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和托收的风险以及防范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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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02
通过信用评估机构获取买方的信用报告,了解其信 用评级和历史表现等信息。
03
在交易过程中,持续关注买方的经营状况和支付表 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01
02
03
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 风险状况,选择合适的 结算方式,如付款交单 (D/P)、承兑交单(
D/A)等。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 充分考虑买方的信用状 况、货物价值和运输方
选择合适的货币进行结算
选择稳定的货币进行 结算,以降低汇率风 险。
了解各种货币的特点 和走势,以便在交易 中做出明智的选择。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 币种类和汇率,避免 因汇率波动造成损失 。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01
了解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02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法律纠
详细描述
某出口商与买方商定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进行结算。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以各种理由拒 绝付款赎单,导致出口商无法及时收回货款。
案例三
总结词
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VS
详细描述
某出口商在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 ,与买方进行托收业务。在货物出运后, 买方所在国家出现经济危机,导致买方无 法支付货款,出口商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式等因素。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 方式和相关条款,确保 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01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规避因买方违约或破产等 风险造成的损失。
02 了解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03 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 和免责范围等信息。
02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

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
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
基本内容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在贸易结算领域,托收方式 作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手段,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然而,托收方式并非完全 无风险,因此,了解托收方式及其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企业和银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演示将围绕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展开讨论,旨在帮助企业与银行更好地应 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上述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了解进口商信用状况:在贸易前,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充分调查,选择信 用良好的合作伙伴。
2、投保政治风险:通过购买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因进口国政治风险导致的货 款损失。
3、合理选择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托收方式,例如尽量减少 远期D/A的使用。
4、加强货物风险管理:完善货物运输和保管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抵达进口国。
针对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重视进口商信用评估:不仅要依据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还要自 行了解进口商的财务状况、经营确约定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付 款时间和方式等条款,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追究责任。
3、加强货物运输和保管:完善货物运输和保管措施,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地 抵达进口国。
3、流动性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说,如果进口商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将导致资 金流动性出现问题。同时,如果银行由于资金问题无法及时支付,将使出口商 面临更大的风险。
4、汇率风险:在国际结算中,货币的汇率波动可能影响交易的成本和收益, 特别是对于那些使用外币进行交易的出口商和进口商。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防范措施
3、合理利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 则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是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重要依据。买卖双方应了解并遵 循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出现违约情况。同时,在出现 纠纷时,可利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托收的风险及防范.pptx

托收的风险及防范.pptx
8.3.3 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跟单托收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交易双方均存在 相应的风险。 在托收方式中,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在一定程度上 失去了货物和资金两方面的主动权,因此托收方式对 出口商风险较大。 在承兑交单或远期付款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方式下, 出口商的风险更大,因为进口商只要办理了承兑或提 交了信托收据,即可取得单据并提取货物,一旦到期 不付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为了防范风险,确保安全收汇,应采取防范措施。 第一,做好售前调查工作。出口商必须详细调查进口 商的资信情况、进口国的贸易和外汇管制法令等,并 注意避免市场风险。 第二,正确确定交单方式和价格条件。出口商如确定 采用托收方式,应尽量争取采用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方式,而避免使用承兑交单(D/A)方式, 以确保进口商付款赎单。

托收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托收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一、保兑行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是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由于通知和保兑由一家银行办理,所以保兑信用证一般都是通过银行通知出口商的。

被邀请保兑的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对信用证保兑,如果其决定不按开证行指示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立即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

信用证能够保兑后,如需要修改,必须征得保兑行的同意,否则,不得修改。

即使保兑行同意修改,它也有权选择对修改的部分是否保兑。

保兑行一旦接受开证行邀请,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注记后,便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即必须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受益人可以将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其指定银行,只要单证相符,保兑行就应付款、承兑、或议付。

通知行担负保兑责任时,采取的方法是在通知书上加列保兑文句:“我行兹对本证加以保兑。

”由于保兑是一种对受益人的肯定的凭单付款责任,一般银行都像本身开证那样要用“保证”“保付”或类似科目进行转账,使其在账册上表现出来,而单纯通知就不需要进行转账。

保兑行在开证行不能兑付时,有必须议付或代付的责任。

在已经议付或代付之后,不论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只要出口人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保兑行都不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保兑行因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而对受益人付款后,即取得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

