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员管理办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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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本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公司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对保险营销员实行统一管理、严格监督、规范培训、持续教育的制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本公司招聘保险营销员,应当制定招聘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应聘保险营销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_____周岁以上,_____周岁以下;(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三)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本公司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择优录用。

第八条被录用的保险营销员应当与本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培训第九条本公司对新录用的保险营销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_小时,培训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

第十条本公司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持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_____小时,培训内容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按时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持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四章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管理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本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向客户如实介绍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费率等内容,不得误导客户。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职责和权利一、保险营销员的职责1.向潜在客户进行合理的保险销售及咨询服务;2.协助客户理解及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3.提供关于保险产品、条款、保额、保费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二、保险营销员的权利1.在保险的范围内有权为客户咨询、签单和索赔;2.经授权,有权查阅客户的保险资料。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一、保险营销员的资格1.保险营销员必须经过特定机构授权,才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考试或培训而获得资质;3.保险营销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4.保险营销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从业证书。

二、保险营销员的考核1.保险营销员必须参加规定的考核,以维持从业资格;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销售技巧等方面;3.保险营销员在考试不合格后,需重新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复业。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1.保险营销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多个部分;2.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四、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1.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定期进行;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充分考虑其工作成绩、业务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公正公平;3.保险营销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晋升、聘任、调整薪酬、解聘等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保险营销员的义务1.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2.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政策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3.保险营销员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和销售低层次、无用甚至有害的保险产品等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第四章外籍保险营销员管理1.外籍保险营销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2.外籍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等工作;3.公司应当加强对外籍保险营销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营销员管理办法

营销员管理办法

营销员管理办法
1、业务人员需将自己招揽的业务全部提交公司,不得为其他同业机构经办和销售;
2、业务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将签定的合同交付公司,不得延迟(法定假日除外;
3、业务人员必须在公司审核合同完成后,才予以签定;
4、业务人员在推荐产品时,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说明;
5、业务人员不得诋毁同业公司;
6、业务人员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新契约;
7、业务人员应正确指导客户填写联盟商家合作资料,并要求客户亲自在鞋子上签名;
8、业务人员必须对加盟商家进行初核,并将了解到的可能会影响公司利益的有关客户的重
要情况,如实填写业务人员报告书,并告知公司;
9、业务人员除代表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外,无权对产品条款加以修改或改变;
10、业务人员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定未经公司任何授权的合约或承诺;
11、业务人员在使用公司发放的统一合约,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合约,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款项;
12、业务人员不得为招揽业务而答应将所得佣金全部或部分退还给客户;
13、业务人员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在任何刊物或通过新闻媒介、网站等发表有关公司的广告、通知、信函或文件;
14、业务人员出现业务客户互相交叉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
15、业务人员须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并对客户资料,工程项目保密;
16、业务人员必须将当日签定的协议送达公司,特殊情况上报部门领导;
17、未经公司许可,业务人员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交他人,亦不得接收他人转交业务;
18、业务人员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公司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各业务单位举行宣传资料或社会活动,要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以展现公司的良好形象;
19、个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具体参照家商集团员工手册。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20 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八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第九条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由所属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办理执业登记。

第十条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执业登记,不得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 3 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三章展业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市区营销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县域营销员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营销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营销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营销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一、招聘与培训1. 招聘要求:招聘营销人员应具备优秀的沟通能力、销售技巧和团队合作意识,有相关行业经验者优先。

2. 培训计划:新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客户服务等内容,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

二、工作规范1. 工作时间:营销人员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销售目标:营销人员应根据公司的销售目标,制定个人销售计划,并积极完成任务。

3. 客户服务:营销人员要热情接待客户,及时回复客户咨询,解决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

4. 信息报备:营销人员要及时将客户信息、销售情况等报备给上级主管,做好销售记录。

三、考核与奖惩1. 考核制度:公司将根据营销人员的销售业绩、客户服务满意度、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考核,年底评选优秀员工。

2. 奖惩措施:公司将根据营销人员的表现,采取奖励措施如提成、业绩奖金等,同时对表现不佳者进行惩罚,甚至开除。

四、安全与保密1. 保护个人信息:营销人员要妥善保护客户信息和公司机密,不得随意泄露。

2. 安全管理:公司要保障营销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办公环境和工具的维护。

五、团队协作1. 团队合作:营销人员要积极配合同事,共同完成销售任务,相互支持,建立和谐的团队氛围。

2. 知识分享:营销人员应定期组织交流会议,分享销售经验和技巧,共同提升团队整体实力。

六、诚信守法1. 遵纪守法:营销人员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 诚信经营:营销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做到诚信经营。

以上便是公司对营销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汇编,希望每一位营销人员都能认真遵守,努力工作,成为公司业绩的中坚力量,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壮大。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引言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对于公司的发展和销售业绩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其素质和业绩,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将围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展开论述。

二、招聘和培训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销售需求,确立保险营销员招聘的标准、程序和要求。

招聘程序应注重考察营销员的专业知识、销售经验、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全面系统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培训、销售技巧培训和理赔知识培训等方面,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综合素质。

三、绩效考核为了鼓励保险营销员积极主动地开展销售工作,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应综合考量保险销售业务、客户满意度、保险代理服务以及团队合作等方面。

通过绩效考核,既可以评价保险营销员的业绩,也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提高销售能力。

四、激励机制为了激发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销售额奖金、提供业绩排名奖励、设立荣誉奖励等。

激励机制不仅能够激发保险营销员的工作热情,还可以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提高销售业绩。

五、规范行为保险营销员的形象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认可。

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具体要求包括:保险营销员应遵守公司的行为准则,保护客户隐私,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销售业绩等。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六、发展机会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应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提供广泛的培训机会,开展轮岗实践等。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不断提升自己,实现个人和公司的共同发展。

七、总结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招聘和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规范行为和发展机会等方面的管理,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销售业绩,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对营销员制定办法。

为此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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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
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二)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
(二)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1)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2)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六)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公司保险营销员登
记表》;
(2)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5)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七)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
(1)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2)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3)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4)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章职级与职责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初级组经理、中级组经理、高级组经理、资深组经理。

(三)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1)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
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
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
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
4.培育组经理;
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中、高、资深级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
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初、中、高级组经理;
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

(3)保险营销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营销员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5)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保险营销员应按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公司保险营销员解约处理办法》与公司
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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