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医院冠名标准制度模板

医院冠名标准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冠名行为,保障医院名称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冠名活动。
第三条医院冠名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医疗机构的特色和优势,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冠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违法、违规、不当的名称。
第五条医疗机构冠名应当尊重医学科学,遵循医学伦理,不得使用误导患者、夸大疗效的名称。
第六条医疗机构冠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名称进行宣传。
第七条医疗机构冠名应当遵循社会责任,体现公益性质,不得使用可能导致公众误解的名称。
第八条医疗机构冠名应当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名称。
第九条医疗机构冠名不得转让、出租、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变相转让名称权。
第十条医疗机构冠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冠名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冠名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医院冠名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申请冠名,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申请表;(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医疗机构名称命名的合理性、必要性说明;(五)医疗机构名称命名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冠名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审查医疗机构冠名申请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医疗机构的类别、级别、地域特点;(二)医疗机构的特色、优势、发展目标;(三)医疗机构名称的合法性、合理性、独特性;(四)医疗机构名称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20.05.21•【文号】中红字〔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红字〔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20年5月21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是红十字会在基层履行法定职责、开展红十字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承担着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职能,是中国红十字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深入推进红十字会改革,落实中国红十字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和《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4年)》,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夯实红十字事业基层基础,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重要论述和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活力、吸引力和凝聚力,提升基层组织服务群众能力,推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起来、活起来、强起来,着力打造群众身边的红十字会,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
二、主要目标——基层组织覆盖面不断拓展。
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基本建设,按照“五有”要求(即有热心红十字事业的带头人,有稳定的会员和志愿者队伍,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稳固的服务平台,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大力发展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995年5月3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8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并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会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热心红十字事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成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区红十字会依法产生理事会,并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五条市、区红十字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二)协助政府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相关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其他公共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三)设立培训场所,配备必要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救护培训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四)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负责遗体(器官、组织)捐献的登记、接受等工作;(五)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为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特殊人群以及社区居民提供人道主义服务;(六)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七)完成上级红十字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年)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5.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号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23日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995年5月3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8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22年2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机构按照规定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市红十字会指导区红十字会的工作。
红十字会会计制度

红十字会会计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篇1 目录一、红十字会的概述二、红十字会的会计制度1.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2.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3.红十字会的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三、红十字会与医疗机构的关系四、企业向红十字会捐款的会计分录五、学校红十字会的工作制度篇1正文红十字会是一个世界性的医药卫生组织,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在战争中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在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华民族的原始开发时期,其创立比世界妇女联合会更早。
红十字会的主要工作包括荒野植物采集、放山等,为中华民族荒垦、人类从原始进入定居、社会,做出了根基、根本性、不可泯灭的贡献。
红十字会的会计制度是指其在进行财务管理时所遵循的规定和原则。
红十字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以及人民政府的拨款。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在中国,红十字会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其下的筹款基金会则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红十字会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冠名红十字(会)。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医疗机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并遵守《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者,可以申请冠名红十字(会):(一)由红十字会创办(包括历史上创办)的医疗机构;(二)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三)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四)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或对红十字事业做过特殊贡献的医疗机构等。
企业向红十字会捐款的会计分录通常是: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元,贷银行存款 10000 元。
这表明企业将捐款视为一种营业外支出,同时也证明了企业对于红十字会事业的支持和重视。
在学校中,红十字会是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员工共同参加的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

