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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7月起实行管理岗位将试点职员制

事业单位改革7月起实行管理岗位将试点职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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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7⽉起实⾏管理岗位将试点职员制
7⽉1⽇,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昨⽇,湖北省⼈社厅召开《条例》颁布实施新闻通⽓会,⾸次公布了全省事业单位改⾰“时间表”。

按照计划,我省将重点推⾏五项制度来实现全省事业单位改⾰。

⽬前,湖北省现有事业单位3万多个,事业单位从业⼈员逾110万⼈。

到2015年,全省将建⽴健全聘⽤制度、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普遍推⾏公开招聘制度和竞争上岗制度,建⽴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解聘辞职制度。

到2020年,全⾯形成健全的新型⼈事管理制度、完善的⽤⼈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湖北省⼈社厅介绍,全省正在下发《省委办公厅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实施意见》,重点推⾏五项制度。

包括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探索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试点制、分类分⾏业指导事业单位聘⽤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分配和养⽼保险制度改⾰。

在五项改⾰制度中,湖北省将制定政策对⾼层次⼈才进⾏特设岗位,⽤以引导⾼层次⼈才向基层⼀线流动。

并将探索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制试点,致⼒于建⽴专业化、职业化的管理队伍建设机制,将畅通事业单位管理⼈员的晋升通道,解决基层管理⼈员待遇偏低的问题。

在事业单位招聘⽅⾯,湖北省将探索建⽴适应不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事业单位招聘制度,进⼀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市民关⼼的事业单位收⼊分配和养⽼保险(放⼼保)制度改⾰,将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积极推进。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20年修订)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20年修订)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09年7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辞去公职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尊重个人意愿和从严审核审批相结合;(三)保障合法流动和加强离职后从业管理相结合;(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核、审批、从业限制期限内从业情况的了解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辞去公职情形和程序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正在接受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中很多,市直事业单位中有43个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其大部分是各委、办、局直属的事业单位。

一个单位能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必须经上一级人事部门批准才可以。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身份认定,工资待遇与公务员相同,考核、任免也由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

还可与公务员互相进行交流。

参照管理机关的职位分类工作,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机构、职能、编制和参照管理实施范围确定后进行。

基本内容包括:
(1)职能分解。

即把机构改革确定的内设机构职能,逐级分解细化成具体的工作项目,并与现有职位的职能进行比较,理清职能增加或减少的情况,为职位设置做好准备。

(2)职位设置。

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确定好职位层次、数量和名称。

要做到职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与机构规格相一致;职位数量应在编制人数以内。

非领导职位要按上级批准的职数设置;职位名称应简明规范。

(3)制定职位说明书。

内容是:职位名称、职位代码、工作项目、工作概述、工作标准、任职资格条件等。

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是:中直各参照单位的局级以下(含局级)各职位;地方各级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机关工作部门领导副职及以下各职位;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工作部门领导正、副职及以下各职位。

职位说明书由干部人事部门统筹组织填写,并报党委(党组)审批。

职位说明书编制完成后,应汇编成册,公布执行,作为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

职位设置完成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因职能变化进行职位调整,要及时修改职位说明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参公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不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而是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单位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被称为参公管理单位。

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在晋升时可以和公务员之间流动。

简单的说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务员编制。

下文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全文,仅供参考!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如何部分可转公务员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如何部分可转公务员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如何部分可转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其在职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但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而是执行《公务员法》管理,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工勤岗位人员以外,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参照管理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同等职务与职级晋升,享受车补、年终绩效等福利待遇。

在类别上,参公事业单位有三种,分别是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类参公事业单位。

1、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

根据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23〕27号)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必须具备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完全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就是其中一种。

像供销社、粮食局、机关局、移民局、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等等,都是2023年第一批审批参公的事业单位,类似的参公事业单位还有公积金中心、社保局、房产局、档案局等。

本轮机构,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已明确被取消,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

今后,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明确不能出现委、办、局等字样。

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后,根据职能性质划转,要么归并到行政机关作为内设机构,逐步过渡为机关单位,要么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留原参公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

在事业单位分类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

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事业单位改革预计2020年底全部完成,这3类人将失去“铁饭碗”

事业单位改革预计2020年底全部完成,这3类人将失去“铁饭碗”

事业单位改革从今年年初开始,一直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一半,很多事业单位都被重新翻牌,预计截至到明年年底会全部完成。

此次改革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却面临着下岗,可以说是对改革又惧又恨。

每年都有数十万人报考事业单位,很多人都是冲着这个岗位是“铁饭碗”才报考的,但是现在随着改革的进行,很多事业单位都失去了编制,明年还会不会有这么多人报考事业单位还是未知数。

一起来看看有哪些人被取消编制了。

1、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生
此类医生已经有大部分被取消编制了,今年下半年招聘的医务岗位都是没有编制的,接下来要进行的将是编制全部被取消。

对于此类职工来说,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铁饭碗”,在薪资待遇上和公务员的差距也会越来越远。

2、高校教师
除了医生之外,高校教师也在此次改革范围内,而且整顿力度要比医生还要大。

目前教室岗位的佣人制度也从聘任制转为合同制,大批教师已经成为学校的“合同工”,虽然薪资待遇上有所提升,但是在未来10年内,教师的薪资待遇还是无法超过公务员。

3、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主要有政府部门办的酒店、印刷厂等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通常都是自给自足,财政部门不会拨款救助的单位。

