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一、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概念及特征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垄断协议为广义概念,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
(1)“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相同,既包括书面协议,也包括口头协议。
(2) “决定”则是指企业集团、其他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要求其成员企业共同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决议。
(3) “其他协同行为”则指经营者虽然没有达成协议,也没有可供遵循的决定,但相互间通过意思联络,共同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调、合作行为。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二)分类1.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1) 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营者达成的固定产品价格的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产品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
2.价格垄断协议与非价格垄断协议(1)价格垄断协议即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也称价格卡特尔。
实践中,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
1.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
2.也有的表现为非绝对地限制经营者的定价自由,而是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垄断协议_精品文档

垄断协议1. 引言垄断协议是指由市场上的几个主要参与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和维护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这种协议通常包括价格设置、市场份额分配、进入新市场的限制等。
垄断协议被视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因为它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机会,并产生了不利的经济影响。
本文将探讨垄断协议的定义、影响和法律对其的规制。
2. 垄断协议的定义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市场主要参与者之间的非正式或正式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并维护其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
这种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价格操纵:垄断参与者协调行动,以共同设置价格,并避免激烈的价格竞争。
•市场份额分配:垄断参与者之间分配市场份额,以避免直接竞争。
•限制进入:垄断参与者通过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或其他限制来阻止新参与者进入市场。
•产品领域的协作:垄断参与者合作开发新产品或技术,以确保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市场。
垄断协议通常存在于垄断行业中,这些行业往往由几个主要参与者主导,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3. 垄断协议的影响垄断协议对市场和经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以下是垄断协议可能产生的几个影响:3.1 限制竞争和创新垄断协议通过限制竞争和阻碍新参与者的进入,削弱了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中,垄断参与者不再被迫提供具有更高质量和更低价格的产品或服务。
这种缺乏竞争的环境也削弱了创新的动力,因为没有竞争对手迫使垄断参与者不断改进和创新。
3.2 提高产品价格垄断协议通常包括价格操纵,旨在维持高价格水平。
垄断参与者通过限制竞争和共同设置价格,可以保持高利润水平。
这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购买产品或服务。
3.3 偏离效率垄断协议通常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的不完全利用。
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中,垄断参与者不再迫使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这可能导致生产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效益的损失。
4. 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设立了规则来打击和规制垄断协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政府举措和法律措施:4.1 竞争法竞争法是打击和预防垄断协议的有效工具。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反垄断法律解析

反垄断法律解析反垄断法律,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规体系,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本文中,将对反垄断法律的定义、原则以及实施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意义。
一、反垄断法律的定义与原则反垄断法律是一套针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旨在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企业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协议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排斥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
2. 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价格垄断、垄断定价等手段谋取过高利润,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入市,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原则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3. 防止垄断企业搞垄断集团: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通过搞垄断集团来扩大垄断势力,减少市场竞争。
这一原则提倡自由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的实施为了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律,各国政府机构设立了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具有以下职责:1. 监测市场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市场垄断行为,采取措施进行调查。
通过收集、整理市场信息,实现对市场竞争的全面监测,从而更好地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调查市场垄断行为:一旦发现涉嫌市场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展开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包括取证、询问相关当事人、扣押涉案物品等措施,以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处理并打击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定程序,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整改等。
