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配与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车用97#乙醇汽油的通告-吉政明电[2004]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车用97#乙醇汽油的通告-吉政明电[2004]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车用97#乙醇汽油的通告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车用97#乙醇汽油的通告(吉政明电[2004]14号)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根据《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48号令),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9月25日零时开始,采取全省区域内封闭运行方式,全面推广使用车用97#乙醇汽油(E10-97#汽油)。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经销97#汽油的加油站和使用97#汽油的车辆(暂不含军队内部战备用油)。

二、全省所有加油站97#油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和吉林省地方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DB22/361-2003)的要求,于2004年9月15日前改造完毕。

加油站的改造和验收工作由经贸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环保、质监、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和验收。

对于拒绝对原有设备进行改造及因改造不彻底而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加油站,将由公安部门配合经贸工作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由相关部门按省政府第148号令有关规定实行处罚,并禁止其销售97#乙醇汽油。

三、做好97#普通汽油和E10-97#汽油的衔接过渡工作。

从9月10日开始,全省所有经营97#普通汽油的加油站开始消化现有库存,不再新进97#普通汽油。

中石油公司要确保及时足量地向中石化、社会批发企业及加油站供应E10-97#汽油,决不能出现省内市场97#乙醇汽油供应断档、脱销现象。

四、为避免车辆在使用乙醇汽油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建议对行驶3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在首次加注乙醇汽油前彻底清洗油箱、油路,对汽车上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等配件要及时进行更换。

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业经2004年8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00四年九月三日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第一条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汽车和摩托车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4)、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组分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V/V)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国家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和使用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和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用乙醇汽油销售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第七条国家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供应单位,负责并保障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

第八条现有加油站应当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改造。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e5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细则

e5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细则

湖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细则为确保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根据《湖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特制订《湖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细则》。

一、推广使用的范围和时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八部委“通知”要求,确定在襄樊、荆门、随州、孝感、十堰、武汉、宜昌、黄石、鄂州等9市(简称试点城市)开展扩大试点工作。

2004年6月,我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开始启动;6月至12月底前试点城市进行组织动员、确定方案、制定相关措施等项工作;2005年1月至10月,试点城市分步进行配送中心、加油站改造、实施封闭运行、市场督查等项工作;2005年11月1日起,试点城市全面实施封闭运行;2005年12月底以前,试点城市所辖范围内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它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除外)。

原来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主要工作内容1、组织建设试点城市和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底前,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推广办备案。

2、实施方案《湖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和《湖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和解释。

有关专项方案制订及负责单位如下:①《湖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②《湖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宣传工作方案》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制订;③《湖北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建设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订;④《湖北省车用乙醇汽油设施改造方案》、《湖北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制订;⑤《湖北省使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规范》由交通厅负责制订;⑥《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负责制订;⑦《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案》由省环保局负责制订;⑧《湖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制订。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调整能源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按规定比例混合形成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于饮用的燃料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合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油。

第四条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使用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储运、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落实。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市场的规范与整顿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依法进行管理与监督。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中国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负责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与供应,并根据省政府的指定负责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确保市场供应。

公安、消防、铁路、交通、财政、价格、粮食、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七条除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和省政府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7号2014年4月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调整能源结构,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含汽车、摩托车使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燃料乙醇含量为10%的车用清洁环保燃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推广使用相关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清洗改造,依法审核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承担流通领域车用乙醇汽油质量检测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乙醇汽油的非法经营行为。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22年)正文:----------------------------------------------------------------------------------------------------------------------------------------------------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条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清洁环保燃料。

第三条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封闭运行、全程服务、依法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推广使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进行宣传。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或者改造设施、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4]2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4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27号2014年4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调整能源结构,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含汽车、摩托车使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燃料乙醇含量为10%的车用清洁环保燃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推广使用相关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

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储

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储

三、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
卸油时要采用密闭卸油的方式,油罐车卸油场所应设 置静电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其装置接地 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车用乙醇汽油在加油站储存期限最好不要超过2周。
三、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
4 安全管理 应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按标准配置消 防器材,加油站从业人员要做到应知应会。 加油站应设置明显的车用乙醇汽油识别标识。车用乙 醇汽油储罐、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识别标识。
一、乙醇汽油的调合
汽车罐车的卸车 汽车罐车的卸车与铁路罐车的卸车差不多,一般汽车 采用的下卸方式,而铁路采用的是上卸方式。这就要求 汽车罐车连接下卸管时,要特别注意连接的密封性与 牢固性。
一、乙醇汽油的调合
2、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油的储存 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油经卸油栈台、卸油泵打入储罐 中储存。车用乙醇汽油的组分油储罐与变性燃料乙醇 储罐都应采用内浮顶罐。
一、乙醇汽油的调合
组分油的储存 新建组分油罐主要是要注意把防水做 好,储罐应安装切水器,便于及时把罐中积存的水分 排出,以防止影响调合后乙醇汽油的质量。一般情况 下,油库原储存普通汽油的内浮顶油罐,经彻底清理 后,可直接储存组分油。
一、乙醇汽油的调合
变性燃料乙醇的储存 由于车用乙醇汽油对水分的要 求极为严格,油库原有油罐很难清理彻底,加之油库 原有油罐内壁一般都做过防腐处理,变性燃料乙醇与 普通防腐涂层易出现相溶问题,因此,油库原有的汽 油罐不能直接储存变性燃料乙醇,要经过改造并彻底 清理后方能使用,最好还是采用新建罐,且罐内不要 刷防腐涂料。
三、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
2 加油站的设施 加油站车用乙醇汽油储罐应为碳钢罐,内壁不要涂刷 防腐涂料。 根据加油站汽油销量情况,车用乙醇汽油储存周期等 因素,车用乙醇汽油储存罐的容积在10~30m3为宜。 车用乙醇汽油储罐安装时,操作井口应高于罐区地坪, 操作井应采取防水措施,避免雨水渗入井内;罐区地坪 应坡向罐区以外,不得积水。 井口要有防雨盖板,特别是人孔、量有孔、卸油快速 接头、管线法兰等处的密封要做好。罐底应向人孔端 倾斜,坡度为3‰~5‰,并应设置积水排出设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调配与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百分之十的车用燃料。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车用乙醇汽油销售的设施改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用乙醇汽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价格、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农垦总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经济委员会的协调、指导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国家指定的调配负责在本省投资、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并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工作。

第七条调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将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调配成车用乙醇汽油,并销售给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以下统称销售)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

第八条调配应当保障本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并与销售或
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签订销售协议。

调配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并为销售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调配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同等质量同等价格。

第九条车用乙醇汽油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建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信用评价制度。

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调配的服务质量和销售价格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销售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不得添加其它添加剂或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不得将内部使用的普通汽油对外销售。

第十二条销售对现有需要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储罐,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清洗和改造。

&
nbsp; 第十三条销售所持有的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销售或者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向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普通汽油的,应当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购买、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第十六条行驶里程五万千米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需要清洗油箱、油路和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的,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自主选择汽车维修进行清洗和更换。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的汽车维修进行清洗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调配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处罚;给销售或者直供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销售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销售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强制汽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的汽车维修清洗油箱、油路或者更换有关配件的;
(二)利用车用乙醇汽油替代普通汽油之机,对销售重新换发证、照,给销售增加负担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查处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违法行使职权,给调配、销售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六)泄露举报人或者资料的;
(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