保兑行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当信用证规定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时,保兑行即应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未经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二、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托收结算的概念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有关单据委托当地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银行凭指定条件交出单据,虽然为出口商控制了单据,但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来说,虽然比赊销风险小,但还是隐藏着较大的风险。

国际结算课件 第八章国际结算中的风险与防范

国际结算课件 第八章国际结算中的风险与防范

第二节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与防范
▪ 二、信用证中的风险防范 ▪ (一)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 1.出口商主动催证 ▪ 2.认真鉴别信用证的真伪 ▪ 3.正确缮制单据 ▪ 4.慎重订立信用证条款,防范软条款信用证 ▪ 5.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收汇风险 ▪ 6.重视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第二节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与防范
业惯例 ▪ 3.选择合适的托收方式和价格术语 ▪ 4.慎重选择代收行 ▪ 5.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转嫁出口收汇风险
第一节 托收方式下的风险与防范
▪ (二)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 可以规定出口商必须提交商品质量检验证书,
而且这些证书须由进口商在出口地的国际公认 的权威检验机构签发 ▪ (三)托收行对风险的防范 ▪ 托收行只要按照《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谨慎 行事,即表面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向代收 行寄单并按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正确指示代收行, 就可以免除业务中的风险。
第三节欺诈例外原则与信用证中的欺诈风险三我国法律的规定第三节欺诈例外原则与信用证中的欺诈风险3伪造部分单据第三节欺诈例外原则与信用证中的欺诈风险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如检验证书发票货物收据等由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而且签字式样应和开证行存档的鉴样相符开证行付款是有条件的第三节欺诈例外原则与信用证中的欺诈风险规定13或23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3签发预借或倒签提单第三节欺诈例外原则与信用证中的欺诈风险1开证申请人交付部分押金后不向银行付款赎单2买卖双方联手虚报谎报进口货物名称及进口货值5
第三节 欺诈例外原则与信用证中的欺诈风险
▪ (2)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 ①加强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 ▪ ②提高信用证当事人业务素质; ▪ ③严格审核单证; ▪ ④加强银贸双方之间的配合。

最新汇付和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最新汇付和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汇付和托收的风险及防范汇付和托收的风险及防范徐青青 11商62 11082035【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进出口产业的不断发展,如何选择一种行之有效的国际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规避结算风险、节约资金和简化手续,成为进出口贸易面临的重大问题。

本文就汇付和托收这两种国际结算方式展开研究,主要阐述了汇付和托收主要面临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字:汇付;托收;风险;措施一.汇付的风险分析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进口商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出口商的方式。

,它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1、国家信用风险。

国家信用风险来源于不可抗拒的国外因素,可以分为政治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它是由进口国的法律和法规所产生的,并不是合同条款能免除和改变的。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进口国经济衰退、外汇匮乏无力对外支付、国内货币大幅度贬值、战争内乱导致经济停滞等都可能使买方不能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

2、商业信用风险。

汇付方式是商业信用。

对于先出后结的卖方和预付货款的买方,能否按时收款或按时收货,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

如果卖方收款后不发货或者买方收取货物后不付款,都可使对方“钱货两空”,这种信用风险与买卖双方的信用有很大的关系。

另外,经营不善、企业破产;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进口商品在进口后价格剧降,进口商亏本等都会导致商业信用风险。

3、结算风险。

出口企业面临的结算风险主要是外汇风险。

结算风险主要是指企业以外币作为交易结算货币进行贸易活动时产生的风险,是由于对外交易的时间和结算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

结算时间往往滞后于合同签订时间,两者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导致结算时的汇率可能不同于合同签订时的汇率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采用汇付方式出口的结算风险具体表现在出口合同生效后,出口收汇的结算外汇汇率下降,出口方到期收回的外币不足以买回签约时的本币金额,从而导致少收本币的风险。

二.托收的风险分析托收也属于商业信用。

在国际贸易中货运单据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跟单托收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后银行才能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因此出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对减轻。

