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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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目录1 总则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3 教育设施规划4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5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6 集贸设施规划7 社会保障设施规划8 附则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目录集贸设施规划8 附则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24
供热泵房
0.005



采用低温循环水供热,根据竖向情况,一个居住小区设1处换热站
25
开闭所
0.015~0.02
≥0.05


开闭所转供供电容量一般控制在7000-10000千伏安。
26
变电所(箱变)
0.003~0.005



根据用电负荷需求和用地情况安排。每个变电所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
7
门诊所
0.2~0.3
0.3~0.5
3~5

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8
护理院
0.3~0.45

3~5

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所)合设。
9
卫生站
0.03
0.05
1~1.5

少于1万人或服务半径超过1公里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卫生站,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商业设施
14
居住区商业设施


3~5

建筑面积250~450㎡/千人,用地面积300~500㎡/千人。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包含综合市场、超市、百货店等内容。
15
居住小区商业设施


1~1.5

建筑面积350~450㎡/千人,用地面积100~500㎡/千人。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宜集中布局或设置于设置于小区入口或小区中心的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按1~1.5万人设置一个肉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修改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修改2)

威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南(讨论版)威海市规划局2012年11月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为基础,结合2011年修编的《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与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威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南》(讨论版)。

1、威海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配置,部分设施达到组团组。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级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

3、旧区改造地段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

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

旧区改造地段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年版)的规定执行。

安排幼儿园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2、家庭户规模调整:人口户均规模由原3.0人/户下调至2.6—2.8人/户,建议统取2.8人/户。

(依据《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PS:1.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每5万平方米,室外不低于200平方米、室内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

新乡市公建配套一览表

新乡市公建配套一览表

新乡市居住区公建配套一览表1、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各地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必须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200—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也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

对未配套规划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2、社区服务中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新政【2005】43号):继续执行开发商预留社区服务中心办公用房政策,不再收取社区建设配套费。

任何住宅开发项目,开发单位必须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特别是老人和儿童活动必要的场地,场所和设施。

住宅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组团在300户以下的,按住宅总面积的0.5%配建社区服务用房。

开发单位在住宅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性服务设施统一设计,规划部门将其列入规划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

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商品住宅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未按本规定同时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的住宅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验收。

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建好后,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3、养老服务设施:《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政【2014】8号):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

市、县(市、区)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明确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社会公布。

对社区服务类设施,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南通市新建地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1 (目的)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及实施的参考。

1.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周边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制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地区的更新改造(包含插建项目)时,应按照本指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

在建成区更新改造时应优先完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并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4 (设置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各级社区中心,方便居民生活。

1.5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类2.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⑴教育设施;⑵医疗卫生设施;⑶文化娱乐设施;⑷体育设施;⑸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⑹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⑺商业金融服务设施;⑻邮政电信设施。

2.2 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配套设施标准一览表2019

配套设施标准一览表2019
6
民生建设
1.体育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
多功能运动场地:用地800-1310平方米,半径300米。半场篮球、门球、乒乓球等。
综合健身场地:用地150-750平方米,半径300米。
2.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社区总建筑面积的10%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经济发达的地区,使城市社区一站四室(即社区服务站、办公室、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室)及其他公共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规模在1500户以下的社区和县(镇)所辖的社区,公共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2
文化活动站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250-1200平方米,半径500米。
3
卫生服务中心、站
1.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120-270平方米,半径300米。设在首层,有专用出口。
卫医发〔2006〕240号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规委会要求。
7
幼儿园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面积3150-4550平方米,用地面积5240-7580平方米,半径300米,不大于12班。
8
公厕与环卫站
1.公厕建筑面积≥60平
2.环卫站建筑面积≥10平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公厕建筑面积30-80平方米,用地面积60-120平方米,结合配套设施及健身场地设置。

汕头市台商投资区濠江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汕头市台商投资区濠江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汕头市台商投资区濠江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公示一、编制背景:《汕头市台商投资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对濠江区建设产业转移园区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期,濠江区政府因建设汕头轻工装备企业联盟产业园及濠江区电子电路工业园的需要,特别是珠河路以南将建设占地约500亩的“汕头轻工装备企业联盟产业园”,以提供轻工装备企业抱团进区经营的用地需求,急需局部调整园区刚性、弹性规划道路以及部分用地性质和布局。

规划项目组按照控规编制办法,并根据汕府办文【2010】1-337号《文件处理表》办理意见以及的安海路、河浦大道的最新道路修详成果,结合濠江区在招商引资、迁坟工作引起的一些产业定位、用地性质改变、区内道路的调整等进行修改。

二、规划范围和依据规划范围:位于濠江区河浦,西临深山高速公路、东临安海路、南临河浦大道、北临河中路,规划面积为1.76平方公里。

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指引》(2007)、《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1997)、《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汕头市濠江区分区规划(2007-2020)》(方案)、《汕头市工业经济带控制与发展规划》(2006)、《汕头•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总体规划》(2008)、《汕头市河浦大道-疏港大道修建性详细规划》、《汕头市安海路修建性详细规划》、《汕头市台商投资区(濠江片)首期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汕府办文【2010】1-337号《文件处理表》办理意见。

三、功能定位片区定位:规划台商投资区濠江片定位为:对台贸易工业园区;汕头市工业经济带重要工业组团之一;以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工业为主导产业,以台资和台湾产业转移为主要引资方向的外向型工业园区。

片区产业:以二类少污染工业为主,一类无污染工业为辅。

大力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行业,大力吸纳和带动符合产业定位的中小企业及相关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培育并形成产业链,成为工业经济带及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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