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蓝天工程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佳政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佳木斯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是推进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步骤,是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改善城市形象的迫切需要,也是一项政府牵头、部门落实、全市联动、公众参与的民心工程。
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的,以解决城市空气、地表水、噪声、固体废物等主要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生态魅力城市为特色,以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强化环境管理、全面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公众参与、协调联动,重点突破,全面达标”的原则,把创模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结合起来,努力开创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文明富裕和生态环境良好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目标与任务㈠总目标。
力争用3-4年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环境质量良好,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㈡指标分解。
32项创模指标细化为68项工作指标,分解落实到五个专项推进组,具体落实到各级政府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计生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新时代公司等职能部门和新闻单位(详见附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0.12
•【字号】佳政办发〔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市政府对2017年5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77件,保留138件(见附件1),修改6件(见附件2),废止33件(见附件3)。
二、对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执行;对修改的文件,文件的起草或实施部门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向省政府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对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对未列入保留、修改和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之日起一律失效。
附件:
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佳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佳政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现将《佳木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佳木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切实突出环境保护的战略位置,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势与任务(一)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我市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采取了一系列环境整治措施,使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得到一定改善,生态破坏趋势得到了一定控制。
但是,我市环境保护形势仍很严峻,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滞后,城镇绝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企业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现象严重,城市烟尘、噪声扰民污染问题仍很严重,农村污染、湿地破坏仍比较严重,全民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二)主要任务与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国家各项环保控制指标和考核指标明显提高。
到2010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要大于1.7%,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全市化学耗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3.6%,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2%,烟尘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8%,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2810吨以下,粉尘年排放量控制在14700吨以下,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超过85%。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63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ab020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9b.png)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十一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我市“一城三基地”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佳木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全力搭建项目建设主平台,使项目建设向集约化、一体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尽快形成开发区项目建设的规模效应、集聚效应和倍增效应,以项目建设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充分调动我市各区、各部门合力共建开发区的积极性,努力探索开发区建设管理的新模式,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自筹资金为主体,进一步理顺投融资体制,建立市区、市校、市院合力共建的新机制,形成开发区各园区合理分工、特色鲜明、合力共建、竞相发展的新格局。
二、开发区构成及各园区功能开发区由对俄进出口加工园区、佳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佳南农业科技园区、佳东工业园区、江北工业园区构成。
根据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各园区功能定位如下:(一)对俄进出口加工园区。
重点发展生物工程、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机械、新型建材、食品、轻工、纺织、林木深加工等对俄经济合作及进出口产品加工项目。
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夏煌负责,牵头建设单位为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商务局。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4〕18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精神,按照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体制转换,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其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真正实现集体企业与原主办国有企业分离。
二、改革范围及方式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划内的中央、省属以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可纳入改革范围。
实行重组改制、产权出售、破产关闭、清算注销等方式进行改革,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三、改革政策(一)改革时点。
依据省政府相关规定,2012年12月31日为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
以此计发经济补偿金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资产债权债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规〔2018〕6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规〔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9日佳木斯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适用于佳木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2.1.1指挥部市政府成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市住房保障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组成。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承担。
2.1.2指挥长职责(1)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市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8〕13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任务对2018年5月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一)与国家及我省“放管服”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二)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其他专项清理要求的;(三)与上位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不相符的;(四)涉及产权保护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五)因机构职能转变,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六)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开展清理工作期间,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家及我省新公布有关改革决定等情况需要增加清理任务的,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清理内容。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13]1号【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10【实施日期】2014.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0日佳木斯市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环境保护工作,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建设,依据全市水环境现状和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流域水污染防治大局出发,继续做好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坚定不移地落实好松花江休养生息各项政策措施,动员全市力量,强力推动项目建设。
