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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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认识错误摘要在刑法上,认识错误系认识因素的一个方面,而认识因素又被界定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内容之一,因此,认识错误在刑法实务中对于犯罪的分析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毫无疑问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本文将着重分析法律认识错误的含义及特征,深入探讨法律认识错误的刑法学原理,为指导实务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关键词刑法;认识错误;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奉行罪刑法定原则,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明明想犯甲罪却犯了乙罪,明明想犯重罪却犯了轻罪等等情况。
认识错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体现,但刑法制定和修订史上,该概念被不少学者提出且观点各异,特别是事实认识错误,本文将着重于探讨研究该认识错误在刑事责任确定中的比重。
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概念。
关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学界众说纷纭,现着重从国内各大高等学校的教材中对该概念的定义进行比较。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者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不难看出,具体到我国刑法学界,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也;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这是值得关注的两种观点。
二立法依据。
在我国,对于刑法的认识错误是有法可循的。
同时,其他国家的刑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
例如1976年《西德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1行为人于行为之际,对于犯罪的法定构成事实所属情况欠缺认识者,不成立故意行为,但是对过失行为之可罚性不生影响。
2行为人对于行为之际有可成立较轻法规所定犯罪构成事实之情况者,惟依较轻法规处罚轻故意行为。
该条文就是关于犯罪构成事实错误的规定;还有该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欠缺违法行为之认识,且此认识错误系不可避免者,其行为无责任,如系可避免者,得依第49条第1项减轻其刑。
对刑法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

对刑法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
由于这种认识错误关系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更应该值得我们去认真对待。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原因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去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这类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把无罪误认为有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并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
例如:行为人辱骂张三某天外出会被车撞死张三那天外出时正好遭遇一起交通事故而死亡行为人得知张三那天外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消息后认为自己辱骂张三的行为导致了张三死亡构成了犯罪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在法律上不影响对该行为人认定为无罪。
2.把有罪误认为无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例如:行为人盗取他人财物后刚一出门就感觉害怕和后悔就立即返回把财物又放回原处离开的行为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我国刑法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是盗窃犯罪由于心理因素把已经盗取的财物又返回的行为作为了法院量刑环节处理。
刑事违法性并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对于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哪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例如:行为人强奸妇女后因害怕被害人告发又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强奸罪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这种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成功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省道XX上。
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一棵大树,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并等待交警到来处理。
在等待过程中,张某某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是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认识错误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这是他的法律认识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体现了他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律师提出了法律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
律师认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向警方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这表明他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且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张某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法律认识错误的成功案例。
以下是对此案例的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认识错误而触犯法律。
2. 自首情节: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自首情节是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3. 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都是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3)关于假想不犯罪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第一,假想不犯罪应否按照犯罪来处理?与平 常的类似情况相比,能否等同处罚? 观点一,肯定说,认为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等同处罚。 观点二,否定说,认为行为人不知道行为的违 法性质,所以不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通说:按照犯罪来处理,但不应该等同处罚。 日本现行刑法第38条第3项规定:不得因不知 法律而谓无犯罪意思但依情状得减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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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意外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依照自己预想的结果而实施了一定的 危害行为,但是却出现了行为人预想外的结 果。
如:甲没有认识到乙自身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和危险,以为乙是正常人,朝乙的头上打了 一拳,但乙却因自己有血管疾病出血不治而 亡。甲对乙的死亡承担不承担刑事责任?承 担怎样的性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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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种情况辨析: A.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的结果不一致, 但客体性质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同的行为 差误”。【真正的“打击错误”】 B.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结果不一致,而且 客体性质也不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异的行为 差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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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责任的承担 A.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 责任。 B.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任 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抱 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应承担 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意也没有 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C.最后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处。
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精选课件误一为二型客体错误的责任承担1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杨辉忠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20年10月2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3. 张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本案中,张某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四、法律分析1. 认识错误的定义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等存在错误认识。
认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如对行为对象、手段、结果的认识错误;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如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
2. 张某某的认识错误本案中,张某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
他认为,只要自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认识错误属于法律错误。
3. 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虽然他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但这种错误并不影响其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至于对张某某的定罪量刑,应当考虑其认识错误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为了提高法律认识,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认识错误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供述,其因家庭经济困难,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不构成累犯。
理由如下:首先,李某的前罪是盗窃罪,缓刑期间未再犯罪;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律认识错误解析(一)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对法律规定的解释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错误,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具体分析如下:1. 对累犯的理解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主要依据是其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再犯罪。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因此,公安机关和法院对累犯的理解存在错误。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之影响——在理论体系的不适应中寻求概念的衔接

T eE rro e ̄ cg i o i tei a t f r n l ep niit h ro f n g o nt nO I i l h mp c o i a s o sbly c mi 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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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a c ig frt e c n e to o v r e c n e h o fitt e r e r hn o h o c p fc n e g n eu d rt ec n c h o y l
[ 关键词】 违法性认识 ; 会危 害性 ; 社 刑事责任 ; 概念衔
接
[ 中图分类号] F 1 D 62
【 文献标识码 】 A
缺乏违法性 的认 识 , 另 一个 角度 来 说 , 是 从 就 行为人认 识到 自己的行 为是符 合 构成 要件 的行 为 ( 即对 犯罪事 实有认识 )但没 有认 识行 为的违法性 , 的情形 。简而言 之 , 指 “ 意 误信 自己之 行 为违 法 律 所允许 ” 。又称为 “ 法 性之 错 误” “ 违 或 禁止 性 的错
法律认识错误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
当行驶至一处红绿灯路口时,由于李某操作失误,与前方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停车查看,反而驾车逃离现场。
王某在事后报警,李某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以及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法律分析1. 法律认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仍选择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
然而,李某在逃离现场时,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认为逃离现场不会对自己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 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反而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法律认识错误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认为逃离现场不会对自己造成严重后果。
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最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这种法律认识错误对李某的行为产生了直接影响,使其触犯了刑法。
2. 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反而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李某的行为不仅对受伤人员王某造成了伤害,还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认识错误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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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一)
摘要:本文对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并详细论述了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对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以期达到深化认识错误理论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关系
1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
1.1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1]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1.2认识错误的分类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密切。
故意或过失作为认识因素的两个方面,认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
可见,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
因而就有了认识错误的分类。
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传统的分类方法,把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2]
2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1法律认识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认识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
本文采纳“法律认识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2.1.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笔者认为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司法机关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
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
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
本文试图从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错误、犯罪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3]。
五个分类对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
2.3.1客体的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②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③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④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2.3.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式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
符合。
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第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
2.3.4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
②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
③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因为愚昧无知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