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

规定

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近年来,证券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投资者群体也日益庞大,为

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我国证券期货管理机构

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其中,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本文将对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适当性管理的背景和意义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心目标在于确保投资者进行证券期

货交易的适当性和合规性,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管理办

法的出台与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推进密切相关。随着证券期货市

场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加入交易行列,但并非所有投资

者都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投资能力。因此,加强对投资者的适当性

管理,能够减少投资者的风险,防范金融乱象。

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通过对投

资者资质的要求和交易限制的设定,可以降低市场风险,减少不合理

交易的发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同时,通过适当性管理,也可以提

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

二、适当性管理的主要内容

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适当性评估

适当性评估是判断投资者是否具备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能力和条件

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规定,证券期货公司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适当性评估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投资经验评估和金融产品知识评估等内容。评估结果将作为投资者是

否适合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重要参考依据。

2. 投资者分类管理

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将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等不同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实

施不同的管理措施。普通投资者通常具备较低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

经验,因此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适当性管理。专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

者则相对具备更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可以享受更自由的投资交

易权限。

3. 交易限制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不恰当的交易行为,适当性管理办法对

部分投资者进行了特定交易限制。例如,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可以限制其参与高风险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以减少投资损失。

同时,适当性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投资者资金的最低限额,以确保投资

者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4. 信息披露要求

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了证券期货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向投资者清楚地介绍金融产品的特点、风险和收益,并告知投资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适当性管理的问题和展望

尽管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能够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和监督存在一定的难度。如何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如何界定不同类别投资者的标准,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强化对证券期货公司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适当性管理。

其次,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落地需要证券期货公司的积极配合。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资者教育体系,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能力。

展望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适当性管理办法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通过引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准确地评估投资者的适当性,并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同时,也需要加强网络安全保护,防止投资者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

总之,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适当性管理,可以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五)具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发布。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具体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的规定。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 经营机构,就是指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最常见的经营机构就是证券公司,还有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也属于经营机构的范围。那么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什么是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就是指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最常见的经营机构就是证券公司,还有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也属于经营机构的范围。 二、经营机构的普遍性义务 根据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关于合格投资者管理的普遍性义务主要有以下5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2、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3、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4、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 5、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三、经营机构的告知义务 经营机构的告知义务散见于办法的条文规定中,经笔者整理,经营机构的告知义务主要如下: 1、告知普通投资者审查是否转换为专业投资者的结果和理由; 2、告知投资者的告知义务,第六条信息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3、告知投资者特别的风险点; 4、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的告知义务: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告知义务的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告知的形式要求: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四、经营机构的其他义务 1、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义务。 2、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其他因素(组合产品应当对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3、特别注意审慎评估的产品义务: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流动变现能力差,可理解性差,影响广泛的公募产品,跨境产品和服务,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其他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4、对于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书面警示义务:在其不属于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 5、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注意义务:制定工作制度、追加了解,告知风险、更多时间,增加回访。 6、拒绝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旗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条定义 申请人:指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通港股通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 客户:指已开通港股通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 专业投资者: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的客户。 普通投资者:指未达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的客户。 第三条适当性管理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口三员制度”,即风险管理人员、交易人员和客户经理之间责任分工明确,实施分级审核、分级批准制度。开通港股通业务的申请人和客户需满足相应的合规要求,并将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申请人适当性管理审核 申请人应当先进行线上注册,并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实名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开户申请。公司将结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根据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和特征,对申请人进行适当性审核,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一)客户基本信息确认:公司应核对申请人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邮箱等, 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二)投资经验测评:对申请人进行投资经验测评,以判断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水平,以及是否符合参与港股通业务的相应标准。 (三)合规性审核:对申请人进行投资者合规性审核,核实其是否存在与证券公司业务相关的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在申请人成功通过以上审核后,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本次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在签署交易协议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客户适当性管理审核 (一)对初次开通港股通业务的客户,公司将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水平测评,并在评估结果基础上进行分类管理。 (二)对已开通港股通业务的客户,公司应当定期对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水平进行更新,并根据结果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三)对于已被分类为普通投资者的客户,公司应当进行特别关注,加强交易审查,防范其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 第六条根据客户分类差异实施的适当措施 (一)对于普通投资者,应为其提供风险警示,并在交易过程中加强风险提示和交易认证。 (二)对于专业投资者,公司应当为其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其开通相应的投资交易权限,提供更加优质的投资咨询和个性化服务等。 第七条适当性管理报告 (一)公司应当对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客户进行分类统计,并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 (二)公司应当定期向客户披露其分类管理结果,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 秩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优先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优先股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优先股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成为优先股合格投资者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优先股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优先股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优先股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优先股交易及其相关业务。