此外,在严重情况下,执法机构还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解散垄断企业、限制其市场活动等。
三、反垄断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垄断法律在现代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垄断协议名词解释

垄断协议名词解释
垄断协议是指市场上的一家或多家企业通过达成协议,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
入或者竞争,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
垄断协议通常是为了维护垄断地位或者达成价格垄断,是一种违反竞争法的行为。
首先,垄断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价格联盟、市场分割、限制生产量等。
价
格联盟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协议一致定价,达到固定价格的目的,从而排斥其他竞争对手。
市场分割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将市场按照地域、客户或者产品进行分割,各自垄断一部分市场份额。
限制生产量则是企业之间通过协议限制生产数量,以维持产品价格稳定或提高价格。
其次,垄断协议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垄断协议限制了市场
的竞争,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垄断协议会造成其他企业的退出市场,导致市场的垄断化,限制了市场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最后,垄断协议也会对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针对垄断协议的监管和打击,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例如,中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垄断协议的行为,对违反者进行处罚。
在美国,也有《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克雷顿法》等法律对垄断行为进行规范。
综上所述,垄断协议是一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的
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各国都在加强对垄断协议的监管和打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遏制垄断协议的存在,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文读懂|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一文读懂|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是指禁止企业在市场上与其竞争对手达成任何协议,旨在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持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垄断协议是一种被视为危害市场竞争的公约,其性质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商业协议,旨在确定价格或实行控制规则,以限制或排除竞争。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反垄断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消费者的利益,化解市场垄断的不利影响,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包括垄断市场、固定价格、控制销售领域、限制竞争等。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要求企业遵守竞争法规定,以确保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行为不会影响市场的公正性和消费者的权益。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一是禁止企业达成任何包括价格设置、营销策略、销售领域等方面的协议。
二是禁止企业与其竞争对手就销售价格达成排它协议。
三是禁止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以湮灭竞争。
四是禁止企业假借管理权或授权控制其他企业。
五是禁止企业进行限制贸易的协议。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消除垄断行为以及保障消费者利益。
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企业将会不断地提升其生产技术和服务水平,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总的来说,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是为了有效地遏制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
各国政府应该重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从而切实维护市场公正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经济。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政策,它的目的是确保市场竞争的公正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是许多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制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规定,用于打击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这项规定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优点第一,促进市场公正竞争。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使得市场上所有企业在竞争时都能够公平地竞争。
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

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刘湘【摘要】环境保护的观念将全面渗透到法律体系中,在经济法相关立法中加入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文章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出发,尝试总结出环境协议进行反垄断豁免的判断条件与适用流程.首先判断环境协议是否属于受《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1)款规制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进而通过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3)款针对限制竞争四个豁免构成要件的解读,认定垄断协议是否具有真正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计算其保护环境所产出的效益是否可以抵消垄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能使得消费者从中获益,从而认定欧盟反垄断法自由市场竞争中对环境协议做出减让的判断条件,为我国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提供参考借鉴.【期刊名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37)004【总页数】11页(P55-65)【关键词】环境协议;反垄断;《欧盟运行条约》;竞争豁免【作者】刘湘【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一、我国《竞争法》对环境政策的豁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当今我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为了防止环境恶化、推动绿色发展,必须将保护环境纳入经济发展的战略计划中。
