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攻略——心理强制与疏导的讯问方略

可 人员 通 过 寻 找犯 罪 嫌 疑 人 的供 述 矛 盾 . 通过 揭
促其说明原 因交代犯罪事实。 例如 : “ 你说你家的
定 只有 1 0 万元 , 为 什 么存 折上 的数额 不对 ? ” 以此 代 钱款 的去 向和来 源 . 达 到使 其 交 代 犯 罪事 实
国 家检 察 官 学院 评 选 出的 2 0 1 4 年 度全 国检 察 业 务 教 育 培 训 精 品课 内容 节 选 。
问. 用 逻 辑 推 理 找 出矛 盾 予 以揭 露 . 其 目的 是 对 犯 罪
嫌 疑人 进 行 心理 限 制达 到 供述 的 目的 从矛 盾 的来 源
理 结 构 中的相互 联 系和相 互支 持 的调 节 因
一
来 看 可 以分 成 两大 类 : 一类 是 与 犯罪 嫌 疑 人 有直 接 联 系 的 矛盾 : 另 一类 是 讯 问 人员 为 其设 定 的矛 盾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犯 罪行 为 人 在 相互 关 系 上 的地 位 不 同 、 利
吴克利 文
贞 查 讯 问 活 动 中 .心理 强 制 的方 法 是 讯 问 的基
因 为 它有 很 强 的 实 用性 而 被 普 遍 的 运 用 。 心 理
( 一1 矛 盾 讯 问 法 的 具 体 含 义
有 经 验 的讯 问人 员 都 喜 爱 利 用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供
示 上 是 一种 心 理 限 制 行 为 .是 人 们 在 相 互 交 流 p. 由 于受 到外 来 信 息 的 刺 激 与 控 制 。 所 产 生 的 向 心理 限 制 就是 通 过 控 制 犯 罪 嫌 疑 人 发 散 性 舌 动 量 .不 让 犯 罪 嫌 疑人 通 过联 想 的帮 助 来 解 达 到对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心 理 思 维 限 制 的 一 种 方
【监察实务】不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与不同的讯问技巧

【监察实务】不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与不同的讯问技巧如何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是侦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讯问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侦破进度以及案件的质量“优劣”。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日趋复杂、作案手段日趋诡秘、证据调取难度也日益加大的社会形势对审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应当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灵活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1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技巧孙子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这一斗智斗勇的“战争”中,首先摸清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是非常必要的,审讯人员应对被讯问人的性格、兴趣、品行、能力、文化程度、社会经历、成长过程、气质类型、宗教信仰、家庭状况等情况,在审讯准备工作中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和研究。
同时根据案情分析和把握被讯问人的心理状态,针对不同类型的被讯问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方法:1.悔罪型嫌疑人此类犯罪嫌疑人又可分为压力犯罪悔罪型和价值衡量悔罪型。
压力犯罪悔罪型是指因为各种压力(比如经济压力)而一时糊涂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而事后对自己的行为有后悔心理的犯罪分子。
对这类讯问对象,应当给予其充分的尊重,对其犯罪时面临的压力表示理解和同情,从感情上接近他(她),同时向其宣传好我国的法律是将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的,引导他走上坦白和积极配合的道路。
价值衡量悔罪型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有较好的前途,犯罪时没有考虑清楚或存有侥幸心理,案发后经过内心的价值衡量,觉得犯罪不值得。
这类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是言语犹豫,心事过重,非常关心对自己的处理结果。
对这类讯问对象应该注意多宣传坦白从宽的实例,增加对其交代后将被从宽处理的心理诱导,比如多赞扬他过去取得的成绩,并使之明白有功劳并不能抵消犯罪,只有积极配合说清问题才有出路。
2.畏罪型嫌疑人担心和畏惧受到法律制裁是这类犯罪分子的典型心理状态,这类犯罪分子平时一般都有较好的信誉,案发后由于考虑到自己家人的处境、亲友和社会对自己的评价等因素,内心始终处于一种消极防御的状态。
【实务】吴克利:如何观察识别谈话对象的谎言?545

【实务】吴克利:如何观察识别谈话对象的谎言?545喜讯:欢迎到文末留言评论,您的高见魅力足够大,就可以获得赠书《问话的科学》一本(本次活动5个机会),留言席位有限。
如何通过观察识别谎言?1.对抗中谎言的产生。
