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1.本计划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等,不包括退休人员;2.职工参与本计划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二、费用标准:1.职工参与本计划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2.职工每月缴纳的费用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职工将无法享受本计划的保障;三、保障范围:1.本计划主要针对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押金、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化验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2.保障范围内的费用,计划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具体比例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3.本计划不包括因主观故意造成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非必要的医疗费用;四、报销程序:1.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如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2.公司将在收到职工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后,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审核通过后,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将相应的费用报销给职工;五、续保与退保:1.职工参与本计划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到期前需及时续保;2.续保时,职工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续保费用;3.职工如需退保,需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通过后,退还相应的保费;六、保障期限:1.本计划为全年计划,职工在保障期内可享受保障;2.如职工在保障期外发生住院治疗,将无法享受本计划的保障;七、其他事项:1.职工参与本计划需遵守医院的住院规定和治疗方案;2.在住院期间,职工需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必要的治疗和康复,并配合医院的工作;3.如职工违反医院规定造成医疗事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以上就是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细则。

通过明确保障范围、费用标准、报销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可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为在职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

同时,职工也需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对医院规定的理解与配合,以确保计划的顺利进行。

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对于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杭总⼯办〔2017〕56号关于重新修订《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会,各产业⼯会,本会各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为更好地服务全市⼯会会员,规范在职职⼯医疗互助参保和补助流程,实现互助⾦的良性运作,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原《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杭总⼯办〔2016〕41号)于2017年度第六期职⼯医疗互助期满后废⽌。

杭州市总⼯会办公室2017年10⽉19⽇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为进⼀步保障全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范围1、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均可在单位⼯会统⼀组织下,按规定交纳互助⾦参加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2、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接受个⼈申请参加,互助⾦由所在⼯会统⼀收交。

职⼯⼈数不⾜50⼈的单位参加⼈数不低于90%,50⼈⾄100⼈的单位参加⼈数不低于80%,超过100⼈的单位参加⼈数不低于70%。

⼆、互助期限互助期限为⼀年,起⽌时间为当年1⽉1⽇零时起到12⽉31⽇24时⽌,每期交费⼀次。

三、互助项⽬及交费标准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项⽬,交费标准为每⼈36元/年;重⼤疾病及住院⽣活补助互助保障项⽬,交费标准为每⼈60元/年;⼥职⼯特殊疾病补助互助保障项⽬,交费标准为每⼈20元/年。

2、三个互助项⽬可同时参加(男职⼯每⼈96元/年,⼥职⼯每⼈116元/年),也可选择其中⼀项或两项参加。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人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交费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其中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四条互助费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元。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指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以互助互助的方式,互帮互助,共同分担医疗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负责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为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定期公布参保在职职工名单,保证参保在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保障范围第七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凡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第八条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药品费、护理费等直接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对于高发病种的保障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由在职职工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需提供住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在住院出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超时则不予支付。

第五章互助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互助金额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支付方式为直接转账或支票等方式。

第六章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互助基金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按规定将互助基金用于参保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支付。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 __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 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 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第八条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清晰完整的《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会员名单》和《会员登记表》各一式两份。

第三章参保条件第十条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互助费标准为40元■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第十一条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保险事件.互助费不再返还。

本互助保险中途不退保。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互助保险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第十三条互助保险期限自公司收取全部保险费并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山西省办事处上报投保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之曰的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的二十四时止。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互助方案。

该方案旨在帮助职工应对突发的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方案,需要制定详细的给付实施细则,以确保方案的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一、参保范围1.该计划适用于所有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工。

2.职工及其家属可以选择自愿加入该计划,并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

二、给付标准1.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标准根据职工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

给付标准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给付标准主要包括住院医疗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床位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

互助基金将根据实际病情和医疗费用提供给付。

三、费用支付1.职工每月需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作为参与该计划的条件。

2.互助费用将由职工自行承担,企业可以提供补贴。

3.互助费用将由企业代收,并每月结算到互助基金账户。

四、给付申请和审核1.职工住院后可以向互助基金提出给付申请。

2.经过审核后,互助基金将根据给付标准确定给付金额,并将其支付给职工或医院。

3.给付申请需要提供医院的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互助基金管理1.互助基金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费用的收支管理、会员信息的管理等。

