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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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拓展功能和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现就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一)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

(市商务委负责)(二)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地区总部被授权管理机构数量的限制。

取消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在华投资企业数量限制。

(市商务委负责)(三)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

(市商务委负责)二、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四)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

(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五)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参与集团重组,为涉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重组提供便利措施。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政策发布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政策发布
沟 通 、 流 、交 易 平 台 。 ( 交 沈

岚)
上 海 市 鼓 励 跨 国 公 司 设 立 地 区总部政 策发布
2 o  ̄ 8 2 日上 午 , 海 市 鼓 励 跨 o8 月 8 上
国 公 司 设 立 地 区 总 部 政 策 发 布 暨 第 l 批 4 在 沪 跨 国 公 司 地 区 总 部 颁 证 仪 式 在 锦 江 2 0 年 9 2 日-2 日, 1 2 中 国 日用 百 货 商 品 交 易 会 这 一 08 月 7 - 9 第 0届 里 程 碑 式 的 盛 会 在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盛 大 开 幕 。由 中 国 百 货 商 业 协 会 主 办 、 百 协 ( 京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承 办 。以 3 0 0 方 米 中 北 50平 小 礼 堂 隆 重 举 行 。上 海 市 副 市 长 唐 登 杰 介 绍 了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 鼓 励 跨 国 公 司 设 立 地 区 总 部 的 规 定 政 策 , 向 空 气 化 工 并
除 了 对 跨 国 公 司 地 区 总 部 的 人 才 引 进 、人 员 出 入 境 及 资 金 管 理 等 实 行 宽 松 政
策 外, 规 定还 新增 了 “ 助和奖励 ” 新 资 条 款 , 跨 国 公 司 地 区 总 部 的 开 办 和 租 房 提 对 供 资 助 、对 在 上 海 经 济 发 展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地 区 总 部 给 予 奖 励 。 港 、澳 门 、台 香 湾 地 区 的投 资者 在 上海 设  ̄ t 区 总部 的, _o g 亦 可参 照该 规 定 执 行 。 截 至 目前 , 户上 海 的 跨 国 公 司 地 区 落 总 部 已突 破 2 0 、累 计 达 2 6 、 资 性 0家 0家 投 公 司 达 1 2 , 海 已 成 为 中 国 大 陆 设 立 7家 上 跨 国公司 地 区 总部 最 多 的 城市 之 一。 在 此 次 颁 奖 仪 式 上 , 海 市 外 经 贸 委 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沪府办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和开放式研发平台,提高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全球研发职能、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积极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一)建立外资研发中心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本市成立由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参与的外资研发中心工作协调机制,市商务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审批及认定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商务委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开展浦东新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委托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

(二)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鼓励设立承担全球研发职能的外资研发中心。

浦东新区总部机构认定办法

浦东新区总部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条总则为促进总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1]151号)和《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机构浦东新区总部机构的认定,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财政局牵头,会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组成联合认定小组开展工作。

浦东新区税务局主要负责对申报企业税收户管和上年度纳税情况(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审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主要负责对申报企业工商注册地、注册资金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条申报主体资格1、根据《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1]151号)和《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符合申报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条件的企业;2、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

第四条认定标准(一)国内大企业总部1、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资金(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8亿元人民币;3、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且年上缴税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4、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企业。

(二)区域性总部1、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资金(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2、年上缴税收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3、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4、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或跨区企业。

第五条申请认定提交材料申请认定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含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原件);2、浦东新区总部机构认定表(原件);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原件);4、母公司近期(1年以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正本,申请认定国内大企业总部需提供);5、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正本);6、申报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资报告、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均为复印件);7、申报企业上年度税单(复印件);8、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9、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加大对跨国公司的扶持培育,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提升外资发展质量,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和《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总部资金”)。

为规范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总部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资金。

总部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开办资助、高能级奖励、经营奖励和增资奖励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租房资助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总部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和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支持。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本市依法设立,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三)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支持标准)(一)开办资助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开办资助申请。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3年)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3年)
维普资讯
上 海 市 鼓 励外 国跨 国公 司设 立 地 区 总部
的暂行规定 实施细  ̄(0 3 2 0 年)
为 了更好 地 实施 < 上海 市鼓 立的地 区总部
资 的 ,应 当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励外 国跨国公司设立地 区总部的暂 行规定> ,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

