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是指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决策的机构,它在组织架构中属于较高层次的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制度是会议运作的具体规定,它对于会议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包括会议召开、议程安排、会议准备、会议进行和会议记录等方面。
一、会议召开1.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以确保及时处理和决策日常事务。
会议的频率一般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可以是每周、每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
2.领导决策:会议的召开应由主要领导(例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或秘书处发起,并由主持会议的主要领导担任主席。
3.邀请参与者:除了常务理事会成员外,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参与会议,如行政人员、专家顾问等。
二、议程安排1.编制议程:在会议召开前,应由秘书处负责编制会议议程。
议程内容应包括会议主题、时间安排、所需准备、相关材料等。
2.发布通知:议程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发布给与会人员,通知中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内容以及所需准备等详细信息。
3.申请议题:与会人员可以提前向秘书处提交自己希望讨论的议题,以便在编制议程时加入。
三、会议准备1.负责人员:会议前,应确定负责会议准备工作的人员,例如秘书处、行政人员等。
2.材料准备:相关材料应提前准备好,并在会议前发给与会人员。
为了提高会议效率,材料应尽量简洁明确。
3.设备安排:会议所需的设备,如投影仪、音响系统等,应提前安排并确保正常运作。
四、会议进行1.主持会议:由主席主持会议,确保会议按照议程进行,保持会议纪律。
2.议事规则:会议应遵守一定的议事规则,如提前说明发言的顺序、时间限制等。
3.议题讨论:按照议程的安排,逐个进行议题的讨论,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较复杂或重要的议题,可以组织小组讨论,形成共识后再全体讨论。
4.决策方式:对于需要决策的议题,可以通过投票、共识等方式进行决策,并在会议上对决策结果进行说明。
五、会议记录1.记录人员:会议应指定记录人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决策结果及相关事项。
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保障基金会的决策科学、公正、合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体理事会决策事项。
第三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应当严守会议纪律、听从组织,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活动。
第二章组织和召开会议第五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由主席主持,如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则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一名副主席接替。
第六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并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信息。
第八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应当确保场地和设备的完善,保障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九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从主席宣布开始,以主席宣布结束。
第十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按照拟定的议程进行,若有议程调整,则应当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
第十一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应当按照主席提出的议题逐一讨论,决策可能需要的问题。
第十二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时,成员应当严谨、有序,文明礼貌,不得互相谩骂、侮辱。
第十三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成员可以通过发言表达意见和建议,但不得超时,不得重复发言。
第十四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成员可以提交书面提案,提案可以由主席宣布后立即进行表决,也可以放到会议之后的下一次会议再进行表决。
第四章决策与表决第十五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应当遵循半数以上理事投赞成票方可通过的原则。
第十六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成员有权对决策提出质疑和异议,但应当遵守会议纪律,避免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成员对有争议的议题可以提出表决要求,由主席决定是否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成员应当按照主席的指挥顺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当由主席予以宣布。
第五章会议记录和决议第十九条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应当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和内容,确保会议记录的真实和准确。
理事会议事规则范文

理事会议事规则范文理事会是一个组织中的重要机构,负责制定和审议组织的政策和战略,决定其发展方向和目标。
为了确保会议的高效运作和顺利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理事会议事规则,供参考:一、会议召集和组织1.1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发送,内容包括会议主题、时间、地点、议程和所需准备资料。
1.2主持人:由理事会主席或指定的理事会成员担任主持人,并负责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1.3议程:主持人准备会议议程并向与会人员分发。
议程应明确列出各项议题和预计的讨论时间。
二、会议准备2.1材料分发:会议前,理事会成员应及时收到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和材料,以便做好准备工作。
2.2决策建议:如果有需要,会议前应提供决策建议,以便成员能够充分了解相关问题和可选方案。
三、会议进行3.1准时出席:理事会成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并提前通知主持人如有无法出席的情况。
3.2议事规则:主持人应确保会议按照议事规则进行,包括提问、发言、表决等程序。
3.3发言权: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应保持秩序,按照主持人指定的顺序发表意见和提问。
3.4时间管理:主持人应控制每个议题的讨论时间,以确保会议不延误或超时。
四、表决和决策4.1决策程序:对于需要决策的议题,主持人应明确表决程序,如通过多数票或有限制性的特定多数。
4.2记录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人应准确记录各项表决结果,并在会议结束后分发给与会人员。
4.3决策的生效:决策的生效时间和执行机构应在决策达成后明确确定。
五、会议记录5.1会议记录人:会议设立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和决策结果,并将记录整理成会议纪要。
5.2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议题、讨论和决策结果,以及责任人和截止日期等。
六、会议跟进6.1行动计划: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将会议决策转化为具体的行动计划,并指定责任人和完成日期。
6.2跟进与评估:主持人或指定的理事会成员应定期跟进决策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评估和调整。
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中华大族谱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2011 年 5 月 4 日,发送理事讨论,讨论时间至 5 月 18 日结束)为了有效提高常务理事会工作效率,充分体现民主办会理念,科学引领协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大族谱协会章程》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常务理事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管理,任何常务理事,均可以个人名义在常务理事会内部提出问题,发起问题讨论。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问题,由讨论发起人形成书面的讨论提纲,明确讨论要点。
三、常务理事会成员,应该就所讨论的问题,围绕讨论提纲和要点展开讨论,避免各说各的,没有观点交锋,出现错位和漫谈。
讨论时要畅所欲言,不留后话。
坚决禁止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坚决禁止会上不说,会后乱说。
四、各位常务理事不但自己要及时积极发表个人意见,更要同时关注其他常务理事对同一问题的意见,要善于倾听不同的声音,虚心接受他人的合理意见,及时吸收新内容,调整修正自己的认识,理清新思路,形成自己完善的明朗的新观点。
五、常务理事会讨论问题,由讨论发起人及时归纳总结,逐步理清思路,然后,将已经形成的多数共识,梳理清晰,拟出综合决议初稿,由常务理事会进行统一表决通过,形成最终决议案。
六、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由问题发起人及时归纳总结之后,每个常务理事可以在已经达成的部分共识基础上,围绕如何解决问题,再提出自己的新的观点和主张,进行新一轮的研讨,直至形成多数人的最大程度的共识。
然后,由讨论发起人拟出综合决议初稿,由常务理事会进行统一表决通过,形成最终决议案。
七、常务理事会讨论问题,对于已经形成的有效决议案,由讨论发起人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一律交由秘书长进行发文处理,由秘书长以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对外正式发布。
