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程复习重点

合集下载

最新《经济法》必背复习资料必背复习资料

最新《经济法》必背复习资料必背复习资料

最新《经济法》必背复习资料必背复习资料中级会计师最新《经济法》必背复习资料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特征:1、依法设立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司法。

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行为:主要有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的设立程序:主要是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名称:是表示公司性质或特定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

公司名称组成:1、公司类别。

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

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4、商号、即公司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公司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公司章程法定性表现:1、内容的法定性2、形式的法定性3、修改程序的法定性4、效力的法定性公司章程自治性表现:1、公司章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而不是国家制定的。

2、公司章程事由公司予以执行的而非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

3、公司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社会的普遍约束力。

公司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公司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公司合并的程序:1、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又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复习思考题全部答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复习思考题全部答案

第一章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7。

ACCDBAD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D 4、ABCD 5、BD 6、ABD 7、BCD8、ABCD 9、ABCD 10、AB 11、CD 12. ACD 13ABD 14、A C 15、ABD三、判断题: 1、错 2、对 3、对 4、错 5、对 6、对五、案例分析题:1.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 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

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2.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

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对质量产生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第四、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新编经济法复习重点

新编经济法复习重点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这是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主要区别。

〔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

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以营与管理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扰。

〔3〕:在现任形式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提无限责任,这是责任形式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4〕: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只是自然人进展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

这一点与合伙企业一样而区别于公司。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限额未作限制,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的出资即可,投资人的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投资人也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或变更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特别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否那么仅以个人财产承当责任。

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管理,须由投资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须由投资人与被聘用人签要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同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个业债务承但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责任。

新编经济法教程复习重点

新编经济法教程复习重点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独立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

(2)独立意志。

(3)独立利益。

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

4.监督机关。

5.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成立法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

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

如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就需要经过登记,即只有登记完成法人始告成立。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我国《合同法》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上述第(1)、(2)所列行为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而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当然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没有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如果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企业法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新编经济法复习重点

新编经济法复习重点

新编经济法复习重点经济法是指国家依法管理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范畴,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障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引导和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我们需要对经济法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掌握。

本文将针对新编经济法的复习重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1. 经济法的定义和特点2. 经济法的分类和定位3.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二、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1.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1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机制1.2 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1.3 经济行为的合规和健康发展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2 契约自由原则2.3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2.4 效力原则2.5 公平竞争原则三、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要素1.1 民事责任1.2 行政责任1.3 刑事责任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特点 2.1 主体2.2 客体2.3 内容2.4 目的四、经济法中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规制1. 经济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法律规制1.1 经济行为的主体和客体1.2 经济行为的目的和内容1.3 经济行为的效力和效果2. 经济法中的经济契约和法律规制2.1 经济契约的特点和要素2.2 经济契约的效力和解除五、经济法中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1. 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和法律规制1.1 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2 市场竞争的规范和维护2. 公平竞争的保障和法律规制2.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禁止2.2 垄断行为的规制和防止六、经济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规制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1.1 商标法的保护1.2 专利法的保护1.3 著作权法的保护2. 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2.1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2.2 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措施七、经济法中的国际经济合作和法律规制1. 国际经济合作与经济法关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2. 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框架和规制2.1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2.2 跨境合作的法律规制总结:新编经济法是指我国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的一部全面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新讲义重点

经济法学新讲义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公法:私人——社会法:私人——特殊社会〈集团〉第二节我国学界的定义一、否定派的定义(无独特调整对象)1、综合经济法论派:家福经济民法保树拼盘经济行政法劳动法2(1)划分标准:调整对象(2(3)现阶段根本无新型的经济关系产生,不能搞拉郎配,以牺牲其他部门法的完整性为代价,硬搞出个部门法3、大民法论(高派)二、肯定派的定义(有独特调整对象)1、经济行政法论(梁派)2、纵横经济法论(1)纵横统一论经济管理关系& 经营协作关系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2)密切联系论经济管理关系& 与之密切联系的经济关系(4)纵横有限说纵,排除非经济的管理关系,意志不直接参加的管理关系及企业部管理关系横,排除自由流转协作关系,以及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干预的任经济关系。

3、经济协调法论[新(紫烜)派]调整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4、干预法论[新(昌麒)派]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调整需要由干预的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5、经济调节法论(漆多俊)调整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和保障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的总称。

