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民宗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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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审计局印发关于《无锡市审计机关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审计局印发关于《无锡市审计机关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审计局印发关于《无锡市审计机关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审计局•【公布日期】•【字号】锡审发[2013]3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无锡市审计局印发关于《无锡市审计机关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审发〔2013〕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审计理念,充分发挥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根据省审计厅《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现制定我市审计机关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审计监督水平,综合运用公示告知、咨询辅导、巡查预警、劝告建议、警示告诫、执法纠错、督查回访等方式,全力保障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四个无锡”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省、市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市(县)、区审计局应抓紧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在2013年11月底前全部建立行政指导工作制度。

二、基本原则行政指导工作要立足“职权所能、社会所愿、法律所依”,坚持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被审计对象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被审计对象的意愿及自主权益。

不得以行政指导强行干预被审计对象的行为决策;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被审计对象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被审计对象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二)合法原则。

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要正确处理好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之间的关系,以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界限,不得有所偏废、不得相互混淆、不得随意替代。

(三)合理原则。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锡民宗通[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锡民宗通〔2012〕35号)各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各宗教团体,市直各宗教活动场所: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无锡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公安局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无锡市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行政指导、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建立的消防工作责任制中应包含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相关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各类开发区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民宗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民宗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民宗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锡民宗通[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民宗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民宗通〔2013〕32号)局各处室,各市(县)区民宗局:为加快服务型机关建设步伐,提升政府机关公共服务水平,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和谐监管,根据《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依法[2013]1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依法[2013]6号)要求,我局决定全面推行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指导工作。

现将《无锡市民宗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等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1、无锡市民宗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2、无锡市民宗局关于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3、无锡市民宗局行政指导工作有关制度4、无锡市民宗局行政指导工作有关文书格式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3年8月29日附件1无锡市民宗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民族宗教执法环境,根据市《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指导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行政指导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日常性的工作。

为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指导工作的有效落实,成立无锡市民宗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涛副组长:何鸣、张慧东组员:孙海明、张晓云、吴圣刚在局行政法规处设立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行政指导方式我局和各市(县)区民宗局作出行政指导可采取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扶持、帮助、宣传、奖励、调解、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告示、电话传达、邮寄送达、短信发送、网络和媒体发布、召集座谈、组织培训等方式,适时、适地、适当灵活实施各种行政指导行为。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锡政办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7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疆民族班的有关管理工作。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1•【字号】锡政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4]1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三月一日关于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二00四年三月)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少数民族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少数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少数民族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牢固确立“民族、宗教无小事”的思想,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市争创“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目标的实现。

二、少数民族工作的目标任务(一)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帮困工作。

各地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把农村年人均收入在1900元以下、城镇每户月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少数民族群众作为扶贫帮困工作的基本对象。

同时,要始终把婚嫁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作为帮扶重点。

要关注城镇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在实施社会保障等方面优先予以照顾。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对少数民族要坚持同等条件优先和适度倾斜扶持的原则。

对尚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贫困户,要继续组织帮困脱贫;对刚刚解决温饱的,要巩固脱贫成果,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对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帮助他们努力实现宽裕型的小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锡政办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7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一)研究拟订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区、市各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制订市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专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分析研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挥重大项目审批的牵头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联合论证、联合审批和现场服务。

(四)协调处理中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进驻中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为进驻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五)承担市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培训和运行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研究,总结交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验,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宣传。

(七)为各市(县)区、市各部门提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行政服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处负责中心文电、会务、机要、人力资源、财务、宣传、信息、档案、保密、接待、安全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和综合性文字材料;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分解意见;负责中心门户网站建设管理;负责文明机关创建工作;负责中心和办事大厅的后勤服务。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启用“民族宗族事务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启用“民族宗族事务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启用“民族宗族事务管理信息平
台”的通知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12
【实施日期】2013.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启用“民族宗族事务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
局各处室,各市(县)区民宗局,市各民宗团体,市各有关宗教活动场所: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升我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水平,市民宗局开发了“无锡市民族宗族事务管理信息平台”。

该信息平台建设基本成熟,系统运行比较稳定,已经具备了全面推广应用的条件。

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无锡市民族宗族事务管理信息平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应用工作。

建设民族宗族事务管理信息平台,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本市民族宗教系统重点信息和汇总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全面提升全市民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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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活动场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活动场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锡民宗发[2012]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1.16【实施日期】2012.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锡民宗发〔2012〕2号)各市(县)区民宗局、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市各宗教团体、市直各宗教活动场所: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宗教活动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宗教活动场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或建立内部食堂的宗教活动场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提供餐饮服务或建立内部食堂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属地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七条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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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民宗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民宗通[2013]3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发布日期】2013.08.29【实施日期】2013.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民宗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民宗通〔2013〕32号)局各处室,各市(县)区民宗局:为加快服务型机关建设步伐,提升政府机关公共服务水平,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和谐监管,根据《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依法[2013]1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依法[2013]6号)要求,我局决定全面推行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指导工作。

现将《无锡市民宗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等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1、无锡市民宗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2、无锡市民宗局关于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3、无锡市民宗局行政指导工作有关制度4、无锡市民宗局行政指导工作有关文书格式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3年8月29日附件1无锡市民宗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民族宗教执法环境,根据市《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指导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行政指导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日常性的工作。