随着《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环境保护的观念将全面渗透到法律体系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竞争机制的形成和运转。
为了实现经济繁荣和经济自由,必须发展支持竞争的经济制度。
但是竞争并非毫无限制,竞争在历史上曾经促使小商品生产者向两极分化,同时加剧社会经济矛盾,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带来巨大资源浪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基本原则中阐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竞争的基石。
一个竞争性市场,需要从社会中分配资源,从而防止公共和私人权力过度集中。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前文通过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进行了考察。
发现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经常因理解偏差而在纵向垄断协议的判定问题上产生分歧。
如对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不同的解释,导致选择不同的分析模式对涉案行为进行分析,以至于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下文以纵向垄断协议的现状为基础,分析目前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遇到的困境。
一、纵向垄断协议分析模式的适用存在分歧同案同判原则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
然而就反垄断法而言,由于我国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文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实践中判定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也不一致,导致还未能达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基本要求。
要想对该实体制度进行明确统一,就要在尊重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基础上统一纵向垄断协议违法的认定标准和分析方法。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分析模式,由于两者分析模式存在差异,我国也没有法律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导致两机关在规制纵向垄断协议采用不同的分析模式。
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作为我国解决《反垄断法》冲突的两大基本途径,本应起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作用,但通过上文的现状分析可知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很大分歧的。
我们以上文中列举的几起转售价格维持纵向垄断协议案为例,通过笔者的梳理,可以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书中均直接给出了结论性的处罚意见,并没有对涉案行为究竟如何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考察和分析。
而法院的判决却不一样,从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强生案”开始,两审法院就都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明确:将“排除、限制竞争”作为判定涉案行为是否为违法的构成要件。
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存在分歧的这一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笔者将其归纳为对垄断协议定义条款的不同理解:一种认为在定义条款明确排除、限制竞争的前提下,行政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就应当将此条作为证明具体协议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认为定义条款只是一般性学说,需综合14、15条进行体系理解,由于这两类行为在法条中进行单独列举,限制竞争效果可能性较高,因此只需证明客观存在就可推定,无需进一步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摘要: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
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
[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共体条约》第81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第1款前段规定:"所有以阻碍、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场内竞争为目的或具有此类效果,且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和协同行为,皆与共同市场不相容并应当予以禁止,......(省略该款后段对具体行为类型的不穷尽列举)。
"[2]若将排除竞争、阻碍竞争都视为限制竞争的极端表现,[3]则限制竞争这一概念在中欧对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中都处于同样重要的位置。
《欧盟运行条约》同样没有定义什么是限制竞争,也没有解释什么是竞争。
但是,对《欧盟运行条约》及其前身具有解释权限的欧洲法院[4]通过一系列判决对欧盟限制竞争协议规制中的限制竞争概念进行了阐释,为欧盟竞争法的实施与发展提供了指导。
因此,分析欧洲法院的相关阐释与我国立法者对限制竞争的理解是否具有契合性,便成为借鉴欧盟相关经验的前提。
此外,欧盟认定限制竞争协议时还将扭曲竞争与限制竞争并列,这是否对前述可能的契合性造成影响、是否值得我国借鉴也需要探讨。
在这两方面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欧洲法院在相关判例实践中对限制竞争认定的细化,有助于为我国完善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提供参考。
二、欧洲法院对限制竞争协议规制中限制竞争概念的基本理解(一)解释原则《欧盟运行条约》包含许多开放性的概念,它们往往由欧洲法院通过判决来加以阐释,从而使该条约具有一定的判例法特色。
[5]限制竞争便是该条约诸多开放性概念中的一个。
欧盟竞争法的原则性实体规则,即《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02条,并未对限制竞争进行界定,且整个《欧盟运行条约》也没有关于什么是竞争,什么是限制竞争的说明。
欧洲法院并未尝试过直接对竞争这一难以界定的经济学概念下定义,而是强调条约具体条文的解释,包括其中的竞争法条款,虽然可以应用语义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的方法,但最终须从《欧盟运行条约》第2条及其前言分别阐述的条约目标出发进行解释。
[6](二)欧洲法院对限制竞争协议规制中限制竞争概念的阐释最初,欧洲法院有关限制竞争协议规制中限制竞争概念的阐释是在两则认定协同行为的判决中结合欧洲法院总检察官的总结陈词得以基本明确的。
[7]1972年,欧洲法院总检察官迈拉针对"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 ltd. , ici)诉欧共体委员会"案(简称"苯胺染料"案)(henri mayras)作出总结陈词,其中强调:竞争所伴随的风险恰恰来自于所有市场主体皆自治地行使其经济行为自由,从而为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没有个体的自治决定与行为自由,竞争作为一个分散决策的系统就无法实现。
[8]作为响应,欧洲法院也认为协同行为的本质是对竞争风险的取代。
[9]欧洲法院总检察官对限制竞争的阐释和欧洲法院对协同行为本质的分析都是从条约的目标出发,符合前述《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欧盟运行条约》)条文解释原则的。
