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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晋人社厅函〔664〕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6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深化改革,创新评价机制(一)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山西省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8]59号),开展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

(二)健全层级设置。

按照《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1、从2018年起,向各市下放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程序组建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138号各市人社局、档案馆,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山西省档案馆制定的《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6日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组织管理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4.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5.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2)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3)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作假行为的人员。

三、申报评审条件(一)品德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设置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2、全省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3、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设置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和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4、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山西省2010年度成绩优异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2010年度成绩优异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姓名单位主管部门专业范建军太钢不锈钢股份公司太钢集团机电曹晓东太钢不锈钢股份公司太钢集团机电王玲玲太重集团太重集团机电阎少泉太重集团太重集团机电郝建光太重集团太重集团机电王国红太重集团太重集团机电韩泓太重集团太重集团机电王炯晋煤集团晋煤集团机电裴进灵山西省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省农机局机电郝增德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农机局机电李冬芳省机电设计研究院省机电行业办机电颜大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机电杨继荣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机电李德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公司省人力资源市场机电范艾爱太原市排水管理处太原市机电周齐太原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太原市机电堐邦生运城市农机局运城市机电张学峰同煤集团同煤集团矿山吴新文同煤集团同煤集团矿山王子邦同煤集团同煤集团矿山赵晨德同煤集团同煤集团矿山赵俊生西山煤电西山煤电矿山王建鹏西山煤电西山煤电矿山王梦东西山煤电西山煤电矿山姚海生西山煤电西山煤电矿山梁春豪山西焦煤山西焦煤矿山张有狮山西焦煤山西焦煤矿山刘保金潞安矿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矿山王继林潞安矿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矿山张日林潞安矿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矿山闫振东晋煤集团晋煤集团矿山程建祯晋煤集团晋煤集团矿山晋新林晋煤集团晋煤集团矿山贾存华山西煤运公司山西煤运公司矿山乔金锁山西煤运公司山西煤运公司矿山张引刚山西煤运临汾公司山西煤运公司矿山王元明山西煤运临汾公司山西煤运公司矿山杨海平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公司省煤炭工业厅矿山王崐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省煤炭工业厅矿山申俊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陈明星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赵雷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郝志强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傅卯生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杨文科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董建兴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张正星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秦志军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贾计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范晓江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沈玮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李忠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畅良臣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闫志雄山西省公路局吕梁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何晓明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省交通运输厅交通付宏山西诚达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姚永春山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荆冰寅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胡旭东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贾慕晟省建工集团省建工集团建设金新安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赵金虎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邢根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薛宝军山西四建集团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刘晖山西四建集团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李继军山西四建集团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张志利山西五建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曹瑞芳山西五建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王宏业山西八建集团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史旭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史毅清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省住建厅建设王敏泽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李建国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赵炎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罗岚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樊秀民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苏敏芳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马波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卫莉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陈志萍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周向春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省住建厅建设李世军太原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处太原市建设宋正光太原市排水管理处太原市建设韩学才太原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太原市建设路志旭太原市一建集团太原市建设张晨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太原市建设靳春光大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大同市建设牛乐生山西省第二建筑设计院长治市建设连志强山西省第二建筑设计院长治市建设樊国强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省地勘局地勘李晓红省基础地理信息院省测绘局测绘侯丽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李明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郝满仓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白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曹继彦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安静华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张贵庆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袁艳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王仁龙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张竞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石桂萍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范惠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王瑞民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张玉民省东山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省水利厅水利李小牛山西泽城西安水电有限公司省水利厅水利崔松林山西省水产科学研究所省水利厅水利银俊梅山西省水利建设开发中心省水利厅水利杨丽霞山西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李晓晖山西省张峰水库建设管理局省水利厅水利武建虎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运城分局省水利厅水利许杰民太原市水利技术推广服务站太原市水利高英利大同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大同市水利高波山西省郭庄泉域管理处临汾市水利沈焕珍临汾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临汾市水利宫涛省化工设计院省国控集团化工王四海省化工研究所省国控集团化工吴冬果阳煤集团丰喜肥业阳煤集团化工产业局化工李为民阳煤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阳煤集团化工产业局化工朱庆科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李爱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朱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赵彩琳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张金亮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弓耀忠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省药监局质检李雁如省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赵争荣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李素力太原市标准计量质检院太原市质检何于飞山西省食品工业研究所省轻工行业办食品杨静省医药与生命科学研究院省药监局医药韩建平山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厅林业冯建成山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厅林业李双全山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厅林业吉明金山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厅林业范德鑫大同市恒山林场大同市林业邱朝霞晋城市园林科研所晋城市林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公益性就业服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加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设立且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二)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且自成立以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和设施,业务开展效果好,社会信誉度高;(四)自愿公开承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自成立以来无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效投诉、无不良诚信记录;(五)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专业人员队伍,并领取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六)具有来源稳定、数量大、质量高、真实可靠的岗位需求信息;(七)机构内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并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家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 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申报评审者须是我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0年7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 各非公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岗)人员;⑤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今年起,对于在上年度申报评审过程,因专业能力、业绩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予参评或参评未通过者,下年度若仍无较为突出、明显的专业工作业绩或科研技术成果,一般不予再次申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工伤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和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包括工伤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要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论客观化。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27号)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3月28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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