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中铁十经〔2012〕181号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子分公司、办事处: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管理办法》(中铁十经〔2012〕173号)有关规定,为严肃营销纪律,明确经营责任,发挥集团公司资源优势,扩大经营成果,本着“区域经营、联合经营、有序竞争、滚动发展”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近几年区域经营模式运作,各子分公司在主责区域内发挥了强大优势,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及建筑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分布格局、专业和资源优势,再次划分确定各单位主责区的市场范围,各单位要集中精力和优势资源把主责区域内营销工作做细、做实、做大、做强,为建设强局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集团各子分公司要按照“讲大局、讲合作、讲纪律”的要求,树立“区域经营、运做市场,合作经营、运作项目”的理念,以全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为重,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协作配合,有序竞争。
第二章职责、管理与协调第四条经营区域的划分,是集团公司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对各单位的区域、资源优势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的调查情况,经过多方比选、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后确定(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并在今后的市场运作中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是区域经营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部门,对全集团经营区域进行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照分工,做好主责区域内的市场开发工作,规范市场行为。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划分的主责区域,落实本单位在该区域的责任人,加强对主责市场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了解掌握主责市场的发展规划、市场形势和发展前景等情况,制定近、中、远期经营开发规划,做好相关的工作,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做好主责区域市场的开发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区域划分,在集团公司划定的主责市场区域内从事经营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越主责区域经营。
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

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国际市场上开展业务。
然而,不同地区的监管环境和法规存在差异,给企业跨区域经营带来了挑战。
为了确保企业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能够遵守各地监管要求,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应运而生。
背景以往,企业在开展跨区域经营时,常常面临监管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地区的监管机构在监管事项、监管标准和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给企业合规经营带来一定的困扰。
同时,跨区域经营还涉及到跨境支付、财务报表整合、税收申报等问题,需要不同地区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才能确保合规和顺利运营。
目标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跨区域监管机制,打破地域壁垒,整合各方资源,共同监管跨区域经营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方案内容1. 跨区域联合监管机构的设立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的核心是建立一个跨区域联合监管机构,由参与方共同组成。
这个机构负责协调各地监管机构的工作,确保监管要求的一致性和执行力度的统一。
跨区域联合监管机构应由各地监管机构的代表组成,建立一个常设的机构,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2. 跨区域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为了实现跨区域监管的一体化和信息的共享,需要建立一个跨区域信息共享平台。
这个平台可以集成各地监管机构的信息系统,实现跨区域数据的实时交互和共享。
同时,还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对跨区域经营活动进行监测和预警,提升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跨区域合规培训与指导为了帮助企业顺利进行跨区域经营,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还应包括跨区域合规培训与指导。
这些培训与指导可以由跨区域监管机构或相关的专业机构提供,包括跨区域法律法规、跨境支付、税收申报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企业了解各地的监管要求,提升合规能力。
实施步骤步骤一:设立跨区域联合监管机构各地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共同设立跨区域联合监管机构,并明确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中铁十经〔〕181号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子分公司、办事处: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管理办法》(中铁十经〔〕173号)有关规定,为严肃营销纪律,明确经营责任,发挥集团公司资源优势,扩大经营成果,本着“区域经营、联合经营、有序竞争、滚动发展”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过近几年区域经营模式运作,各子分公司在主责区域内发挥了强大优势,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及建筑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分布格局、专业和资源优势,再次划分确定各单位主责区的市场范围,各单位要集中精力和优势资源把主责区域内营销工作做细、做实、做大、做强,为建设强局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集团各子分公司要按照“讲大局、讲合作、讲纪律”的要求,树立“区域经营、运做市场,合作经营、运作项目”的理念,以全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为重,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协作配合,有序竞争。
第二章职责、管理与协调第四条经营区域的划分,是集团公司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对各单位的区域、资源优势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的调查情况,经过多方比选、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后确定(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并在今后的市场运作中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是区域经营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部门,对全集团经营区域进行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照分工,做好主责区域内的市场开发工作,规范市场行为。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划分的主责区域,落实本单位在该区域的责任人,加强对主责市场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了解掌握主责市场的发展规划、市场形势和发展前景等情况,制定近、中、远期经营开发规划,做好相关的工作,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做好主责区域市场的开发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区域划分,在集团公司划定的主责市场区域内从事经营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越主责区域经营。
公司区域授权管理办法

公司区域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立足京城、开拓外埠”的区域经营战略,建设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区域分公司,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规范区域市场管理,特制定区域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各区域的授权管理。
第三条实施区域授权管理,应遵照以下工作原则:(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公司本着“边发展、边授权管理”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区域,授权公司全资、控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成熟一个、授权一个。
在同一个区域中,如多个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均同时具备一定的优势,公司须根据区域市场的发展现状与前景预测,综合比较,优中选优。
如均没有明显优势,则暂不进行授权管理,维持原有格局。
(二)原则上禁止跨区域经营。
原则上禁止各成员企业以“公司名义”跨区域经营;禁止全资和控股企业“以自身名义”跨区域经营。
特殊情况下(如承揽“大客户”工程项目),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申请以“公司名义”或“自身名义”跨区域经营时,需要报公司区域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以“公司名义”或“自身名义”跨区域经营时,必须接受属地区域分公司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三)专业成员企业可以跨区域经营。