被调查人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以后,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惩罚,总要千方百计地隐瞒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
因此,在接受“谈话”之前就做好心理准备,有着相对稳定的“定势心理”,确定了对抗的方法。
这种心理在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以后,就已经产生了。
每个被调查人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以后,其违纪违法时的情景、环节、行为总会不时地再现在行为人的脑海里。
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那些违纪违法的情景会一遍又一遍在其头脑中迂回,而每周转一次,违纪违法行为人总要在这些情节中找出最能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的环节——“环节的选择”,准备日后“东窗事发”作为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这一“根据”便是经过反复思考、选择、捏造出来的谎话。
在贪污、贿赂违法违纪行为中这种谎言有两个特点:一种是嫁祸他人,另一种是直接用谎言对抗,选择有利于自己不构成违纪违法的细节或某一环节,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2.说谎者的具体表现。
怎样才能从面部表情中找出说谎的痕迹呢?首先必须从面部表情本身的特点来观察。
面部表现情绪的方式是生物进化的结果,当情绪发生时,生理上所发生的某些变化是自然而然地反映出来的,而且来得极快,人无法加以控制,只能被动地加以感受,所以,随着情绪而来的表情是难以通过自制力加以隐瞒的,旁观才可以明显地看出来。
例如在产生恐惧时眉毛会不自觉地抬起,而在伪装愤怒时都必须将眉毛往下压;当人在悲伤、忧愁、焦虑产生负罪感的时候,最引人注意的活动部位是额头;当人在害怕、着急、担忧之时,眉毛会奇特地扬起,伤心时嘴角下撇,欢快时嘴角提升,委屈时嘴巴微噘,惊讶时嘴巴张开,情绪激动时,瞳孔会扩大,这些都是说谎者无法控制的。
在“谈话”活动中,常见的谎言有这样几种表现:当谈话人提出某种问题进行“谈话”时,对方总是回避调查人员的视线,表明不愿被看穿自己的心理活动,不敢正视,心虚。
论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程序的完善

贿 赂 犯 罪 案 件 讯 问 表 现 在 传 唤 、拘 传 犯 罪嫌 疑人 接 受 讯 问 比 较 随 意 。 续 审 讯 不 给犯 罪嫌 疑人 休 息 的情 况 也 普 遍 的存 在 , 重 连 严
侵 犯 了犯 罪 嫌 疑 人 权 利 。
弊 害 心 理 是犯 罪嫌 疑人 的基 本 心 理 规 律 。这 种 心 理 状 态 就 像 很 大 的磁 场 吸 引 着 犯罪 嫌 疑人 作 出有 利 于 自己 ,避 开 不 利 于 自 己 的选
, 二 、 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程序 目的
侦 查 讯 问 程 序 的 目的 是 获 取 犯 罪 嫌 疑 人 口供 和保 护 犯 罪 嫌 疑
人权 利 。 界 各 国 无 论 是英 美还 是 大 陆法 系 国 家 , 刑 事 诉讼 的 侦 世 其
从 审讯 的参 加 人 员 来 看 。讯 问 中仅 仅 存 在 侦 查 人 员 和 犯 罪 嫌 疑 人 . 有 第 三 方 参 加 监 督 , 罪 嫌 疑 人 的部 分 权 利 难 以 得 到 有 效 没 犯
形 式 . 世 界 范 围 内普 遍 存 在 和 严 厉 予 以 打 击 的 职 务 犯 罪 。 是 由于 贿
犯 。 查 人 员 行 使 侦 查 权 力 而 启 动 讯 问 必 须依 照 一 定 的 方式 、 骤 侦 步
和 手 续进 行 ,作 出 的决 定 是 关 于 获 取 并 且 能 被 法 庭 采 纳 的 证 明 犯
固 然应 当禁 止 . 如 果 适 度 的 威 胁 、 但 引诱 、 骗 方 法都 不 能运 用 , 欺 贿
赂 案 件 的 侦 查 审 讯过 程 中 是不 可能 获 取 犯 罪 嫌 疑 人 口供 的 。
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

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一、新型贿赂案件的行为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略。
二、新型贿赂案件的反调查行为特点(一)受贿行为的隐蔽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违法行为,是被调查人反调查的行为基础。
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行为的基本特征: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产生的行为根源: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违法行为,其通常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行为之前或者在行为之后为自己选择的逃避惩罚的退路。
也是被调查人反调查行为的基本特征。
这种反调查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相对的稳定下来,之后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新型贿赂案件的基本形式。