托收的特点风险以及防范培训

托收的特点风险以及防范培训

托收的特点风险以及防范培训
特点风险以及防范托收培训的方法
托收是一种通过委托他人代为收取款项的方式,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双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需要建立一个托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委托人需要准确向受托人提供款项的相关信息,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操作。

第二,托收通常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使用。

在国内贸易中,通常是由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收款。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由国内的商业银行作为代理行,向国外的银行提出托收要求。

然而,托收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注意防范。

首先,受托人可能因为过失或故意而导致款项的损失。

这可能是因为受托人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操作,或者向错误的账户上收款。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委托人应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受托人,同时在托收协议中规定受托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其次,托收的款项可能会被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所影响。

例如,如果受托人收取的款项涉及到法律纠纷或侵权行为,受托人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这种风险,委托人应对涉及的款项进行尽职调查,并要求受托人提供相应的保证和担保。

最后,托收可能面临汇率风险和支付延迟的风险。

如果货币之间存在波动,委托人可能在兑换货币时蒙受损失。

此外,由于各种原因,款项的到账时间可能会延迟,给委托人带来不便。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委托人可以在托收协议中规定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并选择受托人拥有灵活通道的银行。

总而言之,托收是一种安全、便捷的收款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委托人应当在选择受托人时谨慎,在托收协议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款项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汇款和托收的风险以及防范

汇款和托收的风险以及防范

汇款和托收的风险以及防范(一)汇款汇款之所以能够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是因为它方便、安全、快捷。

如您是农行网银的签约客户,或持有农行的银行卡(借记卡或准贷记卡),可任意选择网点、网上银行两种交易渠道。

在网点汇出,在网点或网上银行兑付;或在网上银行汇出,在网点或网上银行兑付。

汇款人只要准确知道收款人的姓名就能汇款,收款人无需将本人账号或卡号告诉汇款人,保证账户信息的安全。

兑付、查询汇款均凭密码。

如密码当日累计三次输入错误,系统自动锁定该笔汇款,防止被他人破译,保证资金的安全。

款项实时汇出,实时兑付,随时满足您用款的需要。

汇款是一种单方面无条件的支付业务,即汇款一旦汇出,汇款人即丧失该笔货币的所有权。

主要风险应该发生在商业往来方面。

在没有取得对方提供的等价货币的服务或商品前提下,如果汇款人先行汇款,意味着让对家掌握了交易主动权。

总结来说汇款方式存在的风险主要有:1.国家信用风险。

2.商业信用风险。

3.结算风险。

采用汇款方式风险防范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企业对付风险最彻底的方法。

它可以完全避免某一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其他方法只能够减少风险的损失程度。

出口商是否准备与一家外国公司发生贸易业务往来,必须先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在确定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再与其进行交易。

只有资信优良的客户才可以选用汇付方式。

结算风险会使买卖双方蒙受损失,买卖双方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风险。

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选择好结算货币。

若以本币结算,不存在外汇风险;若必须以外汇结算,在交易磋商中应当尽量争取选择出口用硬币、进口付汇用软币的原则。

其次,企业也可以通过套期保值,进行与贸易结算外汇流向相反的远期外汇交易来消除结算风险。

2.风险转嫁。

在采用先出后结的情况下,出口商可以采用保理等方式来转嫁风险。

先出后结可与银行保函配合使用,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

如果进口商到期拒付,由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从而降低卖方收汇的风险。

3.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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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和托收的风险以及防范(一)汇款汇款之所以能够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是因为它方便、安全、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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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实时汇出,实时兑付,随时满足您用款的需要。

汇款是一种单方面无条件的支付业务,即汇款一旦汇出,汇款人即丧失该笔货币的所有权。

主要风险应该发生在商业往来方面。

在没有取得对方提供的等价货币的服务或商品前提下,如果汇款人先行汇款,意味着让对家掌握了交易主动权。

总结来说汇款方式存在的风险主要有:1.国家信用风险。

2.商业信用风险。

3.结算风险。

采用汇款方式风险防范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企业对付风险最彻底的方法。

它可以完全避免某一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其他方法只能够减少风险的损失程度。

出口商是否准备与一家外国公司发生贸易业务往来,必须先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在确定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再与其进行交易。

