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意见任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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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八届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执行中预算调整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长期过紧日子的思想,处处精打细算,事事厉行节约,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第五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第六条市财政局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市直各部门预算草案。

根据《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向市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已经2014年11月14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6日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二)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三)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四)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七)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八)市政府重大决策需要报市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需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九)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0]67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0【实施日期】2010.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盘锦市物价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各县(区)政府、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投资核准目录。

除上级明确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对于省政府下放地方的审核权,原则上都下放给各县(区)政府及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

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重大项目需报上级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各县(区)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县(区)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外,由各县(区)政府、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二)加强宏观调节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测,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推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盘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3号),我市共承接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160项,其中,与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重复78项,剩余82项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统筹推进。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2日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序号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分管领导1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

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刘占明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刘占明3加快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抓好高铁网、新型电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设施建设。

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刘占明4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争取更多优质项目落地辽宁。

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刘占明5推动一批省级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

11月30日市商务局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胡振乾6完善县乡村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配送体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盘政办发〔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按照国家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放宽我市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我市创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二)鼓励服务业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人民银行、盘锦银监分局)(三)按照国家外商准入限制,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外资项目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四)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盘政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6日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就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意见-盘政办发〔2018〕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意见-盘政办发〔2018〕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意见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意见盘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八届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盘活各领域财政存量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亟需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对提高资金使用和运行效益,增强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责任意识,发挥财政资金稳增长、调结构效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8号)要求,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统筹用于保障刚性支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主要原则分类处理。

全面摸清各预算单位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处理。

全面推进。

在市本级所有预算单位展开,不留死角,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空间。

远近结合。

既要着力盘活当前已有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新增存量资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八届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7日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项目年”活动,按照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力推动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坚持不懈抓招商引资立足我市实际,精心策划包装,锁定目标群,落实责任制,大力实施精准招商。

坚持有目的走出去与有选择请进来相结合,瞄准重点招商区域,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丰富招商主题活动。

全年签约注册项目力争超过200项,亿元以上项目100项、5亿元以上项目20项、10亿元以上项目5项(其中,精准招商亿元以上项目签约注册60项,当年新开工不低于20项)。

2018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内资分别增长15%以上。

1.精准定位高质量包装项目。

紧密对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围绕省委“一带五基地”建设和“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决策部署,结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发展实际,进行精准定位,策划包装招商项目200项(其中50亿元以上20项),形成招商“项目清单”。

瞄准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100强以及国内外领军型企业,形成目标“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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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意
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6]130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2
【实施日期】2016.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6〕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为确保对外开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有力推进、落到实处,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对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落实方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到人。

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力推进落实。

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配合单位要主动与牵头单位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及时向牵头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协助牵头单位共同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三、严格督查、强化问责。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完成情况将纳入全市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市发改委将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对各项分解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进行问责追责。

附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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