因为,该条约所追求的共同市场及其高级阶段-内部市场,都需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资源跨成员国的优化配置、加速条约成员国市场的统一与融合,必然要保护市场竞争赖以存在的前提-企业经济行为自由[10]这一保护不应仅表现在该条约禁止成员国运用公权力不合理地限制商品、服务、人员与资本的跨国流通上,还应表现在禁止企业利用自己的意思自治限制自身和其他企业的经济行为自由,来取代竞争风险、规避市场竞争约束的做法[11]。
在1975年对"suiker unie等诉欧共体委员会"案(简称"欧洲食糖市场"案)的判决中,欧洲法院明确:"根据那些(《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竞争规则引以为基础的)基本思想,每个企业皆须自治地决定(自己要采取怎样的经济行为),自治地考量其在共同市场上推行何种策略,包括其究竟向多少人提出要约与销售产品。
这一'自治准则'(selbststandigkeitspostulat)[12]固然不排斥企业,根据其竞争对手已经被确认以及可以被预见的行为,采取某种意义上的应对行为(平行行为);[13]但与之相抵的却是企业间那些或直接或间接的知会行为(fuhlungnahme) ,[14]如果该行为的目的或效果在于影响其现有或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行为、抑或使之清楚地了解到相关市场行为已是彼此决定届时分头实施或(至少)是被(彼此)纳入考量的话。
"[15]该阐述标志着欧洲法院正式确立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原《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的规制对象所必须恪守的"自治准则"。
如果所有企业均依照该准则开展经济活动,就都不得不给出更优越的交易条件或标的,以争取在分散决策机制下达成交易,赢取利润。
"自治准则"的确立不仅指出了协同行为与并不被禁止的平行行为的本质区别,更通过界定尚未发展为协议或企业联合组织决定的协同行为揭示了限制竞争的本质,反映了欧洲法院对限制竞争协议规制中限制竞争概念的基本理解,亦即:原本对相关经济行为可以进行自治决策的企业,以限制自身、竞争对手、交易相对人、甚至第三人的经济行为自由,取代与分散决策相伴生的风险。
这不仅适用于协同行为的认定,也同样适用于认定协议和企业联合组织决定与限制竞争间的因果关系。
因为,后两者不过是通过达成意思一致,就限制彼此或第三方经济行为自由达成共同行动计划,[16]并辅之以法律、经济或其他社会约束力来监督和保障该计划的实现罢了。
[17](三)小结欧洲法院及其总检察官未直接概括或罗列什么才是限制竞争,因为任何积极界定竞争或限制竞争概念的努力都可能导致对日后个案处理的局限。
[18]欧洲法院及其总检察官也没有拘泥于市场竞争的结果(例如对经济效率或消费者的影响)以及限制竞争的外在表现形式(书面或口头),而是从《欧盟运行条约》及其前身所追求的目标出发,把禁止限制竞争与保护竞争赖以存在的前提相联系,使禁止限制竞争等同于禁止企业通过限制自身和其他企业经济行为自由来取代与分散决策伴生的风险。
该阐释与该条约禁止成员国运用公权力限制经济要素在内部市场自由流通的规则相辅相成,共同为欧盟内部市场通过市场竞争得以进一步融合与发展创造了前提。
三、我国立法者对限制竞争概念的理解(一)解释限制竞争概念的方法我国法律也未界定什么是限制竞争,在实践中亦面临如何对其加以解释的问题。
虽不排除字面解释、[19]历史解释以及系统解释等解释方法,但它们最终应与立法目的解释保持一致,[20]才可防止法律解释异化的危险。
[21]但《反垄断法》第1条所述立法目的同样很抽象,因此在对限制竞争进行目的解释时不妨借助相关立法资料来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翌日作序、于2007年9月既已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可被视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讨论《反垄断法》草案时所参考资料和相关讨论记录的汇总,对贴近立法者视角来理解这部全国人大常委立法无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若将该书对限制竞争的阐释与我国改革实践相结合,则可验证其所能反映的立法者意志是否与我国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相符。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对限制竞争概念的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也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限制竞争,但它在论述《反垄断法》第1条的立法理由时写道: [22]"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即维持一种竞争环境,在这一环境中,在价格引导下,通过千百万单个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分散决策和交互作用,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以提高整体经济效率,造福于全社会所有成员。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竞争机制而不是直接保护特定的竞争者。
其所维护的市场公平竞争,是保护多个经营者的经济行为自由,不允许个别经营者利用其市场力量操纵价格或者强加其他市场条件。
"与这些鞭辟入里的阐述相呼应,在论述《反垄断法》第36条有关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规定时,该书精辟地阐明:[23]"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应当以市场资源配置为基础,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才辅以适当的宏观调控。
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具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
""而政府所要做的事情,就是保持市场的动力之源,即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
"这些阐述,尤其是对《反垄断法》第36条的阐释,集中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法》中三大垄断行为规制制度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的"最大公约数",亦即它们与该法第1条相统一的共同价值取向:通过保护经营者经济行为自由这一竞争赖以存在的前提来保持市场的动力之源,促进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不为行政权力所干预的经济行为主体皆须直面其他市场主体行为的不确定性以及与之相伴的竞争风险,不得不选择提高生产水平、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赢得生存与发展,进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进消费者福利。
[24](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与对限制竞争的理解将对限制竞争的理解与保护经营者经济行为自由联系起来不仅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市场经济原理的认识,也体现了我国立法者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深刻认识。
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是国家逐步走出计划经济,减少对各个经济单位的微观干预、保障其经济行为自由的过程,是国家逐步让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是打破条块分割的过程,[25]是循序渐进引导和鼓励非公资本进入受国家管制或被国有企业控制领域的过程。
这样的市场经济改革必然要求国家通过一系列立法,来保护在改革中被引入或被放开的经济行为自由,使之既要免于被部分市场主体通过民事行为所限制,也要免于被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所限制。
[26]因此,只有立足于把限制竞争的理解与保护经营者经济行为自由相联系才能使得《反垄断法》的细化,更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实践的需要,"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7](四)小结我国《反垄断法》本身虽未对限制竞争作出明确界定,但通过分析《反垄断法》起草与制定机关的相关资料能间接了解到我国立法者对限制竞争的理解,并通过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得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