对抗的定势心理:案发后被调查人选择退路的辩解通常是:(1)购买与出售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是分离的,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2)支付的费用和出售收取的费用与当时的市场价格是平衡的,同时还以扩大物品的瑕疵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
(3)案发前更换协议,改变原来的买卖关系。
把低价购买的改成租赁,更换购买合同;把高价卖出的物品的财务账,进行撤换、变换金额等。
(4)把购买关系转换为借租关系,转换所有权的关系。
(5)否定自己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关系。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首先是否定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行为,并且提供说明这些行为表现的履行形式即“上述行为的费用支付方法”(法人与自然人的串供特征不同,如果是法人,其反调查行为是通过补账和修改账目来完成,自然人就是通过统一口径,来实现反调查的退路的补救)。
其次是销毁上述买卖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当时订立的买卖协议和票据等。
反贪业务专家吴克利讲职务犯罪审讯

反贪业务专家吴克利讲职务犯罪审讯老吴当过京剧演员,日常表情也特“范儿”王怀忠(原安徽省副省长,已于2004年2月12日被执行枪决——编者注)曾对办案人员说:“我是被查过18次、提过18次的人,谁都奈何不了我!”吴克利,正是那个“第19次”检察官,也正是这一次,贪官王怀忠落马——吴克利,职务犯罪侦查审讯专家,安慰省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纪检书记。
第一次审讯嫌疑人,令吴克利终生难忘。
“你拿的那笔回扣是这么回事?拿了几次?拿了多少?”一上来,他就这样质问到。
对方“腾”地一跳老高,高声骂将起来:“你个毛小子!你胡说八道!我是几十年的老党员,你说我贪污,你给我拿出证据来!你现在就给我拿出证据来!”天知道,他哪里来的什么证据啊,一下就卡壳了,满脸窘得通红,不知咋收场……吴检查官生涯的第一次,很傻,很窝囊。
但是,那天同去的还有另一位前辈,他冲还在骂咧咧的“老党员”摆了摆手,说:“你不要说了,你别聪明反被聪明误,我们现在是找你谈话,你要是这个态度就不是谈话了,是什么事赶紧说对你有利……”很多年以后,吴克利知道了,这一招就叫“趋利避害”,马上把利害关系给他一挑——说不说你自己看着办吧。
“没拿钱怎么会说你拿了呢?人家送你钱的难道就没有凭据吗?”前辈接着慢悠悠地说——这是“联想法”——让对方开始想了:收钱的时候是不是谁看到了?那送钱的是不是说啥了……不到半小时,交待了。
对,这“第一次”的后半场,很爽,很刺激。
它对吴克利产生了终生的影响,吴克利从此知道:原来,审讯这回事,要讲究技巧。
从第一次的失败开始,20几年的时间,他一直在潜心研究这四个字:审讯技巧,并由此创建了中国的审讯心理学。
现在,为了让同行和后人“少走弯路”,吴克利已经出了四本书,被奉为业界宝典。
所有的贪官都说:“把钱都给你,让俺回家种田去吧!”记者:您审讯了那么多贪官,他们到最后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什么?吴克利:“把钱都给你,让俺回家种田去吧!”很遗憾,他们已经没有这个权利了。
贿赂犯罪利益结构特征及其侦查手段

贿赂犯罪利益结构特征及其侦查手段吕德赞利益促使动机的出现,利益促使人们选择最有效的实现方式,人是为了利益而作出行为的,犯罪分子也不例外。
犯罪分子往往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欲望而实施犯罪,但是,犯罪分子实现自己的欲望是建立在被害人及整个社会受损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与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及犯罪分子与社会之间产生了某种损益关系,这种损益关系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获取了某种非法利益,而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则受损。
犯罪分子实现自己的利益是建立在损害别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犯罪的基本利益结构是犯罪分子得到利益,而被害人的利益则受到损害,而整个社会也受害,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所产生的利益结构就是基本的利益结构模式。
但是,由于犯罪种类较多,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目的不同,而且犯罪手段不一,因此,不同的犯罪在犯罪分子、受害人及社会之间引起的损益关系是不同的,不同的犯罪往往存在不同的犯罪利益结构,除了犯罪分子得益,被害人受害这一基本犯罪利益结构外,还存在其他的利益结构模式,如贩卖毒品罪、赌博罪等犯罪所产生的犯罪利益结构就比较复杂。
贩卖毒品、赌博等等犯罪所产生的利益结构不象盗窃类犯罪一样单纯,犯罪之后立刻使得益者与受害方泾渭分明,如贩卖毒品犯罪中,贩毒分子当然是得益者,购毒、吸毒者是受害人,整上社会也受害,但是,贩毒分子与吸毒者之间也是存在共同利益关系的,贩毒分子通过向吸毒者提供毒品来牟取利益,吸毒者则通过向贩毒分子购买毒品来满足吸毒的欲望,而且,他们双方都害怕被警察捉获、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在司法实践,我们经常会见到盗窃案的被害人主动报案,要求司法机关将案犯绳之于法,但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基本上没有吸毒者主动司法机关举报贩毒分子。
