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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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财预〔2019〕1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财预〔2019〕1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财政部2019年5月31日附件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

对于中央出台增支政策需要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中央财政相应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

本办法所指均衡性转移支付,不含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编列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

第三条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按照测算办法,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范围。

二、转移支付额度确定第四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其中,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工业增加值等客观因素及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用以反映地方收入能力;标准财政支出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计算确定,旨在衡量地方支出需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财预〔2023〕114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我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3年11月10日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激励引导地方保障基层“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奖励地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全面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客观评价地方“三保”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健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针对可能发生的“三保”风险事件做实应急处置预案。

省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下测算分配奖补资金,资金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动态监测基层财政运行,确保“三保”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困难县区适当加大补助力度、给予资金调度支持,切实落实兜底帮扶责任。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扶持内容与标准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扶持内容与标准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扶持内容与标准
一,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1,概念
中央财政设立的,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弥补减收增支财力缺口,奖励地方改善财力均衡度、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2,特征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国的县、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区(以下简称县)
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扶持内容与标准
1)人员经费。

包括国家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养老保险支出,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资性附加支出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2)公用经费。

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

3)基本民生支出。

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支出。

4)其他必要支出。

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付息等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202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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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最新)1、[单选题]表示每增加一个单位的要素投入所增加的价值的概念是()。

A.边际物质产品(MPP)B.边际收益产品(MRP)C.边际产品价值(VMP)D.边际要素成本(MFC)【答案】C【解析】边际产品价值表示每增加一个单位的要素投入所增加的价值,即边际物质产品乘以产品价格。

2、[单选题]企业为了筹措短期资金,在货币市场上发行在将来一定时期内偿付本息的凭证,这种凭证称为( )。

A.商业票据B.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银行承兑汇票D.期权【答案】A【解析】商业票据是一种短期无担保证券,是由发行人为了筹措短期资金或弥补短期资金缺口,在货币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并承诺在将来一定时期偿付票据本息的凭证。

3、[单选题]下列经济政策中,不属于财政政策的是()。

A.税收政策B.国债政策C.利率政策D.预算政策【答案】C【解析】例题变形题4、[单选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标准是()。

A.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资源配置状态B.对于某种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还存在帕累托改进C.财政收入持续增长D.区域间经济协调增长【答案】A【解析】“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标准”在2014年单选也考过单选。

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标准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就是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资源配置状态。

5、[单选题]就失业类型而言,因劳动者找到适合自己偏好和技能的工作需要一定时间而引起的失业属于()。

A.结构性失业B.摩擦性失业C.需求不足型失业D.非自愿失业【答案】B【解析】摩擦性失业是因为劳动者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偏好和技能的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引起的失业,也就是由于劳动者从一个工作转换到另一个工作的过程中出现的失业。

6、[单选题]在我国货币供应量指标中,属于M1的是()A.其他存款(财政存款除外)B.个人存款C.单位定期存款D.单位活期存款【答案】D【解析】狭义货币供应量M1=流通中的货币+单位活期存款7、[单选题]在完全竞争要素市场上,生产者边际要素成本曲线,平均要素成本和要素供给曲线的关系是()。

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3.04•【文号】财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支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三保”保障责任严格按照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将“三保”保障责任落到实处。

县级要全面落实好保障责任,牢固树立“三保”与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并重的政策导向,充分认识巩固基层“三保”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方面的关键作用,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

省级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特别是财政困难县区的财力倾斜,市级要对所属区加大保障支持力度。

各地要组织逐县摸排,对“三保”支出预算安排存在缺口的,要及时调整或调剂预算补足。

中央财政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资金分配办法,对省级调控不力的,按规定扣减后直接下达到县。

有关部门要统筹本系统内各项收入和存量资金,按规定确保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

二、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2020年3月1日至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地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

期间各地因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现金流,应全部通过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或增加日常资金调度的方式留给县级使用,不得滞留在省级财政。

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
二 、 本 原 则 基

生 支 出以及其 他 必要 支 出等 。其 中, 员经 费包 人
括 国家统一 出 台的基本工 资 、 奖金 和津贴 补贴 , 离
退休人 员离退 休 费 , 工资性 附加支 出 , 地方 津补贴
等项 目; 公用经 费包 括办公 费等商 品和服务 支出 ,
是 明确 责任 。地方 财政 是建立县 级基本 财
( ) 体 工作 步骤 。 四 具
部 门文 件
为 了保 证奖 补 资 金及 早 发 挥 效益 , 实增 强 切
县 级 财政保 障能 力 , 级 基 本 财力 保 障 实行 当年 县 核定 , 当年 下达 , 事后 清算 的办法 。具体 工作 步骤
为 : 是每年 1 一 O月底 前 , 中央财 政 根据 相 关政 策 和 因素变化 , 整确 定 下 年 度县 级 基 本 财力 保 障 调
其他社 会事业 发展 支 出。保 障标 准根据基 本保障 范 围内各项 目的筹 资 责任 和支 出标 准 , 以及 与 财 政支 出相关 的保 障对 象 和支 出成本 差 异 , 合 考 综 虑各地 区财力状 况后分 县测算 。中央财政根据 相
关政 策 和因素 变化 情 况 , 时 调 整和 核定 县 级基 适
国务 院公报 2 1 3 0 1・
部 门文件
财 政 部 关 于 建 立 和 完 善 县 级 基 本
财 力 保 障 机 制 的 意 见
财 预 (0 0 4 3号 2 1 ̄ 4
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计划 单列市 财政厅 ( ) 局 : 为适应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发展 的需要 , 一 进 步推 进完善省 以下 财 政 体制 , 强 基层 政府 提 供 增 公共 服务 的能 力 , 现就 建 立 和完 善 县级 基本 财 力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3•【文号】教财[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

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财社〔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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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预[2017]11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7.21
【实施日期】2017.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精神,我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7月21日
附件: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县级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总体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弥补减收增支财力缺口,奖励地方改善财力均衡度、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央财政负责分配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准确、全面地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
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确定的保障范围及相关政策要求,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认真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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