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泰政办发〔2017〕116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和《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泰州市地震局机构设置调整的批复》(苏编〔2017〕22号),设立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特设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职责调整将市财政局承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泰政办发[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泰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是文化泰州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提高城市的知名度,促进城市历史遗存和文化保护,推动城市旅游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程序、保护措施等做了明确规定。
对照《条例》,结合我省南通、无锡等城市申报成功的经验,现提出我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
一、我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可行性分析去年8月,我市成功举办了城市总体规划高层专家咨询会,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秘书长王景慧现场察看我市历史文化遗存后表示,泰州具备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和基础。
一是历史文化底蕴丰厚。
泰州素有“汉唐古郡、淮海名区”之称,自古人文荟萃,名贤辈出,儒风之盛,夙冠淮南。
南宋宝庆二年(公元1226年),知州陈垓在胡瑗讲学旧址创建了江苏省最古老的书院之一--安定书院;明代王艮开创的“泰州学派”,是中国哲学史、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清初,孔尚任在泰州陈庵写下了不朽名作《桃花扇》,泰州籍评话宗师柳敬亭和京剧大师梅兰芳,对中国戏曲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古老的历史,给城市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数字经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数字经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泰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数字经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数字经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8日泰州市数字经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泰州市数智赋能行动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我市产业数字化提升、园区数字化转型、数字资源高效配置,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泰州市数智赋能行动实施意见》要求,围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公共基础数据、企业生产数据、供应链数据、消费服务数据、贸易流通数据等融合应用,实现资源要素的高效配置和经济社会的高效协同,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到2023年底,建设产业大脑,推动各平台、中心、企业数据流通、资源汇聚,提升各行业各领域资源的价值和利用效率,推动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培育和引进一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高细分领域专业化服务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产业资源集成共享1.推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发挥“链主”“链核”“链源”企业产业整合力、影响力、吸引力,打造重点产业链协作平台,加快与配套企业形成联动发展格局。
鼓励基于产业链协作平台的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销售和协同配送等应用,提高产业链协作效率和供应链一体化协同水平。
支持产业链企业推行数字化交付,带动上下游企业数字化协作和精准对接,培育数字化产业生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市(区)配合)2.推进园区数字化转型。
推动国有企业、通信运营商、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组建联合体,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促进园区产业链企业整体数字化升级。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泰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全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省政府关于专项行动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从2010年11月到2011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和重点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有一定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我市企业诚实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
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多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不能以有形物品呈现出来的文化传统,如音乐、舞蹈、手工艺、民俗、语言等。
这些文化传统代表了人类的历史、文化、价值观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遗产,我国从2006年开始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这项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实地调查、整理、归纳和统计,建立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二是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科学的指导。
具体的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组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普查计划、预算和人员配置等。
二、确定普查对象及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范围包括我国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艺、民俗、传统医药、传统手工艺、传统节庆、口头文学和传统音乐等。
普查对象应当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人民群众、社团、机构和专家学者。
三、确定普查的内容和方法普查的内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地理分布、传承形式、发展现状、价值评估等方面。
普查的方法包括实地考察、调查问卷、专家评估、图像采集等多种手段。
四、组织普查人员和培训组织具有文化、艺术、历史、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普查人员,为其提供培训和指导。
普查人员应当遵守普查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细致地进行实地调查。
五、整理统计数据、编制普查报告整理统计数据,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分类,编制普查报告,包括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状况等。
此外,普查报告还应当提出保护和传承的建议和具体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指导。
六、宣传推广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普查结果和报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意识和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上的影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泰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泰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泰政办发[2006]198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泰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9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泰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泰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泰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泰州名牌产品的评价、确认、管理工作,促进泰州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泰州名牌产品是指经泰州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或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程度、知名度较高的本地工、农业产品。
第三条泰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泰州市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社团组织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评选泰州名牌产品工作和组织申报江苏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工作。
第四条泰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推进泰州名牌产品工作的目标任务、培植计划和实施意见,组织名牌产品申报、评价和确认,并对泰州名牌产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泰州名牌产品申报、评价、确认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社会评价、政府确认、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泰州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有注册商标,有两年以上的稳定生产周期;(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三)工业产品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或相当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
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泰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发改、建设、城管、国土、财政、公安、环保、旅游、民族宗教、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八条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注重保护和延续城市传统建筑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工业遗产、历史街区、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区域,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的原则和重点;(三)注重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规划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九条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将其纳入保护规划。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泰政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20〕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9〕9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开展好此次人口普查,全面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有利于完善我市人口发展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打好高质量发展决定性基础,为开创泰州“强富美高”实践新局面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撑。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二、明确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本市但普查标准时点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普查内容。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标准时点。
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成立泰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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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6]160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20
【实施日期】200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化部《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文办社图发〔2005〕21号)和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文化部、省文化厅的统一部署,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决定自今年起至2008年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
普查方案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原则
1.普查应涵盖本地所有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类别,避免不应有的遗漏。
2.注重吸纳以往调查成果,对已调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调查、复查和核对,注重了解其现状,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
3.注意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合理分类,严格登记,运用各种手段真实完整地做好记录。
4.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二)目标任务
普查摸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此次普查的目标任务是以各市(区)为单位,结合市专项调查,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一次大规模、全面、深入、彻底的普查,切实摸清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家底。
各市(区)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乡镇和街道、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和计划,发挥专家、民间社会团体、文化站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
通过普查、认定和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
化多媒体等方式,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同时,建立市、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推荐上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认定和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普查范围
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普查范围内,按照《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中普查内容要求,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民间文学(口述文学),指在民众中长期口耳相传的神话、传说、史诗、叙事诗、故事、歌谣、说唱等语言艺术以及与之相关的表演活动。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各种民间艺术和传统表现形式。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包括广大民众世代传承的民俗生活、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传统仪式和礼俗,民间体育和竞技,以及有关生产、生活的其他习俗。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民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知识,例如关于时空观、天文、地理、历史、气象等方面的知识,传统农业的相关知识,生态知识和环境保护实践,传统养生、健身和医疗知识。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包括器械制作、民居建筑、陶瓷、织染、金属、造纸、印刷、酿造、木作、髹漆、饮食等传统手工技艺。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包括按照民间传统习惯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庆典等。
(七)其它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