外 国跨 国 公司 以管 理性 公 司 完税 凭证作 为审批 和 验 资 的必 备 的形 式在 上海 设 立地 区总 部 的 ,
文件 ; ‘
认定和审批
除符 合和 基本 符合 < 暂行 规定 >
8 、市 外经贸委要 求的其他文
应 ( )以投资性公 司形式设立 第五条所列全部条件外 , 当向市 件。 一
并提交 < 暂行规 定 >第 七条所 列 区总部基本职 能的授权 文件 ; 的部分材料和下列文件:
3 、外 国投 资者的资信证 明文 表人签署 的委托授权书 。 市外 经 贸委 在收 到设 立管 理
复印件) 和法定 1 、投 资性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 件、注册登记文件( 署 的申请 书; 2 、母 公 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 地 区总部基本职 能的授权 文件 ;
高科 技人 才 ,可 申办 三至 五年 有 效 的 < 国人居 留证 > 以及相 同 外 期限的 多次返回工作签证 。
件) O1 和 " 商投 资企业批 准证 书》
副 本一 ;
四,资金管理
鼓 励 本 市 商 业 银 行 根 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的监 管 要求 .积 极为
跨 国公 司地 区总 部提 供 所需 要 的 结算 .汇兑 等金 融服 务 。地 区总
在我驻外使领馆 申办签证的 ,可向
定 三 方协 议 .通过 在 该银 行及 其 上海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处 口岸签

爱茉莉太平洋中国获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爱茉莉太平洋中国获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68《中国外资》 2018年第6期商业Business跨国公司NCs5月22日,全球高科技的互联工业企业霍尼韦尔发布首份针对中国大气质量的相关研究报告,即《霍尼韦尔产业绿色升级报告之大气环境治理篇》(以下简称“报告”),详细分析中国当下主要大气环境问题的成因,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在国家环境政策的引导下,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

该报告介绍了多种先进技术、服务以及产品,以助力实现“美丽中国”的良好愿景。

此次发布的报告从汽车产业、工业制造和石化产业入手,逐一解读中国现存空气质量问题,同时也将目光聚焦于全球变暖导致的气候异常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如何更加清洁高效地利用能源,和如何提高生产效率以减少资源浪费等问题。

报告通过知识普及、政策解读和案例分析的方式生动阐述了企业在新形势下应如何融入国家的绿色发展进程。

霍尼韦尔5月22日同时宣布成立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研究院。

该研究院隶属于霍尼韦尔特性材料和技术集团,将以市场和技术研究为主,计划每年对外发布一至两份针对中国环保现状和市场以及环保技术应用和前瞻的报告,同时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另外该研究院还将积极与各大院校、研究机构、环保组织展开交流合作,推动创建中国环保发展的跨产业联盟,集结各方力量共同为“青山绿水”做出贡献。

霍尼韦尔发布首份产业绿色升级报告关注中国大气环境治理■ 宝马首获智联车道路测试牌照5月14日,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根据宝马中国提出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对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条件符合性进行了审核,同意向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两张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牌照。

为推动汽车智能网联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从2017年底开始,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智能网联汽车路测规定。

2018年3月1日-23日,上海、北京两地分别颁发了智能网联汽车的牌照,上汽、蔚来汽车、百度分别获得牌照并开始路测;深圳市公布《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是中国最具国际化的城市之一,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在此设立地区总部。

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些地区总部的发展,上海出台了《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旨在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提升上海作为全球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该办法的核心是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地区总部发展。

这些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多个方面,包括建设总部办公楼、培训和人才引进、科研和创新等。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上海市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根据办法,跨国公司在申请专项资金时需要提交详细的发展计划和预算,并承诺按计划使用资金。

同时,跨国公司还需要配合监督机构进行资金使用的验收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这些制度安排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跨国公司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支持。

此外,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监测和评估。

相关机构将定期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发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这种评估机制有助于改进政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效。

除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该办法还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与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共同为社会和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为上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是上海为了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全球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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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l 日期:09-12-25
外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

-、申请者资质
申请在上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主体应为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

二、审批程序
1、以投资性公司形式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的,由投资性公司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外资委)报送相关材料;上海市外经贸委(外资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决定准予的,发给认定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

2、以管理性公司形式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的,由管理性公司的投资者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外资委)提交设立管理性公司并同时认定地区总部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市外经贸委(外资委)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批准设立的发给批准证书,并按工商管理规定注册登记,符合地区总部条件的,同时发给认定证书。

三申报文件
(一)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应报送的文件:
I、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鼓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或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二)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应报送的文件:
1、由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管理性公司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
2、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对拟任管理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区总部代表)的授权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作为其向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和验资的必备文件:
8、市外经贸委(外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批原则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4、以管理性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
五、法律依据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贸办[2003]102号)2003年2月9日;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沪经贸审批[⒛03]823号)200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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