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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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信息内容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信息内容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信息内容概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务;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

到2005年底,“交易中心”外汇市场的会员均为银行类机构,共计384家,其中46%是国内商业银行总行及部分分行,50%为外资银行;人民币市场会员共计1193家,其中59%为各类银行机构,其余的是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票据市场会员共计1136家。

(详见附表)信息是市场最宝贵的财富。

交易过程的绝大部分是交易员发布本方信息,搜集、提炼、分析市场信息,从而寻找有利的交易机会和规避各种风险的过程,确认交易的成交只是一瞬间。

银行间市场也不例外。

交易员向市场发布的本方信息主要包括:一是本方报价信息,通过发送报价向市场全体或是特定对象公布自己的交易意向,从而启动交易过程。

市场由此产生报价行情及相应指数。

二是本方询价信息,进入与对手“讨价还价”过程;三是确认成交信息,表明达成具体一笔交易,市场由此产生成交行情及相应指数;四是发布本方机构及交易员等与市场交易有关的基本背景信息,如通讯地址、清算账户、交易员变更、债权债务重大事项、财务报表和其他资信信息更新等,以便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自己,由此创造更多达成交易的机会,提高交易效率。

交易员可从市场搜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市场公告、通知和市场成员重大事项公告,以便了解市场最新动态;二是财经新闻、专题分析、历史行情和相应指数,以便把握市场交易趋势、确定日常交易的操作目标,规避流动性风险和价格风险;三是政策法规,以便规避政策制度风险;四是他方机构及交易员等与市场交易有关的基本背景信息,如通讯地址变动、清算账户变动、交易员变动、债权债务重大事项、财务报表和其他资信信息更新等,以便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争取有利交易机会,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五是市场即时报价行情、成交行情、市场指数和对手方询价,从而寻找交易机会、促进交易达成。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化标准利率互换交易清算服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化标准利率互换交易清算服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化标准利率互换交易清算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3.11.24•【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化标准利率互换交易清算服务的通知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更好满足市场机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促进利率衍生品市场高质量发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联合优化标准利率互换交易清算服务,分别发布了《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互换交易规则〉的通知》(附件1)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指南(标准利率互换部分)》(附件2),并于2023年11月28日起正式提供服务。

现就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利率互换挂钩3个月期主要全国性银行同业存单发行利率指标PrimeNCD(详情请参考中国货币网-数据-每日速递-PrimeNCD)。

其他合约要素详见附件3。

二、标准利率互换采用X-Swap交易方式和实时承接的集中清算方式,适用现行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并采用现金交割的结算方式。

三、标准利率互换参与者范围为银行间市场成员。

对于已入市利率互换市场且已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的市场成员,可直接开展标准利率互换交易和集中清算,沿用现有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分层清算体系,利率互换自营清算会员开展业务前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清算限额申请(附件2 F-15),代理客户需通过综合清算会员提交清算限额申请(附件2 F-16);其他已入市利率互换市场的市场成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代理的方式参与标准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

对于尚未入市利率互换市场的银行间市场成员,应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互换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完成入市申请,并向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提交业务申请(附件1附表或附件2 F-17)。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同业拆借利率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07]8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3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日期】2007.04.10
【实施日期】2007.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
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7]87号)
各本币市场交易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27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附件:
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加强银行间会员机构专线网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加强银行间会员机构专线网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加强银行间会员机构专线网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加强银行间会员机构专线网安全管理的通知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本币市场会员、信息商等专线接入机构:为维护银行间市场的良性技术生态,保障全体参与机构的切身利益,防范技术风险,实现普惠安全,现针对银行间专线网络加强安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各接入机构应严格遵守《银行间市场交易系统客户端技术管理规范》,重点做好:指定技术联络人并及时更新、隔离专线网终端与互联网终端(VPDN等同专线网络,电脑终端专机专用,不得连接互联网)、防范接入终端病毒感染、及时更新接入终端安全补丁、及时处理安全事件、不得通过客户端或专线网络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将专线网服务映射到互联网上访问。