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重要的制度,是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证券监管机构高度重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设,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陆续推出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规定,同时在具体业务如创业板市场、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债券市场、代销金融产品、资产管理等业务规则中也提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另一方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执行的有效性、风险评估真实性、投资者与产品和服务的匹配以及核查的科学性等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证监会制定出台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形成了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总体来看,《办法》制度层次分明、客户分类要求清晰、产品风险分级标准科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资者权利和义务明确。《办法》作为适当性管理的“母法”,统一了各市场、产品、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适当性匹配的底线标准,系统规定了对于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办法》有以下亮点: 投资者分类层次分明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基本分类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础。《办法》构建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普通和专业投资者基本分类,一定条件下两类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经营机构从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同时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分类制度的统一规范,也有利于降低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成本,提高适当性管理的效率。可以说,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既是实现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间“适配”的关键性举措,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基础。不进行适当分类,就无法防止不当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建立了科学的产品分级机制 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与投资者分类一样,都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制度。一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规定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二是明确分级的考虑因素,规定了底线要求;三是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供经营机构参考,从而形成了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旨在确保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知识技能等相匹配,减少投资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知识技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其中,专业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大户投资者、具有较强投资知识技能的个体投资者等。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包括风险评估、投资知识培训、产品风险揭示等,确保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知识技能等相匹配。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风险评估方法、适当性匹配标准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更新。 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同时,应当定期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进行重新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技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应当定期对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技能进行重新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说明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投资者了解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报告和资料。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_细则_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最快于5月底正式发布。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新规实施在即机构紧张准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已渐行渐近。多位券商资管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围绕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对相关制度、流程、销售系统进行梳理和改造。 “今年一季度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向,当时业内都还在学习,处于统筹阶段,各地证监局组织多次培训。”上海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涉及到产品直销、代销、产品和运营等各个方面,相关流程、制度和表单都必须根据《管理办法》去改。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深圳证监局近日指导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举办了“深圳资管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题培训会议”,解读并部署《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圳相关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近500人现场参加了会议,参与人员主要为各公司的合规人员和销售人员。 上述券商资管人士认为,按照新规,基本上与之前卖产品的原则方法都不一样,因此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且时间比较紧,但目前仍然需要等待协会统一指引。 自《管理办法》出台以来,东方红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办法》规定进行了初步的制度配套修订,在梳理、优化、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东方红资产管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上分为两个重点,一方面是了解投资者,另一方面是了解产品。 5月17日,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了解投资者方面,为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首先就要先了解投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16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办法》是落实习近平同志“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以及“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办法》自9月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依法加强适当性管理总体上表示支持。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反馈意见715条,对重复内容归并整理后,意见共154条,主要集中在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等方面。经过认真研究,《办法》将针对性较强、可行性较高的意见逐一采纳。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一是关于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有意见提出,投资者是平等的,不应该因为专业与否而享有特殊权利。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以普通投资者为主,且普通投资者相对于专业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为实现实质公平,应给予特别保护,因此《办法》保留了相关规定。 二是关于投资者类别转化。有意见认为,应允许经营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进行限制;也有意见认为,要考虑经营机构为规避适当性义务鼓动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形。鉴于《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互相转化,目的是在对投资者进行分类保护的同时,尊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办法》对两类投资者互相转化的条件及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既能够规范转化行为,又赋予了经营机构一定空间,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 三是关于不匹配购买。有意见提出,投资者坚持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营机构应当拒绝销售;还有相反意见认为,即便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只要是自愿,都可以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考虑到既要尊重投资者自由选择权,也要对投资者给予底线保护,《办法》尽可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对于主动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投资者,经营机构要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后,如投资者坚持购买,才可以向其销售。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7.06.28 •【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 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

行。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办法》和《指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五、《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等8个附件,是协会为方便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而提供的参考模板,请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六、我会将持续对证券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各证券经营机构在《指引》实施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电话:************/5651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 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 见 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和“依法 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明确、强化经营机构的适 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 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 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 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因此,在资本市场发展实践中有必要注重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 “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防止不当销售产品或提供 服务。境外成熟市场均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 度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需 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引导市 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显重要。 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同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但两者的定位和角色 迥然不同。经营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获取收益,具有天然 的开发更多客户、销售更多产品的冲动,投资者则处于信息不对称 的相对弱势地位,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 销售日益频繁的当今资本市场,两者的这种差别往往更加明显。投 资者适当性制度正是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 力的一剂良方。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

告知投资者。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4.27 •【文号】 •【施行日期】2020.04.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 法 (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34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

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答案

81 返回课程 1.多选题(8分)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的信息包括:() (方法:将鼠标放在需要拖动的选项上,直接拖动) 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年化收益率。 您的答案是否正确:正确 您的答案:ABC 正确答案:ABC 我认为该答案不正确 2.单选题(5分)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方法:将鼠标放在需要拖动的选项上,直接拖动)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经营机构可以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您的答案是否正确:正确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我认为该答案不正确 3.单选题(5分) 告知、警示应当采用()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方法:将鼠标放在需要拖动的选项上,直接拖动) 纸质 电子 书面 任何形式 您的答案是否正确:错误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我认为该答案不正确 4.对错题(2分)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方法:将鼠标放在需要拖动的选项上,直接拖动) 对 错 您的答案是否正确:错误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为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提供服务中的行为,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权益、提示投资风险,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基金推介、募集、销售或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遵守本管理制度,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门制定本管理制度,负责根据规定落实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相关培训、组织开展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执行文件进行审核,并配合销售部门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管,并协调风险控制部门、投资部门、销售部门完成各自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投向、提供的基金服务的特点等分析基金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情况,提供分析结果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级. 第六条公司的销售服务部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全面了解投资者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则及本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介、销售、提供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对公司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及公司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或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客观性原则。对公司、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3、有效性原则。不断更新并切实落实本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4、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及其分类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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