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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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议事规则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并保证董事会决策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增进董事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合作。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的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执行本规则的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第三条开会通知应当提前制作,并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会议规则等内容。

第四条会议应当拟定会议纪要。

纪要应当简洁明了,确保全部董事都同意。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领导机构,其成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具有相关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并应当确保不同领域的代表得到妥善的代表。

第六条董事应当履行职责并秉持银行的利益。

在履行职责的同时,须保证保密性及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八条会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主席宣布会议开始;2. 依据会议议程逐项开展讨论;3. 对决议进行投票表决;4. 主席宣布会议终止,撰写会议纪要。

第九条会议的讨论应当由主席主持,主持人应当保证议事秩序,按照议程进行讨论,不得任意更改议程或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

第十条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决定,可通过提案征求董事意见,通过一致同意快速作出决策。

第四章投票表决第十一条投票表决应当有正式会议和正式会议纪要,所有董事均有权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投票结果以出席董事简单多数决定,其中表决的有效票多数同意的决定为有效的。

第五章纪律第十三条董事应当发扬团结互助精神,保持秩序,不得进行其他会议成员的攻击、辱骂,做出其他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如有董事违反条款行为,主席应当及时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取消其参与会议的权利并召开新一次董事会议。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董事,可对其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变更和解释,应当在董事会议上进行,经过表决通过后生效。

长沙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长沙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长沙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一、长沙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嘿呀,咱来唠唠长沙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这事儿。

董事会议事规则可是超重要的呢。

对于长沙银行来说,这就像是一个大家庭里的重要规矩。

(一)会议的召集董事会可不是想啥时候开就啥时候开的。

得有一定的情况才能召集。

比如说,董事长觉得有重大事情需要商量啦,或者有一定比例的董事提议啦。

这里面的比例呢,就像是大家商量好的一个底线,过了这个底线,就说明事情真的很重要,需要大家坐下来好好谈一谈。

而且召集的时候,得给董事们足够的通知时间,不能搞突然袭击。

这就好比你要请小伙伴来家里玩,也得提前告诉人家一声,让人家有个准备。

(二)会议的出席人员那谁能参加董事会呢?当然是董事们啦。

不过有时候呢,可能也会允许一些特殊的人员参加,像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但是他们可不能随便乱发言,得按照一定的规矩来。

董事们参加会议的时候,要带着自己的思考和想法来,不能浑水摸鱼。

就像在学校小组讨论的时候,每个人都得积极参与,不然就没有意义了。

(三)会议的议程会议议程就像是一个清单,告诉大家今天要讨论哪些事情。

首先得有个开场,然后一项一项地来。

比如说,要讨论银行的年度计划,就得把计划的各个部分都过一遍,从业务发展到风险管理。

不能跳来跳去,不然很容易乱套。

而且在讨论的时候,每个董事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看法,不管是赞同还是反对,都要说得有理有据。

这就像我们在课堂上辩论一样,不能乱喊口号,得拿出真本事来。

(四)投票决策投票可是董事会议事的重要环节。

对于一些重大的决策,得通过投票来决定。

每个董事都有自己的一票,这一票可不能乱投。

得根据自己对银行的了解,对事情的判断来投。

而且投票的结果得公平公正地记录下来,就像我们考试的成绩一样,不能弄虚作假。

如果是平票了怎么办呢?这也得有个规定,不能就这么僵持着。

(五)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就像是一个记忆库,把会议的过程都记下来。

谁在会上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决定,都要写得清清楚楚。

这不仅是为了给董事们一个回忆的依据,也是为了以后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拿出来查看。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董事会职责 (1)第三章董事职责 (3)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职责 (3)第二节独立董事的职责 (4)第四章董事会的工作方式 (7)第五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7)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董事会会议议题的确定 (10)第七章董事会的议事规定 (11)第一节一般事项议事规定 (11)第二节特别事项议事规定 (15)第三节书面议案传真表决规定 (17)第八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19)第九章董事的决议责任 (20)第十章董事会秘书 (20)第十一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的规范运作,维护本行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会议事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经营和管理本行的法人财产,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本行发展目标的制订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董事会行使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作为经营决策中心,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在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内管理本行事务,对外代表本行。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董事会全体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职责第五条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享受并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 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和履职方式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 其中: 执行董事4人, 股权董事7人, 独立董事2人。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的实施,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制订资本补充计划, 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六)制定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七)拟定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组织形式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审议批准本行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授信、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