专业成员企业特指不具备土建总包能力的专业公司,包括机施公司、装饰公司、安装公司、环境公司、修复公司、建筑技术公司、建研院、路桥公司等,可以跨区域经营其专业项目,不受区域限制。
长城B+B公司仅在承揽机库、地铁等工程项目时视同为专业成员企业。
参股企业因涉及到法律问题,暂不对其实施区域授权管理。
参股企业以“自身名义”跨区域经营时不受地域限制,但必须接受属地区域分公司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各成员企业以“公司名义”中标工程项目时,应当在尊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专业成员企业承揽相关专业分包工程。
(四)现有的区域分公司逐步移交给被授权企业。
实施区域授权管理后,由被授权企业组建区域分公司,在被授权的区域取代公司总承包部的区域管理职能,开展经营生产活动。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规范集团公司各区域市场管理,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协调跨区域经营单位间相互关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坚持各区域公司立足本区域,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将属地区域公司做强、做精、做顺,实现企业发展战略。
第二条对具有跨区域经营管理能力,在不影响原属地区域公司经营的情况下,遵循责权利一致原则,明确责权利后,允许跨区域承揽工程项目。
第三条跨区域公司的管理要兼顾集团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各方责权利。
应依照《内部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和《内部生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权责,协商签订跨区域经营的具体协第二章跨区域经营管理情况分类第四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进行跨区承接项目(含专业承包,下同)。
第五条区域公司到集团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地区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六条集团总承包公司到各区域公司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三章跨区域经营管理工作流程第七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属地进行跨区域经营。
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T送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 T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人与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负责人洽谈责权利等内容并签定协议T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及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区域公司到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市场经营如果可以单项备案: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 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 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备案。
如需成立分公司: 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 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分公司→ 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如需成立子公司: 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 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3.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对国内市场的拓展力度,促进经营业绩持续提升,鼓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跨区域经营活动,建立有序、规范的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区域经营,是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分公司(包括建筑公司、区域分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超越其工商注册或备案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公司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所开展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条跨区域经营应遵循“积极推动、有序发展,风险可控、互惠共赢,统一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实现发展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从事资质范围内建设工程业务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跨区域经营活动,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施工类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经营部是跨区域经营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修订跨区域经营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公司区域市场拓展规划,按照市场拓展规划策划、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开展跨区域经营的非常规工程项目的投标立项评审、标书评审及施工承包合同评审;——对跨区域经营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审核或审批、签署;——对跨区域经营活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持有序的经营状态;——向跨区域经营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提供洽谈、接待、注册、备案、登记等配合、协助与服务。
监督有关分公司依法进行有关证照的年审、年检或年度备案等工作;——其他与跨区域经营有关的事务。
第六条分公司是跨区域经营组织实施的基层主管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公司的区域市场拓展规划和相关制度,在本单位注册或备案的行政区划以外的周边地区或其他地区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对本单位跨区域经营活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持有序的经营状态;——开展跨区域经营的常规工程项目的投标立项评审、标书评审和施工承包合同评审;——对跨区域经营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初审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签署;——向所属跨区域经营的项目经理部提供洽谈、接待、注册、备案、登记等配合、协助与服务。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2023简版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一、引言跨区域经营是指企业在不同地域进行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区域经营已经成为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和文化差异的存在,跨区域经营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风险。
为规范企业的跨区域经营行为,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和运营。
三、管理原则1. 合规原则:企业应遵守跨区域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2.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信息安全原则:企业应加强对跨区域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4. 风险管理原则:企业应识别、评估和管理跨区域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5. 诚信经营原则:企业应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管理措施1. 市场调研和分析:企业在跨区域经营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目标市场的消费者需求、竞争情况和市场规模等信息,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2. 人员培训和选拔:企业应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提升团队成员的知识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跨区域经营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 合作伙伴选择和管理:企业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并建立合作伙伴评估和管理机制,确保合作伙伴能够符合企业的要求。
4. 风险管理和控制: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识别和评估跨区域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5. 绩效评估和监控:企业应建立绩效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跨区域经营的绩效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五、管理要求1. 企业应制定跨区域经营战略和规划,明确目标市场和发展方向。
