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创新基金对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的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省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带动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布局完善。
第三条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重点支持浙江省内具有产业和技术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创新成果产业化,主要投资于成长期和扩张期项目,并积极鼓励和配合参股子基金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付的创新强省资金,初期规模为6亿元。
第二章组织构架第五条创新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为3亿元。
第六条基金公司由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受省财政厅委托代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七条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省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对创新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基金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省金融控股公司、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入和退出进行全面评议。
投资决策委会员会由省金融控股公司选派5名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选派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设顾问委员会,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浙财教〔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我们对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月20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浙财企〔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运作,落实政府产业基金2.0版,我们重新制定了《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主题基金组建方案框架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章运作模式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五章投资原则和要求第六章投资管理程序第七章费用和收益第八章基金退出第九章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第十章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第十一章附则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转型升级基金”或“基金”)是由省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省转型升级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加强省市县联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产业战略重点部署,支持浙江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实施,推动八大万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转型升级基金作为省本级政府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后续投入。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浙江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产业基金是由省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战略类、技术类、效益类三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省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战略类项目是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等。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省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战略类、技术类项目统称政策性项目。
第四条省产业基金通过整合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省农产品流通基金等组建,主要投资政策性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省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省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省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20〕4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浙财教[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8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7月8日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省科技计划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是支持我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集聚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关键瓶颈技术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第四条省重大科技专项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
“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一)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和精深加工技术等9项产业技术,原则上由企业或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二)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1项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由高校、医院及科研机构开展重大与高发疾病的早期诊断、预防、治疗、控制技术难题攻关和临床转化应用;(三)省科技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跟踪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每年联合主动设计不超过15项产学研重大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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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创新基金对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的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省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带动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布局完善。
第三条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重点支持浙江省内具有产业和技术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创新成果产业化,主要投资于成长期和扩张期项目,并积极鼓励和配合参股子基金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付的创新强省资金,初期规模为6亿元。
第二章组织构架
第五条创新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为3亿元。
第六条基金公司由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受省财政厅委托代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七条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省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对创新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九条基金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省金融控股公司、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入和退出进行全面评议。
投资决策委会员会由省金融控股公司选派5名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选派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设顾问委员会,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
顾问委员会由创新基金重点支持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就特定领域组成若干个项目专家小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只能用于重点支持领域的相关项目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债券(国债除外)、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也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优质的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每个投资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价。
基金公司董事会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全面评议意见基础上进行
项目决策。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参与或退出投资项目以及投
资项目增加或减少投资份额前,应当先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议。
决策事项需经4名(含)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重大决策事项需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根据项目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聘请临时专家小组对项目的投资和退出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完善和优化项目方案。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和绩效评价等进行规范。
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相关调查。
尽职调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章项目投资和退出
第十七条基金公司投资主要采用“母基金”、“战略合作”、“直接投资”等模式。
第十八条母基金模式是指择优选择国内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就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产业共同组建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参股子基金应在浙江省内注册,投资方向重点关注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产业的非上市企业,且投资省内该类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参股子基金注册资金的50%。
基金公司参股比例较小的子基金,投资省
内该类企业的资金比例可以酌情降低,但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公司参股该子基金金额的2倍。
参股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合伙制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战略合作模式是指针对特定项目引进战略合作伙伴
进行投资或联合投资,投资方向适当关注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试点示范基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直接投资模式是指基金公司对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产
业领域内的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投资方向适当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因运作需要或项目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对国有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退出或减持所持项目股份。
所有的项目退出须报经基金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按基金公司托管资金的一定比例分
年度向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金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按已投项目金额的0.8%向基金公司收取;
(二)以“母基金”和“战略合作”形式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按已投项目金额的0.6%向基金公司收取;
(三)基金公司自存的留存现金,基金管理公司按留存金额的0.3%向基金公司收取。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对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公司申请、省财政厅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就该项目获取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三条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创新基金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列支,不得在基金公司列支。
第二十五条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公司和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创新基金的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须向基金公司和省金融控股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创新基金年度会
计报告。
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将年度会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创新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基金公司和省金融控股公司报告,并根据要求编制临时报告书。
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对创新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创新基金运作业绩纳入省金融控股公司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创新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