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导语: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推动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收集的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规范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冠名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
以“红十字(会)”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地区名称等识别名称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前,增加“红十字(会)”字样。
第三条医疗机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并遵守《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者,可以申请冠名“红十字(会)”:(一)由红十字会创办(包括历史上创办)的医疗机构;(二)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三)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四)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或对红十字事业做过特殊贡献的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由红十字会创办和设置的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
其他医疗机构则可冠名“红十字”字样,但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五条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名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审批:(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属红十字会系统的,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冠名申请;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与红十字会合办的,在征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县(市)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
(二)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在接到医疗机构的冠名申请后,对其申请资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级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作出审核决定后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三)提出初审意见的红十字会应当依据上级红十字会的审核决定书面回复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
经红十字会同意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红十字冠名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红十字会冠名单位的管理,保障红十字会声誉,促进红十字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冠名单位定义冠名单位是指经红十字会批准,在特定项目、活动或设施上使用红十字会名称的单位。
三、冠名单位申请条件1. 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公益形象;2. 拥有独立法人资格;3. 积极参与和支持红十字会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4. 符合红十字会冠名项目或活动的相关要求。
四、冠名单位申请程序1. 单位向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冠名项目或活动、合作意向等;2. 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3. 资格审查合格后,申请单位与红十字会签订冠名协议;4. 协议签订后,冠名单位在项目、活动或设施上使用红十字会名称。
五、冠名单位权利与义务1. 权利:(1)在冠名项目、活动或设施上使用红十字会名称;(2)根据协议约定,享有相关宣传、推广权益;(3)优先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2. 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章程;(2)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声誉;(3)积极参与和支持红十字会事业发展;(4)在冠名项目、活动或设施上,不得擅自更改红十字会名称或标识;(5)按照协议约定,向红十字会支付冠名费用。
六、冠名单位管理与监督1. 红十字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冠名单位的管理;2. 对冠名单位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符合冠名条件;3. 对违反协议的冠名单位,红十字会有权终止冠名协议,并追回已支付的冠名费用;4. 冠名单位在冠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红十字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红十字会冠名单位的管理,确保红十字会声誉,促进红十字会事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昆政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汇聚国际国内资源,改善易受损害群体的生活境况,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有利于推动以公益为原则的第三次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正;有利于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有利于引领和带动有关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传播人道主义理念,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公民现代文明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红十字会作为当今世界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影响力最大的人道救助组织,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和平进步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近年来,我市红十字会致力于备灾救灾、应急救护、人道救助以及推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预防艾滋病等活动,充分发挥了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
当前,我市正加快建设美好幸福新昆明,处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艰巨繁重,人民群众各种人道需求日益增多,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亟需健全完善。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促进新时期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红十字会的独特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力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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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主管部门登记许可执业的医院、血站、门诊部、急救中心、体检中心、老年护理院等机构。
第三条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是指由红十字会创办并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的医疗机构是指非红十字会创办,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从事的人道主义服务工作是红十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履行相关手续后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条件
第六条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传播红十字人道主义知识,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医德医风、医疗技术质量、社会反响良好。
第七条申请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正式审批允许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八条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须符合《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所要求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冠名中国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原则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如申请冠名的医院应相当于卫生部门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水平。
须向
所在地区省级红十字会提出冠名申请,由省级红十字会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审核批准,并报所在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验。
第十条申请冠名省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省级红十字会应将实地考察医疗机构的情况报告总会,由总会授权省级红十字会审批、所在地卫生部门审验备案;冠名县及县级以上(市)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由上一级红十字会审批、所在地卫生部门审验,报总会和省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由红十字会创办和管理的红十字医疗机构,冠名时在地区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字样;由政府或某些部门主管并申请冠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时在地区名称后加“红十字”字样。
第十二条由境内外团体或个人投资、捐助或创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民营非营利医疗机构,具备卫生部门批准的执业资格符合冠名规定,申请以红十字(会)冠名时,省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接受申请、履行程序。
第十三条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或与其他行政科室合署办公的红十字会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红十字会的物权,并加强管理,维护资产不受损失。
第十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定有效的制度、措施,定期检查、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并与红十字会签署协议;同级红十字会对所辖红十字(会)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对不履行协议,或给红十字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红十字会应按程序取消冠名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权利
第十七条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可根据相关法规,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十八条红十字会接受的用于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捐赠,应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的待遇。
第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其它各项活动和工作。
各地红十字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冠名医疗机构的发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可参加国内外红十字组织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义务
第二十一条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二十二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人道救助服务义务,为红十字会事业作贡献。
第二十三条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单位。
缴纳会费;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每年定期向当地红十字会汇报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开展红十字现场的、初级的、群众性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和组织医疗救护队,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根据政府部门及红十字会的要求,积极开展人道主义救灾、救护、救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积极为最易受损害群体服务,优先救助因灾害、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而受难、疾患和贫困的群体。
第二十六条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和南丁格尔精神,传播人道主义知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水平,加强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七条承担红十字会委托的有关活动或工作。
第二十八条依法维护红十字会投入的医疗机构的资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作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应按年度缴纳会费或向红十字事业进行捐助。
第六章经费
第三十条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开展履行红十字义务的救灾、救护、救助活动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单位自筹;
3、社会捐助(红十字会转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社会捐助要专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监督,维护红十字声誉和公信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红十字(会)医院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管理通知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2007年6月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