接受本行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九)制订股权激励方案;(十)确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十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十二)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事项;(十三)向股东大会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十四)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十五)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十六)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以及财务、审计、合规部门和营业部负责人,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七)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十八)负责制订《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九)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二十)按股东大会的授权, 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二十二)制定并执行本行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检查并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十三)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二十四)制订本行董事年度薪酬方案;(二十五)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注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建立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二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XX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XX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XX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正确决策,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XX农商银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构成及职权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法人董事5名,职工董事4名,其它社会自然人董事4名。

董事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行利益,经董事会认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侵害本行利益的,自该认定做出之日起该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直至该董事被罢免。

第四条本行设董事长1名。

董事长由董事提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本行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本行股息政策和其他给予股东的分红)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其他改变或重组注册资本的方案或发行债券的方案;(七)拟定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八)制定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十一)审议批准本行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财务事项;(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十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十六)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本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合规状况、经营前景和对监管意见的整改情况等报告;(十七)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银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和《xx银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负责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本行董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等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要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下设工作联络组,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本行有关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的人选和经营管理情况方面及其他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协助董事会办公室筹备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二)负责组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提名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组织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薪酬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提名和薪酬方面的工作;(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一)有权要求包括本行行长在内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和总行职能部门、支行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行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一节董事会第四条本行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X名,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应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后行使职责。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 除独立董事外,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连选连任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二)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四)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制订本行公开发行股份的方案;(八)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组织形式方案;(九)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十)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十一)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十二)审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行《章程》修改方案;(十四)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十五)聘任或解聘向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十七)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十八)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检查行长的工作;(十九)负责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二十)组织各董事就履职情况进行自评和互评,并对各董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最后将考核结果提交监事会进行评价;(二十一)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运作,加强董事会会议的效率和决策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农村商业银行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其管控和监督职能。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进行决策、审议、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会议的准备、召开、决策、监督等事项的组织和运作。

第四条本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进行、公开透明、高效务实。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以法定人数进行,经过符合法定程序的任期,由监事会监督。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按照议程、材料和决议的准备、讨论、定稿、表决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会议准备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和材料,由董事长及时确定和通知各位董事。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董事长负责制定,并及时送达各位董事。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确定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成员发放会议材料,并提前确定材料的送达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会议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当充分考虑各位董事的合理需求,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会议。

第三章会议的组织和运作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根据议程及时召开,确保会议时间的充足和集中,不得随意取消或延期。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明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四条董事长有权决定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嘉宾和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讨论中可以就具体问题进行询问、解释和讨论。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倾听和尊重各位董事的意见,并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辩论和沟通。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保证各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执行有效的主持和时间管理。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确保各项决策在公开、透明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并及时记录会议中的重要讨论和决策。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法定人数进行表决,并确保决议的正确执行。

第四章监督和评价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并向全体董事会成员报告其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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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科学决策,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其职权,切实维护股东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订,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一经实施,对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的运作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

在董事会召开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议事规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董事会。

任何对本议事规则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如董事会成员对本议事规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董事会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作出正式解释。

第六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也可由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事项,并附有关将要审议的文件草案。

第九条如遇紧急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并将载有联名提议召开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名及召开的事由、议题的提议书送达董事会时;
(三)监事会提议,并将载有提议召开会议的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召集人亲笔签名和会议的事由和议题的提议书送达董事会时;
(四)行长提议,并将载有亲笔签名和召开会议的事由和议题的提议书送达董事会时。

第十条如遇特殊情况,董事会临时召集会议的召集人应尽可能将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个董事,可以通过邮寄、电话、传真,直接送达或会议召集人认为最有效的方式进行,但通知发出会议召开至少间隔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无论采取哪种会议通知送达方式,都必须在通知中说明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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