只有资信优良的客户才可以选用汇付方式。

结算风险会使买卖双方蒙受损失,买卖双方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风险。

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选择好结算货币。

若以本币结算,不存在外汇风险;若必须以外汇结算,在交易磋商中应当尽量争取选择出口用硬币、进口付汇用软币的原则。

其次,企业也可以通过套期保值,进行与贸易结算外汇流向相反的远期外汇交易来消除结算风险。

2.风险转嫁。

在采用先出后结的情况下,出口商可以采用保理等方式来转嫁风险。

先出后结可与银行保函配合使用,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

如果进口商到期拒付,由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从而降低卖方收汇的风险。

3.风险控制。

控制风险就是企业在损失发生前采取各种具体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风险控制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没有避免风险的发生,企业应当在风险发生后及时采取行动控制损失程度,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二)托收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主市场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贸易条件。

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太有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托收托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进出口资金负担不平衡(2)银行不承担审单和付款责任(3)法律关系尚待明确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出口人来说,有相当大的风险。

其主要风险有:(1)买方的信用风险1)买方破产或丧失偿还能力,这主要是指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其企业虽然继续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向出口商支付货款,造成出口商的货款不能收回;2)买方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而借故毁约、拒付。

(2)政治、法律风险进口国政府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甚至是政府的某种行为,都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

比如,进口许可制度、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等,都可能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

(3)采用T/R的风险在远期D/P条件下,交易双方事先商定并由出口人办理托收时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先行放货物,那么,进口人只要在承兑汇票后提供信托收据,即可取得货运单据,等到汇票到期才付款。

这种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的做法是出口人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代收银行无任何关系,其风险与D/A相同。

如果进口人提取货物后,在汇票到期时不付款,货、款两空的损失只能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4)不及时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对易腐变质的货物、如蔬菜、水果类货物,不及时处理而遭致损失。

有人错误认为,只要持有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可随时提货,却不知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在港口仓库存放时间都有限制,进口国的有关当局往往对超过三个月甚至超过一个月仍无人提货的进口货物作“拍卖”或充公处理。

(5)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被可能没收处罚的风险。

由于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被可能没收处罚。

此外,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所规定的标准,就会被拒绝进口或者没收、甚至被销毁。

(6)地区“特殊做法”的风险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根据是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但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如某些欧洲和拉美国家的银行基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对来自他国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委托收款业务,习惯上均在付款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人,将远期付款交单(远期D/P)一律按承兑交单(D/A)处理。

这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风险,使得不法商人可凭承兑汇票提取货物,以后又借口推卸责任,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

.风险防范措施跟单托收方式虽然对出口人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对进口人较为有利,较之预付货款和信用证方式有利得多,不必占用资金,省去开证手续,不必预付押金,减少费用支出,必要时还有可预借货物的便利。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如果我们事先作好防范措施,就能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销能力,促进成交,扩大出口。

根据上述提及的八点风险,我方出口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出口商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尤其是中间商,也应经常调查和考察其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对不同进口人按其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2) 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收不到外汇或不准进口甚至可能被没收处罚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3) 必须了解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和海关及卫生当局的各种有关规定,以免违反进口地习惯或规定,影响安全迅速收汇,甚至使货物遭没收、罚款或销毁。

(4) 贸易术语尽量选用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首先,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联合,利用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5)及时采取保全货物的措施在托收出口业务中,卖方须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当买方拒绝赎单付款时,必须尽快委托目的港方面的代理人、客户或代收行代为提货、存仓、保管或处理货物,对易腐变质的货物尤须如此。

(6)注意操作托收业务中的各种细节打铁还需自身硬出日商在操作以托收为结算方式的出口业务时,必须注意各种细节,严格按程序谨慎操作业务,以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信用证下风险及防范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

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有以下风险:(一)不依合同开证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故设障碍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

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伪造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四)不易获得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 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五)要求不一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六)诈骗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

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

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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