正是因为在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中,相关的各方利益不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部门对这两种犯罪的侦查手段、方法是不同的。
对于盗窃犯罪,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案发后,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且通过对赃款赃物追查来侦查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
浅谈行贿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行贿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作者:叶丽吴亚琦徐科敏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摘要:腐败现象是当前社会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与受贿相伴而生的行贿犯罪也是一种严重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笔者下文以此为例,对行贿案件进行分析,探究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及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行贿;竞争;监督;惩防;宣传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88-01作者简介:叶丽(1987-),女,浙江龙泉人,本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吴亚琦(1992-),女,浙江龙泉人,本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徐科敏(1984-),女,浙江缙云人,本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至今,我市共立案查办行贿犯罪案件4件4人。
一、案件特点(一)目的明确,主动行贿行贿案件中相同之处显而易见,行为人为达到自己的非法意图,而以主动给予的手段进行行贿,腐蚀性极强。
如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为使自己公司符合政府对担保行业给予行政扶持的申请条件,遂主动找到某市财政局企业处处长麻某帮忙修改有关申请条件,使其公司符合资金注资申请条件,事后送给麻某现金30000元。
(二)手段隐蔽,方式多样“边办事边给钱”的行受贿模式已经逐渐被淘汰,而大多数行贿、谋利以先后时间进行,甚至承诺谋利几年后再行贿,故意模糊行贿与谋利之间的因果关系。
同时,行贿的方式也呈现出所谓的“礼尚往来”化且多样化趋势。
如公司董事长李某为拿到项目并能顺利开展相关业务,采取赠送干股并分红的名义在事后予以感谢,具有一定的抗侦查性。
(三)对象集中,重点行贿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医药领域行贿犯罪突出,行贿的对象大多集中在掌握实权或者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的“重要人物”身上,进行重点、连续行贿,“回报率”高。
如某医院门诊西药房负责人陈某为获得其他医院的用药清单,联系到其他医院重要岗位信息处的工作人员帮忙提供用药清单,陈某再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好处费,行受贿关系持续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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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一、新型贿赂案件的行为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略。
二、新型贿赂案件的反调查行为特点(一)受贿行为的隐蔽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违法行为,是被调查人反调查的行为基础。
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行为的基本特征: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产生的行为根源: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违法行为,其通常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行为之前或者在行为之后为自己选择的逃避惩罚的退路。
也是被调查人反调查行为的基本特征。
这种反调查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相对的稳定下来,之后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新型贿赂案件的基本形式。
对抗的定势心理:案发后被调查人选择退路的辩解通常是:(1)购买与出售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是分离的,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2)支付的费用和出售收取的费用与当时的市场价格是平衡的,同时还以扩大物品的瑕疵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
(3)案发前更换协议,改变原来的买卖关系。
把低价购买的改成租赁,更换购买合同;把高价卖出的物品的财务账,进行撤换、变换金额等。