二、总体目标对我市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的54个项目进行全面推进,2014年年底前达到项目前期完成率100%、开工率100%、完工验收率50%,2015年全面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
三、任务分工(一)建立分区治污机制,确保考核断面水质达标。
落实松花江休养生息政策,坚持“以支促干”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明确治污工作目标,到2015年松花江江南屯、同江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倭肯河、鹤立河、汤旺河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V类;安邦河水质稳定达到V类;消灭城市内河黑臭现象。
在松花江、安邦河、倭肯河、鹤立河、汤旺河等河流全面推行“河(段)长制”、“一河一策”,并将断面水质考核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中。
河流“河长”由市(地)政府领导担任,负责确定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统筹协调流域上下游各行政区的污染防治工作;支流“段长”由各县(市)政府领导担任,负责本辖区河段水污染防治任务、规划项目和措施的落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蓝
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07]20号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6
【实施日期】200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创建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改善我市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重点工作要求,如期实现松花江两岸排污单位的达标排放,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特殊功能区域保护;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废水治理。
(具体任务见“碧水工程”治理单位名单)
(二)整顿洗浴业、供热、生产炉窑以及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饮食业。
(洗浴业、供热、生产炉窑整顿具体任务见“蓝天工程”治理单位名单)
二、治理要求和标准
(一)列入到“碧水工程”治理名单的单位如期实现污水治理达标排放。
(二)餐饮业:全部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柴油等清洁燃料或使用标准型煤炉灶燃用蜂窝型煤,禁止燃用原煤;油烟经治理达标或由独立烟道高空排放。
(三)洗浴业:锅炉全部使用天然气、煤气、柴油、电等清洁燃料或使用型煤锅炉燃用蜂窝型煤,禁止燃用原煤,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四)供热、生产炉窑:2吨以上锅炉更新为链条等机械炉排燃烧方式,并配备先进的除尘装置,排放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两吨以下锅炉禁止原煤散烧;窑炉烟气达标排放。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碧水、蓝天工程”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碧水、蓝天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张书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葛凤岭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沙云峰市监察局副局长
高庆国富锦市政府副市长
马晓鹏同江市政府副市长
梁振富桦南县政府副县长
柴德义汤原县政府副县长
孙健桦川县政府副县长
冯士伟抚远县政府副县长
司雅娟市振兴办副主任
姜庭洲市经委副主任
余瀚雪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王玉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刚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文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孙道伟市供热办副主任
高世鹏市电业局副局长
常文兴市环保局副局长
彭志强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碧水、蓝天工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常文兴(兼)。
四、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排污企业的治理整顿,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督办。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察,对工作不作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查处。
(三)市发改委:严把审批关,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审
批;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污染治理项目的补助力度。
(四)市经委:负责牵头整顿不达标生产炉窑,负责协调电业部门对达不到整顿要求的违法单位采取停电措施。
(五)市财政局: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污染治理项目的补助力度。
(六)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执法秩序,保证执法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
(七)市工商局:负责对逾期不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无照违法生产、经营的,予以强制取缔。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拆除无照违法营业饭店、浴池的牌匾等;清理居民区内的室外烧烤;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九)市供热办:负责确定并网名单,组织推进并网工作,负责牵头整顿不达标供热锅炉,取缔不合格供热锅炉的供热资质,组织重新选择供热业户的招标工作。
(十)市电业局:负责对达不到整顿要求的违法单位或业主采取停电措施。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确定治理整顿企业、业户名单并提供给各相关部门,负责吊销不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业户《排污许可证》;对整顿对象限期整改。
(十二)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工作。
五、工作计划
(一)“蓝天工程”。
1、2007年4月-7月份对整顿对象进行整顿。
餐饮业要在6月20日完成整治任务;浴池6月30日完成;供热锅炉7月10日完成;生产炉窑完成时间见附表。
2、对逾期不完成治理任务的餐饮业业户,6月20日开始下达拆除通知,强制拆除炉灶,吊销行政许可,拆除牌匾,停电处理;对逾期不完成治理任务的浴池业户,7月1日
开始下达拆除通知,强制拆除锅炉,吊销行政许可,拆除牌匾,停电处理;对没有完成整顿任务的供热锅炉业主,7月10日开始协调供热办吊销供热资质,强制拆除污染设施,重新进行供热招投标、并网或更新锅炉。
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生产炉窑按照治理时限实施拉闸限电,停产治理。
3、10月末接受市政府对全市整顿情况的全面验收。
(二)“碧水工程”。
1、2007年5月对停产治理的单位进行强制停产。
2、2007年5月-8月份按照治理时限对整顿对象进行整顿。
3、对逾期不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行政处罚或强制关停,吊销行政许可,停电处理。
4、年末接受市政府对全市整顿情况的全面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碧水、蓝天工程” 领导小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 的总体要求,加强“碧水、蓝天工程”组织协调,实施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分别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三)建立健全制度。
要实行联络员制度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络会议,研究解决该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与领导小组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总情况,定期向领导小反馈工作进度,使小组随时掌握工作动态,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四)严格控制源头。
要从源头抓,大治理污染的同时,大力控制新的污染源。
今后新上项目凡有污染的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各部门要将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严
格把关,认真做好新建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作落实。
(五)限期治理强化。
对超标排放的重点污染源和其他排污单位,由市、县(市)政府下达限期治理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六)争取上级支持。
要积极跑省进京,主动向省政府和国家、省环保部门汇报情况,争取支持在,切实做好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污染源治理的资金争取工作。
(七)加强舆论宣传。
环保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运用各种形式宣传“碧水、蓝天工程”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提高和强化工作意识。
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新闻单位全程跟踪报道,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对个别“钉子户”予以曝光。
附:1、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工程”治理单位名单
2、佳木斯市2007年度“蓝天工程”治理单位名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
佳木斯市2007年度“碧水工程”治理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