就包括粮食、水果、蔬菜、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等。

此外,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也取得了很好的发展,人们由于年龄、性别、学历、收入等不同,对有机食品的需求也不同。

本文就将围绕我国有机食品的发展现状及前景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有机食品;有机农业;前景我国目前对有机食品进行认证的渠道主要有三个: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建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南京环保所组建的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其他认证机构。

尽管这些年在国务院及各个部位的大力扶植下,我国有机食品的发展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可是由于我国的有机食品起步时间稍晚,目前也处在发展当中,还有很多问题和不足需要解决。

1 我国有机食品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1 现行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有机食品所执行的标准是参考了其他国家关于有机食品的标准,再结合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最终提出的具有创造性的有机食品终端产品标准,即:“有机食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限值的5%”。

但是,在日常生活及生产中,国家的卫生标准又完全跟不上现代农业的生产脚步,很多农产品始终没有自己的一套执行标准。

1.2 政府缺乏鼓励性政策生产有机食品需要很长的转换期,而生产基地也会在这个过程中被用于完善土壤改良剂生产技术。

不仅如此,我国发展有机食品的鼓励性政策也还只是政府的一些文件,只有极少部分地区对发展有机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资金帮助,可是力度还远远不够,也没有将其列入到当地的财政预算当中。

1.3 获得证书的企业缺乏自律性确保有机食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企业的自律。

由于缺少政府相应的鼓励政策,加上有机食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算完善,已经获得有机食品证书的企业,尤其像农业生产企业,他们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就是在转型期内的高投入和低产出。

中绿华夏有机认证

中绿华夏有机认证

有机认证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1、基本概念什么是有机食品?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

什么是有机农业?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有机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GMO方法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的关系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是一组与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相关的概念。

有机食品是通过不施用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为手段,利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和产品的污染,并在生产中建立一套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系统,以促进生物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机农业生产是在生产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为手段,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水产品、蜂产品、调料等。

有机食品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最普遍的叫法是ORGACIC FOOD 在其它语种中也有称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

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将这类称谓各异但内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为“ORGANIC FOOD”,中文译为“有机食品”。

绿色食品是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技术标准和环境、产品一体化的跟踪监测,严格限制化学物质的使用,保障食品和环境的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并采用证明商标的管理方式,规范市场秩序。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百姓关注的焦点。

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与国际接轨并适应国情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认证体系,逐步形成了由认证管理机构、认证从业机构和认证对象三个层级组成的体系构架(如图1所示),按照认证对象不同,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表1所示),此外,农业部还开展了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以及种子认证试点为主的投入品认证工作。

一、农产品质量认证我国要求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认证——QS质量安全认证,农产品也不例外。

“三品一标”为自愿性认证,是我国现阶段安全优质农产品发展的基本类型,也是今后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发展的基本方向。

(一)QS质量安全认证质量安全认证(Quality Safety,简称QS)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我国全部28大类食品,即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检验、合格且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单位负责QS质量安全认证的相关程序,认证程序包括准备材料、申请、审查、发证四个阶段,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具体可查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等。

(二)“三品一标”认证“三品一标”是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我国已基本形成“以无公害产品为基础,以绿色食品为主导,以有机食品为补充”,“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格局。

1.无公害农产品。

指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农产品。

(1)认证程序及部门分工。

由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个环节组成。

产地认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产品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流程见图2)。

三品一标认证程序

三品一标认证程序

三品一标认证程序三品一标认证程序“三品一标”的区别从本质上讲,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是经质量认证的安全农产品,并且其认证管理机构都要求生产者有生产规程、质量控制追溯等制度。

从安全角度讲不存在“金字塔”;由于认证和生产成本不同产品销售价格有高低!地理标志农产品,不仅要求其安全,而且还要带有地域和文化特色。

又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所以它是有特色的稀有的优质(安全)产品。

“三品”证前要求安全检测,“一标”证前不要求安全检测,证后都要有安全监管。

注意同一产品包装上不应同时使用无公害、绿色和有机标志,但可以分别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使用。

无公害农产品特点定位于“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认证初级食用农产品,产品质量达到我国普通农产品和食品标准要求;推行“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安全性保障”的技术制度(禁止使用高毒农药);采取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认证时要进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前要复查换证;认证属于公益性事业,实行政府推动的发展机制,认证不收费;绿色食品特点定位于国内大中城市和国际市场,满足更高层次的消费。

产品以初级农产品为基础、加工农产品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整体达到发达国家先进水平;推行“两端监测、过程控制、质量认证、标志管理”的技术制度(允许使用推荐的农药、肥料和食品添加剂);采取质量认证与证明商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认证时需要按“绿色食品”标准进行环境监测和产品检测;证书有效期三年实行政府推动与市场拉动相结合的发展机制,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一定费用保障事业发展。

证明商标是农业部所有和授权使用。

全国绿色食品企业总数达到8700家,产品总数超2.1万个,河南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157家,产品400个。

绿色食品标志已在美国、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世界知识产权局等11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注册。

国际上有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等国家的10家企业的68个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有机农产品认证程序图

有机农产品认证程序图

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程序图(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一、有机认证程序该程序主要参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程序。

.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个月以上;(5)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6)在五年内未因中()至()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7)在一年内,未因中()至()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2.认证委托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a)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简况;)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及其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论试题及答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论试题及答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论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 农产品:2.农业活动:3.无公害农产品:4.绿色食品:5. 农产品地理标志:二、填空题:1.自2007年1月起,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 5种高毒农药。

2.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从法律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投入品、生产、包装和标示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3. 有机农产品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不使用、、、,不采用GMO方法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

4.农业标准体系的范围包括:、、。

5.无公害苹果生产过程中,对于允许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每年最多使用次,安全间隔期在天以上。