八、对于应由理事会最终决定的提案,常务理事会应当就该提案形成一个决议,作为理事会的决议草案,由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提交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形成有效决议后,再由秘书长以理事会名义对外正式发布。
九、已经合法程序发布的决议案,常务理事会成员,应当按照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职务分工和授权职责,及时发送给自己所直接管理的群体以及所在的社会组织。
慈善会常务理事会议制度管理

慈善会常务理事会议制度管理第一章 总则慈善会常务理事会议制度管理旨在确保会议的高效、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在慈善事业中的决策和领导作用。
以下总则对会议的管理、流程、纪要跟踪落实以及会议室管理规定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一、会议宗旨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2. 强化内部沟通,提高决策效率,确保慈善会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会议原则1. 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会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2. 坚持求真务实,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三、会议类型1.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2.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参会人员1. 常务理事会成员应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长请假。
2. 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长或副会长根据会议议题指定。
五、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由会长或副会长负责制定,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位参会人员。
2. 会议议题应围绕慈善会的工作重心,注重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会议纪律1.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场,认真发言,积极参与讨论。
2.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以及决策结果保密。
七、决策执行1. 会议决策结果由秘书处负责整理、发布,并督促落实。
2. 常务理事会成员应按照分工,加强对决策事项的跟踪、协调和督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后续章节将就会议流程、会议纪要的跟踪落实、会议室管理规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 会议流程为确保慈善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会议效率,明确以下会议流程:一、会议筹备1. 秘书处根据会长或副会长的指示,提前制定会议议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通知各位常务理事。
2. 秘书处负责收集会议议题,整理会议资料,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将会议资料发送给参会人员。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议事规则
1.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开会,出席成员准时到达,迟到者应事先告知。
2.主持会议的人应当详细介绍会议的议题,梳理议程,确保议程的完
整性,防止会议跑题或搁置议程。
3.会议中发言应严格遵守程序,由主持人进行统筹安排,控制时间,
确保有序进行。
4.建议在开会前准备好资料,让每位成员事先了解相关情况,方便会
议的讨论和决策。
5.发言时要尊重他人,听取不同的观点,避免个人攻击和负面情绪的
表达,确保讨论的积极和建设性。
6.在决议通过之前,每个成员应该认真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
避免盲目从众和随大流。
7.会后应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决议结果、讨论要点、出席人员、
起止时间等,以作为日后追踪和纪录。
8.在会后的日程中,需要及时跟进决议执行的进度,确定进度标准和
时间节点,以确保达成期望的效果。
9.理事会应该定期召开例行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特别会议,确
保各项工作的正常推进。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使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也可委托一名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得到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重要会务工作:(一)讨论、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日期、会议议程和须经审议决定事项的草案;(二)提交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审议稿;(三)推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提名确定副秘长;(四)增补或者免除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五)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六)聘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七)根据会长或者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八)决定研究会的设立、调整和理事会领导成员;(九)决定会员的劝退或者除名;(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举行的前一周,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议题、议程通知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出新议题的,在会议举行前三天告知学会办公室,提请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决定。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学会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由秘书长决定。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会长或者秘书长签发,印发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报送市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一)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每年至少应召开2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1次。
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召开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提前将会议内容和研究议题通知与会人员。
(二)议事内容1、理事会会议的议事内容(1)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2)总结学会全年工作。
(3)决定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增补或调整学会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人事事宜。
(4)审查学会财务收支情况。
(5)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2、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事内容(1)审批资深、港澳台会员、团体会员。
(2)研究学会重大工作事项。
(3)研究实施学会重点活动的组织工作。
(4)研究增补或更换学会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人事事宜,并提交理事会确认。
(5)讨论决定学会其它有关工作。
(三)议事规则1、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学会理事长主持。
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学会其它负责人主持。
2、研究学会有关工作时,应广开言路,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酝酿,由集体讨论决定。
在决定学会的重要事项时,应按民主程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形成决议。
3、会议应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
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到会人员、会议主持人、讨论情况及形成的决议。
4、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二、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各专业委员会和理事团体会员单位按照会员人数的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参加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三、联络员工作会议学会联络员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为:总结交流年度工作,研究、布置下一年度工作。
