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6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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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社保规定

济南社保规定

济南社保规定济南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作为一个重要的中心城市,济南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完善,为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和福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以下是济南社保的主要规定。

一、养老保险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济南市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指工商、农村承包经营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这些参保人员按照自己的缴纳基数和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农民、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等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这些参保人员一般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济南市的医疗保险是以城镇企业职工为主体,同时兼顾城乡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基本医药费用等。

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同时也有一部分由政府补贴。

三、失业保险济南市的失业保险是以企业职工为主体,同时也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保险金,帮助其渡过难关。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和工作年限而定。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济南市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险种。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如果发生工伤或者遇到生育医疗费用,可以向社保基金申请报销。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具体待遇标准由国家和济南市政府制定。

以上是济南社保的主要规定。

济南市在社保方面一直非常重视,不断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为广大居民提供了稳定的保障。

同时,济南市也加大了社保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保政策,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希望济南的社保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居民,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焦应麟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鲁01行终1149号裁定书

焦应麟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鲁01行终1149号裁定书

焦应麟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鲁01行终1149号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19)鲁01行终1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振明曹磊【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振明曹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应麟;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当事人】焦应麟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当事人-个人】焦应麟【当事人-公司】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焦应麟【被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一审提出的“限期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责令经济观察报社为上诉人焦应麟按机关事业编制人员补缴2000年7月到2014年2月社保费"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法罚款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管辖证据行政复议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焦应麟申请本院向被上诉人调取“信息快报社1994年为焦应麟在济南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处开户账号原件"及“报社职工鲍克、光自州、张晓青档案中2000年6月至今人事部门工资调整的批复材料和原始档案"证据,本院依法调取到焦应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统计卡复印件(加盖被上诉人印鉴),经查,该证据与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4一致,各方对该证据无新的意见。

被上诉人称其不保存上诉人申请调取的其他证据,无法提供。

上诉人还申请本院从经济观察报社等单位调取多项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故对上诉人上述请求,不予准许。

本院另查明:2018年5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行申216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部分"载明:“申请人(焦应麟)所属单位经济观察报社系山东省事业单位,省人社厅对其人员养老保险的催缴工作具有行政执法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我市执行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统一设定的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养老保险费征缴部门确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适时提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各单位在养老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经研究,并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就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问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个体经济或自由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协议,委托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原单位执行的标准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缴费基数可按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执行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重新就业的人员退休后,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为其代管档案的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并由失业前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问题1、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

山东济南年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doc

山东济南年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doc

山东济南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山东济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相信大家最近都在关注山东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其实大家看了之后又什么感想呢?和以往的又有多大的差别呢?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山东济南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情况吧,山东济南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两部分相结合,增加的养老金将在1月26日(农历小年)发放到位,特殊调整中按职称、退休年龄等分四类提高养老金。

这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据介绍,四类特殊调整的人群为:1、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20元;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60元。

3、年龄较大的退休人员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80元和130元。

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90元、50元和8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4、原工商业者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原工商业者(包括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委统战部统一负责。

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养老金的增加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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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doc

济南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doc

2019年济南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济南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来源网络,仅供参考,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今年山东济南就企业养老金做出了新的调整,山东济南市68.1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上调。

我们的工作人员6月11日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调整后的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1—4月份补发的养老金将争取在4月底前发放到位。

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达到2489元,增幅11.76%调整对象是参加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此次调整,在上年末的基础上人均增加262元,调整后济南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489元,增幅11.76%。

每人至少增加85元,调控不同水平人员增发额差距。

今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有新变化,主要由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每人至少增加85元。

其中,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40元的,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但增加总额不超过240元。

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

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

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假如员工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社保还没有交够15年怎么办?还能享受养老金待遇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如下补缴范围: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

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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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6原文
(2007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
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
企业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
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
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
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

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

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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