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限的设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9•【文号】建设部令[第56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5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4月27日经第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1997年5月9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北京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二章抵押的设定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
(三)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五)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讼诉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七)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抵押的房地产再设定抵押时,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同意,并应将已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新的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抵押人设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抵押权人有权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一、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什么是质押权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权期限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
理由如下:质押权行使期限中期间的经过也属于抵押关系的法律事实部分。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质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则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质押权设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抵押关系应适用哪部法律,也即《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法律对于该法生效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能否适用。
抵押合同模板抵押期限

抵押合同模板抵押期限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标题:抵押合同模板——抵押期限一、定义1.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愿意将其名下的财产设定为抵押。
2.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对甲方享有债权的权利人,接受甲方的抵押担保。
二、抵押财产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下列财产设定为抵押:(具体描述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三、抵押期限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限自【抵押合同签订日期】起至【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 若甲方按期履行债务,乙方应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协助甲方办理抵押财产的注销登记手续。
3. 若甲方未按期履行债务,乙方有权在抵押期限内继续享有抵押权,直至甲方履行债务或依法实现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1. 甲方未按期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甲方所欠债务的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不足部分,甲方仍应继续履行。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抵押财产、抵押期限等事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请双方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并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签订。
一旦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甲方(签名/盖章): 日期:乙方(签名/盖章): 日期:。
抵押担保的期限规定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抵押担保的期限规定导读: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在法律中,很多事项都有一个期限,比如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当事人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追究民事责任,过了期限就不能再追究了,那么抵押担保的期限,担保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为你解答。
一、抵押担保的期限公司股权转让方的法律义务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是否有效?约定抵押期间与约定担保期间不一样,约定抵押期间是指抵押合同中约定了这份抵押合同到了某年某月后就无效了,这样的约定与担保期间可能恰好产生冲突,举个例子,年3月,甲向乙借了100万元,说好了2015年4月30日还,王某提供了抵押担保,按照法律规定,如果4月30日甲没有还钱,则担保期间为4月30日起,到10月30日结束,但是王某和乙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中,约定抵押担保到6月30日结束,这就是抵押期限,这种情况会导致甲不能还钱的时候,6月30日以后乙的利益没办法保护。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要点把控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要点把控)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在建工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一、抵押物范围在建工程抵押物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明确抵押物的具体范围,避免出现遗漏或重复抵押的情况。
同时,抵押物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抵押期限在建工程抵押期限通常为债务履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抵押物开发完毕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日期。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明确抵押期限,并确保债务履行期限不超过该期限。
同时,抵押期限内,债务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或再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办理抵押登记。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明确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方、登记机关、登记费用等事项。
同时,应确保抵押登记手续的及时完成,避免因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四、债务履行方式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应明确债务履行方式,包括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
债务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同时,债务履行期限内,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否则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
五、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在建工程抵押期间,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应由债权人监督。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明确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权利,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应约定债务人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损坏或遗失的情况发生。
六、保证条款为了保证抵押合同的履行,应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
例如,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
同时,应明确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证期间等问题。
如果出现违约行为,保证人有权行使追偿权。
七、违约责任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或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
关于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及行使期限
关于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与行使期限一、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59条的观点,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为担保法解释于2000年12月8日发布,于2000年12月13日开始实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发布,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中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应不再适用,而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二、关于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认为,抵押权是在物上的法定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之,任何人包括当事人不得任意为之。
因此,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消灭事由发生,否则抵押权是永续存在的。
抵押权即便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也不能发生抵押权消灭的效力。
但是,抵押权的永续存在而不行使不利于抵押财产的交易价值和担保秩序的稳定,反而可能会助长抵押权人滥用因财产之抵押而取得的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在权衡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非为抵押人的债务人)的利益的基础上,本条规定若抵押权人在一定期间内可行使而不行使其抵押权的,则该权利即不受人民法院保护。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处置期限的法律规定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处置期限的法律规定一、房产抵押合同抵押物处置期限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合同自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关系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效,抵押权不得提前实现。
因此,抵押物处置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二、房产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房产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具体情况。
此外,还包括抵押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
三、房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房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由抵押权人占有使用,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该房产以优先取得偿还债务的款项。
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价款。
四、房产抵押合同的解除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也可以作为房产抵押合同的解除条件。
五、房产抵押合同的执行方式房产抵押合同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并实现抵押权。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借款人需要承担的是借款本息以及法定利息等相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需要保留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或者上诉。
2.在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抵押权。
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拍卖抵押物进行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借款人需要配合债权人的执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抵押合同的期限与展期规定
抵押合同的期限与展期规定一、抵押合同的期限抵押合同作为一种担保合同,其期限的确定遵循一般合同期限的确定规则。
通常,抵押合同的期限以主债务的履行期间为依据,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开始、履行中止、终了等各个阶段。
具体来说,抵押合同的期限可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履行期间内、履行期届满后一定期间内等几个时间段。
在抵押合同的期限内,抵押权人应当依法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不发生抵押物的损坏、变质、灭失等情形。
同时,抵押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抵押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以便抵押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抵押合同的展期抵押合同的展期是指抵押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与抵押人协商延长抵押期限的行为。
抵押合同的展期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与抵押人协商,并书面约定展期的具体事项。
2.抵押合同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抵押期限的一半,且不得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剩余期限。
3.抵押人在展期过程中应当提供新的担保,以确保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4.抵押合同展期应当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抵押合同的展期内,抵押权人应当继续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不发生新的抵押物损坏、变质、灭失等情形。
同时,抵押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抵押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以便抵押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在抵押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抵押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未按时足额提供担保物、隐瞒重要事实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抵押权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法律规定,如擅自处分抵押物、无故解除合同等,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法律适用:抵押合同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争议解决:在抵押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导读:《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一定要注意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因为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就可能无法实现。
那么,在法律上,抵押权的行使期限究竟是多久呢?而如果在该抵押期限内,抵押权人准备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他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又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限,《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都曾作出相应的规定。
《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存在法律冲突。
《担保法》第12条,表明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它强调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并未对抵押权的期限作法律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诉讼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二、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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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者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设定期限。
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对于该种做法,抵押人、抵押权人反映很大,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也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不设定抵押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形同于虚设,不但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影响了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和土地的流转,而且不利于保护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担保法》规定土地抵押是抵押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
所谓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对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土地抵押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
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不能不设定。
也不能无依据地随意设定。
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期限应如何依法设定呢?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小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财产抵押关系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押期限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约定。
但是,无论是抵押双方自行约定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定,该抵押期限均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土地抵押的期限当然不能超过土地权利人的剩余使用期限。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期限应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借款期限。
我国对土地抵押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抵押登记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登记程序的设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
例如,为取得贷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要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抵押。
因此,房产和土地同时办理抵押时,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要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应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并与建筑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
以确保抵押登记的规范,降低抵押风险,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二年。
抵押权属于从权利,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其效力因而也受到主债权的制约,《担保法》第5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土地抵押权的效力也与此相同,因此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可根据主债权的效力即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确定土地抵押登记期限。
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的法定起诉期,法定起诉期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
因此,土地抵押登记期限可设定为主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二年。
五、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
当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他项权利中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中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他项权利中止,当事人往往不按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为抵押权自动灭失。
超过抵押期限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于债权未灭失,抵押权仍然存在,应另行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手续。
摘自《中国土地》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