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古代的经济法律制度一、奴隶制的二、封建制的(简、唐律)限价度量衡合同管理(如城墙)8(缺一般企业法)限制第二节近现代西的经济法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19劳动法(废谷物法)1、二战前美国2英国德国 特点:垄断与竞争的平衡美国50—60S 凯恩斯主义 克服市场失灵 60—70S 供给学派 市场机制 80S 新凯恩斯主义 两手硬第五章 企业法1.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 (产业结构)2.不发达地区开发法 (地区结构)3.特殊产业促进法 (经济结构)4.公共事业经营法(国计民生)5.国有企业法(承担职能的)6.其他1、理由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对经营后果所负的责任不对等2、对策信息系统经理人员市场新型责任制特别薪酬制特别选举制外部董事制……1、投资者是2、计划是投资依据3、以社会公益为第一目标4、享有各项政策优惠5、经营决策具有集权性一、促进的意义对于改善经济结构,扩大城乡就业等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教程复习提纲

经济法教程复习提纲

经济法教程复习提纲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的由来,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大致过程,三、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协调论1、学术上的代表性观点宏观调控论需要干预论2、本人(原始课件制作者)的观点(1)宏观调控关系(2)确认或规范市场主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3)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秩序所产生的社会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四、我国现行经济法的体系或结构(一)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法(二)、规范市场主体法:(三)市场监管和市场竞争秩序法(四)涉外经济法、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等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

1、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2、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3、我国的公司概念(二)法律视角下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合法性特征。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营利性特征。

3、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法人人格(资格)性或独立性特征。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具有法人资格地位的前提。

(2)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

A、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相互独立B、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相互独立。

C、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相互独立二、公司的种类对公司国籍的确定,国际上主要的立法和学说有:1、设立行为地主义2、准据法主义3、住所地主义4、资本控制主义我国采取的标准---主要是准据法主义。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基本理论1、公司设立的涵义2、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1)自由主义:(2)特许主义(3)核准主义(4)准则主义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严格准则主义3、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3)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各自的优缺点。

(二)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人的要件2、财产要件(1)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在公司资本立法上形成了著名的“公司资本三原则”: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维持原则C:资本不变原则(2)股东的出资方式。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知识点总结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知识点总结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知识点总结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是一本经济法教材,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实践应用。

本书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体系、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合同、公司法、劳动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内容。

这本教材的第九版相较于之前的版本,在内容上进行了更新和扩充,更加贴近实际应用。

本文将对其中的一些重点知识点进行总结。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子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规范对象是经济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等经济组织。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由竞争原则等。

其次,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是经济法规定的法律关系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包括国内适用和国际适用,国内适用主要指的是经济活动在国内范围内进行时的适用规则,国际适用则是指经济活动跨国界进行时的适用规则。

原则包括领域性原则、一般适用原则和特殊适用原则等。

第三,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个人作为经济主体,享有自由经济活动权利和平等就业权利。

企业作为经济主体,享有自主经营权利和营利权利。

第四,经济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形式。

经济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体系。

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公司治理机制是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运作方式,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

第六,劳动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核心概念,它规定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独立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

(2)独立意志。

(3)独立利益。

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

4.监督机关。

5.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成立法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

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

如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就需要经过登记,即只有登记完成法人始告成立。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我国《合同法》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上述第(1)、(2)所列行为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而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当然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没有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如果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企业法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在责任形式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4.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人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是通常的合伙企业,是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的知识的专门的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而设立的合伙企业。

合伙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故意以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一起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假如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条件①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①自愿退伙A、协议退伙B、通知退伙②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而退伙)A、当然退伙B、除名。

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属于外国法人。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1—50、2-200;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5体现方式不同;6组织机构不同;7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活动。

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主要区别:1发生阶段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行为人不同;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

公司设立的方式:1.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原则上适用于任何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方式,也可采取募集方式。

2.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我国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采此种设立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使其成为法人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与方式《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的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是最高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股东会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有限责任公司为3~13股份有限公司为5—19人,职权:执行股东会决议。

监事会,内部的监督机构,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转让: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法律没有做任何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书面经过半数同意。

超过半数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应该通知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有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包括: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人募集资本的公司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

2.有符合公司章程的出资;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所产生的债务的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和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

1.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4.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是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的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

1.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4.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是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担任: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犯罪判刑期满未逾5 年(与经济相关罪)3、曾任破产公司责任者并对破产负个人责任,未逾3年4、曾任吊销执照公司责任者并负个人责任,未逾3年5、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者6、国家公务员。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