二、交易中心将对专线网络持续开展网络安全监测。

对于未造成危害的安全事件,发生首次后进行邮件或电话通知,在一周内未有反馈或整改则发函,发函后如仍未整改则采取断网处理。

对于已造成危害的安全事件,根据《银行间客户端技术管理规范》采取先断网后通知的处置方式。

对于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响应整改不及时或者多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接入机构,取消当年交易中心各类业务技术评优奖项。

情节严重者,通报给总行、网信、公安等部门,并在全市场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交易中心将每年开展专线网接入机构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今年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3月10日至4月10日,已接入机构请于截止日前完成安全自检反馈表(技术联系人如有更新请一并反馈),将电子版和盖单位章扫描件反馈至tech@,交易中心将根据反馈情况适时开展现场检查。

新接入机构入网时将增加网络安全须知和网络安全自检报告环节。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中汇交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4〕9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

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业务申请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中汇交发〔2023〕331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33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向市场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2月6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银行间市场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债券借贷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借贷交易,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前款所称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四条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借贷业务的报价、成交、存续期管理、信息及风险管理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监管。

CHINA MONEY

CHINA  MONEY

CHINAMONEY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货币市场》
【年(卷),期】2003(000)007
【摘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组织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在北京设有备份中心,依托计算机通讯网络,形成了辐射和覆盖全国的市场组织体系。

【总页数】1页(P7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相关文献】
1.Money,money,money Problems with money. [J],
2.HELPING HANDSFilipino-Chinese people gather strength, money and hopeduring the COVID-19 fight [J],
3.MONEY!MONEY!MONEY! [J], 古典
4.The Structur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ese Money Supply and Inflation Based on VAR Model [J], Shichang Shen;Xiaoyi Dong
5.Empirical Analysis on Influence of Money Supply on GDP in China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CTP作业指导书

CTP作业指导书

CTP作业指导书一、背景介绍CTP(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 & National Interbank Funding Center Trading Platform)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联合推出的一种交易平台。

该平台旨在提供给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者一个安全、高效、透明的外汇交易和同业拆借交易环境。

为了帮助使用者更好地了解CTP平台的操作和功能,本作业指导书将详细介绍CTP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CTP平台登录与账户管理1. 登录CTP平台a. 打开CTP平台登录页面b.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c. 点击“登录”按钮2. 账户管理a. 修改密码:进入个人账户页面,点击“修改密码”按钮,按照要求输入新密码并确认。

b. 重置密码:如果忘记密码,可以联系平台管理员进行密码重置操作。

c. 查询账户信息:进入个人账户页面,可以查看账户余额、持仓信息等。

三、CTP平台交易功能1. 外汇交易a. 查询汇率:进入外汇交易页面,选择币种和交易类型,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看当前汇率。

b. 下单交易:选择买入或卖出操作,输入交易数量和价格,点击“下单”按钮,完成交易操作。

c. 挂单交易:选择挂单操作,设置买入或卖出的价格和数量,点击“挂单”按钮,系统会在达到指定条件时自动成交。

2. 同业拆借交易a. 查询利率:进入同业拆借交易页面,选择期限和交易类型,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看当前利率。

b. 下单交易:选择借入或出借操作,输入交易金额和利率,点击“下单”按钮,完成交易操作。

c. 挂单交易:选择挂单操作,设置借入或出借的利率和金额,点击“挂单”按钮,系统会在达到指定条件时自动成交。

四、CTP平台风险控制与安全注意事项1. 风险控制a. 设置止盈止损:在交易过程中,可以设置止盈和止损价位,以控制风险和保护利润。

b. 风险警示:当账户资金低于一定阈值时,系统会发出风险警示提醒,用户应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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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务;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目前在广州、深圳、天津、济南、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武汉、重庆、成都、珠海、汕头、福州、宁波、西安、沈阳、海口18个中心城市设有分中心。