2.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责。
3.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012年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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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规范集团公司各区域市场管理,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协调跨区域经营单位间相互关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坚持各区域公司立足本区域,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将属地区域公司做强、做精、做顺,实现企业发展战略。
第二条对具有跨区域经营管理能力,在不影响原属地区域公司经营的情况下,遵循责权利一致原则,明确责权利后,允许跨区域承揽工程项目。
第三条跨区域公司的管理要兼顾集团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各方责权利。
应依照《内部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和《内部生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权责,协商签订跨区域经营的具体协议。
第二章跨区域经营管理情况分类
第四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进行跨区承接项目(含专业承包,下同)。
第五条区域公司到集团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地区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六条集团总承包公司到各区域公司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三章跨区域经营管理工作流程
第七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属地进行跨区域经营。
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送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人与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负责人洽谈责权利等内容并签定协议→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及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区域公司到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市场经营
如果可以单项备案: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备案。
如需成立分公司: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分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如需成立子公司: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工程完工后,分公司、子公司的所有证照(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投标交易卡等)、印章等由区域公司集中上交集团相关部门处理,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跨区域经营管理责权
第九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属地管理规定和当地政府要求, 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负责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的文件和服务。
第十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服务,配合外来区域公司所需要的考察、投标报名、备案等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外来区域公司的印章使用、发票开具、纳税管理等,共同做好标书、合同评审、经营责任人管理等工作【详见跨区域工程合同(标书)评审表】。
第十二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对施工项目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综合检查,检查结果报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及集团工程管理部。
施工项目部必须及时认真落实进行整改。
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进行协助处理,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做好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好项目部创优等各项申报工作,协调做好政府领导、客户、集团领导检查考察项目等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施工项目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要求等行为,除要求其及时整改外,还可根据集团公司及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通报。
处罚结果报集团工程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如项目部出现民工群体上访等纠纷,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立即通知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同时上报集团法律事务部,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第五章跨区域经营项目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管辖范围内承接项目的,施工产值上报、各项利润提取、规费等收取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但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应按《内部单位经营承包协议书》中承包指标规定上缴集团公司利润,集团公司在利润收取后视工程具体情况给予工程所
在地区域公司一定的属地管理费用。
对于江苏省的各区域公司,在江苏省内承接工程时,具体属地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集团公司也不再拨付相关属地管理费用,但在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还是按【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地区承接项目的,施工产值上报、各项利润提取、规费收取等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应按《内部经营承包责任书》中承包指标规定上缴集团公司利润。
第十八条关于财务建账问题,原则上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建帐,项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缴利润、规费等均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承担。
项目资金进入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指定帐户,资金使用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审批。
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有特殊规定要求的(以政府或甲方文件为准),按规定执行,但双方必须在协议中明确。
第六章办法管理处罚细则
第十九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不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登记报到,不使用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印章而进行一系列施工活动的,每一项工程罚项目所属区域公司5万元-50万元,同时没收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印章。
第二十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与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没有双方协议且不报总公司备案的,每一项工程罚2万元-50万元。
第二十一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不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不认真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每发现一次罚2万元-5万元。
第二十二条其他奖罚措施参照集团《内部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和公司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七章各区域公司的经营范围划分
第二十三条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经营范围规定, 各区域公司的经营范围按行政区划分如下: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办法所称区域公司也包括集团公司批准设立的办事处、总承包公司。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办法由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集团市场管理部联系
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编号:
跨区域工程标书评审表
填报单位:记录编号:JSCE——
1、根据评审权限要求,区域公司(或分公司)应上报集团公司备案、评审或复审。
2、本表一式四份,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项目所属区域公司、责任人各一份。
跨区域工程合同评审表
填报单位:记录编号:JSCE——
1、根据评审权限要求,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应上报集团公司备案、评审或复审。
2、本表一式五份,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责任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