为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指导工作的有效落实,成立无锡市民宗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涛副组长:何鸣、张慧东组员:孙海明、张晓云、吴圣刚在局行政法规处设立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行政指导方式我局和各市(县)区民宗局作出行政指导可采取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扶持、帮助、宣传、奖励、调解、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告示、电话传达、邮寄送达、短信发送、网络和媒体发布、召集座谈、组织培训等方式,适时、适地、适当灵活实施各种行政指导行为。

主要方式有:1、服务发展建议。

根据管理服务职能和自身专业知识,为服务对象出主意,提建议,引导其依法办事;或者指导服务对象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或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健康发展。

2、行政监管劝诫。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职责、义务而未履行的,可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予以提示、告知。

针对有关行政相对人因内部制度缺失、人员素质不高、疏于管理等自身原因而出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侵权或违约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送达书面的行政指导意见书,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3、执法事项提示。

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的分析,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提前告知行政机关各项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4、轻微问题警示。

对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较轻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法律无明文规定仅违反约定俗成或乡规民俗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对法律有明文规定却未明确处罚内容的违法行为,可采用行政告诫、警示等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纠错。

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同时要求被处罚对象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引导其自觉守法。

6、重大案件回访。

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在社会上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巩固行政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7、重大项目辅导。

根据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对重点项目实施重点辅导,提供行政指导和服务。

三、工作步骤1、认真谋划准备。

由局行政法规处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无锡市民宗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无锡市民宗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无锡市民宗局行政指导工作制度》、《无锡市民宗局行政指导文书格式》等;由各业务处室(民族处、宗教处)根据民族、宗教事务行政监管和行政权力事项,梳理和建立《无锡市民宗局行政指导项目分解表》,包括实施行政指导的项目、行政指导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的主体(或具体实施者)、实施行政指导的程序等主要内容,经局办公会讨论并报局领导批准通过。

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和实际形势变化,可适时提出新的行政指导项目和需调整行政指导项目。

2、开展宣传发动。

组织行政指导工作培训辅导。

由业务处室针对所列行政指导项目,对局业务处室人员、各市(县)区民宗干部和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有关人员进行行政指导工作培训。

局行政法规处予以配合。

3、积极组织实施。

业务处室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中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将行政指导工作与民宗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实践和探索,及时总结做法和成效并向局反馈,在实践中逐步对实施方案提出修正和完善意见,并加强对基层开展行政指导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4、及时总结提高。

适时召开行政指导的工作探讨会。

主要探讨开展行政指导的做法、成效和存在问题。

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和分析,不断完善适合于我市民宗系统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和优化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大胆创新。

全面提出行政指导这个概念和汇总行政指导各类方式,并在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实施,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探索。

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实施“一把手工程”。

要深刻领会和切实把握行政指导工作原则,不断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创新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相统一的原则,大胆创新,大胆实践。

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针对不同情况不同问题有选择地使用行政指导方式,争取最佳的指导效果。

2、加强学习、增强能力。

加强行政指导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确保全体执法人员能够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概念、内涵、特征和方式方法,理解行政指导的精神实质;加强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开阔视野,提高水平,打好行政指导工作的基础。

要注意避免因行政指导操作不当,造成违法指导或行政乱指导;更要注意避免用行政指导代替行政执法,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

3、完善制度,形成特色。

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行政指导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总结经验,注重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完善配套制度。

要积极借助社会各界的支持,从法律上、理论上加以概括提升,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行政指导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民族宗教工作依法行政水平。

4、严格考核,确保实效。

推行行政指导是建设服务型机关的有效举措,也是行政执法工作的有益补充,市局将适时对本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和各县(市、区)民宗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和考核,确保行政指导工作全面推开,并真正取得工作实效。

附件2无锡市民宗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根据省、市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现制定市民宗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如下: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而实施的引导、指点、教育、劝告、建议等非强制行为,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和执法方式的重要变革和补充。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充分运用间接、动态和事后监督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建立完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裁决等制度,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行政指导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内容之一,是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重要体现,民宗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指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民宗领域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二、准确把握,科学实施行政指导工作(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推荐、信用公示、信息披露、警示告诫、案件回访、行政建议等方式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着力提升管理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努力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原则1、自愿原则。

民宗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2、合法原则。

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合理原则。

民宗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综合考虑指导成效,避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4、公开原则。

民宗部门实施行政指导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将行政指导的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等在办公场所、工作网站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便民原则。

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应简明高效,针对不同类型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范围对象民宗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民族事务以及宗教团体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宗教活动管理等宗教事务实施行政指导。

具体为:1、开展民族事务行政指导。

以本机关法定职责为限,包括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民族成份变更政策的行政指导,以及涉及到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对象是民族团体,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群众的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等。

2、开展宗教团体管理行政指导。

以本机关法定职责为限,包括对宗教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本团体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管理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和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方面的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对象为宗教团体以及相关人员等。

3、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行政指导。

以本机关法定职责为限,包括对建立场所管理组织情况的行政指导,建立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指导,场所登记项目变更情况的行政指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指导,场所涉外活动的行政指导,以及维护宗教场所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和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行政指导等。

行政指导的对象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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