(4)把购买关系转换为借租关系,转换所有权的关系。
(5)否定自己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关系。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首先是否定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行为,并且提供说明这些行为表现的履行形式即“上述行为的费用支付方法”(法人与自然人的串供特征不同,如果是法人,其反调查行为是通过补账和修改账目来完成,自然人就是通过统一口径,来实现反调查的退路的补救)。
其次是销毁上述买卖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当时订立的买卖协议和票据等。
最后是返还上述物品,恢复原样,以此补救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
案件的信息来源:信息来源的根本途径,是以事联系到人,首先是发现了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的行为,事件指向了具体的人。
其次是由事查人,也就是说有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谁,需进一步的调查。
最后是以人查事,这是贿赂案件调查的基本行为方式的转变。
调查方法的选择:首先是寻找即刻成案的行为目标,常常是从以人到事的调查行为转变为以事到人的行为,即有了这种买卖行为的出现,追查这种行为的性质。
其次是根据贿赂行为所涉及的行为对象,由外及内、由枝节到主干的渗透,找出调查目标。
再有就是贿赂案件常常汇集成“一对一”的状态,以最大的可能性提取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信息为审讯服务,因为这类违纪违法行为需要大量信息量的支持,是为做好审讯的必要准备。
最后是根据被调查人的行为关系或者关系物,通过对关系人和关系物的调查,来确立调查目标。
(二)权钱交易的间接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贿赂交付给第三人即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以达到敛财受贿的目的。
权钱交易间接化行为的基本特征:权钱交易的间接化,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贿赂交付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以此来剥离这种权钱交易关系。
产生的行为根源:首先是行贿人为了避开正面的行贿违纪违法行为,通过第三者来完成行贿获利的行为,是曲线受贿行为所致。
其次是不方便与被调查人直接接触行贿,通过第三者更为方便。
再者是被调查人需要行贿人与第三者接触,完成被调查人的意愿如情妇、利害关系人等,最后是为自己留下反调查的退路。
对抗的定势心理:被调查人相对稳定的心理状态“自己不知情、自己没有授意”;其次是第三人得利与自己的职务没有必然的联系(订立攻守同盟以后,经手人否定与被调查人的关系);再者是得利的第三人也否定与被调查人的关系;最后是这类案件的知情范围一般都是在三人以上,从事到人,再由人到事的反复,被调查人担心的就是这个被人为扩大的“知情圈”。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被调查人的反调查的心理支点集中在行贿人和第三人的身上,通常第三人是直接的收益人,是被调查人最为担心的利害关系人,也是被调查人直接串供的对象。
被调查人在得到被调查的信息之后,出于反调查的目的,迫不及待地寻找订立攻守同盟的对象,进行串供的就是这些人;再有,让行贿人与第三人建立利益关系,剥离被调查人本人与行贿人的关系(除了被调查人的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关系人如情妇等);还有的被调查人以不是自己直接经手的、自己不知情来否定自己的受贿行为。
案件的信息来源:这类案件暴露的信息来源主要是行贿人和第三人,由两人的贿赂行为发展为三人行为,暴露的系数被扩大了;其次是通过获利的第三人与受贿的被调查人的特殊关系是受贿违法犯罪暴露的信息源(多数是第三人的行为所致);最后是贿赂的财物的特殊性,导致的信息反映(房屋与车辆等贵重物品)。
例如,近几年来查办的一些高级干部受贿的情况,这些人多有包养情妇的特点,情妇的需要也就成为这些高级干部的需要。
当情妇们提出对具体财物的要求的时候,这些干部便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指使行贿人来满足情妇的需要,由此这些情妇们的房产、汽车,也就成了这些高级干部受贿的物证了。
常规的调查方法:首先就是要避免被调查人串供,在此基础上“谈话”第三人,查阅贿赂物品所有权转移的主要过程,确定受贿被调查人与该违纪违法行为的关系;其次是提取受贿物品的相关证据,确定该物品与被调查人的关系;再者是确定第三人与受贿被调查人的关系、行贿人与被调查人的关系、行贿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排除行贿人与第三人的经济关系);最后是确立受贿被调查人与行贿人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利用职务之便的关系。
(三)市场化特征明显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房、车买卖、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但它很容易被利用于权钱交易行为。
如行为人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即获取所谓“利润”。
还有的未出资而获得股份,凭干股“生利”收受贿赂。
以合法的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的基本特征:这种行径的贿赂案件表现为明显的市场化特征。