交易中心是国家外汇体制改革的产物,成立于1994年4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展市场的战略部署,交易中心贯彻“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交易方式,满足不同层次市场需要”的业务工作方针,于1994年4月推出外汇交易系统,1996年1月启用人民币信用拆借系统,1997年6月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1999年9月推出交易信息系统,2000年6月开通“中国货币”网站,2001年7月试办本币声讯中介业务,2001年10月创办《中国货币市场》杂志,2002年6月开办外币拆借中介业务,2003年6月开通“中国票据”网,推出中国票据报价系统,2005年5月上线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2005年6月开通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2005年8月推出人民币/外币远期交易。

以电子交易和声讯经纪等多种方式,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提供交易、清算、信息和监管等服务,在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传导央行货币政策、服务金融机构和监管市场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交易服务
一、人民币/外币即期交易
会员构成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凡符合监管部门关于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资格要求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和询价交易系统组织交易。

竞价交易系统在会员自主报价的基础上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询价交易系统为会员根据“双边授信、双边清算”原则直接进行交易币种、汇率和金额等交易要素磋商提供技术便利。

会员可自主决定采取询价交易或竞价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交易时间:9:30-17: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交易品种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的即期交易。

汇价形成2006年1月4日起,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由此前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以报价撮合方式产生的收盘价确定的方式改进为: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清算方式人民币/外币即期竞价系统实行“集中、双向、差额”的清算原则,由交易中心在清算日集中为会员办理人民币、外币资金清算。

清算速度为T+2。

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外币资金清算通过境外清算系统办理。

询价系统由交易双方根据系统生成的成交单自行办理资金清算。

清算速度根据双方约定可以为T+2,T+1或T+0。

二、外币/外币即期交易
交易方式外币买卖业务实行做市商报价驱动的交易模式,由做市商报出各货币对的买/卖报价,交易系统从中选取最优的买/卖报价,在市场实时发布,同时将最优的做市商报价与会员银行的交易请求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匹配,并将成交信息实时反馈给交易双方。

会员银行以点击报价(One click)、订单报价(Limit order)或RFQ询价等方式成交。

交易主体经监管部门批准可经营外币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分为做市商和会员银行两类。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7:00-19:0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交易币种EUR/USD、AUD/USD、GBP/USD、USD/JPY、USD/CAD、USD/CHF、USD/HKD、EUR/YEN
清算方式交易中心按“集中、差额”原则进行外币买卖的资金清算。

“集中”是指做市商、会员银行以交易中心为清算对手,达成交易后的资金清算均与交易中心办理;“差额”是指做市商、会员银行按同一币种同一起息日交易金额的净差额与交易中心进行资金清算,清算速度为T+2。

三、人民币/外币远期交易
交易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的询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的外币币种、金额、期限、汇率、交割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应签订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主协议。

清算方式交易双方采取“双边清算”原则,既可采取到期日本金全额交割的方式,也可采取在到期日根据约定的远期交易价格与到期日即期交易价格差额交割的方式。

为防范违约风险,保证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的履行,会员可按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保证金可由交易中心代为集中保管。

交易主体交易中心会员,并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资格。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实行法人备案管理。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9:30-17: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四、人民币同业拆借
组织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主管部门,交易中心负责市场运行并提供电子交易系统。

运行方式实行询价交易方式。

凡成员确认的报价,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单,作为交易双方成交确认的有效凭证。

交易品种交易双方可在一年范围内自行商定拆借期限。

交易中心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十一个品种计算和公布加权平均利率,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成员构成人民币拆借交易的主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农村信用联社、城市信用社、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

清算办法由成交双方根据成交通知单,按规定的日期全额办理资金清算,自担风险。

资金清算速度为T+0或T+1。

五、人民币债券交易
交易品种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和债券远期交易。

用于债券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商业银行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交易期限质押式回购的期限为1天到1年,交易系统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十一个品种统计公布质押式回购的成交量和成交价;买断式回购的期限为1天到91天,交易系统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共七个品种统计公布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量和成交价;债券远期交易的期限为1天到365天,交易系统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十一个品种统计公布债券远期的成交量和成交价。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成员构成自2002年4月起,债券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具有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农村信用联社、城市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均可加入市场进行交易。

清算办法由交易双方根据成交通知单,按规定的日期全额办理结算。

债券托管结算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进行。

实行“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券款对付”三种结算方式。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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