三、判断题: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2.中国名牌农产品认定通过后有效期限是五年。

()3.有机食品的证书有效期是一年,每年检查一次。

()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都不得收取费用。

()5.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是我国无公害食品的认证单位。

()四简答题:1.认证“三品一标”有何意义?2.农产品质量出现安全问题应该如何进行申投诉?答案:一、名词解释1. 农产品: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及现代农业活动。

3.无公害农产品: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获得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4.绿色食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中国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5. 农产品地理标志:指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二、填空1.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 有机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畜禽饲料添加剂4.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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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和管理,推动有机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实现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的区域,并经农业部审核认定的生产单元(指基地生产区域内所涉及的有机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元组合。

基地分单品种基地和综合基地两种,单品种基地名称定为全国(***县)有机农业(***生产种类)示范基地,综合基地名称定为全国(***县)有机农业综合示范基地。

第三条基地创建与管理的职责分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基地的登记备案工作。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简称农业部绿办)负责基地创建的审核和认定评估工作。

农业部设立基地认定评估委员会(简称认评委),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地创建申请的受理、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及基地创建后的监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国有农场、牧场、渔场和林场等县处级单位)负责组织基地创建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基地创建不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基地创建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且应当将基地创建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地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方圆5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填埋场、交通干线等可能影响基地环境的污染源;基地应相对独立,自然隔离良好或在周边设立保护隔离带。

(二)基地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并已实施1年以上。

(三)基地环境质量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GB15618-200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GB 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GB5749-20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四)基地涵盖范围内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基本完善,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的经营物流条件。

第六条基地应建立综合的组织管理体系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乡(镇)负责同志组成的基地创建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组织与管理基地创建工作。

(二)基地创建领导小组应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基地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负责基地生产管理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并具体承担基地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基地办编制基地创建目标责任制度,并已实施1年以上。

(四)基地单元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基地创建第一责任人,负责基地创建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七条基地应建立完善的有机农业生产管理体系
(一)基地办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地创建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应依据GB/T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组织制定《质量管理手册》、《有机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并将相关技术文件发放至各基地生产单元。

(二)基地办应建立有机农业投入品使用公告制度。

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GB/T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的有机农业投入品目录。

(三)基地办应指定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日常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基地中的生产者依标依规生产。

(四)基地生产单元要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填写年度生产计划表,并交由基地办统一存档。

(五)基地应相对集中,有5家生产企业获得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的有机认证;或基地规模应达到如下要求,且至少有90%的区域面积获得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的有机认证。

第八条基地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
(一)依托当地的农业科研院所或技术推广机构,组建基地创建技术指导小组,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和科研成果,提高基地创建的科技含量。

(二)根据需要配备有机产品生产技术推广员,建立生产技术推广网络,负责技术指导和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基地办应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地各有关领导、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及农户进行培训,以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

(四)建立检验检测体系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对基地投入品、基地产品和基地环境的检验检测。

(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配备相应的设备条件,在生产、管理、储运、流通、销售等方面实现信息网上可查询。

第九条基地应建立产业化经营体系。

(一)基地应依托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产销联合,大力推广“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合作社+农户”、“协会+农户”等经营模式,并充分发挥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别是在产品加工和销售中的组织保障作用。

(二)基地应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协会)与农户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及履约率达到95%,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
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条基地应建立了以产品追溯为核心的有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一)基地应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管理队伍,加强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市场及生产档案记录的监督检查。

(二)基地生产的产品要实现可追溯,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召回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

(三)基地应在显著位臵设立基地标识牌,标注基地名称、创建单位、创建时间等信息。

应绘制基地位臵图、基地单元分布图并对基地单元统一编号。

(四)基地中各生产单元应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生产、收获(包括捕捞、屠宰等)、运输、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工作,及时做好有机农业生产管理记录,填写记录表,如实记录有机农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尤其是有机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

以上记录应实行签名负责制。

各种记录应在一个生产季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基地办,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第十一条基地应建立了有效的内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一)基地应科学布局有机农业生产核心区,建立多样化的生物物种共生、种养结合的内部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推行粮经作物轮作、间套作以及“畜—沼—粮(菜、果、茶)”等为主要形式的生产模式。

(二)基地应通过秸杆还田、人畜禽粪便沼气化等综合利用方式,开展有机肥生产及合理利用,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等的资源转化和再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应达到80%。

第三章初次申报
第十二条基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国有农场、牧场、渔场和林场等县处级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自行申报基地。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基地的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续报)申请书》并附报有关文件和材料。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有关文件和材料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向农业部绿办报送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

(三)农业部绿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认定评估。

(四)专家认定评估工作由认评委具体承担,认评委应在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及必要时的实地考查,认评委应独立做出认定评估结论,并对结论负责。

(五)经认评委通过的,先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农业部绿办再颁发《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证书》并制作标牌,证书和标牌的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续报申请
第十四条基地创建单位应在基地有效期满前4个月向省绿办提出续报申请。

第十五条除符合基地申请条件和要求外,基地续报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作物类别、面积以及产地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每年基地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三)基地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各种档案资料齐全;
(五)基地产品未发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标志情况。

第十六条续报程序与第十三条“申报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基地续报经专家认定评估不通过的,或未按时提出基地续报申请的,农业部将撤销基地“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地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基地的地域范围、生产环境,投入品
使用及市场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严禁购入和使用有机农业禁止使用的生产资料,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机农业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农业部绿办代表农业部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基地进行监督抽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复查。

监督抽查及复查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称号;监督检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农业部将撤销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基地内未通过有机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有机产品标志。

第二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基地创建进行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2010年7月26日印发的《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农绿〔2010〕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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