2.互助基金必须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六、互助会员权益1.参加该计划的职工可以获得经济支持,并享受较低的医疗费用。

2.互助计划可以提供职工的家庭成员的保障,包括子女、配偶等。

七、宣传和培训1.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互助计划的宣传,让员工了解该计划的价值和参与条件。

2.互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对该方案的认识和理解。

八、计划监督和评估1.企业、职工和社会应该对互助计划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公正、透明和有效。

2.监督和评估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调研等形式进行。

总结: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的制定应该严格遵循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杭州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提高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覆盖面,推进职工医疗互助市级统筹工作,制定《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在杭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运作。

第二条互助金按照“互助互济、收支平衡”原则筹集。

市总工会拨付一定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的补充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个人、单位行政及工会自行缴交,也可由个人、单位行政及工会共同缴交。

由单位行政缴交的互助金可在税前列支。

第二章互助对象第四条互助对象为全市参加本互助活动的在职职工。

第三章互助项目和交费标准第五条互助项目及交费标准:(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二)重大疾病及住院生活补助互助保障,交费标准为每人60元/年;(三)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互助保障,交费标准为每人20元/年。

以上三项互助内容可以同时参加(每人116元/年),也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两项参加。

第四章保障内容和补助标准第六条各项医疗互助保障内容和补助标准如下:注:补助金不足100元补足100元;总补助金为各段按比例计算之和。

注:重大疾病与住院生活补助不重复享受;原位癌与住院生活补助可同时享受。

第七条一个互助周期内各互助项目领取最高补助金后,当期对应项目保障待遇即告终止;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项目医疗费补助必须是在杭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并经杭州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的自负医疗费(不包括自理、自费);申报重大疾病、女职工特殊疾病及原位癌补助金的必须是首次患有方可享受对应项目的保障待遇;当一次住院时间跨两个互助年度时,按两个互助年度并按日分别结算。

第五章互助期限第八条本《办法》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互助周期,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各单位工会可为本单位新增职工补办职工医疗互助手续(须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三十天内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在职职工因意外伤害和患病住院造成的经济困难,进一步提高职工互助保障水平,减轻职工医疗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已参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重大疾病、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且在保障期限内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
本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

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会员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5天内续保,保障生效日与上期相同,不再执行30天免责期,超过15天后续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四条互助费
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32元。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享受给付权利,所交纳互助费不再返还。

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

在保障期限内会员只能参加一份本活动,本会只按一份承担保障责任,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第五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会员在保障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
住院治疗,按有效责任住院天数扣除前3天后的住院天数,每天可享受30元的住院津贴补助(若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的,则必须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一个保障年度内会员最高可享受住院津贴5400元(累计给付天数180天),领取住院津贴达到最高限额后,保障责任终止。

会员自交费参加本活动之日起执行30天免责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

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能提供医保规定的正式转诊单),视同一次住院,如超过24小时转诊的按两次住院分别扣除前3天住院天数。

住院津贴计算公式=每日住院津贴30元×(住院有效责任天数-3天)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发生以下情况,本会不承担支付住院津贴互助金责任:
1、在参保前已退休的职工;
2、在参保前已发生意外事故而由此引起的住院;
3、在参保前因疾病住院;
4、在参保后免责期内的住院天数;
5、区(县)级以下或二级以下医院住院(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
且在区(县)或二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治疗的);
6、工伤、活动生育、职业病;
7、所有精神病科疾病;
8、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
9、不属于因患病住院治疗的其他住院情况(整形、酒后驾驶、自杀、吸毒等);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2、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
1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14、会员无需住院治疗,但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天数(住院期间只产生床位费,无其它治疗费用的天数);
1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的。

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活动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申请住院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会员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互助保障活动确认书(正本)复印件;
3、二级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入院、出院记录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本会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4、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其它规定事项
1、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会员和其近亲属应在其住院治疗结束前通知本会,否则,造成伤害事实、有效住院天数无法核实的,本会有权拒付住院津贴。

2、参保单位或会员在住院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二年内未向本会提供材料提出给付住院津贴申请,过期视同放弃。

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2年10月2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