参加人员:全体联络员、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市(州)公路学会的理事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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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xxxx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理事和理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理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xxxx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由秘书处拟订,经基金会理事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一经实施,对全体理事和监事会的运作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章程》的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理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
在理事会召开正式会议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理事会第五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依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六条理事会理事长、执行理事、秘书长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推选、罢免名誉理事、常务理事;(三)审议并批准每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并批准理事会议事规则;(五)监督各专项基(资)金(即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而设定特定用途的专项基金)的日常规范管理与运作;(六)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及基金的届度报告,检查理事长的工作;(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依据《条例》和《章程》的规定设立以下日常办公机构(一)常务理事会,由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并推选产生一名理事长。
负责对需要理事会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提供决策依据和决策方案,并递交理事会会议表决。
指导并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开会时应有至少一名监事列席。
(二)监事会,由若干监事组成,并推选产生一名监事长、且外部理事应占多数。
负责监督基金会的所有重大事项,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审计事宜,负责完成《基金会规范运作报告》;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理事会每届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二)定期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授权的执行理事或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条在发出召开理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理事会秘书处应当逐一征求各理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理事长拟定。
理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 常务理事会提议时;(四) 监事会提议时;第十二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理事会秘书长或者直接向执行理事、理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理事会秘书长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理事长。
理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理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理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理事。
如遇理事长不能召集时,由1,2以上理事推选的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理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理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理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理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六)理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理事会应向理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理事理解基金会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理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理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理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理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过2,3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理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理事长和理事会秘书长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理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理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
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委托和受托出席理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理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有关理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理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理事的委托,理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理事委托的理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与表决,并由参会理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理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理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理事的一致同意外,理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理事可以在会前向理事会秘书长、会议召集人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理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理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理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理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理事会秘书长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理事表决结果。
理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与会理事人数之半数的理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通过,且超过全体理事的半数。
(一) 章程的修改;(二) 推选或者罢免常务理事(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事宜;(五) 授权理事长在一定范围内管理、监督基金会的具体投资活动;(六) 授权理事长对一定范围内的专项奖励和赞助有批准权;(七) 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基金会《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理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理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做出理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排。
第三十一条理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弃本次理事权利。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理事会秘书长将会议主要内容摘要在基金会网站公开。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与会理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对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理事对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理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的内容。
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理事会秘书处保存。
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作为基金会档案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理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理事应当在理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对基金会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理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理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属基金会机密文件,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