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离职后收受财物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是贿赂案件利用的权钱交易形式。
产生的行为根源:产生的心理根源在于既要得利又要远离违法犯罪的心理基础。
该行为产生的特征是权钱交易的期货性及长期性,这种长期性的重要表现是受贿被调查人的长期控制能力。
例如,2000 年10月,中纪委开始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某某进行调查。
王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暴露后,试图通过行贿手段,对抗有关部门的调查。
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化名陈某某的骗子。
陈某某自称中纪委领导的秘书,可以把举报王某某的举报信从中纪委拿出来,以此停止对王某某的调查。
正在四处活动的王某某得知此情况后喜出望外,自认为抓住了救命稻草,看到了阻碍调查的希望。
他先送上土特产,又送上1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和1幅画。
没多久,化名陈某某的又进一步提出疏通关系需要200万元的要求。
此时的王某某已如惊弓之鸟,对陈某某的话深信不疑,并幻想着陈某某可以为他摆平此事。
钱对王某某来说不是问题,于是为了这200万元疏通费,王某某打电话给私营老板李某。
王某某曾为李某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700多万元,为此造成政府土地纯收益损失400多万元。
当然李某得到了好处,并且表示这些钱就算王某某在该公司的入股,何时需要何时取,当得知王某某需要用钱的时候,迅速筹取了200万元,给王某某送了过去。
(四)受贿手段的期货性近年来,腐败行为出现许多“变种”,其中“腐败期货性”较为典型。
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约定离职后再收受其约定的报酬,变“现货”为“期货”。
被调查人与请托人之间的默契,有着一定的心理基础,受贿被调查人的获利与请托人有着重要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还表现为它的延续性,在通常的情况下受贿被调查人为了请托人所提供的利益差比较大,同时受贿人又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的支持,出于报答性质的行为,导致了请托人返利的必然性。
再有就是避开贿赂行为,拉长贿赂行为的过程,逃避法律的惩罚。
对抗的定势心理:被调查人的定势心理首先表现为贿赂行为的被调查人与请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个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即便是自己有受贿行为,那么自己在受贿的当时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完全是个人的感情交往。
其次上述行为完全是个人之间的礼尚往来行为,与本人的职务没有关系。
再次这种定势心理的基础来源于与请托人的交往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有着很深的感情基础,贿赂行为在整个行为交往过程中属于后期行为,也是受贿被调查人对请托人建立或者产生的一定的信任度。
另外,这种关系是建立在比较长期的相互利用的利益关系上的。
最后是被调查人坚信请托人不会供出自己,在审讯过程中能赖就赖,能否定就否定,对抗的定势心理比较稳定。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首先这种反调查的行为表现是通过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进行违纪违法行为的否定。
大多表现为单向的否定,否定请托人的投资或者否定违纪违法行为人的获利。
其次是通过让请托人或者有关的知情人,远离“谈话”人员或者回避“谈话”人员的“谈话”,有的甚至让关键的知情人长期隐蔽在外地,甚至杀人灭口,导致“谈话”无法取证。
最后就是转移赃款、赃物,极力销毁因此而产生的关键证据。
案件的信息来源:首先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知情的范围比较小,当上述行为开始实施的时候,其知情的范围便开始扩大,在履行上述贿赂行为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了意外情况,便暴露开来(王怀忠的200万元摆平中纪委的违法行为,就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暴露的)。
例如薪酬给付,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就可能引起案外人的关注,导致信息外露。
这里薪酬给付的主体如果是国家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就难免会通过财物凭证暴露出来。
如果是私营企业,这种定期掏腰包拿现金的行径,难免会有不透风的墙。
其次是获利后的赃款、赃物的说明来源获取信息。
再有就是知情人的供述,包括行贿单位的有关文字记录,如财物票据、银行收款、汇款的账务往来。
最后就是离职后的忽然暴富,与合法收入的行为不符反映出受贿违法犯罪信息。
常规的调查方法:首先是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举报信,或者举报人所提供的信息,扩大寻找知情人的范围,以此确立初步调查的目标。
其次是在没有确定目标的情况下,通过被调查人的职务关系来寻找违法犯罪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