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历次调整最低工资实录全集
河北省1995年至2012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2、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3、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4、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冀劳[1999]78号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
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2、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3、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
4、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冀劳[1999]78号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5、第五次: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冀劳社[2002]5号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300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6、第六次: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7、第七次: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6]46号2006年10 月1日开始实施。
全日制月标准54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6.2元,实行地区:邢台市..8、第八次:2008年2月1日至7月1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8号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3)、560元 5.8元宁晋县。
9、第九次最低工资调整2008年7月1日,执行月标准600元、小时标准6元的地区包括宁晋县.10、第十次最低工资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至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晋县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11、第十一次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7月1日起宁晋县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
河北省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2013-01-18 11:07:19)转载▼分类:劳动关系标签:杂谈河北省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时间:2013-1-6 11:00:00 我要评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2012]5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省政府批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320元、1260元、1150元、104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元、12元、11元、10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适用范围。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至2012)作者:王现辉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点击数: 23835 免费法律咨询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最低工资标准文件

武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武人劳社办[2008]6号武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企业单位、企业主管部门: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工资标准通知武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0日印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冀劳社[2008]46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
各地区实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当月劳动者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汇总 含文号、执行时期(最新)
11 冀人社发[2011]57号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1100 1040 960 860
12 冀人社[2012]50号 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1320 1260 1150 1040
13 冀人社字[2014]261号 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1480 1420 1310 1210
14 冀人社字[2016]108号 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1650 1590 1480 1380
15 冀人社发[2019]34号
2019年11月1日起
1900 1790 1680 1580
4
冀劳[1999]78号
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290 250 210
5 冀劳社[2002]5号 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350 300 250
6 冀劳社[2004]48号 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520 470 420
7 冀劳社[2006]46号 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 580 540 480 440
8 冀劳社[2008]8号 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680 620 560 510
9 冀劳社[2008]46号 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750 680 600 540
10 冀人社发[2010]36号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900 840 760 690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汇总
序号
文号
施行期间
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1
冀劳[1995]94号
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1897]32号
2011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最新最全2012.2)
2011年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2011年各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说明:1、2011年,全国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没有进行调整的省份包括:四川、西藏、甘肃、黑龙江、海南、江西、广西。
其中,四川省于2012年1月1日,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1050元、960元、880元和8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10元、9.3元和8.4元。
2、2012年1月1日,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6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调整为14元。
3、深圳2011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
2012年,深圳市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3元/小时,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历次调整最低工资实录全集(共 次)
邯郸殷清利律师制作《河北省历次调整最低工资》实录全集(共次)目前,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争议出现井喷现象,其中出现涉及几年、十几年工龄计算最低工资问题。
为方便大家,河北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经过艰辛整理,目前河北省八次最低工资调查实录,望能参考。
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19省市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汇总表
19省市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汇总表导读:本文是关于19省市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汇总表,希望能帮助到您!19省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跑赢GDP据人社部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24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2012年25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0.2%;2013年全国2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7%。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今年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长7.4%,CPI同比上涨2.1%,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86元,同比名义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2%。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最低工资标准涨幅比往年有所降低,但是仍然跑赢了GDP 和CPI。
工资上涨伤害经济?日前有专家指出,“工资上涨现象是好事,但过快上涨也意味着有过多的企业会变得困难。
如果过快的话,的确会伤害我们的经济,有点承受不起。
因此,我们并不需要工资无限制上涨。
”此番言论一经发布,立即引发广大民众热议,一致认为这是替企业说话,未考虑老百姓利益。
10月22日,《人民日报》针对此言论发表评论,评论认为,工资跑赢CPI,是工资正常增长的底线,否则劳动者日子会越过越差。
工资跑赢GDP,是让百姓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内容。
工资涨得比这两者快,都算正常。
评论还提出,员工工资应当涨,企业也应当活得不差,关键是要给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降低社保费率、减免税费、特定时期必要的政策扶持等等。
这些负担减下来,企业会有更多空间给劳动者涨工资。
人民网各省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截至10月27日)省份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时间上海 1820元 17元 2014年4月1日深圳 1808元 16.5元 2014年2月1日天津 1680元 16.8元 2014年4月1日浙江 1650元 13.5元 2014年8月1日江苏 1630元 14.5元 2014年11月1日北京 1560元 16.9元 2014年4月1日山东 1500元 15元 2014年3月1日内蒙古 1500元 12.2元 2014年7月1日河北 1480元 15元 2014年12月1日山西 1450元 16元 2014年4月1日云南 1420元 12元 2014年5月1日四川 1400元 14.6元 2014年7月1日河南 1400元 13.5元 2014年7月1日江西 1390元 13.9元 2014年7月1日甘肃 1350元 13.7元 2014年4月1日陕西 1280元 12.8元 2014年2月1日青海 1270元 12.9元 2014年5月1日重庆 1250元 12.5元 2014年1月1日贵州 1250元 13元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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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殷清利律师制作《河北省历次调整最低工资》实录全集(共次)目前,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争议出现井喷现象,其中出现涉及几年、十几年工龄计算最低工资问题。
为方便大家,河北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经过艰辛整理,目前河北省八次最低工资调查实录,望能参考。
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
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
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增资水平要适当控制,不得盲目攀比。
1、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
在冀劳[1996]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
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经理、厂长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企业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由企业自行设置。
企业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
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学徒工、熟练工见习期和学徒期或熟练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定级水平以及复转军人工资待遇(另行发文)。
3、职工晋级增薪。
生产经营正常,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在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采取晋升工资或其它方法,对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关键岗位以及高素质短缺人员适当多增加一些工资。
三、调整企业工资相关的几个问题1、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量,在月人均增资额120元以内的,今年按实际增资数在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之外单独列支,财政部门核准列入成本。
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需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可不受工资指导线的限制。
因调整职工工资影响企业经营考核目标的,实际增资部分可以视同实现利润(减亏),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3、企业套入新工资标准后,企业经营者的工资级别低于新划定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的,可以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企业未套改工资标准的,企业经营者不得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也不得增加其收入。
4、企业集中增(补)发的工资,由税务部门按实际增资月份平均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增加职工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执行。
企业经营者套改新工资标准或晋升工资,经干部管理部门同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职工调整工资,使用省统一设制的职工资套改表(附后),计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装入本人档案。
确实不能套改工资的企业,要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将职代会决议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可登记入档暂缓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工资收入的重大决策,涉及面之广,增资幅度之大,与历次工资调整有着根本的不同。
这是直接拉动消费,实现今年全省经济增长目标的重大举措。
对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经营者要服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企业增加工资的政策措施,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
第五次: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冀劳社[2002]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停产企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企业,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其延期支付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月)。
二、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冀劳〔1995〕94号)规定,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励及加班工资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企业另行支付。
三、这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确定的,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的企业,单位时间最低工资的转换关系是:1、最低工资标准/周=最低工资/月÷42、最低工资标准/日=最低工资标准/月÷20.923、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日÷8四、保证职工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
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告知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按照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协商确定本单位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民主监督,发现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支付最低工资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要责令其改正,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和赔偿金;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附: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35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300元;贫困县每月250元。
现予公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第六次: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冀劳社[2004]4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4〕第21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包括由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七次: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冀劳社[2006]46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2006年10 月1日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本次调整后的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设置由原来的3个增加为4个,各档次的具体标准及实行地区见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了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实施范围: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