这类岗位的职工会被分配至其他事业单位,而且都是没有编制的那种,有些员工不满足岗位招聘者也会被辞退。

虽然此次改革让很多人失去了铁饭碗,但是国家也是有相应的补偿的,失业的人可以用这笔钱做小生意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事业单位改革结束

事业单位改革结束

2020事业单位改革结束!将发生五大变化2020年已经到来,即事业单位彻底改革结束,已不到12个月。

那么改革结束后,会发生些什么样的变化呢?一、编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高校以及医院取消编制,少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往公务员行政编制转,从事经营类的事业单位逐步转向企业,以后工资待遇全凭自己本身了,差距会越来越明显可能出现两极化,2020年前全面完成。

二、工资的变化影响较大的就是教师群体。

中央出台意见中明确指出“教师工资将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并且工资待遇往基层教师倾斜,争取越基层待遇越好,对于教师来讲绝对的好消息。

三、管理模式的变化要知道随着改革的深入,少数“编制内清闲,编制外忙碌”的现象会减少,以往体系中实行身份管理将会更加公平。

四、职称的变化这部分主要是针对教师群体,为了提高教师地位,对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将要进行改革,师德成为教师职称评定的一个大点,此外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定全面下放。

五、事业单位双薪待遇的变化事业单位改革后,将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将对这类人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期间还能享受之前的待遇。

这对事业单位人员来说是个好消息,要知道很多公职人员连做外快都是不被允许的,所以这可不就是双薪么。

延伸:2020许多事业单位在大量招人,对于新的一年,又是新的开始,那么考编制的人会越来越多,我们在备考2020事业单位的时候,首先看看报考条件,有一些人是不能报考的!来看看都㕛那几类人群呢?以下人员不得报考:(1)截至2020年1月13日前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工勤人员除外);(2)截至到2020年1月13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毕业生;(4)现役军人、在读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含2020年毕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6)任职(工作)或服兵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人员,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7)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职位的人员;(8)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9)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人员;(10)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11)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近5年来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事业单位改革,这些单位全部取消编制,打破铁饭碗,改为企业!

事业单位改革,这些单位全部取消编制,打破铁饭碗,改为企业!

事业单位改革,这些单位全部取消编制,打破铁饭碗,改为企业!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在2020年底前完成。

事业单位改革去两头,留中间,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高效运行体制。

这些单位全部取消编制,打破铁饭碗,改为企业!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已经非常明确,到2020年底前全部改企。

这也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简机构和编制的重点。

目前,部分省市已经完成改革,像辽宁就把全省的生产经营类事业机构精简了90%,力度之大,全国首屈一指。

其它地区像广东、江苏等地都在加快推进,部分已完成改制,预计到2020年6月前,将会有一大批省份完成此类事业单位的改革。

具体来说,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有:1、工程类机构: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经营与作业,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2、园艺类机构:农场、园艺场、养殖场、苗圃和经营性林场等农业养殖(种植)机构;3、中介类机构:技术开发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商业性地质勘查,招投标代理,一般性评审认证,咨询服务,评估鉴定,投融资,担保,面向社会的培训机构;4、宾馆类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康复疗养机构;5、后勤服务类机构:房屋修缮,物业、车辆服务,粮食收储,物资、图书、仪器设备供应,部门文印机构;6、文艺类机构:非时政类报刊,一般文艺院团,影剧院,影视音像制作销售,演出中介,新闻媒体的印刷广告发行传输等经营部分,电影制片厂及其他各类公司(厂)等。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后,其在职在编人员按类型区分处理。

1、分流。

单位部分公益被剥离划转到其他事业单位,少部分在编人员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安置。

如果是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在征询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经当地常委会研究决定,由组织统一调整到其他事业单位或机关任实职或非领导职务,或单位改制到企业任职。

比如县里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如果其个人不愿意改企,根据组织原则,将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具体的分流任职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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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全部转到与职能对应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将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以后也不会再有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虽然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却受公务员法统一管理,行使的也是行政职能。

这样一来,事业单位没有任何依据受参公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也将面临大规模整改。

从去年在辽宁等地完成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测试结果来看,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参公管理,这是肯定的。

按新《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只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管理,目前也只有像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执法机构,以及管理城市、乡镇地区综合类执法机构才能保留参公的身份,其他事业单位到现在为止仍是一个未知数。

从目前来看,公务员管理机关正在大力整顿事业单位,就算是部、委层级也只有党校、党史办、证监会、银监会等少数几个事业单位可以继续参公管理,省、市、县一级还在清理阶段,目前还不能确定哪些单位可以参公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后,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人员大概有3种出路:
1、保留参公身份,继续留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

这类人指的就是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执法机构,这类单位的参公人员可以继续参公身份,继续参公管理。

2、保留参公身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

这是指军转、群团、规划、农综等随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的事业单位。

如果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也会由原来的参公身份转变为公务员身份,只不过最后能从参公人员转为公务员的人少之又少。

3、取消参公岗位,参公人员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既然已经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身份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大多数参公人员会成为事业人员,这大概是大多数参公事业人员的最终出路。

辽宁省出台政策,参公人员转事业岗位的,原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继续评聘,参公管理年限作为职称评定年限。

从现状来看,辽宁省的试点改革依旧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各省也在等最终的政策,预计今明两年即可见分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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