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市〔2021〕198号(人工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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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季度人工价格指数

2021年12季度人工价格指数

2021年1、2季度人工价格指数关于发布杭州市2021年4季度人工价格指数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杭建市通知[2021]45号)文件精神,我办对杭州市2021年4季度的人工价格指数进行了测算,现将测算结果予以发布。

杭州市2021年4季度人工价格指数人工价格指数2021年4季度122备注季度人工价格指数系季度内各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

今后,我办将根据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波动趋势和变化幅度,定期测算并发布人工价格指数,作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施工合同价约定和合同价款结算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二○○九年二月十日【发布时间】: 2021-3-13关于发布杭州市2021年1季度人工价格指数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21]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杭建市通知[2021]45号)文件精神,我办对杭州市2021年1季度的人工价格指数进行了测算,现将测算结果予以发布。

2021年1季度备注人工价格指数 126 季度人工价格指数系季度内各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

今后,我办将根据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波动趋势和变化幅度,定期测算并发布人工价格指数,作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施工合同价约定和合同价款结算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发布时间】: 2021-4-9 关于发布杭州市2021年2季度人工价格指数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21]22号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文件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杭建市通知[2021]45号)文件精神,我办对杭州市2021年2季度的人工价格指数进行了测算,现将测算结果予以发布。

关于动态管理办法试题

关于动态管理办法试题

关于人工、材料价格动态调整的考题点评李江波浙江省2012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市政工程计价中有一道关于材料价格动态调整的考题,其考点主要源自《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浙建[2012]1号),考题摘录如下:【例】某城镇单独排水工程,工程类别为三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已知条件如下:1.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

但考虑到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因素,合同约定人工和商品混凝土可待工程竣工后,按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风险幅度均为5%。

2.该工程投标时间为2011年1月15日,合同开、竣工时间分别为2011年2月5日和2011年5月30日,实际开、竣工时间与合同相符。

经核算,该工程竣工工程量等于招标工程量。

3.该工程人工、商品混凝土的单价如下表所示:试根据以上条件,计算该工程人工和商品混凝土的结算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按合同约定应计补的价差和最终结算价。

这虽然是一道关于市政工程的普通考题,但由于考点涉及材料价格的动态调整,对其他专业工程来说也是通用的。

作为在实际工程计价中必须面对的一个计价步骤,理应是每个考生都必须掌握的,但出乎意料的是,在批卷过程中发现其得分率却相当之低。

细细想来,其主要原因是文件虽然在教材上有,但却没有类似的例题之故。

为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此进行剖析,以便考生能深入掌握。

同时,该题对工程计价专业人员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考题中主要涉及到三方面考点:1.结算期价格的确定;2.价格变化幅度的计算;3.人工及材料价格的调整计算公式。

【解题思路】《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价格的调整主要有按形象部位进度分段结算、按月分段结算和按整体工程结算三种方式。

本题中根据条件可知是按整体工程结算的方式,合同开、竣工时间分别为2011年2月5日和2011年5月30日,则合同工期前80%月份为4个月×80%=3.2个月,那到底取3个月还是4个月呢?“办法”第二十七条第3点规定了“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所以本题中合同工期前80%月份应该是4个月。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

[资料]的操纵口径关于对人工信息价和现行调差文件的解释口径
根据《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市工程造价投资办协商~对人工、材料价差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定额计价的未招标项目
合同约定按浙江省2010版预算定额计价的项目~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工程决算时人工费不予补差,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的~编制预算时按编制期发布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决算时按施工期的平均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之差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

二、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
1、投标截止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套用定额人工单价~不执行人工信息价~人工费价差按照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规定~采用人工价格指数补差。

2、投标截止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其人工费按照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补差~价差仅计税金~其人工市场价格波动补差的计算方法~执行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规
定~采用指数法补差。

,即施工期间的人工平均价格指数-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价格指数,*人工费总额,
三、关于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适用范围
对因拆迁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间长或不能持续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时间长的建设项目~可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格或价格指数采用分段补差方式补差~具体由甲乙双方根据198号文精神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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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监总[2021]24号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

杭建监总[2021]24号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

杭建监总[2021]24号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杭建监总[2021]24号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市发[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市发[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的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相关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当现场管理中确需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现场实施变更和销号的应按本细则办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1三、当项目经理发生《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经理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四、当项目总监发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总监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总监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五、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或《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新提交,未提交相关资料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2021年人工工资调整方案

2021年人工工资调整方案

《XX年人工工资调整方案》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XX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XX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 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xx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o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木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木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2X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44元/工日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杭州市2022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杭州市2022版)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1.3.4《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54号)1.3.5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号);(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8)市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5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9)《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渣土领〔2020〕1号);(10)市建委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11)《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12)《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13)《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14)《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15)其他:。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的操作口径》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的操作口径》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的操作口径》关于对人工信息价和现行调差文件的解释口径根据《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杭建造价投资办〔202x〕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2x〕198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市工程造价投资办协商,对人工、材料价差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实行定额计价的未招标项目合同约定按浙江省202x版预算定额计价的项目,签订时间在202x年1月1日之前的,工程决算时人工费不予补差;签订时间在202x年1月1日之后的,编制预算时按编制期发布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决算时按施工期的平均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之差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

二、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1、投标截止日在202x年1月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2x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套用定额人工单价,不执行人工信息价,人工费价差按照杭建市〔202x〕198号文的规定,采用人工价格指数补差。

2、投标截止日在202x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2x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其人工费按照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补差,价差仅计税金,其人工市场价格波动补差的计算方法,执行杭建市〔202x〕198号文的规定,采用指数法补差。

(即施工期间的人工平均价格指数-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价格指数)*人工费总额)三、关于杭建市(202x)198号文的适用范围对因拆迁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间长或不能持续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时间长的建设项目,可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格或价格指数采用分段补差方式补差,具体由甲乙双方根据198号文精神协商确定。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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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市〔2021〕198号(人工调差)
关于杭州市人工、材料调差的2021年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建市〔2021〕198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
建市〔2021〕44号和杭财基〔2021〕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
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21〕45号)实行以来,
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
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
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
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
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
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
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
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
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
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
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
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
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
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
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2、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二、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
(一)材料
1、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根
据工程计量和合同价款结算方式,采用下列调价方式之一进行动态结算调整: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实行按月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当月
市场信息价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
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相应形象部位的合同工期相关
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即工程竣工后实行计量和价差的总结算,价差在竣工结算
办理完毕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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